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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33個國家解除外貿訂單(你好,我想問一下,新出臺的勞動合同中有沒有規定公司必須給職工上最低的保險)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6 03:17:48【】4人已围观

简介在單位就業人員中,勞動合同平均簽訂率與2002年相比降低了近10個百分點。特別是建筑業、餐飲服務業勞動合同簽訂率較低,在40%左右,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不

在單位就業人員中,勞動合同平均簽訂率與2002年相比降低了近10個百分點。特別是建筑業、餐飲服務業勞動合同簽訂率較低,在40%左右,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20%。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使得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都難以確認,建立在勞動關系基礎上和與勞動關系相關的勞動者工資報酬權利、參加工會組織和參與集體協商的權利、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權利、社會保險權利等等,都得不到有效的保障。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勞動法執法檢查中發現,一些地方中小型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的勞動合同簽訂率仍不到20%,個體經濟組織的簽訂率更低。有些企業只與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簽訂勞動合同,而不與一線工人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的原因很復雜。許多用人單位不愿簽訂勞動合同,主要是為了降低用工成本。

那么,簽訂勞動合同后,一個勞動者到底給企業增加多少成本呢?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以南京市一個不為員工繳納五險、辭退員工不給經濟補償、不實行帶薪休假的企業為例:

在社會保險方面,按照南京市的規定,企業為員工繳納的最低社保繳費基數為每月1189元,養老、失業、生育、工傷、醫保五項保險合計每人每月繳費536.73元,其中個人承擔140.79元,企業每月要為一名員工繳納社保費395.94元。

辭退員工的企業需要給員工經濟補償,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需要解除勞動關系,企業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按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也就是說,企業實際上每年支付給員工的工資不是12個月,而變成了13個月。以南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850元計算,企業每年要多支付850元。

關于強制帶薪休假的規定,員工在企業工作滿1年以上10年以下必須帶薪休假5天,否則要按照3倍工資支付加班費。企業對于這項的支出是: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照此計算,每月實際工作日為20.83天,按照職工最低工資標準850元計算,每個工作日工資為40.8元,如果不允許員工帶薪休假,企業每年要向員工支付612元。

以上3項,企業每年為每個員工多支付6214元,按照南京市最低工資計算,企業的勞動力成本上漲了61%。

有些勞動者不敢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主要是在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的形勢下,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

2.勞動合同短期化,勞動關系不穩定。

據有關調查,到2005年,全國勞動合同期限以短期合同為主,簽訂3年以下的占60%左右;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僅占20%。許多用人單位為減少解雇成本,寧愿一年接一年地與勞動者訂立短期勞動合同,也不愿意與勞動者訂立一個較長時間的勞動合同。這一狀況,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勞動關系的穩定,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職工的職業穩定感和對企業的歸屬感,影響了其為企業長期服務的工作熱情和職業規劃,對企業的長期發展、社會的穩定產生不利影響。

勞動合同短期化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單位試圖通過短期勞動合同,最大限度地自由選擇勞動者,并減少因解除勞動合同而應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有些企業花最低的用工成本使用工人最有活力的“青春期”。這種狀況不僅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影響了勞動者的職業穩定感和對企業的歸屬感,影響了他們為企業長期服務的工作熱情。事實證明:勞動合同短期化,不僅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企業自身發展也最終會受到影響。

3.用人單位利用自己在勞動關系中的強勢地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

在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的背景下,用人單位利用自己在勞動關系中的強勢地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有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達不到錄用條件為“理由”,試用期滿不予錄用;有些用人單位通過設定較長時間的試用期,規避對勞動者的法律義務;有些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拖延、克扣工人工資,不按國家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有些用人單位不執行勞動定額標準,隨意延長勞動時間,不支付加班費;有的用人單位甚至對勞動者實行強迫勞動;有的用人單位隨意設立違約金,限制了勞動者的擇業自由和勞動力的合理流動,致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上述問題已經嚴重影響到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近些年來,勞動爭議案件和因勞動糾紛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呈不斷上升的趨勢。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統計顯示,1995—2006年的12年中,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增加13.5倍,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增加5.4倍。因此,在總結勞動法實施以來的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勞動合同法,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合理規范勞動關系,是迫切需要的。

4.集體合同立法缺失。

自1995年勞動法頒布實施以來,在全國總工會的推動下,集體合同制度在我國得以迅速展開。至2003年底,全國共簽訂集體合同67.29萬份,覆蓋企業121.4萬個,覆蓋職工1.035億人。其中:企業單獨簽訂53.74萬份,覆蓋職工6706.67萬人。其中,公有制企業18.67萬個,職工4668.3萬人;非公有制企業27.32萬個,職工1293萬人。簽訂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共13.54萬份,覆蓋企業67.67萬個,覆蓋職工3641.6萬人。其中,簽訂區域性集體合同9.52萬份,覆蓋企業54.27萬個,覆蓋職工2398.16萬人;簽訂行業性集體合同4.02萬份,覆蓋企業13.4萬個,覆蓋職工1243.44萬人。全國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協議的企業29.31萬個,覆蓋職工3579萬人。全國建立各級三方協調機制5062個。

但隨著我國集體合同制度的推行,立法中存在的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這些問題包括:(1)規章的立法層次低,缺乏法律的權威性。(2)法律規定分散,過于原則,缺乏操作性,且法律之間規定不相一致。(3)集體合同的實施范圍過窄,缺少對行業或產業以及地區集體合同的規定。我國關于集體合同的規定依然停留在企業一級,對于區域和行業、產業層面的集體合同沒有規定,雖然近年也有一些地方對此進行嘗試,但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4)沒有明確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的責任。

六、《勞動合同法》出臺的緊迫性及其現實意義

由上可以看出,199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為《勞動法》)在第三章“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中共有17條內容規定勞動合同,但作為將來制定的《勞動合同法》的基本法,《勞動法》現有的規定遠遠不能適應實踐中存在的大量問題。因為《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的立法太過原則,《勞動合同法》又未及時出臺,中央政府部門為調整勞動關系現實中的諸多問題,先后發布了不少部門規章和相關政策。這些規章和政策大多是推行勞動合同制度中實踐的總結,然而其效力卻僅限于勞動行政部門的業務范圍。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其效力往往受到質疑;為了解決各地在司法中存在的問題,勞動部又有大量的“解答”、“通知”等,其效力也是較低;各地也紛紛立法,其內容遠遠超出了《勞動法》的內容所設范圍,其中一些內容存在不規范的地方。基于此,有必要針對勞動法貫徹以來出現的問題進行總結,對現有規定進行整理,制定專門的《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終于在萬眾矚目下于2008年1月1日起如期施行。它的出臺有其必然性和巨大的深遠意義。

首先,本屆中央政府制定的戰略思路是堅持可持續發展、構建和諧社會,注重社會公平,解決社會民生問題。1994年出臺的《勞動法》對勞動合同制度的設計、法律責任的追究上有不到位的地方,使用范圍也比較窄,畢竟上世紀90年代初中國社會上還沒有出現如此多的用工形式。比如包工頭、勞務派遣公司,這些用工形式都不在《勞動法》的保護之列,卻是雇傭底層勞動者的主要單位。

其次,從經濟總體發展上考慮,政府希望拉動內需、改變對出口過于依賴的狀態,但在中國GDP高速成長的同時,勞動者工資占GDP的比例卻逐年下滑。同樣是發展中國家的印度,它制造業工人的工資是中國工人的兩倍。

此外,國家希望能改變經濟競爭能力過于依賴低勞動力成本的現狀,提高產業層次,改變中國制造企業在全球產業鏈中始終處于利潤最低環節的現狀。

七、《勞動合同法》實施所造成的影響

用人單位“增加了用工成本”的“叫苦連天”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主旨是建立和諧穩定的勞資關系。從現實來看,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我們看到了勞動者的欣喜,也聽到了一些用人單位“增加了用工成本”的“叫苦連天”。《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尚不足半月。不過在此之前近半年的草案推出階段,已經給中國企業足夠的思考、應對的時間。重簽合同規避新法者如沃爾瑪者有之,聲稱公司早已按照甚至超越新法用工者如萬科者有之,奔走呼號于政策制訂部門如富士通者有之,關門大吉退出江湖亦有之。

根據《中國企業家》采訪了解的情況,多位接受采訪的企業家估算,在《勞動合同法》下,企業將普遍面臨5%-40%的工資成本上升。感受壓力最大的顯然是那些勞動力密集型企業和中小企業。

《勞動合同法》涉及到的辭退補償、加班補償、帶薪休假補償的標準都與員工工資直接掛鉤,這就讓“員工工資”這個概念具有了推敲修改的空間。包干工資、年薪等概念被果斷拋棄,計劃經濟時代“工資由基本工資、各項補貼獎金構成”的工資表重新歸來。被采訪的近10位長三角企業家,幾乎全部重新修訂了員工工資。就是“朝三暮四”的故事,工資總數不變,但是明確了只有一部分是基本工資,其他是加班費。”浙江湖州絲綢之路董事長凌蘭芳很坦白地告訴記者,這樣,他就不必再為每周工作六天的工人的加班費的問題操心了。杭州華力集團董事長汪力成也把集團下屬四家公司的工資表重新調過,從底層員工到管理層的基本工資一項各自占到原工資總數的70%-30%不等。“辭退、加班、帶薪休假的補償都是基本工資的若干倍數,不能說我給員工的獎金補貼也要翻倍補償給員工吧。”據了解,員工都能理解這種調整。

在大城市外企中被視作“天經地義”的帶薪年假尚難被大多數長三角制造企業主理解接受。以外貿為主的企業壓力更大:“單子來了恨不能一天做完,都休假去了我怎么辦?”中國最大的襪子制造企業位于浙江義烏的上市公司浪莎襪業副董事長穿著工裝接受記者的采訪時這樣說,他想出的解決辦法是旺季(出口訂單多的時候)加班,淡季輪休和休假。“我的鍋爐、發電機都是連續工作的,大家都休年假,我這個企業就亂了。”絲綢之路凌蘭芳想出的辦法是“化整為零”:“把15天年假拆散,和其他假期放一起。比如說十一假期放3天,我就變成放7天。另外,在最高溫的時候,集中全廠放假一星期。這樣就把這15天給分解掉了。”

對于從事簡單服務行業的企業而言,員工的保險很有可能是“不能承受之重”。杭州最大的家政服務公司三替集團總經理陶曉鶯算了一筆賬,一個保姆月工資1200元,上交公司10%為120元,公司如果要替她交300多元的保險,那一個保姆就要賠200多元。“難道我能為了給員工交300多元的保險,把保姆月工資提高到3000元?哪個人能接受這么高的保姆工資?”而且,即便是企業愿意給員工上保險,員工未見得領情。大多數外出打工的工人并不愿意把工資的一部分上交給這個自己很快就會離開的城市。對于這樣的員工,企業在《勞動合同法》的要求下,都需要做員工的工作,說服他們同意上保險。“實在不愿意上保險的,就簽訂書面合同,證明企業已經把應該繳納的保險交給員工了。”陶曉鶯說。現在,上海已經出臺政策,對服務類公司給予保險補貼,正是出于對此類公司困境的照顧。

而對“無固定期限合同”這個最讓企業主頭疼的“緊箍咒”,大多數企業目前正持觀望態度,因為像華為那樣的以“讓員工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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