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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非貨物貿易核查項下包括哪些(出口貨物單證哪些要備案)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12 10:26:45【】8人已围观
简介哪些是貨物貿易核查項下貨物貿易進出口貨物貿易進出口是貨物貿易核查項下從境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收回的出口貨款,向境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支付的進口貨款貨物貿易下應當注意哪些外匯風險貨物貿易中最主要和最常見
哪些是貨物貿易核查項下
貨物貿易進出口
貨物貿易進出口是貨物貿易核查項下
從境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收回的出口貨款,向境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支付的進口貨款
貨物貿易下應當注意哪些外匯風險
貨物貿易中最主要和最常見的交易模式是商品買賣交易,所以,進出口企業開展貨物貿易時往往會涉及外匯收支問題:一方面在中國外匯管制的大背景下,境內的進出口企業在對進出口產品進行收付匯時需要嚴格遵循貿易外匯收支管理的相關規定并接受外匯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外管局”)的監督檢查;另一方面,在實踐中很多貿易相對方的國家可能實行貨幣自由兌換機制而對外匯收支沒有限制要求或者買賣雙方基于商業考慮會設計出一些特殊的交易模式。那么此時境內企業可能因不熟悉或不理解我國外匯管理規定而按照境外企業的要求進行操作,從而導致外管局進行非現場總量核查時發現異常和違規問題,進而對境內企業進行處罰,最終對境內企業后續的進出口業務以及收付匯操作產生不利影響。
境內交貨境外收匯
案例1某境內企業A與境外LED顯示屏供應商B簽訂采購合同,約定由A企業向B企業購買價值約30萬美元的LED顯示屏產品。為簡化貿易流程,雙方約定LED顯示屏由B企業在中國境內的代工企業C生產并直接交付給A企業,A企業則需在合同訂立15日內將貨款以預付款的形式直接支付給境外B企業。隨后外管局在對A企業進行總量核查時發現異常,經過現場核查,外管局認為A企業的預付款支出沒有相應的貨物進口相匹配,違背了貿易外匯收支應與貨物進出口一致的管理規定,故而對該企業作出調回外匯并罰款的處理。
根據案例1中A、B、C企業的合同安排,可以將該貿易流程簡化如下:
案例1的付匯安排即為典型的“境內交貨境外收匯”行為,雖然這種行為使得B企業省去了先(從C)進口再出口(至A)的環節,貨物直接在境內流轉,節約了時間成本以及相關費用,但在外匯管理方面卻存在問題。根據《外匯管理條例》以及《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的相關規定,境內企業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時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貨物進出口交易背景,進出口貨物流應當與收付匯資金流相匹配。從前述“境內交貨境外收匯”的安排來看,這種模式僅涉及外匯資金的匯出,卻缺乏相應的進口貨物流與之匹配,實際上已經構成了對“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的違背。
如果合同雙方約定的是境內貨物交付后再對外付匯,那么由于缺少海關進口清關相關單證的支持,境內企業在金融機構辦理付匯手續時可能無法通過審核,進而無法對外付匯。
如果合同雙方約定以預付貨款方式結算(即如案例1的情形),那么雖然外匯能夠在貨物交付前付出,但境內企業需要在付匯業務發生的30日內向外管局報送預計的進口日期。根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境內企業支付貨款后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進口貨物。此時境內企業支付預付款后顯然無法提供貨物進口記錄,并不符合我國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外管局將依據違法金額的大小、情節的輕重對企業作出降級、警告、調回外匯、罰款等處理。
在這種情況下,通常境外賣方(例如B企業)都會選擇讓其境內生產企業(例如C企業)將成品經由海關特殊監管區完成向境內買方(例如A企業)的交付,然后境內買方可以憑據進口清關單證完成對外付匯手續。
收匯直接用于付匯
案例2某境內甲企業的主要經營業務為出口商品至非洲國家,同時從非洲進口木材等資源。鑒于非洲多數國家外匯管制較嚴,且外匯匯款費用較高,故而甲企業非洲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在企業負責人的指示下,將收到的出口貨款直接用于支付進口貨款。隨后,外管局發現該企業的進出口貨物報關數據與外匯收支數據嚴重偏離。經現場核查,該企業在其商品出口后未按照規定直接將貨款匯回境內,在未在外匯局備案“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業務”的情況下私自在境外將外匯貨款直接用于支付進口貨款,故而將該企業由A類降為B類企業,分類監管有效期為1年。
該企業的收付匯安排如下:
從上述貨物與資金的流向可見,境內企業甲僅存在貨物進出口記錄,卻沒有與之相匹配的收付匯記錄。根據我國外匯管理政策要求,境內企業可以將具有真實、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但是在進行此項業務操作時,境內企業需滿足一定條件并履行相關手續而不得擅自在境外進行收付匯操作。
根據《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要求,境內企業將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應具備的條件包括:(1)具有出口收入來源,且在境外有符合本細則規定的支付需求;(2)近兩年無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3)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內控制度;(4)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在滿足前述條件的前提下,企業應當選定境外開戶行,與其簽訂《賬戶收支信息報送協議》,并到外匯局辦理用于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賬戶開戶登記手續。
在境外賬戶開立后,企業的出口收入范圍包括從境外收到的:(1)出口貨款,包括預收貨款;(2)與貿易融資相關的收入;(3)出口保險理賠款。而貨物貿易項下的支出則包括支付到境外的:(1)進口貨款,包括預付貨款;(2)與貿易融資相關的支出。
據此,境內企業申請并開立境外賬戶后,可以將出口貨款存入該境外賬戶,亦可通過此境外賬戶支付進口貨款,但需要提醒企業在開立境外賬戶后注意以下事項:
境外賬戶發生收支業務的,企業應當在發生收支當月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如實向外匯局報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況;
已開辦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業務的企業被列為B類的,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賬戶,不得使用境外賬戶對外支付;
企業應當留存與境外賬戶收支相關的文件資料5年備查,包括但不限于:境外開戶行對賬單、交易合同、金融機構融資協議、保險理賠協議、進出口報關單、外匯局登記證明或核準文件、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相關證明材料。
利用虛假單證收付匯
案例3某境內企業乙于2014年使用虛假進口合同、提單、商業發票等無效單證在銀行辦理進口信用證項下付匯1筆,金額合計243萬美元,后經外管局核查發現該筆付匯存在異常。經確認,企業乙辦理付匯的合同、提單、發票等均為虛假單證,由此,外管局對該企業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以及《指引》的規定,經常項目的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外匯支出應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交易背景的真實性一直是外匯檢查的重點,而外管局在判斷交易背景真實性時的主要依據為進出口合同、報關單、發票等單證資料。此類單證一般在境內企業辦理收付匯手續時即提供給金融機構進行核查,金融機構核查后將對此類單證正本簽注收付匯金額、日期、加蓋業務印章,并留存相關單證正本或復印件備查,外管局進行外匯檢查時亦會重點關注銀行留存單證的真實性。
實踐中,企業可能通過虛假單證、作廢單證、重復使用單證等方式構造虛假交易背景,違反了經常項目外匯支付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的規定,可能涉嫌逃匯套匯,情節嚴重的還須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由于外管局將定期或不定期對企業一定期限內的進出口數據和貿易外匯收支數據進行總量對比,核查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的真實性以及與貨物進出口的一致性,對于異常或可疑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實施現場核查,進而調整企業分類管理的結果,那么企業需要高度重視其外匯收支的合規性。一旦因被發現存在外匯收支違法違規行為而作出降級處理,企業將在單證審核、業務類型及辦理程序、結算方式等方面面臨審慎監管。同時,海關為了加強日常監管,也會定期或者不定期將企業進出口貨物數據與該企業的對外收付匯數據進行對碰,一旦發現非常異常情況(例如,實際付匯貨物總價高于進口申報總價,可能涉嫌通過低報進口貨物成交價格偷逃國家稅款),也會要求進出口企業作出合理說明,甚至立案調查。
因此,為降低收付匯環節可能引起的相關法律風險,一方面企業需要熟悉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的相關規范,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開展外匯收支業務;另一方面企業在遇到境外企業的特殊收付匯要求時應審慎考量,或求助專業律師評估潛在的風險,以確保企業外匯收支的合法合規性。
運輸條款有哪些
問題一:裝運條款包括哪些并且內容分別是什么 我國大部分進出口貨物是通過海洋運輸,而且對外簽訂的進出口合同大部分屬FOB、CIF和CFR合同,按這類合同規定的裝運條款,主要包括裝運期、裝運港、目的港、是否允許分批裝運與轉運、裝運通知以及裝卸時間、裝卸率和滯期費、速遣費等內容。
問題二:貨物運輸合同中需要包括哪些主要條款?(上) 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應貫徹優先運輸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兼顧指導性計劃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原則。如大宗貨物的鐵路運輸,有條件的可按年度、半年或季度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也可以簽訂更長期限的運輸合同;其它整車貨物運輸,應按月簽訂運輸合同,零星貨物運輸,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國家有統一的運輸合同文本的,應使用統一的合同文本簽訂。1、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份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寫明下列主要條款:(1)托運人和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住所;(2)發貨站與到貨站的詳細名稱;(3)貨物的名稱(運輸標的名稱);(4)貨物的性質(是否屬易碎、易燃、易爆物品……);(5)貨物的重量;(6)貨物的數量(如車種、車數、件數……);(7)運輸形式(零擔、速遞、聯運……);(8)收貨地點;(9)違約責任;(10)費用的承擔;(11)包裝要求;(12)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問題三:合同中的裝運條款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從法理上可把合同的基本條款為三部分: (1)效力部分 ①合同的開頭部分。主要包括買、賣雙方的全稱、住址、訂約日期、地址以及同意訂約的詞句,合同的名稱、編號等。 ②合同的結尾部分。包括生效日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和文本,正本份數,雙方當事人的簽字。 開頭和結尾部分規定了合同的效力范圍和有效條件的主要問題,全稱為效力部分。如在合同中開頭部分注明的訂立合同中的時間和地點,它在法律上就表明:第一,除非法律或合同中對合同生效的時間另有規定,否則應以該日期為合同的生效日期;第二,如果合同中對該合同所應適用的法律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在發生法律沖突時,按國際私法的法律沖突原則,關于該合同的有效性的問題,一般應由合同成立地法律來確定。 (2)權利與義務部分 此部分是合同內容的主要成份: ①標的物條款(也稱商品條款)。主要包括:商品名稱、規格、質量、性能、質量、包裝等。對有些商品還要商品的生產國別、制造廠商加以規定。 ②價格條款。合同中規定的標的物單位和總價的各條文,屬于價格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總是以貿易術語為基礎和一個特定數額的貨幣單位來表示商品單位的。如鋁錠FOB安特衛普港每噸640英鎊單價乘以交易商品的數量,即為總價。價格條款一般應包括價格的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貨幣、交貨地點的貿易術語。 ③保留所有權條款。賣方在收到用現金支付的貨款以前,保留貨物的合法所有權;如果買方對賣方的貨物作出處分,則買方仍是作為賣代理人或受信托人持有此項收益,賣方有權獲得此項收益。 ④裝運和保險條款。主要規定裝運時間、裝運港與目的港以及裝運通知事項。這一條款主要是規定由誰負責投保和支付保險費用、投保險別、保險金額等。此條款規定與所采用的貿易術語有著直接的聯系。 ⑤支付條款。是指合同中有關買方支付貨款的各個條款。包括:支付工具、貨幣的種類、支付時間、支付的方式,以及賣方為取得貨款應提供的單證等各項規定。在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一般采用跟單信用證的付款方式,但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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