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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風險劃分界限以船舷為界的貿易術語是(請解釋船舷為界的確切含義 ?)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3 02:42:36【】4人已围观

简介FOB貿易術語關于風險劃分界限《2000通則》的“越過船舷”和《2010通則》“裝到船上”有什么區別“越過船舷”和“裝到船上”承擔的責任方不同。FOB下貨物移交承運人即風險轉移,但移交貨物的過程中可能

FOB貿易術語關于風險劃分界限《2000通則》的“越過船舷”和《2010通則》“裝到船上”有什么區別

“越過船舷”和“裝到船上”承擔的責任方不同。

FOB下貨物移交承運人即風險轉移,但移交貨物的過程中可能存在多種不確定因素。如貨物裝船期間,起吊機突然發生故障,貨物掉落,在INCOTERM 2000中,如果貨物掉落點過船舷,則由買方負責,但是在INCOTERM2010中,當貨物裝上船后,風險才移至買方,因此裝船過程中掉落不屬于裝上船,因此不管是不是過船舷都還是賣方承擔風險。

拓展資料:

FOB費用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術語之一,在國際貿易合同中是一種常用的價格條款。FOB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習慣稱為裝運港船上交貨。FOB 也稱“離岸價”。按FOB成交,由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時通知買方。以船舷線為分界線,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舷之后,所承擔之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在FOB條件下,賣方要負擔風險和費用,領取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并負責辦理出口手續。采用FOB術語成交時,賣方還要自費提供證明其已按規定完成交貨義務的證件,如果該證件并非運輸單據,在買方要求下,并由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以給予協助以取得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

因為FOB是買方負責海運定艙,貨代為指定貨代,因此FOB的付款方式最好選擇T/T(預付款),或者起碼得爭取到一定的預付,這樣才能保證安全,有些國家的風險比較高,經常發生買方和指定貨代相互勾結,無單提貨,或者私下放提單給客人,這樣對賣方風險太大,所以要堅持做全金額TT預付,因此TT付款方式和FOB貿易術語是一組常用的組合,可以有效控制該貿易術語下的潛在風險!歐美選擇FOB比較多。

請解釋船舷為界的確切含義 ?

FOB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1、FOB術語的含義

按此術語成交,由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派的船只,并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舷,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根據《2000通則》的解釋,FOB術語只適用于海運和內河航運,如果當事人各方無意以船舷為界交貨,則應采用FCA貿易術語。

2、采用FOB術語時,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如下。(重點)

賣方

⑴交貨至買方指派船上,通知買方

⑵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前一切風險和費用

⑶辦理出口

⑷提供相應單據

買方

⑴安排船只接貨,支付運費,通知賣方

⑵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后一切風險和費用

⑶辦理進口

⑷支付貨款

例:采用FOB術語,船載貨物離港后,很快觸礁沉沒,誰來承擔這一風險?買方。

3、“以船舷為界”的確切含義

以裝運港船舷作為劃分風險的界限是FOB、CFR和CIF同其他貿易術語的重要區別之一。“船舷為界”表明貨物在裝上船之前的風險,包括在裝船時貨物跌落碼頭或海中所造成的損失,均由賣方承擔。貨物裝上船之后,包括在起航前和在運輸過程中所發生的損壞或滅失,則由買方承擔。

案例:一集裝箱貨物在吊裝上船過程中,因吊鉤脫落砸在船舷上后掉入海中,誰應為此損失負責?(賣方)如掉落在船上呢?(買方)

4、關于船貨銜接問題

按照FOB術語成交的合同屬于裝運合同,這類合同中賣方的一項基本義務是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完成裝運。然而由于FOB條件下是由買方負責安排運輸工具,即租船定艙,所以,這就存在一個船貨銜接問題。如果買方未能按時派船,這包括未經對方同意提前將船派到和延遲派到裝運港,賣方都有權拒絕交貨,而且由此產生的各種損失,如空艙費、滯期費及賣方增加的倉儲費等,均由買方負擔。如果買方指派的船只按時到達裝運港,而賣方卻未能備妥貨物,那么,由此產生的上述費用則由賣方承擔。

案例:我某公司以FOB條件出口一批凍雞。合同簽訂后接到買方來電,稱租船較為困難委托我方代為租船,有關費用由買方負擔。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對方的要求。但時至裝運期我方在規定裝運港無法租到合適的船,且買方又不同意改變裝運港。因此,到裝運期滿時貨仍未裝船,買方因銷售季節即將結束便來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貨義務為由撤銷合同。試問:我方應如何處理。

答:我方應拒絕買方撤銷合同的無理要求。

按FOB條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規由買方負責租船定艙。賣方可以接受買方的委托代為租船定艙,但賣方不承擔租不到船的責任。就本案例來講,因賣方代為租船沒有租到,買方有無不同意改變裝運港,因此,賣方不承擔因自己為我租到船而延誤裝運的責任,買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銷合同。

5、FOB的變形:

在程租船運輸中,如果船方不愿意負擔裝船費用,買賣雙方往往在FOB后加列附加條件,用來說明裝船費用由誰負擔,稱為FOB貿易術語的變形。

①FOB Liner Terms (FOB班輪條件)

這一變形是指裝船費用按照班輪的做法處理,班輪的特點之一是管裝管卸,即裝卸費用由船公司承擔,而FOB由買方租船訂艙。 所以,采用這一變形,裝船費由買方承擔,賣方不負擔裝船的有關費用。

②FOB Under Tackle(FOB吊鉤下交貨)

這一變形是指賣方負擔費用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只的吊鉤所及之處,而吊裝入艙及其他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按《2010年通則》,CIF貿易術語的風險轉移界限是() A.裝運港岸上 B.裝運港船舷 C.目

選D

CIF的風險轉移界限跟FOB是一樣的,FOB是裝運港船上交貨,所以CIF也是裝運港船上交貨。只不過二者的費用劃分不一樣,FOB賣方不承擔運費和保險,而CIF賣方需要承擔主運費和保險費用。

在2000通則規定中,FOB、CIF都是以裝運港船舷為風險劃分界限的。新版的2010通則將這一條修改了,不再以船舷為界,而是以貨物裝上船為界

CIF和CFR貿易術語的風險劃分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 為什么是錯的

錯在《INCOTERMS 2010》規定風險點劃分點不再是船舷,而是船上,即賣方將貨物裝上船舶后,風險才轉移給了買方

FOB貿易術語分為幾種?怎么去理解它們,要詳細解釋

一、對FOB術語的解釋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此術語是指賣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按照《2000年通則》規定,此術語只能適用于海運和內河航運。但是,如合同當事人不采用越過船舷交貨,則采用FCA術語更為適宜。 (一) 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國際商會對FOB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在裝運港,按照習慣方式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時通知買方。

(2)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自付費用提供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經由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并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并給予賣方關于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并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二)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分為六種,其中只有: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與《2000年通則》對FOB術語的解釋相近。所以,《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運用,同國際上的一般解釋與運用有明顯的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1.美國慣例把FOB籠統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范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加拿大等國的商人按FOB訂立合同時,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樣。如果只訂為“FOB SanFrancis買粉絲”而漏寫“Vessel”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城內的任何處所,不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風險劃分上,不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是以船艙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裝到船艙為止所發生的一切丟失與損壞。

3.在費用負擔上,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而產生的其他費用。

(三)FOB的變形

在按FOB條件成交時,賣方要負責支付貨物裝上船之前的一切費用。但各國對于“裝船”的概念沒有統一的解釋,有關裝船的各項費用由誰負擔,各國的慣例或習慣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輪運輸,船方管裝管卸,裝卸費計入班輪運費之中,自然由負責租船的買方承擔;而采用程租船運輸,船方一般不負擔裝卸費用。這就必須明確裝船的各項費用應由誰負擔。為了說明裝船費用的負擔問題,雙方往往在FOB術語后加列附加條件,這就形成了FOB的變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FOB Liner Tenns(FOB班輪條件)

這一變形是指裝船費用按照班輪的做法處理,即由船方或買方承擔。所以,采用這一變形,賣方不負擔裝船的有關費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鉤下交貨)

指賣方負擔費用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只的吊鉤所及之處,而吊裝入艙以及其他各項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3.FOB Stowed(FOB理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承擔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理艙費是指貨物人艙后進行安置和整理的費用。

4.FOB Trimmed(FOB平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承擔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平艙費是指對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進行平整所需的費用。

在許多標準合同中,為表明由賣方承擔包括理艙費和平艙費在內的各項裝船費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變形,只是為了表明裝船費用由誰負擔而產生的,并不改變FOB的交貨地點以及風險劃分的界限。《2000年通則》指出,《通則》對這些術語后的添加詞句不提供任何指導規定,建議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加以明確。

二、對CFR術語的解釋

COST AND FRE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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