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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facebook日活量(海外媒體投放平臺有哪些?)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4 01:48:08【】6人已围观

简介抖音對于買粉絲、長視頻平臺甚至淘寶京東都有沖擊,但總體而言,這些受到沖擊的平臺也并沒有因此消亡。只要是還能存在于市場中并保持穩健發展的平臺,一定都有滿足市場某種需求的核心優勢所在,這也是各家的護城河。

抖音對于買粉絲、長視頻平臺甚至淘寶京東都有沖擊,但總體而言,這些受到沖擊的平臺也并沒有因此消亡。只要是還能存在于市場中并保持穩健發展的平臺,一定都有滿足市場某種需求的核心優勢所在,這也是各家的護城河。Meta基于傳統熟人社交的核心優勢也依舊存在。

在Copyfrom China的這種潮流之下,國內一些優秀的能將人貨場以內容方式更好連接在一起的產品和應用也在源源不斷被搬運到海外,比如Google正在自己的生態體系內搭建類似買粉絲生態的應用,包括社交、內容、電商、支付等等,一旦像買粉絲一樣打通,未來也有可能在社交賽道對Meta形成絕對的碾壓之勢。

所以就算沒有TikTok,也會有其他的平臺來蠶食Meta的地盤。若某一天蘋果或者亞馬遜成為Meta認為的最大對手,也并不奇怪,對手不一定是在同一賽道,更有可能是從其他賽道突然長出來的。

而Meta已經開始投入的元宇宙、Reels,它們現有的商業化速度無法匹配資本市場對于互聯網 科技 平臺高利潤高增長的要求,就算是要轉型,Meta也還會面臨長期的業績增長放緩的挑戰,市場有多大的耐心,這個也會是一個大問題。

The Washington Post:Facebook Paid GOP firm to malign TikTok

Socialmedia Today:Meta is Working with Political Activists to Seed Concerns About TikTok

買粉絲和QQ在國內使用率這么高,為什么沒能走向世界?

作為通訊軟件和聊天工具,買粉絲和QQ是針對中國人開發的,所以適合于中國人使用。每個國家都有適合自己的通訊軟件和工具。買粉絲和QQ還沒強大到可以全世界通用。因為還存在著很多的技術問題。

首先是語言問題。現在國際上通用的語言是英語。而我們國內的買粉絲和QQ使用的都是漢語。如果要讓其他國家的人也接受買粉絲或者QQ,那么必須解決語言自動翻譯的問題。這個問題目前還沒有很好的解決辦法。

其次,使用習慣問題。既然是針對國人開發和使用的,其他國家的人未必用得習慣。我們又能憑什么要求他們也使用買粉絲或者QQ呢?可見,要達到全世界通用,必須得讓這兩種聊天工具有共同使用的必要性。如果不是非用不可,那么,是不可能走向世界的。

最后,還有網絡和兼容性等其他專業技術上的問題吧。總之,目前買粉絲的使用率越來越高了,不過也只是局限于國內或者有一些居住在國外的華人。如果真要讓他們走向世界,那就把面臨的障礙一一解決吧。

反壟斷風云

近期,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媒體圈結合螞蟻暫停上市事件,掀起了一場反壟斷輿論風暴。

新財富一篇文章《收割者:騰訊阿里的20萬億生態圈》指出:“通過近年5000億-6000億元規模的投資并購,騰訊與阿里巴巴分別構筑了10萬億市值的生態圈,5年間膨脹了10倍。相比之下,上海市地方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總市值為2.8萬億元;深圳300余家上市公司總市值11萬億元;A股總市值10萬億美元。騰訊與阿里的資本能量,甚至已能與一座一線城市比肩。【1】”

很多人深感互聯網巨頭給生活帶來了諸多便利,但也對他們的市場支配力量以及引發的財富集中效應感到擔憂。

在歐美國家,反壟斷調查猶如懸在Facebook、谷歌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騰訊、阿里是否會面臨類似的監管與調查?

反壟斷,一直是一個非常有爭議的話題。行政性壟斷,在經濟學界早已形成共識,已無需討論。但是關于對自然壟斷的調查,經濟學家分歧很大。

如何界定壟斷?反壟斷的標準是什么?難道“大即原罪”嗎?反壟斷到底是支持創新者,還是打擊了創新者?Facebook、谷歌、騰訊、阿里等巨頭制造的市場集中,是提高了經濟效率,還是損害了 社會 福利?

反壟斷,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復雜的經濟學問題。本文從美國反壟斷簡史的角度,以經濟學原理解析自然壟斷與反壟斷法。

本文目錄

一、糊里糊涂的反壟斷

二、雙雄對決的學術戰

三、算法時代的收割者

(正文8000字,閱讀時間30',靜心閱讀,感謝分享)

1890年,世界上第一部反壟斷法《反托拉斯法》誕生。這部被譽為“經濟憲法”的法律,是政治斗爭的產物。

19世紀最后20年,美國財團發明了托拉斯組織,聯合同類大型企業,一致行動主宰市場和控制價格。這導致嚴重的二元經濟【2】,內核是托拉斯及大型企業經濟圈,外圍是圍繞著內核形成的大量激烈競爭的小企業及困苦的底層工人。

1904年,美國各經濟部門的托拉斯組織掌握的資本總量高達204億美元,其中1/3的資本掌握在7家大托拉斯的手中。1910年,托拉斯在美國一些工業部門的生產中所占比重如下:紡織工業為50%,玻璃制造業為54%,棉布印染業為60%,食品制造業為60%,釀酒業為72%,金屬工業(不包括鋼鐵)為77%,化學工業為81%,鋼鐵工業為84%【3】。

在外圍,大量中小企業主、農場主、工人階級被托拉斯擠壓了生存空間,處于被 社會 淘汰的邊緣。底層農民、小企業主、反壟斷黨、聯合勞動黨爆發了轟轟烈烈的反托拉斯運動,如格蘭奇運動、綠背紙幣運動、無政府主義運動,試圖打破鍍金時代沉悶的政治空氣。

所以,這部應政治訴求而生的法律,缺乏足夠的法理論證,顯得“簡陋”。該法第二條規定禁止“壟斷”和意欲壟斷的陰謀。但是,無論是該法的正文還是附件,都沒有給出“壟斷”的確切含義,或逐條指明哪些行為是被禁止的。

立法者謝爾曼認為具體標準應由法官來判斷:“我們很難通過對法律詞匯的定義,在合法的和不合法的商業聯合中畫出一道精確的線來。在每一個個案中必須要留給法庭去決定其是否合法。”

當然,這是美國判例法的慣例。但謝爾曼也承認反托拉斯法“并沒有宣布一項新的法律原則,僅僅是將那些老的、廣為人知的普通法原則授予了我們復雜的州和聯邦的司法機關。”

這部法律的出臺似乎只是為了平息民憤,以至于此后十幾年幾乎成了一紙空文。當時有人這么評價這部法律:“該法案本身,除了平息了人們提起反托拉斯之訴訟——任何訴訟——的呼聲外,什么事情也沒有做,什么問題也沒有解決。”

諷刺的是,《反托拉斯法》出臺后,托拉斯組織反而快速崛起。1904年美國共有318家托拉斯,其中93%是1890年該法出臺后產生的。

同時,還出現過一些離奇的判決。1895年,第一個反壟斷案是著名的美國聯邦政府訴奈特公司案。當時,美國精制糖公司試圖以交換股份的方式整合包括奈特公司在內的四家大公司,這四家公司控制了美國精制糖產業98%的份額。美國聯邦政府將奈特等公司告上法庭,官司打到最高法院。

大法官認為,四家公司控制了絕對的市場份額,這種行為構成了壟斷。但關鍵問題是,《反托拉斯法》僅適用于貿易及商業領域,不適用于生產領域。

這部法律的全稱是《保護貿易及商業以免非法限制及壟斷法案》,沒有涵蓋生產、制造或工業領域。最終,法官裁決以8:1判決政府敗訴。

這個判決出來后,當時所有制造領域的托拉斯組織都免于《反托拉斯法》的制裁。相反,工會組織和工人罷工反而成為反壟斷的目標。當時工人聯合起來罷工、要求加工資等一致行動,被認為是一種壟斷行為,工會組織被認為是壟斷組織。

1894年,普爾曼罷工拒絕運輸郵件,聯邦政府以“限制貿易罪”將罷工領袖尤金·德布斯起訴到最高法院。結果大法官依據反托拉斯法判處德布斯有罪。

從1890年到1897年,最早的13個被認定為違反《反托拉斯法》的案件中,有12個是針對勞工組織的。從1890-1900年的18起反托拉斯案件中,沒有一起托拉斯遭到解散。

如此,這部由政治因素催生的法律,又變成了政治斗爭的工具,進而引發更為激烈的 社會 對抗。

在那個大激蕩的歲月里,威廉·麥金萊總統締造了經濟繁榮,被譽為“繁榮總統”。但是,民間普遍卻認為,麥金萊總統是資本家的傀儡,給他起了個外號叫“漢納的孩子”。當時有一個著名的實業家叫馬克·漢納,他在伊利湖地區從事開礦、制鐵和造船事業,以操縱選舉而聞名,他有個綽號叫“政治老板”。漢納一手扶持麥金萊當上州長,而后又成功競選總統。

1901年,麥金萊總統被無政府主義者刺殺,副總統西奧多·羅斯福繼任成為了總統。麥金萊遇刺讓羅斯福深刻感受到美國 社會 暗流涌動、危機重重。作為共和黨的改革派,羅斯福一上臺便舉起大刀砍向托拉斯。他試圖來個“斬首行動”以正視聽,指示聯邦司法部對北方證券發起反壟斷訴訟。

北方證券什么來頭?北方證券掌握了包括北大西洋鐵路、昆西鐵路、芝加哥鐵路在內的世界上最龐大的鐵路網絡。其背后金主是華爾街大佬摩根和洛克菲勒。

老摩根在寓所里聽到了這個壞消息后氣急敗壞。老摩根怎么也想不到,這位曾經得到他支持和資助的年輕政治家,上臺第二年就對自己開刀。

老摩根請了全美一流的律師團隊與羅斯福一戰到底,官司最終打到聯邦最高法院。1903年,最高法院大法官們以5:4的判決裁定該公司違反了《反托拉斯法》。

這個案件被稱為“20世紀美國反托拉斯壟斷的第一槍”,大大扭轉了聯邦最高法院對托拉斯的態度。此后,羅斯福一口氣發起44個針對大企業的法律訴訟,其中25起勝訴,成功解散了牛肉托拉斯、石油托拉斯等。人們因此稱呼羅斯福為“托拉斯馴獸師”。

羅斯福之后,民主黨人威爾遜總統簽署了《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和《克萊頓法》,完善了美國的反壟斷法律體系。

1918年,聯邦政府指控芝加哥貿易協會固定價格行為涉嫌壟斷。最終地方法院并沒有判處被告違法,而是讓聯邦政府與貿易協會達成和解。當時布蘭代斯大法官在這個案子中使用了合理規則。所謂合理規則,就是判斷一項限制是否違法,要考慮該行為的所有事實,而不僅僅是規模大。后面,很多法官都援引了這個案例以及合理規則來裁決。

到此為止,美國反壟斷法主要打擊固定價格、排他行為、限制競爭等非正當競爭行為。但是,由于法學界對壟斷缺乏嚴謹的界定,在具體的裁決中,法官并不能完全遵循合理規則,有時陷入“大型企業有罪推論”的慣性思維。

1937年,聯邦政府對美國鋁公司、加拿大鋁公司以及它們的64名相關股東高管提起反壟斷訴訟,指控的行為多達140項。第二巡回上訴法院的著名法官勒尼德·漢德,只用了一種非常簡單的辦法就認定被告有罪,那就是被告市場份額的占有率超過90%。

他指出:“90%的市場份額足夠構成壟斷;60-64%的市場份額是否構成壟斷還有疑問;而33%的份額則確定不會。”

“大即原罪”?法學界對此爭議巨大,又一無所知。反壟斷工作亟需經濟學家的專業支持。

1936年,聯邦反托拉斯局才雇傭了有史以來第一位經濟學家。但是,該局經濟學家在反壟斷案件中的作用局限于數據搜集和訴訟支持。波斯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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