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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上海典極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起訴(域名及其爭議解決)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2 04:34:34【】1人已围观

简介莊福蘭德事業發展有限公司(原告)申請注冊了PDA商標。1998年10月北京彌天嘉業技貿有限公司(被告)申請注冊了pda.買粉絲.買粉絲域名,原告認為自己的pda商標專用權受到侵害并起訴至法院。在此案中

莊福蘭德事業發展有限公司(原告)申請注冊了PDA商標。1998年10月北京彌天嘉業技貿有限公司(被告)申請注冊了pda.買粉絲.買粉絲域名,原告認為自己的pda商標專用權受到侵害并起訴至法院。 在此案中,主要涉及三方面問題,即被告將原告商標注冊為域名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搶注域名應適用何種法律調整;如何認定域名管理辦法的效力。法院認為,原告的商標屬于產品商標,根據商標法第38條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1條規定,將告被pda注冊為域名的行為,不屬于在相同或相類似的產品上使用商標的侵權行為;關于法律調整問題,由于這種行為從根本上說是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應當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調整的范圍。但是,僅是域名與商標標志相同并不一定必然構成侵權,權利人還需證明自己產品商標是馳名商標。關于域名管理辦法的效力,法院認為,該辦法是屬部門規章,應對域名注冊管理單位在處理此案糾紛時產生效力,具體到民事訴訟中是否構成侵權,仍應根據相關的法律進行判斷。

上述判決沒有做出將他人注冊商標注冊為域名不構成侵權的結論,僅是對這種侵權行為構成的條件進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即只有將他人的馳名注冊商標注冊為域名才構成侵權。該判決與案例一中美國法院的判決精神是一致的,其來源于國際公約及各國商標法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制度。我國現行《商標法》中并沒有制止淡化他人商標行為的明文規定,不過《商標法》第三十八條指出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也屬于侵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對域名搶注的行為可沿用此條法律規定予以制止。同時,該判決也認為,除侵犯馳名商標外,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認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注冊為域名的行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第9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的生產者、產地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因此,以其他企業的名稱或注冊商標作為自己在因特網的域名進行注冊,并進行不利于他人的作為,應承擔從事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責任。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公開表示,由于目前中文域名在注冊程序上并不對企業的資質進行審查,也不考慮有形市場中的相關知識產權的保護,因此并不承認中文域名作為一種知識產權所享有的各種權利,也不對中文域名所涉及的各種權利進行任何保護。如果通過搶注,在CNNIC或NSI中把別人的企業名稱、單位名稱、商標和知名網站名稱注冊為自己的域名,或利用所搶注的中文域名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字號、注冊商標以及備案注冊的網站名稱開展經營活動,包括從事租售域名活動,工商部門將依據《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查處。雖然我國司法與行政執法部門都傾向于適用《民法通則》中誠信原則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條文,但畢竟這些法律規定都沒有針對域名作出明確規定,適用起來有些牽強,是不得已而為之的暫時辦法,隨著因特網的廣泛傳播,域名爭議逐漸增加,有必要制定專門的域名法規來調整規范域名關系。

除了使用注冊商標注冊域名構成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外,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使用個人名字作為域名進行注冊的行為,也要承擔冒用他人企業名稱或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法律責任。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1條中明確和規定,廠商名稱屬于工業產權的保護對象。我國《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法享有名稱權。美國演藝明星麥當娜發現她的名字被一名紐約“網絡海盜”巴里斯盜用,成立了一個叫做madonna.買粉絲的網站,但這個網站根本不是介紹麥當娜這位流行天后的音樂作品或生平簡介,而是一個如假包換的色情網站。麥當娜于2000年7月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提出申訴。由三名成員組成的仲裁小組判定巴里斯盜用麥當娜的名字成立網站,具有不良動機,因此必須將這個姓名使用權歸還給姓名所有人麥當娜。仲裁小組調查還發現,巴里斯不僅盜用麥當娜的名字,還盜用了《華爾街日報》,自行成立了wallstreetjournal.買粉絲網站。不過,英國老牌搖滾歌手史汀就不像麥當娜那么幸運了,他的名字也被一名美國人盜用成立了一個sting.買粉絲網站,但WIPO的仲裁小組考慮之后卻在上個月判決說,“sting”是一個“很常見的英文”,因此史汀無權要求取回自己的同名域名。

4. 域名保護

大多數學者都認為域名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創造性勞動,才能使域名獨樹一幟,起到標識性作用,因此域名同商標、專利、著作一樣,都屬于人們的智力勞動成果,應當成為知識產權的客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關于知識產權的定義是開放的,包括“一切其他來自工業、科學及文學藝術領域的智力創作活動所產生的權利。”,自然也應包括人們對域名所享有的權利。域名權的主體是域名注冊人,客體是所注冊的域名,權利內容是在因特網上和其他場合使用該域名,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該域名,或者轉讓該域名。域名權因注冊登記而產生,也可以因轉讓而取得。由于域名在因特網的性,決定了域名從注冊產生之日起,就只能為域名持有人專門使用,不可能存在他人未經權利人同意使用域名的情況,因此,域名不象商標、專利那樣,存在被第三人擅自使用侵權的問題。前面談到的有關域名爭議的案件,其實都是屬于注冊域名侵犯他人商標權、商號權、個人名譽權以及不正當競爭侵犯他人的正當經營權的爭議,這些所謂的“域名爭議”指的并非是域名與域名之間的爭議,而是關于注冊域名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爭議,多數情況下是域名侵害了商標權。但是,是否存在商標、商號等權利侵犯域名權的情況呢?請看這樣的一個案例:1997年5月,蘇州易龍電子有限公司在電視機、半導體等商品上申請雅虎商標,國家商標局予以初步認定后,給予刊登公告。美國雅虎公司在異議期內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異議,稱“雅虎”是根據公司網站YAHOO發音獨創,并為社會所熟知,蘇州易龍公司的注冊申請不應獲準。對此,蘇州易龍公司答辯書中稱蘇州“雅虎”乃取明代蘇州人唐伯虎“因其儒雅風流,時人謂之雅虎”。而且易龍公司已申請“雅虎”商標在先。國家商標局于1998年裁定美國雅虎公司的異議無效。本案中,蘇州易龍公司商標使用的商品與異議人經營的與計算機有關的商品或服務具有不同的功能,并且消費渠道和方式也不屬于類似或相關產品與服務,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與誤認。但是,如果蘇州易龍公司將商標注冊于計算機網絡等相關產品,則恐怕美國雅虎公司的異議會得到商標局的認可,因為各國的商標法都把“在先權利”作為使注冊商標無效的條件,“在先權利”包括在先的商標權、姓名權,著作權、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權、商號權等。經過他人長期使用,已建立起良好信譽并廣為人所知的域名權,也應屬于“在先權利”的一種。

除了以上談到的域名侵犯商標等權利、商標等權利侵犯域名等兩種域名爭議外,還應存在第三種有關域名的爭議,即域名與域名之間的爭議。雖然,域名不可能相同,但一個域名卻可能因與另一個域名相似,容易混淆而引起爭議。美國在線(的網絡尋呼網站買粉絲.icq.買粉絲的擁有者)“狀告”深圳金智塔電腦軟件公司(擁有域名gameicq.買粉絲和gameicq.買粉絲)域名侵權的案件,引起了國內各界人士的關注。金智塔不戰而敗,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域名爭議仲裁中心(WIPO)對域名gameicq.買粉絲和gameicq.買粉絲作出了裁決:裁決深圳金智塔電腦軟件公司惡意注冊和使用域名gameicq.買粉絲和gameicq.買粉絲,應將這二個域名還給美國在線。最近,在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上海東方網(eastday.買粉絲)同濟南東方網(eastdays.買粉絲)的域名糾紛也同屬于域名之間的爭議。對于這樣的域名糾紛,究竟是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或《商標法》來解決,還是制定專門的域名方面的法律來調整,是擺在法律界面前的一個急待解決的問題。

5. 域名爭議的解決方式

一般意義上的爭議解決方式主要有:訴訟、仲裁、調解、當事人協商解決和行政解決等幾種方式,域名爭議的解決同樣也適用于這幾種方式。通過訴訟解決域名爭議的案例有很多,中外國都已有不少這方面的司法實踐。仲裁、調解和協商等三種方式,根據爭議雙方當事人意愿,也完全可以實現。域名的行政解決指的是由域名的注冊管理機構來解決當事人提起的域名爭議,如同商標局和專利局處理商標、專利異議糾紛一樣。但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域名管理機構已逐漸從國家行政機構轉變為民間組織的性質,例如管理國際域名的ICANN,就是代表私營機構,屬于公司性質,這樣,它們對域名爭議的管理,就不再具有行政解決的性質。現在,域名注冊管理機構一般都不自己出面解決域名爭議,而是授權獨立的民間爭議解決機構,如仲裁機構來解決域名爭議。ICANN已授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等四家機構依據ICANN制定的域名管理政策和規則來解決有關國際域名的爭議。中國國際互聯網絡中心(CNNIC)也已授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根據其制定的《中文域名爭議解決辦法》受理中文域名爭議。WIPO和CIETAC的域名爭議解決程序具有簡捷、快速、經濟、專家解決的特點,這些都類似于傳統上的仲裁,但這種專家解決方式又不能稱為仲裁,因為其不需要仲裁協議,裁決也不具有必然的終局性。

針對注冊域名的投訴獲得支持的條件,ICANN和CNNIC都在其域名管理政策或域名爭議解決辦法中作出了規定,ICANN和CNNIC的規定基本相同,即投訴人應舉證證明下列條件同時具備:(1)投訴人享有受法律保護的商標權;(2)被投訴的域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相似性;(3)域名持有人對該域名及包括該域名的其他字符組合不享有商標權,也沒有受法律保護的其他權利和利益;(4)域名持有人對該域名的注冊與使用具有惡意。ICANN與CNNIC的規定所不同的是:CNNIC比ICANN的規定多了第(5)條,即CNNIC要求投訴人證明投訴人的業務已經或者極有可能因該域名的注冊與使用受到損害。但如果投訴人要求保護的商標已被有關機構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第(5)條規定的條件無需另行舉證。筆者認為,由于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在其職權范圍內,僅就是否撤銷或轉讓域名作出決定,授權處理域名的爭議解決機構也僅在上述范圍內作出裁決,而并不涉及侵權認定和賠償損失問題,因此,上述第(5)條的規定似乎沒有必要,而且讓投訴人舉證證明其業務已經或極有可能受到損害的難度也比較大,會造成程序的拖延。此外,上述5條規定也僅涉及因域名與商標沖突而引起的中文域名爭議,對于可能因域名與企業名稱和域名與相似域名沖突引起的中文域名爭議,卻沒有規定可以提起投訴,而這部分爭議今后肯定是大量存在的。

WIPO等四家國際域名爭議解決中心自成立以來,已受理了2,000多件爭議案件,涉及爭議域名3,900個,有1,600個案件已得到解決,在世界范圍內產生了非常大的影響,成為人們迅速、高效地解決其他范圍爭議,以及研究“網上仲裁”的參考模式。WIPO的域名爭議解決方法具有迅速高效的優點,由于大都采用在互聯網上投遞材料,而且一般雙方只進行一次投訴與答辯材料的交換,不開庭審理,而且,不管爭議域名價值有多大,專家組僅作出撤銷、轉讓域名或駁回投訴的裁決,不涉及賠償損失,這些都決定了爭議的迅速解決,一般從投訴到專家組作出裁決,只需要45-60天的時間。WIPO解決域名爭議的費用也非常低廉,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律師費,當事人在一個案件中的花費不會超過1,000美元,與訴訟及傳統的仲裁相比,只占非常小的一部分。為了保證案件結果的統一性與連貫性,WIPO將其所有受理的案件都在網上公開,供當事人和專家查詢參考,這一點也不同于傳統仲裁的保密性。另外,WIPO作出的裁決并不當然產生效力,ICANN在收到WIPO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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