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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上海進出口貿易公司信用證(合同規定裝運港是中國上海信用證中規定main port 買粉絲需要修改信用證嗎為什?)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7 07:52:49【】8人已围观

简介買方指定代表,裝船前,買方代表來產地驗貨,以貨物質量不合格為由,拒絕簽發"裝運通知",致使貨物滯留產地,中方公司根本無法發貨收匯,損失十分慘重。信用證業務案例例6:某中行曾收到香港

買方指定代表,裝船前,買方代表來產地驗貨,以貨物質量不合格為 由,拒絕簽發"裝運通知",致使貨物滯留產地,中方公司根本無法發貨收匯,損 失十分慘重。

信用證業務案例 例6:某中行曾收到香港BD金融公司開出的以海南某信息公司為受益人的信用 證,金額為USD992.000.00元,出口貨物是20萬臺照像機。信用證要求發貨前由申 人指定代表出具貨物檢驗證書,其簽字必須由開證行證實,且規定1/2的正本提 單在裝運后交予申請人代表。在裝運時,申請人代表來到出貨地,提供了檢驗證書, 并以數張大額支票為抵押,從受益有手中拿走了其中一份正本提單。后來,受益有 將有關支票委托當地銀行議付,但結果被告知:"托收支票為空頭支票,而申請人 代表出具的檢驗證書簽名不符,純屬偽造"。更不幸的是,貨物已被全部提走,下 落不明。受益人蒙受重大損失,有苦難言。

信用證業務案例 例7:江蘇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開信用證,金額為&127;318 萬美元。當地中行審核后,發覺該證金額、裝交期及受益人名稱均有明顯涂改痕跡, 于是的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開證行查詢,最后查明此證是經客商涂改,交給 外貿公司,企圖以此要求我方銀行向其開出630萬美元的信用證,&127;以便在國外招搖 撞騙。事實上,這是一份早已過期失效的舊信用證。幸虧我方銀行警惕性高,才及時制止了這一起巨額信用證詐騙案。

信用證業務案例 例8: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達亞歐美銀行(ASIAN UERO-AMERICAN BANK,JAKARTA,INDONESIA),&127;發出的要求紐約瑞士聯合銀行保兌的電開信用證,&127;金額為 600萬美元,受益人為廣東某外貿公司,出口貨物是200萬條干蛇皮。但查銀行年鑒, 沒有該開證行的資料,稍后,又收到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的保兌函,但其兩個簽字 中,僅有一個相似,另一個無法核對。此時,受益人稱貨已備妥,急待裝運,以免 誤了裝船期。為慎重起見,該中行一方面,勸阻受益人暫不出運,另一方面。抓緊 與紐約瑞士聯合銀行和蘇黎世瑞士聯系查詢,先后得到答復:"從沒聽說過開證行 情況,也從未保兌過這一信用證,請提供更詳細資 料以查此事"。至此,可以確 定,該證為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分子企圖憑以騙我方出口貨物。

信用證業務案例 例9:2000年6月,A公司向B銀行提交了由B銀行所在地C銀行通知的信用證和一套信用證項下單據,該信用證金額為604500.00美元。經審核后,B銀行發現此證系由電傳開立,按慣例電傳開證應加具密押,密押經通知行核查相符,即可證明電開信用證的真實性。此證注明沒有密押,但加蓋了C銀行的通知章。根據UCP500的規定,C銀行已將該證通知A公司,即認同了該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在該證真實的前提下,B銀行又對該證項下單據進行了合理、審慎的審核。經審核,B銀行發現此套單據存在不符點。首先,信用證單據條款要求"FULLSETOFCLEANONBOARDBILLOFLADING(全套清潔已裝船提單)",而A公司提供的是NEGOTIABLEFIATABILL OF LADING 簡稱FBL(運輸行出具運輸單據),即以FBL代替B/L。其次,信用證要求提單以開證行為抬頭,而A公司在FBL后做空白背書。B銀行按慣例向A公司提示不符點,并向A公司提出二種處理方案:一是由A公司提交以開證行為抬頭的B/L,撤換原來的FBL;二是由B銀行向開證行電提上述不符點,待對方同意后再行寄單。

A公司表示貨物已裝船,無法再由船公司出具B/L,接受第二種方案。于是B銀行立即向開證行電提上述不符點,并要求開證行盡快給予答復。在這之后的三天內,B銀行一直沒有收到開證行的回復。三天后,A公司向B銀行提示由C銀行通知的該證的修改書,該修改書寫明刪除由申請人出具檢驗證這一不利于A公司的軟條款,同時將單據條款修改為B/L或FBL。A公司表示,此項修改已刪除該信用證的軟條款,并且B/L或FBL二者具備其一即可,這已經表明申請人和開證行接受電提的不符點,已經達到了B銀行的要求,所以A公司要求辦理出口押匯,且押匯金額僅為10萬美元,遠低于信用證金額。B銀行并沒有聽信A公司的一面之辭,反而提出了疑問:按照慣例,如果開證行接受上述不符點,它應該在電傳中明確表示申請人接受上述不符點,不日將付款,并將這一內容以電傳方式通知B銀行,而不是采用信用證修改的方式通知,更不應該將此修改發給C銀行。這些違反常規的做法引起了B銀行的警惕,B銀行堅持等待開證行的電傳通知,在此期間,將單據留存,既不寄單,也不為A公司辦理出口押匯。五天后,開證行開立電傳通知,聲明申請人拒絕接受上述不符點,此時A公司已不見蹤跡。至此,這起詐騙案已真相大白。事后據B銀行調查,該信用證項下的貨物并未如A公司 所述已裝船,而是留在A公司所在國境內,并沒有出口。

從以上這個案例不難看出,這是一起以詐騙議付行押匯款為目的、境內外不法分子精心策劃的騙匯案件。由于B銀行以UCP500為依據,并不被較大金額出口和A公司的一面之辭所迷惑,而是合理、審慎地審核單據,避免了一起重大騙匯案件的發生,防止了國家巨額外匯的流失。不法分子的陰謀之所以沒有得逞,主要由于B銀行有效地做到了如下幾點:

第一,沒有片面地為追求擴大業務量而辦理此筆大額信用證項下的押匯,而是時時保持警惕,堅持合規經營,不違規操作,始終對形勢的發展有清醒的認識,有效防止了詐騙案件的發生,維護了銀行自身的利益。

第二,以統一慣例做為辦理國際業務的依據。根據統一慣例的規定,FBL是由運輸行出具和承運人簽發的運輸單據,它與B/L是兩個概念,并不能代替提單,更為重要的是,它不是物權憑證,這導致了A公司在沒有裝船的情況下可以取得FBL,妄圖以此來代替提單蒙混過關。

第三,牢牢掌握國際慣例,就會在信用證實務中處于主動地位,始終把握局勢的發展。本案中,A公司和申請人為B銀行設下了多重圈套,首先,A公司以大額信用證為誘餌,伴以并不是物權憑證的FBL,妄圖誘導B銀行使其想當然地認為FBL就是信用證要求的提單,從而為A公司辦理押匯,再將單據寄出,必將遭到開證行的拒付,從而達到詐騙B銀行押匯款的目的。其次,在B銀行審出不符點并電提后,申請人要求開證行不做出付款,即并不以電傳方式通知B銀行接受不符點,而是以修改方式接受FBL,如果B銀行不以國際慣例為依據,就會想當然地認為此修改表示申請人已接受不符點,就會為A公司辦理出口押匯,而開證行遲遲不給B銀行回復,就是在等待辦完押匯并將單據寄來時,再以單據存在不符點為由提出拒付。

信用證業務案例 例10:幾家外省公司向該省一私營工廠購錫錠,工廠將鋁錠外包錫,假冒錫錠交貨,詐騙了多個出口商和信譽卓著的進口商,進口商被騙后通過駐中國使館交涉,影響了我國的外貿形象。進出口商之所以上當的根本原因是提單是真實的,而工廠當地的權威機構的檢驗人員收受賄賂,協同作案,為假貨出具了檢驗證。形式真實但內容虛假的商檢證危害性很大,但發案可能性還是非常小的。再說,作為融資銀行,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地落實貿易背景的真實性,如果進、出口商、開證行的信譽俱佳,貨物行情也看好,銀行辦理融資基本上是降低了風險,即使是有信貸員跟貸,碰到上述的案子,也不大可能識破騙局。這類假單風險,除非銀行事先落實資產保全措施,否則必須在單據方面做到嚴格相符。所以,單據的質量對銀行押匯資金的安全回收是至關重要的,任何時候,單據相符都是銀行資金安全的重要保障。

信用證業務案例 例11:某制造商簽訂了一項以安特衛普船邊交貨(FAS Antwerp)為價格條件提供重型機械的巨額合同,由不可撤銷保兌跟單信用證付款,信用證規定提供商業發票及買方簽發的已在安特衛普提貨的證明。貨物及時備妥裝運,但到達安特衛普后買方卻不提貨,由于賣方未收到買方的證明,無法根據信用證收到貨款。經過長達一年的交涉,賣方雖然得到賠償,但仍受到巨大損失。這就是賣方與國際商會聯系并對跟單信用證制度作為付款保證提出異議的原因。在簽約前,賣方曾與他的通匯銀行聯系,得到如下答復:"跟單信用證對買賣雙方都是一種安全的支付工具。"

賣方根據上述要求作了安排,他取得了不可撤銷的保兌信用證,已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取得了充分的付款保證,但使他失望的是,實踐上付款全無保障。因此,該公司向 國際商會提出質疑:信用證制度有缺陷嗎?

信用證業務案例 【分析】 本案例的問題是出在合同內容有缺陷,而不是信用證制度。

國際商會答復如下:

不錯,賣方由不可撤銷的保兌跟單信用證得到的保護,根據《統一慣例》第9條a及b款的規定,這種信用證是開證行及保兌行的確定。

同時,根據該條內容,付款的保證取決于受益人提交規定的符合信用證條款單據的能力,這也是很清楚的。

此外,如果賣方同意接受的信用證規定要提供一份或數份要由買方或其代理人簽發的單據,則賣方就是在冒風險。例如下列單據是危險的:

--買方簽署的收貨證明。

--貨運代理人代買方收到貨物的證明。

--由買方會簽的商品檢驗證書。

因此,國際商會再一次強調: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讓買賣雙方自行商定信用證所要求的單據。

--信用證中出現的"危險"單據的規定大多出于買賣雙方商業合同中支付條款的

不精確或不完整,結論是:

--支付缺乏保證不是由跟單信用證制度而是由合同導致的。

國際商會《信用證申請人操作指南》(416a出版物)第14頁以"哪些單據"為標題介紹說:"申請人應確定擬在信用證中規定的單據應是受益人能夠并愿意提供的,并且

受益人能以規定格式和規定的細節來提供的單據。"

"因此,賣方應盡早確定,無論如何不能遲于收到信用證時,信用證中規定的單據的簽發、細節或格式均不能被買方控制。"

信用證業務案例 例12:某市中國銀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銀行電開信用證一份, 金額為100萬美元,購花崗巖石塊,目的港為巴基斯坦卡拉奇,證中有下述條款:

(1)檢驗證書于貨物裝運前開立并由開證申請人授權的簽字人簽字,該簽字必須由開證行檢驗;

(2)貨物只能待開證申請人指定船只并由開證行給通知行加押電通知后裝運,而該加押電必須隨同正本單據提交議付。

問:該信用證可不可以接受?

信用證業務案例 【分析】此為"軟條款"欺詐信用證,不可以接受。所謂"軟條款"是指可能導致開證行解除不可撤銷信用證項下付款責任的條款,最典型和最多的形式是該信用證所規定的某些單據被開證申請人所控制。

從上述信用證條款中可以看出,由開證申請人驗貨并出具檢驗證書及開證申請人指定裝船條款,實際上是開證申請人控制了整筆交易,受益人(中國出口公司)處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證項下開證行的付款是毫不確定和很不可靠的。后來經調查,該開證申請人名稱中有"AGENTIES"字樣,這是一家代理商公司,開證申請人是一家實際資本僅有3元(新加坡元)的皮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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