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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所稱的對外貿易()(對外貿易法的我國的對外貿易法)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3 13:24:44【】3人已围观

简介國內外市場的預警監測體系等相應條款,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在外貿管理中的重要職責與角度定位,充分體現了政府適度參與外貿管理的重要作用。同時,新外貿法更強調了其外貿法服務和保護外貿發展的功能。例如增加了保護對

國內外市場的預警監測體系等相應條款,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在外貿管理中的重要職責與角度定位,充分體現了政府適度參與外貿管理的重要作用。

同時,新外貿法更強調了其外貿法服務和保護外貿發展的功能。例如增加了保護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規定(第1條),強調了國家建立對外貿易公共信息服務體系,向對外貿易經營者和其他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第54條)。同時,參照國際慣例,國家扶持和促進中小企業開展對外貿易(第58條)。 新外貿法修訂歷時數年,在借鑒國際經驗,總結我國對外開放成果,探索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外貿法律法規體系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工作。新外貿法最為突出的有如下四大亮點:

(一)強化了開拓國際市場的保障功能

當前,主要國家外貿法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具有對外市場開拓,對內保護國內產業的功能。增強外貿法的開拓國際市場的保障功能,實施對外貿易調查,已經成為各國開拓國際市場,維護本國產業安全的重要法律手段,是當今各國外貿法的立法趨勢。著名的美國301條款就是一例。根據美國《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的規定,301條款及其配套措施分為三種:一般301條款、特殊301條款及超級301條款。根據一般301條款,如果美國貿易代表確信外國的某項立法、政策或做法違反了貿易協定或與貿易協定不一致、或者不公正,并給美國商業造成了負擔或限制,那么美國貿易談判代表就應該采取行動,以實現美國依貿易協定所享有的權利,或者達到消除這一立法、政策或做法的目的。特殊301條款針對的則是重點監督國家的知識產權貿易。而超級301條款的關注重點則是貿易自由化,美國貿易談判代表應關注某些重點國家的主要貿易障礙和扭曲貿易的做法。根據 301條款,美國貿易談判代表可以根據情況對外國采取強制性的報復措施,例如中止或撤回貿易減讓、對外國的進口貨物或服務給予進口限制,也可以通過談判要求外國政府改正其做法或提供賠償等,這表明301條款是貿易單邊主義的武器。美國常常使用這個條款對其他國家的貿易措施進行調查,繼而與其他國家進行談判,如果談判不成就進行單邊報復,以迫使他國讓步。美國的主要貿易伙伴如歐盟和日本都頻遭此條款的調查,深受其苦,對這個法律有切膚之痛,我國也是301 條款的主要目標。而我國1994年外貿法在這方面的功能明顯不足。

為最大限度地保護國內產業利益,新外貿法在原有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反規避等對外調查的基礎上,調整并專門增加了第7章對外貿易調查。例如,參照美國、韓國的立法實踐,明確規定國家可對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對國內產業及其競爭力的影響進行調查,并對調查的主管機關、方式、措施等進行了相應規定(第38、39條)。這些規定為我國今后對外談判和磋商、簽署多雙邊協議、發起對外調查和貿易救濟措施,提供了一個基礎性的定量分析框架和評估程序,有利于全面平衡國際經濟變化對國內產業及國內就業的影響,有利于全面評價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多雙邊安排的利弊,有利于準確及時發起對外調查和貿易救濟措施。

同時,在第48條明確授權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進行對外貿易的雙邊或者多邊磋商、談判和爭端解決,增強了運用國家機器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企業合法權益的能力。

(二)高度重視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是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中的重要內容,正日益成為發達國家維護其國家利益的主要手段。在全球化的知識經濟中,知識產權的本質已經不只是技術的創新,而是國際貿易中的競爭武器之一。因此,發達國家十分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日本甚至提出專利立國戰略 。

在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即TRIPs協定)中,即規定了在保護知識產權時應遵守下述原則,即國民待遇、保護公共秩序、社會道德、公眾健康等原則,同時也明確規定:“可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權利持有人濫用知識產權”。新外貿法根據WTO的規則,在借鑒美、歐、日等國外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增加了第5章“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具體規定了通過實施貿易措施,防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和知識產權權利人濫用權利等內容。這些規定有利于中國企業妥善處理與外國專利人之間的知識產權糾紛,也有利于保護外商的合法權益。

還要特別指出的是,新外貿法第31條還規定,對于一些國家和地區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未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國民待遇,或者不能對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貨物、技術或者服務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新外貿法規定將對與該國家或者該地區的貿易采取必要的措施。這將為在境外有效保護我國企業知識產權以及產品競爭優勢,提供有力的國內法依據。

(三)建立預警應急機制成為政府調控宏觀經濟的法定職責

建立對外貿易預警應急機制是各國的通行做法。例如美國商務部2003年9月建立“工業分析辦公室”,負責審查和評估進出口貿易、政府政策對產業及企業的影響;南非、歐盟建立的“進口監測快速反應機制”;以及印度建立的進口監測機制等。從國內產業角度來說,對外貿易預警應急機制一般稱為產業損害預警機制。產業損害預警機制主要是通過對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異常情況的連續性監測,分析其對國內產業的影響,及時發布相關預警信息,為國務院領導、政府相關部門、產業和企業決策服務,實現“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亂”。該系統由預警、預案、應對實施三個部分組成,是國家宏觀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調控宏觀經濟的重要手段,也是有效運用貿易救濟措施的基礎性、前瞻性、預防性工作,對維護國內產業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入世后,特別是面臨經濟全球化、跨國公司快速發展的情況下,我國產業安全工作面臨的形勢日趨嚴峻。對此,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局(原國家經貿委產業損害調查局)、國家質檢局、人民銀行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能,積極探索建立相關預警機制,取得了積極的進展。其中商務部已經建立了汽車、化肥、鋼鐵等重點行業的產業損害預警機制,對重點商品進行了監控,并積極推動了區域性和企業級產業損害預警機制建設工作。新外貿法第49條規定,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的預警應急機制,應對對外貿易中的突發和異常情況,維護國家經濟安全。這一條款的出臺,必將強化政府的預警職能,促進我國產業損害預警機制的建設與發展。

(四)透明度原則作為一般性原則在新外貿法中得到全面的貫徹

透明度原則是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中最基本的原則之一,也是實現WTO總體目標的關鍵。透明度原則的核心條款是關貿總協定的第10條。隨著WTO影響的擴大,該原則得到了廣泛的傳播和應用,成為保障國際貿易可預見性的關鍵,并已成為各國外貿法的強制性規定而列入其外貿法主要條款。

其具體內容,一是公布和告知原則,即通知義務。該原則要求成員管理機構必須將正式實施的與貿易有關的法律、法規、條例以及政策予以公布;必須將與另一成員方政府或政府機構簽訂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現行條約及政府協定予以公布;在實施具體貿易過程中的法令、條例以及一般援用的司法判例及行政決定,都應迅速公布。二是關于行政和司法過程中的透明度。要求各成員管理外貿過程及審理外貿案件的過程透明,并要求能對政府管理外貿過程中的決定進行獨立的司法審查。三是關于商業經濟層面上的透明度。當然,WTO對透明度原則也有例外,如公開會妨害公共利益,有損國家安全或損害企業正常的利益,例如商業秘密等,則可以不公開。

我國在入世議定書有關透明度原則問題上的承諾,關鍵的,或者說具有突破性的一點就是政府在管理外貿工作中取消內部文件(亦稱紅頭文件),即凡是執行的,必須是公開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政策。新外貿法在對外貿易秩序和對外貿易調查兩章中的第36和38條均強調了對外公告義務。例如,第36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告”。在第54條還規定了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必須建立對外貿易公共信息服務體系,向對外貿易經營者和其他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的義務。長期以來,我國對外貿易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滯后,公共信息服務意識薄弱,而對外貿易公共信息能否及時向對外貿易經營者和其他社會公眾提供,關系到我國加入WTO時作出的承諾,關系到我國的國際形象。通過公告,一方面增強了透明度,體現了新外貿法與WTO基本原則的一致;另一方面也通過將擾亂對外貿易秩序的行為公開的舉措,確保了國民的知情權的實現,使得中國的經濟環境更具穩定性和可預見性。達到一個引導社會公眾關注外貿法,學習外貿法,監督外貿法施行的作用。

同時,新外貿法在修訂過程中還首次征求了外國商會和外商投資企業意見。立法機關對他們提出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貿易權、指定經營、知識產權保護等問題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認真的研究,并吸納了合理意見。這種做法既體現了WTO 的透明度原則,同時對外貿法修訂本身,而且對整個國家法制建設都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一)突破了外貿經營主體單一和實行審批制的局面,優化了外貿經營主體結構

是否允許自然人、法人或合伙企業等所有企業從事外貿,這是一國對外貿易法的基石,猶如一國憲法是否保護人權一樣重要。20多年來,放開對外貿易經營權一直是中國外貿體制改革主線之一。事實上,我國以往實行的外貿經營權審批制是我國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壟斷經營制度的直接表現。原《對外貿易法》第9條第1款規定的許可制度,無疑在有外貿經營權和無外貿經營權的企業之間造成事實上的不平等,限制了市場、限制了競爭。也與世界貿易組織要求相背離,易被視為貿易壁壘,不符合《中國加入議定書》和《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中關于“中國將在加入3年內取消貿易權的審批制”的承諾。

隨著對外開放步伐的加快,我國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放寬對外貿易經營權。1999年142家私營企業獲得自營進出口權,全國大型工業企業全面實行自營進出口經營權登記備案制,原來由國有外貿公司壟斷經營的局面已基本被打破,在全國范圍內已基本形成了多元化外貿經營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成分、多層次、多渠道的外貿經營格局,具備了放開外貿權的條件。新外貿法據此取消了貿易權審批制,改為實行備案登記制(第8、第9條)。賦予企業更廣泛的外貿經營權,從而為形成以多元經濟為核心的外貿體制,充分發揮中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總體優勢奠定了基礎。同時,新外貿法賦予自然人從事外貿的權利,徹底實現了外貿經營主體的國民待遇。根據1994年外貿法第8條的規定,自然人不能夠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而根據我國的入世承諾,在貿易權方面應給予所有外國自然人和企業不低于給予在中國的企業的待遇。雖然中國的自然人能不能成為外貿經營主體并不涉及我們在WTO規則下的義務,但這一條款是否增加一直為國內業界所廣泛關注。

對此,部分專家和學者認為降低準入門檻,敞開外貿大門,在中國信用體系十分薄弱的今天,容易導致短期內外貿經營主體的急遽增長,從而可能出現惡性競爭和市場秩序的混亂,最終損害國家利益。事實上,在技術貿易和國際服務貿易、邊貿活動中,自然人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已經大量存在。放開后,國內短時間內出現包括自然人在內的外貿經營主體數量大量增加的可能,但預計不會持續。主要原因是自然人做貿易的風險極大,相比法人、其他組織來說,自然人需要承擔無限責任。同時,自然人真正作為主體參與外貿經營的實現,目前還存在配套制度上的阻礙。如合同效力、海關管理、外匯支付、稅收等方面的法規中對自然人行為效力的確認,還有待通過對相關配套法規的修改和制定來進一步理順。

(二)突破了重視對外貿易秩序中國內民商事主體救濟的立法模式,突出和強化了公權的貿易救濟功能,以及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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