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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所稱的對外貿易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2 08:14:45【】9人已围观

简介華人民共和國的貨物、技術或者服務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新外貿法規定將對與該國家或者該地區的貿易采取必要的措施。這將為在境外有效保護我國企業知識產權以及產品競爭優勢,提供有力的國內法依據。(三)

華人民共和國的貨物、技術或者服務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新外貿法規定將對與該國家或者該地區的貿易采取必要的措施。這將為在境外有效保護我國企業知識產權以及產品競爭優勢,提供有力的國內法依據。

(三)建立預警應急機制成為政府調控宏觀經濟的法定職責

建立對外貿易預警應急機制是各國的通行做法。例如美國商務部2003年9月建立“工業分析辦公室”,負責審查和評估進出口貿易、政府政策對產業及企業的影響;南非、歐盟建立的“進口監測快速反應機制”;以及印度建立的進口監測機制等。從國內產業角度來說,對外貿易預警應急機制一般稱為產業損害預警機制。產業損害預警機制主要是通過對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異常情況的連續性監測,分析其對國內產業的影響,及時發布相關預警信息,為國務院領導、政府相關部門、產業和企業決策服務,實現“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亂”。該系統由預警、預案、應對實施三個部分組成,是國家宏觀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調控宏觀經濟的重要手段,也是有效運用貿易救濟措施的基礎性、前瞻性、預防性工作,對維護國內產業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入世后,特別是面臨經濟全球化、跨國公司快速發展的情況下,我國產業安全工作面臨的形勢日趨嚴峻。對此,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局(原國家經貿委產業損害調查局)、國家質檢局、人民銀行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能,積極探索建立相關預警機制,取得了積極的進展。其中商務部已經建立了汽車、化肥、鋼鐵等重點行業的產業損害預警機制,對重點商品進行了監控,并積極推動了區域性和企業級產業損害預警機制建設工作。新外貿法第49條規定,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的預警應急機制,應對對外貿易中的突發和異常情況,維護國家經濟安全。這一條款的出臺,必將強化政府的預警職能,促進我國產業損害預警機制的建設與發展。

(四)透明度原則作為一般性原則在新外貿法中得到全面的貫徹

透明度原則是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中最基本的原則之一,也是實現WTO總體目標的關鍵。透明度原則的核心條款是關貿總協定的第10條。隨著WTO影響的擴大,該原則得到了廣泛的傳播和應用,成為保障國際貿易可預見性的關鍵,并已成為各國外貿法的強制性規定而列入其外貿法主要條款。

其具體內容,一是公布和告知原則,即通知義務。該原則要求成員管理機構必須將正式實施的與貿易有關的法律、法規、條例以及政策予以公布;必須將與另一成員方政府或政府機構簽訂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現行條約及政府協定予以公布;在實施具體貿易過程中的法令、條例以及一般援用的司法判例及行政決定,都應迅速公布。二是關于行政和司法過程中的透明度。要求各成員管理外貿過程及審理外貿案件的過程透明,并要求能對政府管理外貿過程中的決定進行獨立的司法審查。三是關于商業經濟層面上的透明度。當然,WTO對透明度原則也有例外,如公開會妨害公共利益,有損國家安全或損害企業正常的利益,例如商業秘密等,則可以不公開。

我國在入世議定書有關透明度原則問題上的承諾,關鍵的,或者說具有突破性的一點就是政府在管理外貿工作中取消內部文件(亦稱紅頭文件),即凡是執行的,必須是公開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政策。新外貿法在對外貿易秩序和對外貿易調查兩章中的第36和38條均強調了對外公告義務。例如,第36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告”。在第54條還規定了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必須建立對外貿易公共信息服務體系,向對外貿易經營者和其他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的義務。長期以來,我國對外貿易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滯后,公共信息服務意識薄弱,而對外貿易公共信息能否及時向對外貿易經營者和其他社會公眾提供,關系到我國加入WTO時作出的承諾,關系到我國的國際形象。通過公告,一方面增強了透明度,體現了新外貿法與WTO基本原則的一致;另一方面也通過將擾亂對外貿易秩序的行為公開的舉措,確保了國民的知情權的實現,使得中國的經濟環境更具穩定性和可預見性。達到一個引導社會公眾關注外貿法,學習外貿法,監督外貿法施行的作用。

同時,新外貿法在修訂過程中還首次征求了外國商會和外商投資企業意見。立法機關對他們提出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貿易權、指定經營、知識產權保護等問題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認真的研究,并吸納了合理意見。這種做法既體現了WTO 的透明度原則,同時對外貿法修訂本身,而且對整個國家法制建設都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一)突破了外貿經營主體單一和實行審批制的局面,優化了外貿經營主體結構

是否允許自然人、法人或合伙企業等所有企業從事外貿,這是一國對外貿易法的基石,猶如一國憲法是否保護人權一樣重要。20多年來,放開對外貿易經營權一直是中國外貿體制改革主線之一。事實上,我國以往實行的外貿經營權審批制是我國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壟斷經營制度的直接表現。原《對外貿易法》第9條第1款規定的許可制度,無疑在有外貿經營權和無外貿經營權的企業之間造成事實上的不平等,限制了市場、限制了競爭。也與世界貿易組織要求相背離,易被視為貿易壁壘,不符合《中國加入議定書》和《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中關于“中國將在加入3年內取消貿易權的審批制”的承諾。

隨著對外開放步伐的加快,我國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放寬對外貿易經營權。1999年142家私營企業獲得自營進出口權,全國大型工業企業全面實行自營進出口經營權登記備案制,原來由國有外貿公司壟斷經營的局面已基本被打破,在全國范圍內已基本形成了多元化外貿經營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成分、多層次、多渠道的外貿經營格局,具備了放開外貿權的條件。新外貿法據此取消了貿易權審批制,改為實行備案登記制(第8、第9條)。賦予企業更廣泛的外貿經營權,從而為形成以多元經濟為核心的外貿體制,充分發揮中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總體優勢奠定了基礎。同時,新外貿法賦予自然人從事外貿的權利,徹底實現了外貿經營主體的國民待遇。根據1994年外貿法第8條的規定,自然人不能夠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而根據我國的入世承諾,在貿易權方面應給予所有外國自然人和企業不低于給予在中國的企業的待遇。雖然中國的自然人能不能成為外貿經營主體并不涉及我們在WTO規則下的義務,但這一條款是否增加一直為國內業界所廣泛關注。

對此,部分專家和學者認為降低準入門檻,敞開外貿大門,在中國信用體系十分薄弱的今天,容易導致短期內外貿經營主體的急遽增長,從而可能出現惡性競爭和市場秩序的混亂,最終損害國家利益。事實上,在技術貿易和國際服務貿易、邊貿活動中,自然人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已經大量存在。放開后,國內短時間內出現包括自然人在內的外貿經營主體數量大量增加的可能,但預計不會持續。主要原因是自然人做貿易的風險極大,相比法人、其他組織來說,自然人需要承擔無限責任。同時,自然人真正作為主體參與外貿經營的實現,目前還存在配套制度上的阻礙。如合同效力、海關管理、外匯支付、稅收等方面的法規中對自然人行為效力的確認,還有待通過對相關配套法規的修改和制定來進一步理順。

(二)突破了重視對外貿易秩序中國內民商事主體救濟的立法模式,突出和強化了公權的貿易救濟功能,以及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的作用

對外貿易秩序包括對外貿易的管理秩序和經營秩序。前者是為了維護國家的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而產生的,所反映的是作為對外貿易管理者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與對外貿易經營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后者是適應對外貿易活動的客觀規律而形成的,所反映的是作為平等主體的對外貿易經營者之間的民商事權利義務關系。依法維護公平、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則是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無論是在1994年對外貿易法還是在新實施的對外貿易法當中,第一章總則的第1條都把“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作為制定本法的一項宗旨。

1994年外貿法分別從對內、對外兩個方面對對外貿易秩序進行了規定,試圖以此來應對當時已經出現的對外貿易領域的無序競爭及與國外的貿易摩擦。它對內確立了對外貿易經營者應該遵循的行為準則,具體列舉了外貿領域中的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其他違法行為。對外則是針對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規定。這種體例弱化了外貿法對國內產業的保護,不利于發揮公權在對外貿易救濟中的作用。

新外貿法增加了知識產權保護、對外貿易調查和貿易救濟3章,強化了對國內產業的保護功能,彌補了中國作為WTO成員應當享受的相應權利。特別是在第46條、第45 條規定了貿易轉移、以及國際服務貿易的貿易救濟問題,為我國產業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時,在第6章對外貿易秩序中還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做了相應的規定,明確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禁止進出口等措施消除其危害或者影響,及時發現和處理對外貿易中出現的新情況,更為全面的保障經濟安全。

(三)突破了以進出口商會為主參與外貿中介服務的規定,強化了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的作用

縱覽《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即《WTO協定》)及其附件可以發現,在《建立WTO協定》第5條第2款“總理事會可就與涉及WTO有關事項的非政府組織進行磋商和合作做出適當安排”,以及《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等協定涉及到非政府組織、行業協會或商會。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政府對經濟的管理,由微觀管理轉向宏觀管理,正逐步形成政府宏觀調控--行業組織自律性管理和服務——企業自主經營的新格局,對外貿易由于其涉外性質更需要這種協調機制。特別是在處理貿易摩擦的實踐中,行業協會、商會扮演著重要角色。例如,作為進口國國內產業的代表,在國內發起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調查;作為利害關系方,就進口國對其提起的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應訴;游說、影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調查機關等等。

與1994年外貿法相比,在有關中介組織規定方面,新外貿法客觀反映了我國市場經濟改革的成果,尊重了協會等中介組織在經濟活動中的實際作用和發展狀況,明確了協會、商會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強調了協會、商會為其會員提供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生產、營銷、信息、培訓等方面服務的職能,以及依法提出有關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的申請、反映會員呼聲的義務。例如,新外貿法第56條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參加有關協會、商會。有關協會、商會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章程對其成員提供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生產、營銷、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依法提出有關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的申請,維護成員和行業的利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成員有關對外貿易的建議,開展對外貿易促進活動。

(四)突破了單一的外貿發展道路,強化對外貿易促進的手段實現多元化

新外貿法除在第9章對外貿易促進增加規定了出口信用保險、公共信息服務系統、鼓勵對外投資、工程承包和對外勞務合作等方式外,很重要的一個突破就是首次以法律條款規定我國參與區域經濟貿易協定和區域經濟組織的行為。這將為我國的外貿發展提供一個廣闊的空間。

目前,以北美自由貿易區和東盟自由貿易區為代表的區域經濟貿易合作,已經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一個趨勢,也是世界各國尋求發展本國經濟、抵御經濟衰退的一項重要舉措。由于自由貿易區具有的積極作用,關貿總協定第24條對其作了特別規定,從而使自由貿易區成為最惠國待遇原則的例外,并明確允許各成員在其領土之間建立自由貿易區。我國游離于自由貿易區之外,一方面使我國無法享受區域貿易安排產生的貿易創造效應;另一方面由于區域貿易安排對區內國家實行優惠待遇,其成員對區外貿易伙伴仍保留各自原有的貿易壁壘,因而其貿易轉移效果甚至排他性的特征日益明顯,致使我國受到程度不同的歧視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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