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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所稱的對外貿易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2 20:51:25【】9人已围观

简介現了科學的發展觀科學的發展觀要求以人為本,實現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這一指導思想在外

現了科學的發展觀

科學的發展觀要求以人為本,實現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這一指導思想在外貿法的修訂中得到充分體現。

從立法思想來看,新外貿法強調了對外開放對國內經濟的促進作用,增加了“擴大對外開放”的表述(新外貿法第1條、下同),體現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目的。其實質是要通過外貿法的實施,進一步完善中國可持續發展的外部保障法律體系,更好地利用國內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實現中國經濟可持續發展。同時,新外貿法也強調了在促進對外貿易中國家扶持和促進民族自治地方和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對外貿易(第59條),以促進區域的統籌發展。

從立法宗旨來看,新外貿法更加重視經濟和社會、人與自然的統籌發展。“1994年外貿法”規定了限制和禁止進出口的項目內容,但與1994年GATT第11條、第 12條、第18條和第20條相比不完備,不利于充分保護我國的經濟安全和國家利益,不利于經濟和社會、人與自然的協調發展。新外貿法在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允許的范圍內,不僅增加和完善了限制和禁止進出口的規定,還特別強調了以人為本的思想,更加注重民生問題。例如,在第16條第2款明確規定: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可以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在第8條規定自然人可以從事外貿經營,這是憲法中有關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表述的具體體現,也是對自然人經濟權給予的國民待遇。

(二)體現了中國作為WTO成員的權利和義務的平衡

“1994年外貿法”受當時立法環境的約束,以及非WTO成員的約束,在享受多邊協議的權利方面存在法律不夠完備、下位單行法規從條文上與上位法存在沖突、對外貿易談判主體及采取貿易措施主體的授權條款不明確、缺乏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定等諸多問題。

新外貿法借鑒國際經驗,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增加了促進對外貿易發展,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合理保護國家和國內產業利益的“主動條款”。新增了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對外貿易調查和對外貿易救濟等3章內容,共計17條,占新外貿法全部條款數的近四分之一。新外貿法充分利用WTO的例外條款,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將維護產業經濟安全作為我國對外貿易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礎,體現了權利和義務的平衡。這種平衡,一方面增強了主動條款的攻擊力,另一方面增強了國內產業對進口沖擊的防御力,特別是提升和增強國內產業對國際市場的開拓能力。使我國對外貿易法真正成為具有主動性的貿易防御法和積極的市場開拓法,以便遏制國外貿易保護主義,拓寬我國的貿易和投資。

(三)體現了從外貿管理為主向外貿管理與服務并重的轉變

“1994年外貿法”主要是一部以管理外貿為主的“外貿管理法”。從內容上來看,它主要規定了國家管理外貿經營活動的法律規則和依據,片面強調了政府對外貿企業的監督和管理,忽視了作為一部規范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基本法律,在促進對外貿易、提供對外貿易公共信息服務等方面應有的責任,更缺少維護對外貿易秩序所需的法律保障和服務。

新外貿法作為“1994年外貿法”的繼續和發展,強調發揮政府在外貿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如有關建立和健全對外貿易秩序,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對外貿易調查與對外貿易救濟,建立對外貿易公共信息服務體系,加大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以及構建國內外市場的預警監測體系等相應條款,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在外貿管理中的重要職責與角度定位,充分體現了政府適度參與外貿管理的重要作用。

同時,新外貿法更強調了其外貿法服務和保護外貿發展的功能。例如增加了保護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規定(第1條),強調了國家建立對外貿易公共信息服務體系,向對外貿易經營者和其他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第54條)。同時,參照國際慣例,國家扶持和促進中小企業開展對外貿易(第58條)。 新外貿法修訂歷時數年,在借鑒國際經驗,總結我國對外開放成果,探索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外貿法律法規體系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工作。新外貿法最為突出的有如下四大亮點:

(一)強化了開拓國際市場的保障功能

當前,主要國家外貿法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具有對外市場開拓,對內保護國內產業的功能。增強外貿法的開拓國際市場的保障功能,實施對外貿易調查,已經成為各國開拓國際市場,維護本國產業安全的重要法律手段,是當今各國外貿法的立法趨勢。著名的美國301條款就是一例。根據美國《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的規定,301條款及其配套措施分為三種:一般301條款、特殊301條款及超級301條款。根據一般301條款,如果美國貿易代表確信外國的某項立法、政策或做法違反了貿易協定或與貿易協定不一致、或者不公正,并給美國商業造成了負擔或限制,那么美國貿易談判代表就應該采取行動,以實現美國依貿易協定所享有的權利,或者達到消除這一立法、政策或做法的目的。特殊301條款針對的則是重點監督國家的知識產權貿易。而超級301條款的關注重點則是貿易自由化,美國貿易談判代表應關注某些重點國家的主要貿易障礙和扭曲貿易的做法。根據 301條款,美國貿易談判代表可以根據情況對外國采取強制性的報復措施,例如中止或撤回貿易減讓、對外國的進口貨物或服務給予進口限制,也可以通過談判要求外國政府改正其做法或提供賠償等,這表明301條款是貿易單邊主義的武器。美國常常使用這個條款對其他國家的貿易措施進行調查,繼而與其他國家進行談判,如果談判不成就進行單邊報復,以迫使他國讓步。美國的主要貿易伙伴如歐盟和日本都頻遭此條款的調查,深受其苦,對這個法律有切膚之痛,我國也是301 條款的主要目標。而我國1994年外貿法在這方面的功能明顯不足。

為最大限度地保護國內產業利益,新外貿法在原有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反規避等對外調查的基礎上,調整并專門增加了第7章對外貿易調查。例如,參照美國、韓國的立法實踐,明確規定國家可對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對國內產業及其競爭力的影響進行調查,并對調查的主管機關、方式、措施等進行了相應規定(第38、39條)。這些規定為我國今后對外談判和磋商、簽署多雙邊協議、發起對外調查和貿易救濟措施,提供了一個基礎性的定量分析框架和評估程序,有利于全面平衡國際經濟變化對國內產業及國內就業的影響,有利于全面評價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多雙邊安排的利弊,有利于準確及時發起對外調查和貿易救濟措施。

同時,在第48條明確授權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進行對外貿易的雙邊或者多邊磋商、談判和爭端解決,增強了運用國家機器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企業合法權益的能力。

(二)高度重視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是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中的重要內容,正日益成為發達國家維護其國家利益的主要手段。在全球化的知識經濟中,知識產權的本質已經不只是技術的創新,而是國際貿易中的競爭武器之一。因此,發達國家十分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日本甚至提出專利立國戰略 。

在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即TRIPs協定)中,即規定了在保護知識產權時應遵守下述原則,即國民待遇、保護公共秩序、社會道德、公眾健康等原則,同時也明確規定:“可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權利持有人濫用知識產權”。新外貿法根據WTO的規則,在借鑒美、歐、日等國外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增加了第5章“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具體規定了通過實施貿易措施,防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和知識產權權利人濫用權利等內容。這些規定有利于中國企業妥善處理與外國專利人之間的知識產權糾紛,也有利于保護外商的合法權益。

還要特別指出的是,新外貿法第31條還規定,對于一些國家和地區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未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國民待遇,或者不能對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貨物、技術或者服務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新外貿法規定將對與該國家或者該地區的貿易采取必要的措施。這將為在境外有效保護我國企業知識產權以及產品競爭優勢,提供有力的國內法依據。

(三)建立預警應急機制成為政府調控宏觀經濟的法定職責

建立對外貿易預警應急機制是各國的通行做法。例如美國商務部2003年9月建立“工業分析辦公室”,負責審查和評估進出口貿易、政府政策對產業及企業的影響;南非、歐盟建立的“進口監測快速反應機制”;以及印度建立的進口監測機制等。從國內產業角度來說,對外貿易預警應急機制一般稱為產業損害預警機制。產業損害預警機制主要是通過對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異常情況的連續性監測,分析其對國內產業的影響,及時發布相關預警信息,為國務院領導、政府相關部門、產業和企業決策服務,實現“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亂”。該系統由預警、預案、應對實施三個部分組成,是國家宏觀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調控宏觀經濟的重要手段,也是有效運用貿易救濟措施的基礎性、前瞻性、預防性工作,對維護國內產業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入世后,特別是面臨經濟全球化、跨國公司快速發展的情況下,我國產業安全工作面臨的形勢日趨嚴峻。對此,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局(原國家經貿委產業損害調查局)、國家質檢局、人民銀行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能,積極探索建立相關預警機制,取得了積極的進展。其中商務部已經建立了汽車、化肥、鋼鐵等重點行業的產業損害預警機制,對重點商品進行了監控,并積極推動了區域性和企業級產業損害預警機制建設工作。新外貿法第49條規定,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的預警應急機制,應對對外貿易中的突發和異常情況,維護國家經濟安全。這一條款的出臺,必將強化政府的預警職能,促進我國產業損害預警機制的建設與發展。

(四)透明度原則作為一般性原則在新外貿法中得到全面的貫徹

透明度原則是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中最基本的原則之一,也是實現WTO總體目標的關鍵。透明度原則的核心條款是關貿總協定的第10條。隨著WTO影響的擴大,該原則得到了廣泛的傳播和應用,成為保障國際貿易可預見性的關鍵,并已成為各國外貿法的強制性規定而列入其外貿法主要條款。

其具體內容,一是公布和告知原則,即通知義務。該原則要求成員管理機構必須將正式實施的與貿易有關的法律、法規、條例以及政策予以公布;必須將與另一成員方政府或政府機構簽訂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現行條約及政府協定予以公布;在實施具體貿易過程中的法令、條例以及一般援用的司法判例及行政決定,都應迅速公布。二是關于行政和司法過程中的透明度。要求各成員管理外貿過程及審理外貿案件的過程透明,并要求能對政府管理外貿過程中的決定進行獨立的司法審查。三是關于商業經濟層面上的透明度。當然,WTO對透明度原則也有例外,如公開會妨害公共利益,有損國家安全或損害企業正常的利益,例如商業秘密等,則可以不公開。

我國在入世議定書有關透明度原則問題上的承諾,關鍵的,或者說具有突破性的一點就是政府在管理外貿工作中取消內部文件(亦稱紅頭文件),即凡是執行的,必須是公開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政策。新外貿法在對外貿易秩序和對外貿易調查兩章中的第36和38條均強調了對外公告義務。例如,第36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告”。在第54條還規定了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必須建立對外貿易公共信息服務體系,向對外貿易經營者和其他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的義務。長期以來,我國對外貿易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滯后,公共信息服務意識薄弱,而對外貿易公共信息能否及時向對外貿易經營者和其他社會公眾提供,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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