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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個人買粉絲轉讓給他人法律(公轉私廣告費可以嗎)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4 20:06:53【】2人已围观

简介>人有肖像權,很多建筑物有物產權,那么問題來了,動物有版權嗎?黑冠獼猴自拍照,掀起版權大戰2014年8月,據美國《赫芬頓郵報》報道稱,維基百科和英國野生動物攝影師大衛·斯萊特的版權之爭,非常有意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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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肖像權,很多建筑物有物產權,那么問題來了,動物有版權嗎?

黑冠獼猴自拍照,掀起版權大戰

2014年8月,據美國《赫芬頓郵報》報道稱,維基百科和英國野生動物攝影師大衛·斯萊特的版權之爭,非常有意思。2011年大衛·斯萊特旅行至印度尼西亞,拍攝黑冠獼猴的照片。當他架設好照相機后,一只黑冠獼猴突然沖了過來,拿起相機自拍起來。斯萊特沖印出照片后,發現這只獼猴拍的非常好,表情有趣,于是就將照片發布到了網上。很快,照片在網上就開始瘋傳了。

黑冠獼猴自拍照

最終這張照片被維基百科收錄到維基旗下的維基共享資源網中。該網專門存儲與共享公共領域的圖片,任何人可以免費使用這些圖片。攝影師發現后立即要求維基將圖片撤下,并聲稱自己擁有這張照片的版權,如果維基要公開他的照片,就應當先付他版權費。

而維基卻干脆地拒絕了斯萊特的要求。維基的理由非常有意思,但卻有道理:“這張照片從技術的角度來說,是黑冠獼猴自己拍的照片。斯萊特對這張照片也沒有版權。”

維基百科的發言人凱瑟琳·馬赫也發表了一份聲明稱:“我方在經過慎重的考慮和研究后認為,照片中的獼猴也沒有版權。任何人對這張照片都沒有版權。所以我方將這張照片劃歸為公共領域分類,任何人可免費使用。”

“根據美國法律,版權不能歸非人所有。所以,在此事件中,盡管獼猴是照片作者,但它沒有版權。在此之后,對照片進行沖印、加工、修改的人,也只對修改部分擁有版權,對照片本身不具有版權。”

此次事件中,版權的所有者應該是獼猴。但法律規定版權所有者必須是人類,所以從法律上來說沒有人對這張照片擁有版權。

哪些行為構成侵犯版權?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剽竊他人作品的;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賈平凹肖像著作權案攝影師勝訴

攝影師趙雄韜為賈平凹拍攝人物特寫照片一張,而賈平凹在封面和書脊上使用了上述賈平凹肖像照,未署攝影者的姓名,也未向趙雄韜支付報酬。對此趙雄韜起訴賈平凹。

攝影師趙雄韜為賈平凹拍攝人物特寫照片一張,用于2003年陜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圖書《賈平凹長篇散文精選》中。2012年8月漓江出版社出版了《秦腔》、《廢都》等八部圖書,在封面和書脊上使用了上述賈平凹肖像照,未署攝影者的姓名,也未向趙雄韜支付報酬。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人像攝影作品,是以特定人物肖像權為客體,通過自己構思、創作,利用感光材料記錄人物形象的一種作品,享有著作權。本案中,賈平凹委托攝影師趙雄韜為自己拍攝照片,按照《著作權法》第十七條“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的規定,賈平凹與攝影師雙方可以通過合同約定著作權的歸屬,如果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則著作權歸受托人即攝影師趙雄韜所有。

賈平凹作為肖像權主體的委托人可否未經著作權人趙雄韜的同意,營利性使用自己的照片,是本案中賈平凹是否承擔責任的焦點。但目前我國法律對此并未有明確的規定,僅國家版權局《關于對影樓拍攝的照片有無著作權的答復》中對此有涉及,但此答復與本案不屬同一類案件。從陜西高院的判決來看,在攝影作品的著作權與被拍攝者的肖像權之間,更傾向于保護肖像權。

已故的保姆攝影師,版權歸屬問題

近幾年大紅大紫的保姆攝影師VIVIANMAIER,去世后才受到全世界關注的民間攝影大師,也陷入到版權之爭中,確切的說是她留給我們的這些作品引起了極大的版權爭議,而且此次爭議的最終結果,很可能會直接導致VIVIANMAIER的作品不會再出現在我們視野之內。

VivianMaier(1926年2月1日-2009年4月21日)

一輩子只拍攝了街頭。然而,直到她逝世,都只是一位名不見經傳的業余攝影師。她在芝加哥做了40多年的保姆。她一生所拍攝的底片超過10萬張,很多作品在她生前并未沖洗出來,一直到2009年4月21日辭世之后,這些未沖洗底片被一位年輕人JohnMaloof購回,在部分底片被沖洗出來之后,JohnMaloof發現VivianMaier的遺作中有大量五十到七十年代芝加哥街頭的珍貴照片,這些影像對于芝加哥,甚至于美國發展的歷史,都有著非常詳細的記錄。

JohnMaloof并不是資深攝影愛好者。2007年拍下薇薇安的照片時,他對街頭攝影的了解微乎其微。2009年,他建立了一個博客,并在其上發布了一些照片,在接下來的幾年中,約翰走訪了薇薇安曾經的雇主家,收集到除照片之外薇薇安的許多物品,包括她生前收集的報紙,記錄她和拍攝對象談話的錄音帶,以及記事本、相機、衣服等等。約翰將自己的房子改建成照片沖洗房,他將薇薇安的底片掃描進電腦,再篩選出一些進行打印。他重建個人網站,將薇薇安的照片及個人簡介傳至網站。網站吸引了眾多人瀏覽,繼而吸引了眾多芝加哥媒體的關注,而他本人則被定義成“為薇薇安·梅耶在攝影史上爭取地位的人”。

隨著VIVIANMAIER的作品愈發出名,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注意這批作品版權所屬的問題。以至后來占有大部份收藏、也是當年其中一位買家的JOHNMALOOF,唯有找來與VIVIANMAIER血緣關系最近的一位表親,并付款給他,來購買這批作品的版權,才平息事件。

大千世界無奇不有,版權之爭一直都是個比較尖銳的話題。尊重別人的創作成果,畢竟拍照不易,維權不易,且行且珍惜~

賣自己的圖片犯法嗎

法律分析:作為圖片的拍攝者,圖片的著作權屬于您自己。圖片如果不涉及他人的肖像權等問題,一般不會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第九條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人像攝影作品版權屬于誰

一、證件照和人物藝術照的著作權歸誰

證件照和人物藝術照作品完全符合著作權規定的攝影作品定義,可以獲得著作權,,一般認為是屬于作者所有的。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對攝影作品的定義,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通常,對以自動攝像機拍攝的護照像,因為不包含“人”的智力創作,一般不承認其享有著作權;而除此之外對“人”拍攝的證件照應可以成為著作權保護的對象。但由于證件照要求真實、清晰再現拍照對象的外表,反映的不是拍攝者對事物的認識和要借此表達的思想情感,而且完成的作品主要用于拍攝對象作身份驗證用,因此客觀上不存在保護拍攝者對證件照的著作權的需要,相反如著作權由拍攝者享有,可能影響證件照的正常使用。在實踐中,拍攝者應顧客要求拍攝證件照,拍攝者收取拍攝費,拍攝完成后將底片及洗印的照片交付拍攝對象,這在法律上實際上雙方構成一種委托創作關系:拍攝者受托拍照并交付底片,視為雙方確認完成的作品的著作權歸委托人即拍攝對象享有,拍攝對象可自主決定照片的使用及處理。由于證件照的使用用途,拍攝對象一般不會自稱為照片的拍攝人,對拍攝者的署名權等權益也不會有什么損害。

二、圖片著作權的內容包括什么

關于圖片著作權所包括的內容,相關規定如下:

《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法律保護攝影作品,也就是常說的圖片,攝影作品的定義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紀律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首先,它要符合作品的特征,也就是具有獨創性;其次,它是由人使用器械而成,既區別于繪畫,又排除了非人為的因素;最后,它是對客觀物體的表達,而不是客觀物體本身。

(1)發表權,就是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如在攝影雜志上刊發攝影作品。

(2)署名權是指作者在作品上署上自己名字的權利,著作權人通過行使署名權表明其身份:當然作者也可署上自己的藝名或筆名,也可在一定的條件下自愿選擇不署名。

(3)修改權,是指自己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如攝影師對自己拍攝的照片進行適當的剪裁。而一般認為,圖片編輯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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