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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個人做買粉絲買粉絲算是營利性活動嗎(營利性醫療機構申請買粉絲買粉絲認證需提供什么資料?)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4 03:15:31【】1人已围观

简介因為韓紅個人的光環,基金會的知名度較高,但實際上,韓紅基金會的資金規模卻并不大。《公益時報》記者根據慈善中國網及基金會官網公示數據梳理了2012年至2018年基金會捐贈收入和支出表,通過數據可以看到,

因為韓紅個人的光環,基金會的知名度較高,但實際上,韓紅基金會的資金規模卻并不大。《公益時報》記者根據慈善中國網及基金會官網公示數據梳理了2012年至2018年基金會捐贈收入和支出表,通過數據可以看到,峰值年份為2013年,其捐贈收入超4000萬元,在之后的5年里,捐贈收入每年不超過2600萬元。2012年至2018年的捐贈收入總和加起來約1.7億元。

韓紅基金會歷年收入支出表(數據來自韓紅基金會官網2012年—2018年審計報告)

與捐贈資金對應的是基金會的工作人員并不多,據基金會年報顯示,員工為15人,其中項目部7人,品宣部4人,綜合管理部2人,員工的人均月工資為7000元。

這就解釋了基金會在聲明中表示“我們的執行能力有限,必須暫停接受善款”。一個年處理規模不到3000萬元的機構,面對一兩個月處理3.29億元的任務,其難度可想而知。

明星成立基金會≠明星捐款

實際上,韓紅基金會面臨的問題并不是個案,此前有多個明星成立的基金會遇到同樣的問題與質疑。

近年來,明星參與公益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第一種方式是公益代言,即明星擔任慈善形象大使、參與慈善義演活動等,這類方式不需要捐款,但需要明星親自參與。

第二種方式是慈善捐贈,即通過個人、所屬公司或工作室直接進行捐款捐物。例如黃曉明、古天樂等,其捐贈額都在千萬元以上。

第三種方式是專項基金,即在大型基金會下設立用途專一的資金。據統計,截止2019年底,我國有近20個由明星獨立或聯合發起成立的專項基金。由于是在大型基金會之下,并不是獨立法人。

第四種方式就是設立基金會。一般會以明星本人的名字命名,韓紅基金會就是如此。與前三種方式不同,作為新設立的獨立法人,需要有完整的組織架構和管理團隊,運作起來僅依靠明星個人肯定無法實現。

以2018年為例,年報要求披露“年度累計捐贈超過基金會當年捐贈收入5%以上或者500萬元以上的捐贈單位或個人”,以當年捐贈收入22121851.60計算,5%為110萬元。但年報披露的大額捐贈人中并沒有韓紅,也沒有匿名捐贈人。

名人基金會向何方

與公眾認知中“名人基金會是名人在做公益”不同,“名人基金會實際上是用捐贈人的資金做公益”,當公眾明確了這一點,就會對基金會提出更高的要求。

實際上,明星中成立基金會的也不在少數,比如李亞鵬創立的北京嫣然天使兒童公益基金會、李連杰創立的壹基金、袁立發起成立的上海袁立公益基金會、成龍成立的北京成龍慈善基金會、楊瀾成立的陽光文化基金會以及韓紅基金會等。

那么,如今這些名人基金會的發展如何?

比如壹基金,當年也曾因為李連杰的號召力在汶川地震、蘆山地震等救援中募集了遠超此次韓紅基金會的善款,但因為不能及時執行等問題屢受質疑。同時,由于基金會的賑災善款來自公眾,而李連杰個人并沒有大額捐贈,也引起了種種關于基金會善款去哪兒了的猜測。此后壹基金推動了“去李連杰化”。

再比如李亞鵬創立的北京嫣然天使兒童公益基金會,也曾經是輿論的焦點。但因為李亞鵬旗下還有公司的存在,同樣引起了對善款去向的質疑,逐漸淡出公眾視野。

韓紅基金會未來的發展會怎樣呢?

名人的能力與受到的信任,并不等于其發起的基金會具備同樣的能力。

在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鄧國勝看來,人和組織的關聯度太高,這既有利的方面也有弊的一面。公眾對名人有更高的期許,容易出現道德綁架,這對機構的發展會帶來不利的影響。這就需要名人機構朝更加專業化、透明化方向發展。

國際公益學院公益研究中心總監程芬表示,明星光環是把雙刃劍,因明星光環而受到關注和支持后,做的好壞很容易被置于放大鏡下。名人基金會除了具備名人本身的特質外,還具有慈善組織的特質,這就需要強化作為慈善組織的屬性,規范運作,做到同名人的社會影響力一樣具有典范效應。

買粉絲電商創業風險?

本文以此次達爾威公司涉及傳銷為切入點,從我國對傳銷的法律規定、微商合法經營行為與傳銷違法行為的邊界認定、合規路徑三方面分析,以期防范微商等新型電商企業法律風險,為網絡正常經營環境保駕護航! (一)行政法 1

傳銷定義 2005年國務院頒布《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將“傳銷”定義為:“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 社會 穩定的行為

” 2

傳銷具體行為——“拉人頭”、“收取入門費”、“團隊計酬”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采取列舉的方式,將“拉人頭”、“收取入門費”和“團隊計酬”三種行為明確定義為傳銷行為而予以堅決禁絕

具體規定如下: “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 (二)刑法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規定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下簡稱為“傳銷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 社會 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2013年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關于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的認定,即“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層級三級以上”的多人數、多層級概念

嚴格來說,正規的微商從業者作為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適用《電子商務法》予以規范

2018年,曾依托淘寶杭州電商圈崛起、踩中買粉絲生態圈而風生水起的“云集微店”及零食電商平臺“環球捕手”,先后因涉嫌傳銷被騰訊官方宣布永久封殺

這些電商打著“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玩手機賺錢”等激勵口號,運營內容卻是建立在一套多層分銷系統的基礎上并大肆推廣的新型傳銷模式,屬于違法經營行為

國家近年來不斷規范電商領域,同時對傳銷活動嚴厲打擊,這也是近幾年微商“暴雷”的關鍵原因

作為微商行業巨頭的達爾威公司涉嫌傳銷被查,也不免讓人重新審視并進一步反思微商經營行為的合法性

(一)微商經營行為的特點 1

傳播范圍廣、效益快

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與“互聯網+”的快速發展,買粉絲及朋友圈成為人們溝通聯絡的常用方式

我國買粉絲用戶之高,使得每個人的圈子效應發揮到極致——微商在自己朋友圈發表一個動態,吸引每一個買粉絲好友觀看或者轉發,其傳播范圍廣、效益快,使聚群效應和群體傳播速度達到最大化

2

操作便捷、推廣成本低

在買粉絲上,無論是朋友圈還是公眾平臺,推送消息都非常便捷,從推送至個人,到具體經營操作及后續聯絡等各個環節通常都可以在智能手機上順暢進行;推廣成本也很低,只要人手一部手機和身份證基本上一鍵操作,對推廣者而言僅需付出信息成本,極大降低了宣傳成本和聯絡成本

3

監管松散、規范體系尚不完備

買粉絲是個自由開放的平臺,尚未實行實名制,用戶可以隨時更改昵稱或者注冊多個賬號,而由于其操作便捷、靈活等特點,作為我國用戶數量最大的社交軟件,無法區分個人用戶和背后的企業主體,也就是說買粉絲上的經營行為很難以傳統的法人經營行為予以規范

加之,我國網絡監管體系尚在建設健全中,對此缺少專門的規制手段,也造成了其監管松散的特點

(二)微商合法經營行為與傳銷違法行為的邊界認定 識別微商合法經營與傳銷,需從以下幾點評析

1

傳銷往往是需要區分代理層級等發展他人作為下線的經營模式 由于微商經營行為具有上述特點,朋友圈微商容易出現傳銷的傾向,多數微商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不自覺地向親朋好友傳遞“銷售理念”,試圖發展這些人成為團隊一員

換言之,有的微商團隊有特定的經營模式,需要區分不同層級和代理,因為層級不同,返利比例也不同,而有的代理為了提高返利,就開始不斷發展他人進入團隊以提升自己的層級

此外,微商推廣的封閉性也導致微商需要通過多層級經營模式來擴充客源和提升營利,但是在多層級的經營模式基礎上,不斷發展他人,并對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給予報酬,牟取非法利益,則存在傳銷的法律風險

2

傳銷通常包含囤貨、自掏腰包成為代理等行為 以此次達爾威公司涉嫌傳銷為例,達爾威雖然有“零加盟費”的宣傳標語,看似不符合傳銷中繳納入門費的要件標準,但事實上,很多代理商為了維持銷售資格和提成比例,出現自己消費、囤貨的行為,即自掏腰包成為代理,無疑是另一種形式的入門費

3

傳銷的主要收益來源之一是根據他人拿貨獲得代理返點 微商的盈利模式、微商經營者的薪資來源是否正規,是否為非法牟利,是評判合法營銷和傳銷的關鍵

若成員銷售業績主要靠讓“下線”囤貨、裂變,以及自己墊錢囤貨完成,薪資來源也是根據裂變程度返點,則就有傳銷嫌疑

而《意見》中也明確了“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的定義:傳銷活動的組織者或者領導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

據相關新聞報道,此次涉傳銷案的達爾威代理商講述公司內部銷售人員發展模式,購買2500元產品后拉人頭才有提成,為賺錢需要不斷發展“下線”;花30萬元可成為“董事長”,組建自己的團隊及家族,賺“子子孫孫”的錢……這種銷售方式,其實就是區分代理層級、發展下線、砸團囤貨(入門費)、拿返點賺下線的錢(計酬方式)

因此,達爾威的經營行為基本符合《禁止傳銷條例》所禁止的三種傳銷行為,這也是此次被查處的關鍵

(三)經營性傳銷與欺詐性傳銷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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