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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6 13:42:05【】5人已围观

简介的。例如,在一起巨額的動產質押擔保合同中,原告出示了一份證據,主張與被告在2013年簽訂了合同,被告因保管不善,使質押物滅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從證據資格和證據能力上來說,原告的這份證據是能夠作為

的。

例如,在一起巨額的動產質押擔保合同中,原告出示了一份證據,主張與被告在2013年簽訂了合同,被告因保管不善,使質押物滅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從證據資格和證據能力上來說,原告的這份證據是能夠作為初步證據,使法院順利立案,啟動訴訟程序的。但是,究竟有沒有簽訂這份合同,仍是未知的事實。

被告提出反駁觀點認為:雙方和第三人在2012年簽訂過合同,一式三份,已經履行完畢,從未簽訂過2013年的合同,并出示2012年的合同。因原告舉證的合同中在日期上有改動的痕跡,被告方便抓住這一信息,充分發表質證觀點,認為原告的合同是從第三人處取得的2012年的合同并改為2013年合同,需要對合同改動痕跡進行鑒定,以確定合同真偽。這一質證觀點使法官也產生了懷疑,鑒定申請被法官采納。在書寫鑒定申請書時,進行了全面的信息提取,既要鑒定合同的紙張是否為同一批,也要鑒定3是否由2改寫而成,還要鑒定同一行的書寫筆墨是否同一等等。經鑒定,樣本上的合同編號、文末的簽署日期上的2013的“3”字,均為2改寫,且,同一行書寫的用筆筆墨也不相同。據此,法院駁回原告6000余萬的訴訟請求。

以上是筆者辦理的案件。以這個案子我們再來理解“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內含信息對于認定案件事實的確定性”就很具體了,原告舉證的合同因其不具有對認定雙方在2013年簽訂并履行合同事實的確定性,當然就和原告的主張失去關聯性,在法官認證環節,當然不能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證據的真實性

科技的發展帶來了證據形式的變化,豐富了證據的種類。了解新增的證據種類以及緊跟著新證據種類確立的相關證據規則,對于理解證據的信息性并指導審查證據和質證具有指導意義。

《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均將電子數據納入法定證據種類。2020年5月1日《民事證據規定》新增了關于判斷電子證據真實性的專門條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9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3、2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等搭建的電子證據真實性規則,對于理解證據真實性這一理論問題同樣更直觀、具體。

從證據真實性角度來看,顯然有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客觀存在,二是信息真實。這兩點對于證據的審查和質證至關重要。

客觀存在,是指該證據是特定主體在從事相關活動時客觀留存的載體,它不是人為地改造、變造。眾所周知,現代科技的發展已經能夠利用軟件P圖視頻,使不具備相關專業的人員無法通過肉眼進行識別、判斷。所以,客觀存在是對證據進行鑒真的必然要求。

信息真實,僅客觀存在是不行的,由于證據表現形式的復雜性以及其信息容量的可變性,內含信息是否真實也需要嚴格審查。 例如,雖然載體客觀存在,但通過篡改電子證據信息,使其證明方向發生變化,就使信息失真。

對比傳統書證,筆跡鑒定的技術和方法已經相當成熟,法官可以直接采納筆跡鑒定結果甄別書證真偽。但新類型證據的出現,為鑒真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2015年2月5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了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施行后的首起買粉絲證據案,由于公證處無法對買粉絲證據進行公證,對方當事人又一再否認,法院只能認定原告提供的“買粉絲借條照片”不具有真實性,原告也無法進一步證明。如何有效審查此類新型證據,關鍵在于發現問題,發現問題就需要學習相關的專業知識。如果專業知識不具備,就需要借助證據規則行使訴訟權利,申請以鑒定等輔助手段予以鑒別。參見: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知)終字第09505號。

我們以《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簡稱《電子數據取證規則》)為例,說明對有關證據進行審查和質證的一般方法。

先審查有關證據是否依法收集、提取。現場提取電子數據,應當制作《電子數據現場提取筆錄》,注明電子數據的來源、事由和目的、對象、提取電子數據的時間、地點、方法、過程、不能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原因、原始存儲介質的存放地點,并附《電子數據提取固定清單》,注明類別、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驗值等,由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無法簽名或者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由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該規則對于現場提取、遠程提取和遠程勘驗等作了具體規定,審查此類證據的真實性,必然要以規則為指導,先通過提取程序中相關法律文書是否符合規范,最后才深入具體證據,對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從宏觀的證據理論上說,無論證據的表現形式如何,對證據真實性的審查,無非是客觀存在和信息真實兩個方面。至于來源的問題,則是合法性審查的內容。

證據的合法性

證據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如何解讀證據的合法性,一直是民事訴訟法學界爭論的熱點問題之一。有的學者認為“刑事證據的合法性是指刑事證據必須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實材料,包括符合證據法、符合實體法以及符合程序法三個層次和方面。”殷耀德,李衛國:《刑事證據的合法性及其制度完善》,載《法學雜志》2002年第6期。筆者認為作為質證內容之一,證據的合法性,可以簡稱為“合規則性”,也就是從證據能力的角度看該份證據是否符合所適用的訴訟程序中證據規則的要求。因為證據規則對證據資格是依法提出的要求,合乎證據規則的證據,理論上就應該是合法的證據。所以,這有利于我們縮小對證據合法性審查的依據范圍,避免不必要的爭議,直接對照證據規則進行收集、審查和運用證據。

從律師實務的角度,一份證據是否合法當然是對照證據規則的要求去審查和判斷,是證據規則對證據是否合法提出了具體的要求。例如,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再如,《公安程序規定》對于偵查人員取證也提出了具體的要求。這足以說明,無論是律師還是法官,審查證據的合法性要從廣義的證據規則發現問題,從而排除非法的證據。

證明證據具有證明力,也是重要的質證內容

證據信息和證據的證明力

根據證據裁判原則,證據必須同時具備證據能力和證明力。證據能力是對證據的資格要求,是一份證據能被稱之為證據進入法庭出示、接受質證并有可能成為定案根據的法律資格;證明力則是對證據的證明功能的要求,體現的是證據與訴訟主張的對應性,即通常所說的“是證據與待證事實證明強度的有無及大小”。

隨著《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試行)》等排除非法證據規則的逐漸完善,司法實踐中對于證據資格的審查越來越有據可依也越來越得到重視,這對于提高辦案質量、實現公平正義具有重大意義。運用具有法律資格的證據,如果通過提煉的證據信息能夠證明訴訟主張,則該份證據就具有證明力。所以,證明證據具有證明力,也是質證的一項內容。

深刻理解對證據具有證明力也是質證的一項內容,對于訴訟實務而言具有方法論的指導意義。因為這能更深入地將證據和事實的關系在質證階段充分論證,增強說服力。從舉證說明,達到證據對事實證明的論證、用證據對證據相互證明的更深層次。

例如,在一起知識產權糾紛中,一方舉證附件1為第2461號公證書復印件共17頁。附件1的公證時間為2012年8月14日,系對世界工廠網網站所作的公證。對方申請再審時提出原審依據第7頁顯示的圖片及圖片下方發布時間,徑直認定該圖片于2010年8月16日發布,違背論壇類網站廣告圖片具有編輯或修改可能性的技術常識,認定事實錯誤。附件1不能證明該網頁首次生成時的具體內容。

這就涉及到公證書及其附件是否對網頁生成時間具有證明力的問題。在質證過程中,對方的反駁就是論證公證書不具有證明力,而被申請人則要論證具有證明力,只有先論證證據具有證明力,才能成為定案的根據。所以,對證據具有證明力是質證的重要內容。

對此,被申請人發表的意見為“附件1與附件2結合,可以證明涉案外觀設計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被公開。”“附件3表明,通過普通公眾身份與注冊用戶身份進入阿里巴巴網站,均能看到同一圖片,且該圖片的發布時間早于本案專利申請日,足以證明本案專利在申請日之前已經被公開。”“特定用戶在其控制的網絡存儲空間內可選擇設置不公開涉案圖片,從而使相關公眾無法看到涉案圖片,這一主張不符合正常邏輯。”

最高人民法院公開了判決該證據證明力的心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法庭應當對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和無需質證的證據進行逐一審查和對全部證據綜合審查,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進行全面、客觀和公正地分析判斷,確定證據材料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證明關系,排除不具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準確認定案件事實。”上述司法解釋第六十四條規定:“以有形載體固定或者顯示的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以及其他數據資料,其制作情況和真實性經對方當事人確認,或者以公證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證明的,與原件具有同等的證明效力。”

根據上述規定,本院認為,在審查判斷以公證書形式固定的互聯網站網頁發布時間的真實性與證明力時,應綜合考慮相關公證書的制作過程、該網頁及其發布時間的形成過程、管理該網頁的網站資質和信用狀況、經營管理狀況、所采用的技術手段等相關因素,結合案件其他證據,對該公證書及所附網頁發布時間的真實性和證明力作出明確判斷。在審查證據的基礎上,如果確信現有證據能夠證明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對方當事人對相應證據的質疑或者提供的反證不足以實質削弱相關證據的證明力,不能影響相關證據的證明力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的,應該認定待證事實存在。本案中,附件1即第2461號公證書顯示,以非注冊的普通用戶身份登陸“世界工廠網”,可以看到第7頁顯示的燙鉆模具圖片發布時間為2010年8月16日,第10頁顯示的燙鉆模具圖片發布時間為2010年3月8日,均早于本案專利申請日(2010年9月7日)。“世界工廠網”系規模較大、知名度較高的電子商務平臺,具有較高的信用和較好的管理手段。在此情況下,除非存在人為刪改的情況,該網站上網頁圖片顯示的發布時間與其真實的發布時間通常一致。董健飛提交了第15901號公證書作為反證,欲以證明“世界工廠網”存在發布者可以對圖片進行替換式修改,且修改后網頁的發布時間一欄未發生變化。但是,第15901號公證書顯示,當“世界工廠網”注冊用戶替換相關圖片后,圖片的狀態欄顯示為“已重發”,而附件1即第2461號公證書第7頁和第10頁的圖片并未顯示重發的跡象。同時,第15901號公證書顯示的公證行為發生時,“世界工廠網”已經改版,難以反映附件1即第2461號公證書顯示的公證行為發生時“世界工廠網”的實際狀態。因此,董健飛提交的第15901號公證書并未實質性削弱附件1的證明力。在附件1公證書及所附網頁發布時間的真實性和證明力可以確信,而董健飛提交的第15901號公證書并未實質性削弱附件1證明力的情況下,一、二審法院認定附件1以公證書形式固定的互聯網網站圖片在本案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公開,并無不當。董健飛關于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優勢證據規則錯誤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15)知行字第61號再審申請人董健飛與被申請人吳樹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無效行政糾紛裁定書。

從法官說理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官在認證的時候,就是依據證據規則來審查判斷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的,因此,這就是律師研究司法判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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