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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中國海外保安集團的案例(當今中國最有名的10位成功人士的故事<不含政治人物>)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3 09:37:15【】8人已围观

简介這種保險網絡的原始形態是委托洋行代理保險業務。據統計,1866年,香港、上海、天津、福州、廈門、汕頭等六大通商口岸有102家保險代理處,1900年已躍至148家保險代理處(由52家洋行總代理)。但與此

這種保險網絡的原始形態是委托洋行代理保險業務。據統計,1866年,香港、上海、天津、福州、廈門、汕頭等六大通商口岸有102家保險代理處,1900年已躍至148家保險代理處(由52家洋行總代理)。但與此同時,這種原始形態的保險網絡,已逐步發生了質的變化,大有被發達形態的保險網絡取而代之的趨勢。后者通過在上海設立的保險管理機構(如中國分公司、總公司或遠東分部、分行等),向各主要通商口岸以及有大量保險業務可開展的城鎮(保險業務較少的城鎮仍委托洋行或買辦代理)設立分支或代理機構。據1894年統計,香港、廣州、黃浦、重慶、汕頭、廈門、福州、臺灣、寧波、煙臺、天津,北京、上海以及鎮江、宜昌、九江、漢口等19個城市都有外商保險公司所設立的分支機構。

1890年代上海黃浦江邊的建筑。

第三,外國在華保險商在激烈的競爭過程中,產生了設立保險同業自律組織的客觀要求,目的在于阻止惡性競爭(如“降低保險價銀”、“爭相折讓回扣”),共同厘定費率,劃一保價,統一管理,集體行動。更重要的是為了有效地與已在崛起的華商保險業抗衡。后者已相繼成立義和公司保險行(1865年),保險招商局(1875年)、仁和水險公司(1876年)、安泰保險公司(1877年)、濟和船棧保險局(1878年)、常安保險公司(1880年)、萬安保險公司(1881年)、上海火燭保險公司(1882年)、仁濟和水火險公司(1886年)等,以至于托馬斯·諾克斯在《買辦人物》(載《哈潑斯新月刊》1878年)撰文指出:“中國人學會外國人無形中教給他的生意經,并且學得很好。現已證明,他是一個比他的導師更強的對手。在所有的中國口岸,都有華人的錢莊、華人保險行、華人貿易團體、華人輪船公司,以及其他企業”。

第四,上海已發展成為包括外商保險業在內的中國保險業的中心。自1842年上海開埠以來,已完成了外貿中心、航運中心、金融中心和保險中心自穗港澳地區向上海的遷移。19世紀中期,上海洋行已增至160余家,外貿進出口全年總額已達白銀1億兩。據《中國保險史志》1894年的統計,清代自道光、咸豐以來,上海一隅洋商所設保險公司及其代理店近50家。每歲輸出保費約白銀四百余萬兩。除揚子保險公司、保安公司、保康、保家行、水平、保宏、保川、保寧行、諫當、遠東等十家保險公司直接設立分公司外,尚有133家外國保險公司委托39家洋行設立保險代理店。其著名的洋行有瑞記、同孚、巴勒、太古、禮和、寶順、天祥、協隆、仁記、好時、怡和、美最時、魯鱗、禪臣、豐泰、天福、三井、新旗昌、老公茂、義記、泰隆、德記、公斗等。

這就是中國第一家外商保險同業公會上海火險公會在19世紀末設立于上海的總背景。

上海各洋商火險公司從醞釀到設立火險同業公會長達數年。這一過程也是各個保險公司和各種利益集團討價還價,相互博弈的過程:

萌芽時期(19世紀 70—80年代)——松散的保險小集團聯合行動的時期

其萌芽至少可上溯到1876年(光緒二年),廣東保險公司(怡和洋行)、保安公司、保家行、揚子保險公司(旗昌洋行)、中外眾國保險公司、保寧行、中華保險公司(同孚洋行)、倫敦東匯保險公司(大英輪船公司)、瑞末保險公司(天源洋行)等于7月13日在上海聯合召開會議,決定拒保無蓋小船舢板,并在上海各報別連日刊登上述決定。

1881年(光緒七年),廣東保險公司(怡和洋行),保安行、北中國保險公司總局、揚子保險公司、華商保險公司、中華保險公司(美最時洋行)、倫敦東匯保險公司、安泰行、寶和經理保險行、禪臣經理保險行等,連同中國輪船招商局所屬招商保險局,開會重申執行1876年7月13日決議,并聯合署名連日在上海各報刊刊登拒保無蓋駁船的公告。

上述外國保險商的集體行動,無疑拉開了上海洋商火險公會成立的序幕。

怡和洋行位于香港畢打街的第一處辦公地點。

醞釀時期(19世紀90年代初期),其特征是上海各外商保險公司和各洋行火險代理商,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開上海火險代理商會議(The Meeting of Fire Insurance Agents)

毋庸置疑,這種會議體制是中國第一家外商保險同業公會的雛形:其一,開會地點固定,一般設于上海廣東路2號北英商業保險公司(North British and Mercantile Insurance 買粉絲.)辦公樓內。其二,開會時間固定,一般每周開一次例會。其三,會議內設常務委員會,并有會議主席、執行秘書,每次會議結束后,印發會議紀要給各個會員公司。著名的倫敦基爾特圖書館現還保存數份1892年、1893年、1894年殘缺不全的上海火險代理商會議紀要。例如,1892年1月18日,共有北英商業保險公司、太陽保險公司、帝國保險公司、商業聯盟保險公司、倫敦暨蘭開夏郡保險公司、新西蘭保險公司、荷蘭保險公司、漢堡火險公司、通用保險公司、聯盟保險公司、巴勞埃茲保險公司等11家,在廣東路2號召開上海火險代理商會議,北英商業保險公司和商業聯盟保險公司的代理商巴勒德(J.A.Ballard)任會議主席,新西蘭保險公司經理格拉漢姆(Wm.D.Graham)任秘書。這次會議主要討論統一保險費率問題,“公同議定保費章程,一律遵守,庶無彼此軒經之弊”。其主要內容如下:(1)上等雜貨洋棧,除絲茶洋布不在其內,每千兩一年計保費四兩,(2)上等最好石庫房四面有墻者,或兩幢相連,四面高圍墻者,每千兩八兩;(3)上等洋房號鋪堅固磚墻者,每千兩八兩;(4)石庫門堅固房屋,前后磚墻,兩邊三五家屋有風火隔墻者,每千兩十兩;(5)市房門面仿洋式內系中國式者,每千兩十兩;(6)木架市房洋布字號,每千兩十二兩;(7)店號市房或住宅木架房屋,每千兩十五兩,煙館每千兩另加二兩,等等。這一決議后又經4月13日、4月27日、5月13日上海火險代理商會議討論和修改,才最終定妥。

因此,上海火險代理商例會框架奠定了上海洋商火險公會的雛形,實際上也是其名副其實的前身。

上海火險費率公會(費率協定委員會)時期(1894—1895年5月)

上海火險代理商在1894年頻頻開會的重要主題是力圖簽訂一個為各方接受的中國火險費率協定,進而成立上海火險費率公會(Shanghai Tariff Association)。經過多次激烈的爭議和反復修改,1895年4月終于產生了一份協議文本,即“上海火險費率規則”,并經5月16日火險代理商大會最后正式通過。這就是著名的中國1895年費率協定書(Tariff Agreement of 1895),并相應成立費率協定委員會。

上海火險公會徽章。

《費率協會》(1895年5月16日)由導言、正文、費率表和會員公司簽名四部分組成。正文共分11條:

第1條:本會一致同意:火險業要力圖保證對上海及其相鄰地區的安全。為維護其統一性,須保持適當的保險費率,從而在總體上促進火災保險業的利益。

第2條:本會一致同意采納由各該公司總部核準的已由上海頒行的1895年火險費率表。

第3條:上述火險費率表將于頒布之日起生效,無論是新投保業務還是續保業務都照此辦理。

第4條:每位保險代理商或代理公司應立即采取措施,確保各相關公司總部認可和批準現行費率協定。

第5條:出于解決各代理商之間分歧以及維護總體利益的目的,必須成立相關的委員會。該委員會每年改選一次。今年的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巴勒德(J.A.Ballard)、白脫沃茲(H.T.Batterworth)、 弗里特 (A.Fleet)、 坎布沃伍(H.E.Kempthorne)、立德爾 (W.D.Little)、布勞斯特(E.A.Probst)和色奇(F.W.Such)等。他們有權提名增補委員會新成員。并由該委員會全體成員選舉出委員會主席、司庫和秘書長。

第6條:該委員會接受和處理所有疑難的或有爭議的費率案例,直至提交代理商全體大會。

第7條:該委員會若有必要可召開全體代理商大會,討論新會員人會問題,但至少須有五名本會代理商的有效推薦。

第8條:本會一致同意各該公司應按比例支付與費率協定相關的開支費用。

第9條:該委員會可視具體情況,承擔消防隊部分費用開支。

第10條:任何意欲退出本費率協定組織者,須在三個月前提交書面通知。

第11條:本會一般不接受再保險,或來自與本費率協定無關的任何公司的再保險業務。

《費率表》大致分為“歐洲居住者”、“中國人居住者”、“特別風險條款”以及“折扣與紅利”、“傭金”、“注意事項”等六大部分。

上海火險費率公會(費事協定委員會)易名為上海火險公會時期(1895年7—9月)

“一朝權在手,便把令來行”。上海火險費率公會和費率協定委員會成立伊始,短短數月便頒發五份通告,即1895年5月30日刊發的1號公告,6月27日頒布的2號通告,以及3號通告(7月1日),4日通告(7月12日)和5號通告。

但是,上海火險費率公會及其委員會尚無合法性,它必須得到設在倫敦皇后街11號的倫敦海外火險委員會的正式批準。我們得到英國最大的保險組織倫敦保險人協會(ABl)的批準,得以接觸和查閱其收藏的倫敦海外火險委員會的部分檔案。這些檔案目前僅在一定范圍內開放1874—1974年部分案宗共112卷,另有45箱卡片索引。可惜我們并未找到這一時期上海火險費率公會及其委員會與倫敦海外火險委員會來往的函件。并且,每周至少舉行一次例會的倫敦海外火險委員會《會議紀要》殘缺不全。例如1895年與中國保險市場有關的會議紀要僅有3月29日、5月3日、7月5日和10月4日三份。但是聊以自慰的是:我們找到了相關的間接證據:

證據一:1895年7月25日倫敦海外火險委員會《會議紀要》第一次出現“上海公會”(Shanghai Association)這一新提法。

證據二:1895年10月4日倫敦海外火險委員會《會議紀要》第一次設置“地區火險公會”(Local Fire Insurance Association)檔目,上海、香港兩地赫然列入其間。但是,設立于1895年5月16日的上海火險費率公會什么時候變為上海火險公會的細節還不清楚。

證據三:1899年10月20日倫敦海外火險委員會《會議紀要》的“地區火險公會”檔目中刊登一則讀來令人興奮不已的短消息:上海于1899年5月26日召開第四屆年會,香港也同時召開第四屆年會,倫敦海外火險委員會已收到并審核批準了這兩個地區火險公會提交的公函和年度報告。又據1922年5月25日倫敦海外火險委員會《會議紀要》,其“地區火險公會”檔目刊登已收到香港和上海火險公會第27屆年度報告的消息。由此推算,上海外商火險公會成立于1895年是確鑿無疑的。

但是,上述三大證據僅僅是間接證據,我們能不能找到直接證據呢?上海火險費率公會及其委員會是不是就是上海洋商火險公會呢?他們是什么時候、什么情況下改換名稱的?我們及時改變了工作路線和研究路徑。既然殘缺不全的倫敦海外火險委員會案卷里找不到我們所需的材料,能不能查閱該委員會所屬的會員公司的案卷呢?這種迂回戰術無疑是大海撈針,但也只能勉為其難了。“山重水復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我們在長達數星期奔波于英國務著名藏書點和保險機構的尋尋覓覓的過程中,竟意外地在太陽保險公司(系倫敦海外火險委員會成員,其下屬上海分公司又是上海火險公會會員公司)數百卷案宗中,找到了以上海火險費率公會名義頒布的第6號通告(1895年9月13日)。該通告第3款全文如下:

“倫敦海外火險委員會秘書長?月12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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