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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什么是服務貿易請舉例說明(什么是SDR貨幣?)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4 03:38:59【】4人已围观

简介審批我國部分服務業企業在境外投資等等。這種管理模式曾一度促進了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但已不適應當前服務業發展的要求,更無力承擔進一步開放后,對我國服務貿易市場進行規劃、管理,使之朝著健康有序的方向良性發

審批我國部分服務業企業在境外投資等等。這種管理模式曾一度促進了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但已不適應當前服務業發展的要求,更無力承擔進一步開放后,對我國服務貿易市場進行規劃、管理,使之朝著健康有序的方向良性發展的重任。現有管理體制的局限主要表現在:管理職能分散,導致了政出多門各自為政的混亂局面。全國沒有設立統一促進服務貿易發展的宏觀管理部門和協調部門,導致管理體制不順,管理上責任不明,多頭、交叉管理的現象時有發生。一方面使管理混亂,既有職能重疊、難以實行職權的地帶,又有無人管轄的中間地帶,另一方面又易于形成部門保護主義,造成行業壟斷,不利于市場體系的發育成長,更不利于國際競爭力的提高,對服務貿易的發展極為不利。

3.相關立法工作有待加強

近年來年國先后頒布了一些服務貿易領域的重要法律法規,如《商業銀行法》、《保險法》、《海商法》、《廣告法》、《民用航空法》等等,但立法現狀與服務貿易的廣泛內涵和逐步開放的需求相比還遠遠不夠,存在著諸多不足,表現在:第一,服務業相關立法數量少,未形成體系,有不少領域甚至還沒有基本法律,處于立法的空白狀態。第二,已有的立法中,存在著指導原則、立法精神、內容及技巧與國際規范有差距甚至相悖,法規內容陳舊,條文缺乏可操作性等缺陷和問題,有待改進。第三,立法層次低,法規沖突嚴重。現有的法規大部分是職能部門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互之間存在空隙和矛盾,嚴重影響法律的權威性和執行力度。服務業立法的落后,使國內服務市場的發展缺乏法律的保護,也造成服務出口摩擦的難以解決。

四、對策分析

首先,要大力發展我國服務業,爭取在盡量短的時間內縮短與發達國家服務業發展水平的差距,在服務貿易中掌握主動權。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高度重視服務業發展和貿易,加強第三產業的政策研究和制訂工作,有步驟有重點地發展服務業各部門。2.針對我國服務業立法薄弱的問題,大力開展服務業立法工作。增強服務業管理的透明度,最好能盡快制定一部關于服務業的一般性法律,以統一協調服務業各部門法規。3.加快服務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鼓勵服務企業聯合。推進服務業企業股份化改造、改組及集團化。增強其自身的競爭能力和自我發展能力。4.加快服務人員的培養,優化服務質量,培養人才也留住人才。5.改革對服務業的宏觀管理制度,變行政干預為采用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經濟手段進行調控,建議按國際慣例逐步建立起民間性質的行業協會組織,以統一協調我國服務業的發展,改變目前我國服務業各自為政的局面。

其次,建立健全我國國際服務貿易管理體制,對我國國際服務貿易實施有效的宏觀管理、統一政策、協調一致對外,保證我國服務貿易的順利發展。1.確定服務業進出口政策的歸口管理和綜合協調部門,根據我國《對外貿易法》規定,由國務院授權,外經貿部成立國際貿易服務的歸口管理和綜合協調部門,其管理范疇應確定為對行業眾多、門類繁多的服務業領域規劃發展戰略,制定或參與制定服務貿易法律法規,對外協調與其他國家的關系并落實《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有關條款。2.建立我國國際服務貿易的宏觀管理和協調機制,理順中央與地方及各部門之間的關系,使各級管理部門職責明確,分工明確。服務業各有關行業行政管理部門主要側重于:統計和掌握國內服務貿易量的基本數據和服務貿易的市場狀況;外經貿部的職責則是:按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達成的國際協議,對開放的服務貿易市場進行監督管理,提出關稅減讓和關稅保護的行業方案,促進國內相關產業的發展,推動優勢產業走向國際市場等。

第三,根據GATS的有關規定,調整我國服務貿易相關政策

第四,加強服務貿易領域的立法工作

根據GATS的基本原則,結合我國服務業的實際制定出服務業各部門法規,并在此基礎上制定統一的服務貿易法律,特別注意充分利用GATS中的例外條款,從立法上對我國服務業給予應有的保護。

第五,我國服務業的發展現狀決定了我國服務業的對外開放不能一步到位,而只能分層次逐步開放。

首先,要清理整頓現有開放領域,掌握全國的對外開放全局。在此基礎上,堅持以我為主,分層次,逐步開放我國服務貿易市場,形成梯度開放局面,減小服務貿易開放帶來的沖擊。

其次,在各部門開放程度的層次安排上,根據各部門發展狀況及其發展特性,把開放層次分為禁止開放部門、有限制開放部門和鼓勵開放部門。具體而言,對于威脅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如出版、視聽服務)和國內禁止經營的有損國人健康的服務行業,不承擔對外開放的義務,禁止開放。對于金融、保險、電信、信息買粉絲等,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確有需要,國內市場化程度較低,我國自給能力又嚴重不足的部門,要嚴格限制開放程度和步驟并強化開放后的監控和管理。再次,在地區開放層次安排上,可以從沿海到內地梯度進行開放。沿海地區開放力度可稍大一些,一些服務部門的開放可先在沿海地區試點,若成功,再向內地擴展。

綜上所述,在國際服務貿易發展一浪高過一流的潮流中,我國基礎薄弱的服務貿易如何迎頭趕上,在服務貿易自由化趨勢的盛宴中分一杯羹,是當前我國服務貿易發展也是我國外貿發展必然面對的問題。筆者通過對我國服務貿易的現狀、成因、問題及對策的思考、探討,旨在說明開放是必然的,開放也是要講究策略的,唯有開放,也唯有有策略地開放我國的服務貿易市場,我國的服務業和服務貿易才能真正迅速而健康的發展,為我國經濟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TD></TR>

目前我國服務貿易的法律法規有哪些不足之處?請舉例說明,謝謝!急需!!~>.<~

在中國的經濟立法中,服務貿易立法相對而言是最薄弱的環節,在相當一部分領域,法律處于空白狀態。(注:見曹建明:《中國服務貿易立法與服務貿易市場開放》,《國際經濟法》論叢第1卷,第128頁,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與此相對應,我國服務貿易法律框架也處于雛形階段,其結構遠未定型,存在的問題也相對較多。具體地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我國缺乏一部統帥整個服務貿易的基本法律。我國的服務貿易大致分為國內和涉外二大部分,目前調整國內服務貿易的法律主要是行業性法律,以及跨行業的調整企業組織和交易行為的法律,缺乏具有統領全面的基本法,目前主要行使這一職能的是中國共產黨和政府的政策。調整涉外服務貿易的基本法律是《對外貿易法》,但該法不是一部專門規范我國國際服務貿易基本的法律。該法關于國際服務貿易的專章內容僅為5條,至多只能作為國際服務貿易的法律原則, 而尚不足以作為完整意義上的基本法律。

第二,有一些服務行業尚缺乏基本的行業性法律。如我國旅游行業1995年國際、國內總收入達2098億元,1996年達2487億元,但還沒有一部《旅游法》,而且很多省市也未制定旅游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致使旅游行業旅客投訴較多,問題層出不窮。又如我國目前在電信服務領域中消費者投訴較多,但缺乏一部行業的基本法(即《電信法》)規范行業的行為。

第三,現行服務行業普遍存在不少法律規范真空現象。主要表現為:(1)在有限的服務法律、法規中,對在華外國服務機構、 服務提供者的規定很少或者沒有,即使有一些規定,仍較原則、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注:見曹建明:《中國服務貿易立法與服務貿易市場開放》,《國際經濟法》論叢第1卷,第131頁,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2 )有相當一部分服務貿易領域的規范主要表現為各職能部門的規章和內部規范性文件,不僅立法層次較低,而且影響到法律的統一性和透明度;(注:見曹建明:《中國服務貿易立法與服務貿易市場開放》,《國際經濟法》論叢第1卷,第131頁,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4 )有一部分服務貿易領域缺乏有針對性的法律規范,而簡單地采用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規范;(5 )現行的服務貿易領域法律規范中存在缺乏可操作性現象。如我國的《證券法》等法律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著法律規定的盲區,如沒有相應的實施細則作補充,就會影響法律應有的可預見性、可資規范性的基本要求。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經濟體制改革的過渡期、中國國情特點、立法與實踐幾乎同步進行因而缺乏成熟的立法經驗和技巧等,都是造成立法難度的重要因素。

第四,對整個服務業的法律規范和保護有待加強。在整個我國法律體系中,服務業和服務貿易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處于相對滯后狀態。例如,在商品和貨物貿易方面,有《產品質量法》,而服務業至今沒有一部統一的服務質量法。《標準化法》也主要規定產品的標準。又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就明顯側重規定與商品有關的不正當競爭;1983年3月1日實施的《商標法》也只規定了商品商標,直到1993年2 月22日修訂后,才規定服務商標。再如,現行《刑法》第三章專節規定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而在服務業方面除規定金融犯罪之外,幾乎沒有獨立的保護服務業方面的刑事法律規定。刑法的第166 條(注:刑法第166條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規定。 該條第二項:“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和第三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的”,都規定只有涉及商品才能構成此罪。)規定也有厚此薄彼之嫌。可見,在保護整個服務業和服務貿易方面,無論是行政還是刑事方面法律都有待進一步加強之必要。

第五,現行法律與gats規范之間存在不少沖突。這種沖突在目前我國加入wto之間已顯露出來,一旦我國加入了wto,這一問題將更為凸現。例如,現行的外商投資企業法都是90年代以前制訂的,這些法律、行政法規主要調整從事工業及其基礎設施的外商企業,對服務性外商企業則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政策。隨著我國逐步開放服務業,逐步取消有關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商企業的規定已提到議事日程。又如在規范透明度方面,gats透明度原則要求國內服務貿易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命令以及其他的決定、規則和習慣做法,必須最遲在生效之前公布。而我國長期習慣于內部文件或者政策代替規范、公開、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客觀上影響了從事服務貿易者(尤其外國當事人)對有關規定的知情權。

此外,我國現行法律與法律之間銜接問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之間的矛盾與沖突問題,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與黨和政府政策之間關系等都有待于進一步的理順和完善。

區域貿易的定義是什么?并舉例說明。

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者不同關稅地區之間,為了消除成員間的各種貿易壁壘,規范彼此之間貿易合作關系而締結的國際條約。

應答時間:2022-01-13,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準。

什么是SDR貨幣?

SDR貨幣是指特別提款權(Special Drawing Right,SDR),亦稱“紙黃金”(Paper Gold),最早發行于1969年,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根據會員國認繳的份額分配的,可用于償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債務、彌補會員國政府之間國際收支逆差的一種賬面資產。

其價值目前由美元、歐元、人民幣、日元和英鎊組成的一籃子儲備貨幣決定。會員國在發生國際收支逆差時,可用它向基金組織指定的其他會員國換取外匯,以償付國際收支逆差或償還基金組織的貸款,還可與黃金、自由兌換貨幣一樣充當國際儲備。

因為它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原有的普通提款權以外的一種補充,所以稱為特別提款權。

最初發行時每一單位等于0.888克黃金,與當時的美元等值。發行特別提款權旨在補充黃金及可自由兌換貨幣以保持外匯市場的穩定。

2015年11月30日,國際貨幣基金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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