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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倉至倉是什么貿易術語(中國出口智利適用什么貿易術語)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30 13:47:13【】5人已围观

简介隨即轉讓到其手中。這樣看來,從起運港發貨人倉庫開始一直抵達目的港收貨人倉庫為止,整個過程中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風險,被保險人都能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建議:三種條件下“倉至倉”的風險防范在FOB、C

隨即轉讓到其手中。這樣看來,從起運港發貨人倉庫開始一直抵達目的港收貨人倉庫為止,整個過程中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風險,被保險人都能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 建議:三種條件下“倉至倉”的風險防范 在FOB、CFR條件下,賣方怎樣解決裝船前的風險呢?由于是買方投保,如果由于某些原因貨物遭拒收或拒付,賣方又該怎么辦呢?在CIF條件下,賣方投保是否完全是為了買方利益,該怎樣選擇投保的險種呢? 貨物裝船前,在FOB、CFR條件下,因是買方投保,賣方無法持有保險單;又由于買方投保時不具備可保利益,即沒有貨物所有權,因此無法將保單轉讓給賣方,所以賣方也無法成為保單收讓人。 所以,賣方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為此,在這種情況下,賣方一定要自行投保從倉庫至裝運港這一距離的“路運險”,來規避可能發生的風險。FOB和CFR條件下,由買方辦理保險,貨物裝上船后,風險責任也一并轉移給買方。 但如果由于某些原因,包括買方無力支付貨款、不可抗力或貨物與樣品不符等等,導致貨物收或拒付,此時賣方若采用出口轉內銷的種種方案的話,或在運輸途中受損,本已轉移的風險現在卻又轉回來了。像這樣由于買方意外據收貨物而產生的賣方對貨物的利害關系,海上叫做“或有利益”。 海上保險業對此開辦了一種賣方或有利益保險。主要就是針對采用FOB、CFR兩種價格術語而且又是采用托收付款方式時,作為出口商因沒有銀行信用保障,又無海運保險的保障。如果賣方在貨物裝船前投保此險,對于買方拒收且貨物遭受承保責任范圍內的風險,賣方可從保險人那里獲得賠償。當然為保險起見,CIF條件下也可投保此險。 在CIF條件下,賣方投保并不完全是代辦性質的,如本案,至少貨物裝船前這一段是為自己利益投保的。所以賣方必須根據自己產品的特點,投相應的保險,不可疏忽大意。實踐中,不論“倉至倉”條款是否完整,賣方都應做好裝船前的風險防范

我某公司按FOB貿易術語進口時,在國內投保了一切險,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起訖應為’倉至倉

樓上的沒有正確理解 倉至倉條款的含義。

“按FOB貿易術語進口時,在國內投保了一切險,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起訖應為’倉至倉”顯然是錯誤的。

解釋如下:

雖然一切險確實采用倉至倉原則,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類的裝運類術語,由買方負責投保。則風險劃分以裝運港越過船舷為界。

如果想向保險公司索賠,應滿足以下條件:

1、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2、是保單的合法持有者或受讓人。

換句話說,樓主提問的這個命題忽視了這種情況:如果貨物在從賣方倉庫到裝運港之間的地段發生了保險險種所承保的風險事故,保險買方投保的那個保險公司是拒賠的!!!

賣方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因為,雖然此時他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以風險劃分為界,越過船舷前賣方具有),但是賣方不是保單的被保險人或合法受讓人,所以保險公司會拒付。

如果買方向保險公司索賠,雖然買方是保單的合法持有者,但是出險時買方對貨物不具有保險利益,所以保險公司同樣會拒賠!!!

所以實際上FOB和CFR術語只能實現船至倉(或者像某些國內教材所說的稱之為“港至倉”),而不是倉至倉。

希望對你有用。

我國某公司按FOB貿易術語進口時,在國內投保一切險,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起訖應為“倉至倉”條款,對還是錯

按理說應該是港到港,保險公司給你倉到倉已經是給你優惠啦

中國出口智利適用什么貿易術語

、FOB、CFR、CIF三種貿易術語的比較

相同點:都屬于裝運合同,都是象征性交貨,即只要出口人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將符合要求的貨物裝上買方派來的(FOB)或自己安排的(CFR、CIF)船上,提交買方符合要求的貨運單據(CIF則包括保險單)便履行了合同的義務,風險都于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由賣方轉移到買方,都僅適用于海運和內河水運,都規定由賣方提供貨物和商業發票,將貨物交至并及時通知買方辦理出口手續,都規定由買方接受貨物、支付價款、辦理進口手續。

不同點:CFR和CIF下由賣方辦理運輸,FOB下由買方辦理;FOB、CFR下由買方辦理保險,而CIF下由賣方辦理保險; FOB后接裝運港名稱,而CFR、CIF接目的港名稱;CFR報價等于FOB價加上運費,而CIF價等于CFR加上保險費。

二、FOB、CFR、CIF在實際業務中的利弊分析

由于運輸費和保險費的承擔者不同,報價不同,對買賣雙方所帶來的貿易風險以及產品出口成本也會不同。

(一)風險因素

風險因素又可從以下方面進行分析

1、 履行合同風險

按照有關國際慣例和法律的規定,合同一旦合法有效成立,買賣雙方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但是由于某些原因如市場供求發生變化、價格下跌、買方的支付能力或進口許可證等問題使得合同難以履行或者即使買方收到L/C后,由于L/C條款不符,買方不同意改證,FOB術語下買方不及時租船訂艙等原因使賣方無法按合同規定交貨,雖然賣方可根據合同的有關索賠條款通過仲裁或者訴訟方式向買方索賠,維護賣方利益。

但是在實際業務中,由于買賣雙方所處于不同的國家,其法律制度、公民法律意識都存在差異,即使仲裁庭做出了合理的仲裁或者法院做出了合理的判決,有時也難以有效執行,而且解決違約爭端要花費人力、物力、財力,一旦賣方得不到賠償,則損失更大。在通常情況下,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是在賣方收到買方開出L/C后的30天以上,有些特殊商品(如大型成套設備、飛機、船只等)要收到買方L/C幾個月后甚至幾年后賣方才交貨裝運。在此期間如若所訂產品市場價格大幅度下跌(特別是一些敏感性商品和季節性商品)。

在FOB術語下,買方為其利益著想,即使賣方已將貨物備妥裝運港,往往以訂不到合適的船為借口進行拖延,有的甚至不予理睬,導致賣方不能在L/C規定的裝運期內將貨物裝船,取得單據進行議付,使得L/C過期失效,而賣方除了將貨物貶值和不能及時賣出的損失外,還要增加裝運港的倉儲費損失,尤其是鮮活和季節性商品損失就更為慘重。

而在CFR、CIF術語下賣方在貨物的裝運方面掌握主動權,不受買方的制約,不管產品市場價格如何下跌只要賣方在L/C規定的期限內把貨物裝船取得響應的單據,就可避免這種風險。

2、船貨風險

由于CFR和CIF是由賣方辦理運輸的,因此,賣方可根據自己的備貨情況,靈活選擇多家及時的進行裝運,船貨銜接的風險要小得多,并且還可以節省碼頭的倉儲費用,縮短收匯時間。而在FOB條件下,船貨銜接的問題就比較突出,因為由買方租船定倉后,賣方才能夠裝船,裝船日期的選擇就小得多,如果賣方不能在L/C規定的裝運期裝船,賣方就不能交單議付,即使賣方考慮到裝船日期的影響,提前備貨在裝運港,等待買方船只裝貨,這樣還會增加賣方在港口的倉儲費。

3、買方與船運公司合伙欺騙

FOB術語下,船公司或船代一般由買方指定,賣方對于這些船公司或船代的資信情況通常難以調查清楚,即使調查清楚也需花費額外的財力、人力,加之某個工作環節中的疏忽,難免會給一些不法外商可乘之機與船方串通一氣,合伙詐騙賣方貨物。

CFR、CIF術語下,賣方一般會找自己熟悉的資信好的船公司裝運貨物,這樣不至于落到款貨兩空的境地境地。因此,在當前海事欺詐案逐年增多的情況下,出口采用CFR或CIF成交較FOB安全。

4、“倉至倉”條款

“倉至倉”條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是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即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不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它儲存處所為止。

CIF術語下,賣方是在貨物運離出口地倉庫之前,就已辦好了保險手續,因此“倉至倉”完全能實現。而CFR、FOB術語下,買方只在貨物裝上船之后,開船之前才辦理保險,從出口地倉庫起到裝入船艙為止這一段沒有得到保險,所以“倉至倉”不能完全實現,只能是“港至倉”。因此,賣方在FOB、CFR術語下存在漏保的盲區,在貨物越過船舷之前的風險必須由賣方自行負擔。

一般情況下,賣方如欲得到可靠保障,還必須自行投保陸上運輸貨物保險,其保險責任起訖時間可確定為自貨物運離保單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直至貨物裝上船為止,這樣一來就與買方的保險銜接起來了,若貨物在陸上運輸中或在等待裝船中發生損失,賣方可直接向保險人索賠,保障自己在裝船前的利益不受損害。

5、索賠權利

在買方投保的術語下,買方是以保險合同當事人的身份提賠的;而在賣方投保術語下,買方是以保險合同受讓人身份提賠本的,因此,賣方須在保險單背面背書后才能將提賠的權利轉移給買方。CIF術語下,不管損失發生在哪一運輸段,只要在承保險別之內,都能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因享受的是“倉至倉”條款。但FOB、CFR術語下,只有當損失是發生在貨物越過船舷之后時,才能得到賠償,而當損失發生在貨物越過船舷之前時,盡管買方是保險合同當事人,但由于損失不在承保險別之內,因而保險公司可以不予理賠。

(二)、運保費用

FOB、CFR、CIF由于構成成分不同,對外報價也不同,在當前國際市場競爭激烈的情況下,我國出口企業大多竟相較價,而且伴隨著我國加入WTO,外貿壟斷體制被打破,實現國內國外貿易一體化后,越來越多的企業從事出口貿易,相互之間的價格競爭力也將更加白熱化,因此,許多企業有時因微小價差就可能影響對外成交,為了降低企業的出口成本,擴大出口,出口企業不得不精打細算,降低運保費已越來越受到出口企業的重視。一般來說,西方發達國家的船公司和保險公司由于歷史悠久,規模大,實力強,信譽好收費相對較低一些,尤其是近來西方發達國家綜合物流體系的快速發展,使得運輸效率提高,時間縮短,貨損貨差損失降低,從而降低運輸成本。因此,采用FOB術語有一定的優勢,CFR次之,CIF略差一些,這也是為何我國FOB出口貨物的規模擴大的原因之一。不過,隨著我國運輸業和保險業的快速發展,這種優勢也會慢慢消弱。

(三)、抓住貿易機會

從中國買貨時間長,且量大的國外客戶大都愿意采用FOB術語成交或者CFR術語成交指定船公司運貨。其主要原因之一是買方可規避提單欺詐風險和防止賣方倒簽提單;二是買方選擇服務質量好的船公司特別是綜合物流承運人裝運,可方便快捷地實現港到門的優質服務;三是向船公司或保險公司索賠方便快捷等。另外,對部分“協議中國家”的出口,為了擴大貿易,我們也適當的考慮采用FOB、CFR術語,因為這些國家(主要是發展中國家)用法令、條例、協議等方式規定,凡是本國進口的貨物,都要在他們自己的國家辦理保險,。他們這樣做為的是扶持、發展其本國的保險業。我們應尊重這些國家的規定,對這些國家的出口貨物,要讓外商自己去投保,而不能按CIF條件成交。因此,如果我們過分強調貿易風險的防范就不使用FOB、CFR術語,這樣就會失去許多貿易機會。任何貿易都會有風險,關鍵是如何正確把握,真正做到膽大心細。這樣既可防范風險,又可多捕捉一些貿易機會。

根據以上的分析,我國出口企業可根據風險因素、運保費用、抓住貿易機會等方面來考慮,從避免或減少貿易風險的角度來看,賣方采用CIF術語對外成交較為安全,CFR次之,FOB風險要相對大一些,而從當前實際出口業務中運保費以及獲取貿易機會的因素考慮,賣方采用FOB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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