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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企業貿易外匯收支須經外匯局逐筆登記(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現在還需要逐筆核銷嗎?)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6 10:45:44【】9人已围观

简介印“結匯/購匯通知單”,作為會計憑證留存備查。第三十七條外匯局負責對轄內銀行業務操作的規范性、業務數據錄入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等進行考核和檢查。附則第三十八條個人委托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年度總額內的購匯、結

印“結匯/購匯通知單”,作為會計憑證留存備查。

第三十七條 外匯局負責對轄內銀行業務操作的規范性、業務數據錄入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等進行考核和檢查。 附 則

第三十八條個人委托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年度總額內的購匯、結匯,應分別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托人的授權書、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其他情況代辦的,除需提供雙方有效身份證件、授權書外,還應提供本細則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直系親屬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指能證明直系親屬關系的戶口簿、結婚證或街道辦事處等政府基層組織或公安部門、公證部門出具的有效親屬關系證明。

第三十九條 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外匯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對銀行和個人應分別處以人民幣3萬元和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2007年 2月1日起施行。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的第六章 分類管理

第三十八條 外匯局根據現場核查結果,結合企業遵守外匯管理規定等情況,將企業分成A、B、C三類。

第三十九條 核查期內企業遵守外匯管理相關規定,且貿易外匯收支經外匯局非現場或現場核查情況正常的,可被列為A類企業。

第四十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外匯局可將其列為B類企業:

(一)存在本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情況之一且經現場核查企業無合理解釋;

(二)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三)未按規定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

(四)外匯局實施現場核查時,未按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外匯局報告或提供資料;

(五)應國家相關主管部門要求實施聯合監管的;

(六)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外匯局可將其列為C類企業:

(一)最近12個月內因嚴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受到外匯局處罰或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二)阻撓或拒不接受外匯局現場核查,或向外匯局提供虛假資料;

(三)B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屆滿經外匯局綜合評估,相關情況仍符合列入B類企業標準;

(四)因存在與外匯管理相關的嚴重違規行為被國家相關主管部門處罰;

(五)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二條 外匯局在確定B類企業和C類企業前,將《分類結論告知書》(見附5)通知相關企業。如有異議,企業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提交書面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申述。

企業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異議的,外匯局應當對其分類情況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情況確定其分類結果。

第四十三條 外匯局向金融機構發布企業分類信息,并可將企業分類信息向相關管理部門通報,必要時可向社會公開披露。

第四十四條 B、C類企業的分類監管有效期為一年。

第四十五條 B、C類企業分類監管有效期屆滿時,外匯局應當對其在監管有效期內遵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根據其資金流與貨物流偏離的程度、變化以及是否發生違規行為等調整分類結果。

外匯局在日常管理中發現企業存在本細則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行為的,可隨時降低其分類等級,將A類企業列入B類或C類,或將B類企業列入C類。

第四十六條 B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于以匯款方式結算的(預付貨款、預收貨款除外),金融機構應當審核相應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出口合同;對于以信用證、托收方式結算的,除按國際結算慣例審核有關商業單據外,還應當審核相應的進、出口合同;對于以預付貨款、預收貨款結算的,應當審核進、出口合同和發票。

(二)金融機構應當對其貿易外匯收支進行電子數據核查;超過可收、付匯額度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應當憑《登記表》辦理;

(三)對于預收貨款、預付貨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業須按照本細則規定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信息;

(四)企業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業務、不得簽訂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匯條款的出口合同;

(五)其他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按照本細則第二章有關規定辦理;

(六)外匯局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四十七條 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逐筆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

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時,對于企業以匯款方式結算的(預付貨款、預收貨款除外),審核相應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出口合同;以信用證、托收方式結算的,審核進、出口合同和發票;以預付、預收貨款方式結算的,審核進、出口合同和發票;對于單筆預付貨款金額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還須審核經金融機構核對密押的外方金融機構出具的預付貨款保函;

(二)對于預收貨款、預付貨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業須按本細則規定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信息;

(三)企業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遠期信用證(含展期)業務;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業務;不得簽訂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匯條款的出口合同;

(四)企業不得辦理轉口貿易外匯收支;

(五)企業為跨國集團集中收付匯成員公司的,該企業不得繼續辦理集中收付匯業務;企業為跨國集團集中收付匯主辦企業的,停止整個集團的集中收付匯業務;

(六)外匯局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四十八條 已開辦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業務的企業被列為B類的,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企業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賬戶,不得使用境外賬戶對外支付。外匯局可要求其調回境外賬戶余額。

被列為C類的,企業應當于列入之日起30日內關閉境外賬戶并調回境外賬戶余額。

外匯核銷是哪個部門去做 請問公司里進口業務的外匯核銷應該由哪部門去做,是財務部嗎

迄今為止,我國的外匯管理模式主要是直接監管與通過銀行間接監管企業相結合,同時考慮到外商投資企業和國有企業、外資銀行和國有銀行在經營目標、經營理念、經營機制和管理模式等方面的不同,采取區別管理的原則。這一管理框架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滿足了我國對外開放的要求,同時,經常項目下的可兌換也基本滿足了中小外向型民營企業發展初 期的需要。

但是,如果將對內開放與對外開放平等對待以及從適應大型外向型民營企業資本運營的標準判斷,近年來民營經濟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貢獻與其得到的經濟地位和享受的外匯管理政策服務很不相稱。

現行外匯管理束縛民企發展

外匯管理著重對匯兌環節的管理。目前,民營企業大多是中小型企業,仍處于資本積累的成長期,外匯管理制度尚未對整個民營經濟發展構成阻礙性的影響。但是在某些方面,尤其是對外向型民營企業,現行外匯管理政策和手段的確對其產生了一定程度的影響,而且隨著民營經濟的快速發展,這些影響將會繼續加大。

基于對國有企業、外資企業區別管理的外匯管理政策,使外向型民營企業難以在公平的環境下充分發展

從附表的對比可看出,在貿易項目外匯管理方面,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待遇基本一致;但在非貿易、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方面,民營企業還難以充分享受國民待遇;即使在某些方面享受了國民待遇,也會因外商投資企業存在超國民待遇而相對成為“弱勢群體”。

以貿易進出口核銷管理為例,民營企業、國有企業與外商投資企業區別最大、反映最強烈的是在進料加工貿易核銷方面。符合一定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抵扣核銷,而大部分國內企業包括民營企業則必須“全收全支”,不能抵扣核銷,加大了它們的經營成本。

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方面,對民營企業與外資企業的管理差別更明顯。主要體現在:

1.外債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外債不需事前批準,只需事后到外匯局登記備案。而境內中資企業舉借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則需事前經國家發改委批準和申請指標;舉借短期國際商業貸款,也需事先取得外匯局的短貸指標。對民營企業來說,納入國家外債計劃和獲得外匯局的短貸指標并非易事,故實為拒之門外。即使獲得了短貸指標,但其使用范圍局限于1年期內的流動資金,仍不能滿足民營企業外匯貸款結匯成人民幣用于擴大規模時買設備、建廠房等固定資產投資所需。

2.對外擔保管理從準入條件看,中、外資企業沒有差別,只是將境內外資金融機構排除在管理范圍之外。但與借用外債一樣,民營企業對外擔保要獲得外匯局批準的可能性很小,而外商獨資企業則不僅可以自行提供對外擔保,且無需外匯局的逐筆批準。

3.發行外幣債券中資企業在境外發行短期外幣債券需占用短期對外借款余額控制指標,發行中長期債券要占用中長期利用外資計劃指標。但因民營企業難以達到該業務審批部門設立的條件,基本上無法納入指標申請范圍。而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以外的外幣債券卻不受計劃指標管理。

部分外匯管理政策未盡明確,民營企業涉外活動只能卻步或繞道而行

部分現行外匯管理法規未能兼顧到民營企業發展的需要,相關具體條款對民營企業的涉外經營活動和管理也沒有作出明確的指引,這對民營企業的對外發展造成了一定的影響,甚至可以說迫使其繞道違規經營。突出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1.非貿易外匯管理

由于民營企業沒有行業主管部門,也不屬于預算內或預算外單位,故其在出國用匯、境外參展、境外設立代表處或辦事機構等方面的合理用匯相當不便。在出國用匯方面,民營企業既不能像預算內或預算外單位那樣按因公出國獲批準供匯,也不能像外商投資企業那樣可以參照某些標準從其外匯賬戶中支出,其用匯往往只能通過因私旅游或外匯黑市途徑解決。在境外舉辦展覽費用方面,由于審批材料之一為因公出國任務批件,除參加政府部門的組團外,民營企業實際被排除在外。于是,民營企業往往通過截留外匯、地下錢莊等非法渠道滿足其合理用匯需求。

2.境外融資管理

廣東很多民營企業或多或少存在海外關系,當從國內銀行融資碰到困難時,往往希望從境外企業或親朋戚友處融資,但根據《外債管理暫行辦法》,目前對此類問題還沒有相關規定。一些企業在不能合法從境外融資的情況下,有可能通過非貿易途徑如個人僑匯方式獲得。如2002年轄內某銀行收到一筆金額達1100萬港元的境外私人匯款,經查,是某民營房地產公司從境外籌集的建設工程款。這種資本項目收入混入經常項目收入的做法,一方面影響了國際收支申報的準確性,增加了跨境資金流動監測的難度,另一方面也削弱了資本項目管理的效力。

3.境外投資管理

現行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是1989年出臺的,當時的經濟基礎決定了在制定該辦法時,只著眼于國有企業,而沒有將民營企業“走出去”考慮進去。事實上,這些年大部分外向型民營企業在境外均設有公司或辦事處,其中大部分企業未經外匯局和其它管理部門的審核。這不僅使有關部門因無法掌握其經營狀況并給予指導和監管而形成管理真空,而且企業為籌集境外投資資金,往往通過境外截留,或在黑市購買外匯,無疑助長了企業逃套匯的違規行為和黑市交易。

以涉外活動上游管理部門的審核為前提的外匯管理法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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