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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健康聊城買粉絲健康檔案(2021年山東聊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公辦小學入學政策已公布)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7 02:20:23【】0人已围观

简介止攜帶犬只進入。禁止攜帶犬只進入的區域,應當設置明顯的禁入標識。盲人攜帶導盲犬或者肢體重度殘疾人攜帶扶助犬的,不受第一款規定限制。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遛犬場所。第二十五條重點管理區內,

止攜帶犬只進入。

禁止攜帶犬只進入的區域,應當設置明顯的禁入標識。

盲人攜帶導盲犬或者肢體重度殘疾人攜帶扶助犬的,不受第一款規定限制。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遛犬場所。

第二十五條 重點管理區內,攜帶犬只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佩戴犬只標識牌;

(二)將犬只裝入犬籠、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不長于一點五米的犬繩(鏈)牽領;

(三)主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兒童及其他行人;

(四)在樓道、電梯及其他擁擠場合懷抱犬只或者為犬只佩戴嘴套;

(五)乘坐出租汽車時,應當征得駕駛人同意,并懷抱犬只或者為犬只佩戴嘴套;

(六)攜帶清理工具,即時清理犬只糞便;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應當立即制止,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鼓勵養犬人投保犬只責任保險。

第二十七條 養犬人或者犬只經營、診療機構發現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應當立即采取隔離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農業農村部門,由農業農村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處置。對患有狂犬病的犬只,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并配合捕殺,送交有資質的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

發生狂犬病疫情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疫情劃定疫點、疫區,并依法采取緊急防治措施,養犬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 犬只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養犬人應當及時送交有資質的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

無主犬尸應當送交有資質的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市、縣(市、區)建成區以內的無主犬尸,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或者縣(市、區)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部門組織收集;市、縣(市、區)建成區以外的無主犬尸,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收集。

第四章 犬只收容、認領與領養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應當設立犬只收容救助場所。犬只收容救助場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設立。犬只收容救助場所收容救助下列犬只:

(一)流浪犬只;

(二)走失犬只;

(三)送交的犬只;

(四)違反本條例規定被沒收的犬只。

犬只收容救助場所應當對收容救助的犬只建立信息檔案。對有登記信息的走失犬只,應當自被收容之日起三日內通知養犬人認領;無法通知或者未登記的,應當在三日內發布招領公告。招領公告應當載明犬只認領期限、地點。養犬人領回犬只的,應當承擔犬只在收容救助場所期間產生的費用。

第三十條 犬只收容救助場所應當對收容救助的犬只采取免疫和必要的醫療措施,建立犬只信息查詢平臺供公眾免費查詢。

第三十一條 收容救助的下列健康犬只,可以由符合養犬條件的個人或者單位領養:

(一)流浪犬只;

(二)送交的犬只;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被沒收的犬只;

(四)超過期限無人認領的走失犬只。

收容救助的流浪犬只、送交的犬只、沒收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六十日內無人領養的,或者超過期限無人認領的走失犬只自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無人領養的,由犬只收容救助場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組織對流浪犬只進行捕捉,并送至犬只收容救助場所。

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或者發現有威脅人身安全的狂犬、正在傷人的犬只,應當立即捕殺。

第三十三條 鼓勵養犬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依法參與犬只救助活動。

第五章 犬只經營管理

第三十四條 從事犬只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和經營條件,依法辦理相關許可、登記、證明,并接受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從事犬只診療活動,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審批部門發放的動物診療許可證,診療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資格。

運送犬只途經重點管理區的,應當將犬只裝入犬籠。

第三十五條 從事犬只寄養、托管、訓練、診療、美容、展覽、表演等活動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制止犬只擾民。

犬只經營場所,應當設立獨立出入口,不得與其他用戶共用通道。

禁止在住宅小區或者占用道路、橋梁、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從事犬只經營活動。

第三十六條 犬只交易應當具備有效的狂犬病免疫、檢疫合格證明和電子芯片植入的證明。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衛生防疫達標、不擾民和方便交易的原則合理選址,設立犬只交易場所。

犬只交易場所應當實行定期消毒或者區域輪休消毒制度。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一)不按規定辦理犬只信息登記的,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仍不登記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沒收犬只;

(二)不按規定簽注、變更、注銷、補辦犬只信息登記證或者未按規定補辦犬只標識牌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只的,沒收犬只,并對個人每只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每只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飼養犬只超過限養數量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超養犬只,每超養一只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重點管理區內單位飼養犬只未圈養或者拴養的,責令改正,每只處五百元罰款;一般管理區內飼養烈性犬、大型犬未圈養或者拴養的,責令改正,每只處二百元罰款;

(六)虐待、遺棄犬只的,責令改正,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七)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八)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九)放任犬只傷害他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十)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十一)組織、參與利用犬只進行賭博性質活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十二)偽造、變造或買賣養犬管理相關證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有前款第(九)至第(十二)項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占用住宅小區的綠地、樓道、房頂等公用區域飼養犬只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只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放任犬只自行出戶的,處二百元罰款;

(三)攜帶犬只進入犬只禁入區域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只處二百元罰款;

(四)在重點管理區違反即時清理犬只糞便等攜帶犬只出戶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五)運送犬只途經重點管理區未裝入犬籠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六)在住宅小區或者占用橋梁、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的,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占用道路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關于占道經營的規定予以處罰。

城市管理部門在查處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時,需要公安、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配合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需要捕捉犬只的,移交公安機關實施。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農村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山東省動物防疫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飼養犬只不按規定免疫的;

(二)養犬人或者犬只經營、診療機構發現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未立即采取隔離控制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的;

(三)犬只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養犬人未及時送至有資質的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不按規定植入電子芯片、電子芯片損毀或者滅失未重新植入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每只處二百元罰款;拒不植入的,沒收犬只。

第四十一條 有關部門對養犬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錄入養犬信息管理系統,實行信息共享。

養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一年內累計受到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只,五年內不予辦理犬只信息登記。

第四十二條 查處養犬違法行為時,各職能部門可以單獨執法,也可以聯合執法。單獨執法時,發現還存在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本部門處理完畢后應當及時移交相關職能部門處理。

聯合執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四十三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前在重點管理區內已飼養的烈性犬和大型犬,養犬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妥善處置。

本條例施行前重點管理區內已有飼養犬只超出限養數量、養犬人又愿意繼續飼養的,養犬人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犬只信息登記,可以繼續飼養,并由公安機關予以公示。超數量飼養的犬只死亡、失蹤或者轉讓他人、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場所后,不得再增加飼養犬只數量。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所稱的戶,是以住所為單位,每處住所為一戶。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的三日、五日、十日為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二、聊城養犬證辦理流程和材料

一、重點管理區內,一戶一犬(非烈性犬)。

1、申請人身份證(本市戶籍人口、年滿18周歲且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本市居住證。

2、有效的獨戶住所證件。包括:“房產證(不動產證)、購房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和房主同意飼養的書面說明。

3、單位辦證須需提供單位主體資格證明、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件;養犬用途說明;看管犬只人員的身份證件;養犬管理制度,專門場所、安全圈養設施等(拍照上傳)。

4、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

5、寵物的三張拍攝照片分別是正面照、左側照、右側照。

二、一般管理區內,養犬人持有效證件和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辦理養犬登記手續。

三、養犬登記為一次性登記。 養犬人應當在取得免疫證后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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