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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前資本主義時期的貿易主要是指(什么是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的國際貿易)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8 18:04:28【】6人已围观

简介服役120天,并須連家帶小遷至工場所在地,雖官府按月補助糧、鹽,但在自營期間,維持生活還是很艱難。輪班匠每三年服役90天,“從服役時間看,只有住坐匠的四分之一,但他們須奔波往返,荒廢時日,對自營事業沖

服役120天,并須連家帶小遷至工場所在地,雖官府按月補助糧、鹽,但在自營期間,維持生活還是很艱難。輪班匠每三年服役90天,“從服役時間看,只有住坐匠的四分之一,但他們須奔波往返,荒廢時日,對自營事業沖擊極大。又他們完全是無償勞動,往來須自籌旅費,在服役期間也不給報酬,要自帶薪糧。往往兩年的自營,只是彌補當班年的虧空。實際上,它比住坐制度,擾民害民更甚,而工匠的失班、逃亡,也更為劇烈。”⒁尤其是在籍工匠幾乎沒有什么人身自由,世代沿襲處于工奴一般的悲慘境地。明朝中葉以后,雖逐步改為征銀代役,但始終是廣大手工業勞動者的一項額外負擔。時值明朝末年,景德鎮民窯工匠仍必須列入班匠役、編役或雇役.為官窯勞作.其中編役與班匠役幾乎沒有什么區別,“無分毫雇值”。⒂

再次,是對所有商家的“市籍”制度,亦即至官府完成登記手續,以取得營業的合法許可,即所謂“占市籍”。然而一旦“占籍”,就要承擔各種繁重的稅收和差役。各種商稅,其名目之繁多,稅率之

加重,令人瞠目。如“榷取之課始不過四千兩,漸增為一萬、二萬,而(正德時)及三萬七千有奇。”⒃尤其是為官府承擔“當行”這種差役,“鋪行之役,不論軍民,但賣物則當行。大者如科舉之供應,與給王選妃之大禮。而各衙門所需之物,如光祿之供辦,國學之祭祀,戶部之草料,無不供役焉。”⒄名義上是負責承買官府所需的商品,而官府往往拖延付款.折勒物價,甚至不付款項,逐漸成為套在工商業者身上的沉重枷鎖。所以,一般沒有背景之商家,“占籍未及數年,富者必貧,貧者必轉徙。”⒅

許多學者認為,清代“雇工人”之外,大多數都是“無主仆名分”的自由雇工,而這平等的雇傭關系即所謂資本主義的萌芽。其實在“雇工人”法律關系的籠罩之中,在君主專制官僚政體的統治之下,清代的一般雇工同樣談不上有什么“自由”、“平等”的權利。雍正九年(1731年)朝廷“令江南蘇州踹坊,設立坊總甲長。南北商販青藍布匹,俱于蘇郡染造,踹坊不下萬有余人。時浙江總督李衛節制江南,因陳地方營制事宜,言此等踹匠系單身烏合,防范宜嚴,請照保甲之法,設立甲長,與原設坊總,互相稽查,部議從之。”⒆官府用保甲法對工商業者實行嚴密的人身控制和監督(后面還有鐵冶業實例)。

總之,對明清工商業者而言,尤其在西歐城市市民所享有權利的比較之下,其依然處于一系列封建束縛之中,要負擔沉重的苛稅與差役,人身受一定程度的控制,不存在有關法律的保障,實際上就連罷工歇業的權利都沒有。如清雍正年間,蘇州府長洲縣一些絲織業工匠“叫歇”,對業主提出增加工資諸要求。官府出面彈壓.“勒石永禁”謂:“嗣后如有不法棍徒膽敢挾眾叫歇,希圖從中索詐者,許地鄰機戶人等即時扭稟地方官審明,應比照把行市律究處,再枷號一個月示儆。”⒇很清楚,對其冠以“自由”之詞。實際上是名不副實的。

工商業者的社會地位一直受到專制政府的歧視,而明清法律同樣沒有明確過工商業者有“平等”、“自由”的權利,當時的專制制度也不可能給予民眾這些權利,而統治當局可任意進行為所欲為的奴役,還有明朝萬歷年間種種駭人聽聞的礦稅掠奪等等。這與西歐中世紀城市法律明確保護市民的人身自由、工商經營諸權利是絕然不同的,兩者的社會法律地位存在著本質的差異。

明清城鎮不存在資本主義萌芽——與西歐中世紀城市的比較研究 來自: 免費論文網 二、城市政治制度與市民斗爭

城市一般市民,尤其是工商業者不僅要有法律上平等自由的身份和權利,而且要取得實實在在的參政權,就是說,城市政權只有在不斷向民主共和制的道路上邁進,這樣工商業者才能真正把握自己的命運,以發展自由的商品經濟。

西歐中世紀城市從封建主那里取得獨立自治權的程度各不相同,其統治政體也差異較大,不過大都已產生在選舉基礎上的地方行政官員體系和議會機構。“在意大利北部和中部、法蘭西南部和北部以及低地國家,早在十二世紀,在德意志的萊茵河與多瑙河各地,從十三世紀起,都出現有共和國、半獨立的國家、自治團體、執政官制城市、自由市鎮,它們都獲得了較大的權力。這些城市自治團體,通過一般的議會、代表機構、上議院、大小議會、長老法庭,和他們選舉出來的縣知事、市長、郡長議員和長老管理它們自己。它們形成了集體的權力。”[21]所以,盡管可以說城市也是當時封建割據勢力中的一員,但就其政治制度的內核而言,它已開始與封建領主分道揚鑣。

當然,在中世紀城市建立前期,其統治權力常常被帶有一定封建性質的城市貴族所把持。盡管他們為城市的獨立自治以及有關城市建設有所貢獻,但越來越邁向專制統治,“他們竊取了議會、長官職位與法庭的控制權,并且總是要把市政官職變成世襲的封地。”[22]以至壓迫一般的工商市民,“他們不僅力圖從公共生活中排斥這些小人物,并且還利用他們攫得的權力,去使工人階級屈服于自己。他們禁止工匠們結社,不許他們聯合罷工,違者放逐或處死。”[23]貴族的獨裁終于激怒了市民群眾,他們開始組織起自己的團體,選出領導人和草擬有關章程,開始進行反抗斗爭。“所以,從十三世紀起,一種常常具有革命性質的民主運動,開始以日趨劇烈的程度在公會中出現。它的目的是要摧毀貴族階級或行會在政治上的壟斷,而它的方案就是取得市政權力的一部分,或者壟斷全部市政權力。”[24]

經過數十年的英勇斗爭,在貴族乃至國王的殘酷鎮壓下,市民沒有屈服,反而更加堅強,直至采用激烈的暴力手段,最后取得一定程度的勝利。

“在法蘭西,如同在西班牙和英格蘭一樣,皇室權力……它對平民階級給予保證,以發展結盟行會來支持他們的奢望,并且(如在亞眠)讓他們參加市議會和擔任市政長官。”“在低地國家。貴族階級的壟斷被取消了,同業公會的代表和領袖可以進入議會和擔任長官職位。他們制止了行會濫用的特權,并宣布了貿易自由。它們取得了經濟管理的充分權力。”[25]當然,其中各國和各城市情況并不劃一,但這一發展勢頭卻是無可懷疑的日益趨向一致。

下面我們來看幾個具體的例子。意大利佛羅倫薩的政府,由一個執政團包括六至八名執政官組成,負責政府的日常事務,行使最高管理職能。其執政官是從城市七個最大的行會如制衣行會、呢絨銷售商會、絲綢商、銀行家、法官、公證人、醫生等協會所決定的名單中挑選出來的,往往采取輪流執政的辦法,每人執政期只有兩個月。一些小的行會如工匠和小作坊主行會,后來也有了參政權。1293年起,佛羅倫薩實行了限制貴族的政策,官員只從行會中產生,貴族不能充任執政官在整個文藝復興時期,佛羅倫薩人民在法律原則上可以通過舉行公民大會來改變政府結構。再看威尼斯的政府,其最高官員稱為道奇,是由男性公民選舉產生的終身執政官。一個由六位大臣組成的小會議,負責處理、協調有關事務,并有一個十二人組成的內閣,由議會選舉產生。議會有三百人,是最有權力的立法、行政機構,議員負責制訂法律,指導財政、外交等事務。威尼斯也保留有公民大會的形式,其可以選舉產生政府官員,而一半議員就是由各部門官員組成,另一半議員是在一定范圍中選舉產生,威尼斯還有一個十人會議,由議員組成,負責監督憲章的執行和懲治內部的腐敗。[26]從中可見,城市市民與工商業者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參政議政,從而把握著自己的命運。

中國明、清社會的城市市民,在君主專制的殘暴統治下,也時有反抗斗爭,一般形式有歇業罷市、群起鬧事、武裝私營、沿海為寇等。如清代山西潞安府的絲織業,順治十七年(]660年),由于官衙差役織造,且時無償取用,而朝廷派造額又高,織工苦不堪言,遂“焚燒綢機,辭行碎碑,痛哭逃奔。”[27].有的還出現“抄打包頭”、“倡聚抄搶”等激烈場面。很多時候有所謂:“寇與商同是人,市通則寇轉為商,市禁則商轉為寇。始之禁禁商,后之禁禁寇,禁愈嚴而寇愈盛。”[28]引人注目的是明朝后期萬歷年間,在朝廷所派礦監稅使的殘暴壓榨和瘋狂掠奪之下,許多城鎮都發生了頗有聲勢和規模的“民變”,《明史》中有關太監的傳記和《神宗實錄》中都有詳盡記載。

萬歷末年,全國重要城鎮連續爆發“民變”,其規模都相當可觀,一些城鎮運動高潮時達數萬、數十萬之眾,甚至一些官僚士大夫也參與其中,市民斗爭的激烈程度可謂史無前例。然而如此聲勢浩大的一場市民運動,其斗爭目標僅僅只局限于少數太監使臣和貪官污吏,并不觸及“封建”統治的根基;斗爭方式主要為鼓噪、毆擊、焚毀諸示威式的城市騷動,運動零星分散,互相沒有聯系,更談不上聯合,處于一種不滿經濟掠奪而自發反抗的狀態。結果朝廷撤換了一些地方的礦監稅使,斗爭即告平息;在朝廷追究責任之際,一些稍有首領嫌疑之人便詣官府自首,以示不敢與王法相抗而被殺害.其自主意識與抗爭能力的局限,與其原生的鄉族社會結構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比較西歐城市成熟的市民運動所取得的成果,其既缺乏明確具體的斗爭綱領,更沒有切實可行的政治目標,表現出相當原始和幼稚之狀況。

在西歐市民運動中,行會組織更發揮了它極其重要的作用。從組織武裝斗爭取得城市自治,到控制城市議會進行市政管理,它的規章一般還具有法律性質。“商業和工業階級所組成的自由同業公會和結盟行會,……它們教導勞動群眾懂得了團結一致和紀律,怎樣在自由選出的領導人的指導之下,和在它們自行起草并經都市團體修改的法令與規章之下進行活動。”“在斗爭中,貴族階級最后被迫把城市的統治讓于行會。”[29]它不允許其成員有不均等的生產條件,禁止來自外部和起自內部的各種競爭,對勞動時間、產品規格和數量、商品價格、幫工和學徒的人數,都有嚴格的規定和限制,在前期為穩定城市經濟運作起了相當的作用,到后期卻在一定程度上束縛了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們這里主要指出的是,行會在幫助工商業者如何通過斗爭,最后執掌市政權力,從而把握自己的命運方面,做出了無可替代的貢獻。

然而中國古代工商業者的行會組織基本不見有上述一系列政治方面的職能。拙作(宋代城鎮工商階層述論)指出:宋代的工商行會,它不是工商業者為維護自身的權益,在與封建勢力的斗爭中自發組織起來的團體,而是官府為了便于對工商業者進行科索、派役乃至掠奪,強制工商業者參加,主要為官府服務的組織形式。[30]明代承元遺制,厲行戶籍制度,商人的行業組織便于其中:“鋪行之起,不知所始,蓋鋪居之民,各行不同,因以名之。國初悉城內外居民,因其里巷多少,編為排甲,而以其所業所貨注之籍。遇各衙門有大典禮,則按籍給值使役,而互易之,其名曰行戶。或一排之中,或一行之物,總以一人答應,歲終踐更,其名日當行。”[31]說明該鋪行組織也是官府從戶籍制度中派生出來的,目的是為了向官府提供科索和征調差役,所以在萬歷年間的市民運動中,也完全不見有行會在行動的影子。上述情況與西方中世紀城市工商行會的性質是根本不同的。

到明朝末年至清朝,這一狀況略有改變,就是當時商人會館和工商業公所的興起。商人會館的職能,除聯鄉情、祀神、義舉之外,還有通行情、計盈虧、評價格、講商術、聯同業諸目的。然而它與官府仍有千絲萬縷的聯系,一般需得到官府批準立案才能成立,并時常仰仗官府的力量對幫工、學徒進行壓制。“而清代的工商業行會與官府結合,則是在他們彼此利害得失一致的前提下,自覺的主動的行為。所以清代各地行會的創設和行規的制訂,一般都要經過當地政府的批準。”[32]清朝中期出現的工商業公所,開始訂立行規,主要為約束本組織成員生產、經營的一些規定,包括劃一業務規程、統一貨價和工價、限制開業和收徒等。其目的在于防止行業內外的無序競爭,這點與西歐城市行會的有關職能頗為相像,然而西歐城市行會那些要求市政權力的政治職能,在這里卻始終是一片空白。

我認為,西方工商業者積極奪取城市的有關管理權力,最終執掌城市的政權,并在其過程中形成的城市民主共和政體的雛形,應是資本主義萌芽的核心條件。而中國古代城市的政權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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