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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加工貿易貨物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2 09:06:54【】9人已围观

简介管理范圍的,免于提交許可證件。(二)剩余料件金額占該加工貿易合同項下實際進口料件總額3%以上或者總值在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按照有關內銷審批規定審批,海關憑商務主管部門批件對合同內銷的全部

管理范圍的,免于提交許可證件。

(二) 剩余料件金額占該加工貿易合同項下實際進口料件總額3%以上或者總值在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按照有關內銷審批規定審批,海關憑商務主管部門批件對合同內銷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規定計征稅款和緩稅利息。剩余料件屬于進口許可證件管理的,企業還須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有關進口許可證件。

(三)使用剩余料件生產的制成品需內銷的,海關根據其對應的進口料件價值,按照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的規定辦理。第七條加工貿易企業需內銷殘次品的,根據其對應的進口料件價值,比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的規定辦理。第八條加工貿易企業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或者經回收能夠提取的副產品,未復出口的,加工貿易企業在向海關備案或者核銷時應當如實申報。

加工貿易企業需內銷的副產品,由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副產品實物狀態列明內銷商品名稱,并按加工貿易有關內銷規定審批,海關憑商務主管部門批件辦理內銷有關手續。對需內銷的副產品,海關按照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申請內銷副產品的報驗狀態歸類后的適用稅率和審定的價格,計征稅款和緩稅利息。

海關按照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申請內銷副產品的報驗狀態歸類后,如屬進口許可證件管理的,企業還須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有關進口許可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跨關區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加工貿易健康發展,加強和規范海關對加工貿易跨關區深加工結轉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關于對加工貿易進口料件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暫行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的意見》的有關制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中的保稅貨物跨關區深加工結轉是指加工貿易(來料加工、進料加工)企業將保稅料件加工的產品結轉至另一直屬海關關區內的加工貿易企業深加工后復出口的經營活動。未經加工的保稅進口料件不得結轉。第三條加工貿易企業開展深加工結轉業務,應事先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后,方可開展貨物的實際結轉。第四條海關對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采用計劃審批制度,轉出企業在申領《加工貿易登記手冊》(以下簡稱《登記手冊》)后,即可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向海關預申報結轉計劃。經轉入地海關同意后,可分批辦理結轉送貨手續。第五條海關對深加工結轉的保稅貨物采用轉關運輸和不按轉關運輸兩種方式進行監管。不按轉關運輸辦理結轉的,企業按《申請表》內容進行實際送貨后統一在調入地海關辦理結轉報關手續;按轉關運輸辦理結轉的,在每一次交貨前必須分別在轉出、轉入地海關辦理結轉報關手續。海關對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形式進出口進行單項統計。第六條深加工結轉貨物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海關批準,可不按轉關運輸辦理。

(一)轉出、轉入地兩個直屬海關實現加工貿易備案合同數據資料計算機聯網管理的;

(二)轉出企業為A類加工貿易企業的;

(三)轉出企業主動申請并向轉出地海關交付相當結轉貨物稅款等額風險擔保金的;

(四)對按規定應辦理轉關運輸,由于不具備計算機聯網管理條件或因運輸、包裝等方式限制而不具備轉關運輸條件,已由轉出地海關收取相當于結轉貨物稅款等額風險擔保金的;

(五)轉出的保稅產品所使用的進口料件已全部實行臺賬保證金“實轉”的;

(六)因其他特殊原因,經轉入、轉出地海關協商后,由轉出地海關報海關總署批準的。第七條不按轉關運輸辦理貨物結轉的手續

(一)已實行加工貿易備案合同數據資料計算機聯網的

1、轉出企業憑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深加工結轉批準文件、《申請表》(一式四聯)、《登記手冊》、購銷合同或協議等有關單證向轉出地海關保稅部門提出申請。轉出地海關審核同意后,在《申請表》上批注意見并注明不按轉關規定辦理的原因,通過計算機網絡把結轉內容傳輸至轉入地海關。《申請表》第一聯留存,另三聯由轉出企業交轉入企業。

2、轉入企業應在轉出地海關批準的《申請表》上填寫本企業的相關資料并蓋企業印章后,到轉入地海關辦理有關手續。

3、轉入地海關保稅部門在審批企業結轉申請時,應對企業遞交的《申請表》、《登記手冊》和購銷合同或協議與轉出地海關傳輸的結轉內容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后,根據結轉企業的實際情況簽注是否分批送貨的意見。辦結審批手續后,將《申請表》第二聯留存,第三、四聯交企業憑以辦理結轉報關手續。

4、經海關同意實行分批送貨統一報關的,轉出企業應按海關批準的貨物數量進行實際送貨,轉入企業收貨后應在《保稅貨物實際結轉情況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上登記、簽章。在結轉計劃執行完畢或有效期內,轉入、轉出企業應憑雙方《登記手冊》、《申請表》、《登記表》、購銷合同或協議等單證到轉入地海關辦理形式進/出口報關手續。轉入地海關貨管部門應在結轉貨物辦理形式報關手續時,收回《申請表》和《登記表》,并將海關簽印的進/出口報關單退企業。

5、一次性辦結送貨手續的,應在轉入地海關一次性辦理結轉報關手續,轉入地海關貨管部門收回《申請表》和《登記表》。

6、轉入地海關貨管部門在辦理結轉報關手續時,必須與通過網絡傳送的計算機內合同結轉內容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二)對沒有實現合同備案資料聯網傳輸但符合不按轉關運輸條件的,除比照上述做法外,轉入地海關必須對《登記手冊》、《申請表》等加強真偽檢查,用加密傳真與轉出地海關進行核實后,才能予以辦理結轉審批和報關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進料加工業務的發展,加強海關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是指經營單位專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匯購買進口的原料、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以下簡稱進口料、件),以及經加工后返銷出口的成品和半成品。

"經營單位"是指經國家授權機關批準有權經營進料加工業務的進出口企業。

"加工生產企業"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承擔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業務的出口生產企業。

第三條 對專為加工出口商品而進口的料、件,海關按實際加工復出口的數量,免征進口關稅、產品稅(或增值稅)。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關稅。

以上進口料、件包括直接用于加工出口成品而在生產過程中消耗掉的數量合理的觸媒劑、催化劑、洗滌劑等化學物品。

對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過程中并沒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價值的物品和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副次品和邊角料。海關根據其使用價值分別估價征稅或者酌情減免稅。

由于改進生產工藝和改善經營管理而節余的料、件或增產的成品轉為內銷時,經海關審核情況屬實,其價值在進口料、件總件20%以內并且總值在人民幣5000元以下的,可予免稅。

第四條 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屬保稅貨物,由海關實行監管;對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海關區別情況,按以下方式進行監管:

(一)凡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系專門加工出口產品的企業,具備海關嚴密監管條件,有專用倉庫、專用帳冊、專人管理并保證遵守海關規定的,海關可以批準建立保稅工廠,進行管理;其料、件進口時予以保稅,加工后對實際出口部分予以免稅,內銷部分(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稅。

(二)對簽有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對口合同(包括不同客戶的對口聯號合同)的進料加工,經主管海關批準,可對其進口料件予以保稅,加工后實際出口部分予以免稅。但合同項下進口的機器設備應按一般進口貨物辦理進口和征稅手續。

(三)對于不具備上述(一)、(二)項條件的經營進料加工的單位或加工生產企業,其進口的料、件可根據《進料加工進口料、件征免稅比例表》的規定,分別按85%或95%作為出口部分免稅,15%或5%作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稅。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關已征稅的比例,應照章補稅,少于已征稅比例的多出口部分,經向海關提交確鑿單證,經主管海關審核無訛。準予向納稅地海關在已征稅款幅度內申請退稅。

(四)對有違反海關規定行為的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海關認為必要時,對其進口料、件,在進口時先予征稅,待其加工復出口后,按其實際所耗的進口料、件予以退稅。

第五條 專為加工出口商品所需進口的料、件,憑國務院有關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對外經濟貿易管理機關、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以及他們授權的管理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包括各進出口總公司、省、市、自治區廳、局級工業主管部門)頒發的《進料加工批準書》連同由簽約單位簽章的合同副本或訂貨卡片向主管海關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并由海關核發《進料加工登記手冊》(以下簡稱《登記手冊》)。其料、件進口時,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海關憑進口合同登記驗放。

進料加工出口成品,屬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應按規定交驗出口貨物許可證。

第六條 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應對料、件的進口、儲存、保管、提取使用或轉廠加工,以及加工制成品的儲存、出口和銷售等情況,分別建立專門帳冊,經營單位應在每個合同執行完畢后向海關報核。對生產周期長的,經海關核準,可每半年填寫《進口料件使用表》向海關報送一次。海關有權隨時進行核查,有關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應如實報告情況并提供便利。

第七條 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時經營單位應按海關規定填寫《登記手冊》和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向進(出)口地海關如實申報。

第八條 免稅進口的料、件應專料專用,其進口料、件和加工成品,均不得在境內銷售。如因故必須轉為內銷的,應經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主管部門批準,并經海關許可。上述轉內銷貨物,無論以人民幣或外幣結算,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均應及時向海關繳納原免稅進口料、件的關稅、產品稅(或增值稅)。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的或屬于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補辦手續,交驗進口審批件或進口許可證后方準內銷。

第九條 進口料、件應自進口之日起一年內加工成品返銷出口。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應向主管海關申請展期。合同執行完畢后一個月內,應持憑《登記手冊》和經海關簽印的《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以及《進口料件使用表》等有關單據主動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第十條 經批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鄉鎮企業經營進料加工業務,按規定可直接向海關辦理登記和核銷手續;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鄉鎮企業,承接委托進料加工業務,應建立專門帳冊,以備海關核查,海關實行對加工企業和經營單位的雙軌核銷制。對具備保稅工廠條件的鄉鎮企業可申請建立保稅工廠,海關按保稅工廠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為儲存備料加工進口料、件,可向海關申請建立保稅倉庫,并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即料、件進口時緩辦納稅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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