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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南京市市立第一醫院買粉絲(南京市醫保在職職工醫保政策)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8 09:27:48【】0人已围观

简介安部門應當受理申請。      公安部門受理個人申請的,應當當場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

安部門應當受理申請。

      公安部門受理個人申請的,應當當場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放犬牌,給犬只設置電子識別標識,并于十日內發放養犬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不予登記的書面決定,告知其理由和處理辦法。

      公安部門受理單位申請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核查,作出給予登記或者不給予登記的書面決定。對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放犬牌,給犬只設置電子識別標識,并于登記之日起十日內發放養犬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書面決定,告知其理由和處理辦法。

      第十五條養犬登記應當遵循便民原則。公安部門應當會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定期實行免疫、登記一站式服務。每年實行一站式服務的時間、地點由市公安部門會同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確定、公布。

      第十六條 養犬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期滿需要繼續養犬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個人需要繼續養犬的,應當持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養犬登記證,攜犬到居住地公安部門申請。單位需要繼續養犬的,市公安部門應當進行實地核查。對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公安部門應當予以辦理延續手續。

      第十七條 重點管理區養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持養犬登記證到居住地公安部門辦理變更、注銷、備案和補辦手續:

      (一)地址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二)轉讓犬只的,應當自轉讓之日起十五日內與受讓人共同辦理變更登記;

      (三)放棄養犬的,應當轉讓犬只或者將犬只送交犬只留檢、收留場所,并到居住地公安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四)犬只死亡的,應當自死亡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五)犬只失蹤的,應當自失蹤之日起五日內向居住地公安部門備案;

      (六)遺失養犬登記證的,應當及時到居住地公安部門申請補辦。

      第十八條 公安部門應當建立重點管理區養犬管理電子檔案,記載下列事項:

      (一)養犬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二)犬只品種、照片、主要體貌特征;

      (三)犬只免疫情況;

      (四)養犬登記證號碼、發放時間;

      (五)養犬登記證的延續、變更、注銷和補辦情況;

      (六)養犬違法記錄;

      (七)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十九條 養犬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為犬只接種預防狂犬病疫苗,還應當防治犬只的其他疫病。

      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向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或者公安部門報告。

      犬只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向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或者公安部門報告,并在其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

      犬只患狂犬病死亡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向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報告,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火化。

      第二十條 養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犬吠影響他人時,養犬人或者攜犬人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犬只傷人的,養犬人或者攜犬人應當立即將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先行支付醫療費用,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養犬人應當為犬只提供必要的飲食條件、活動空間和生活環境,不得虐待、遺棄犬只。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無故傷害犬只。

      第二十二條 不得攜犬進入機關、醫院、學校、幼兒園、療養院、少年兒童活動場所、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室內農貿市場、金融經營場所,以及設有犬只禁入標識的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

      第二十三條 不得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

      第二十四條 重點管理區養犬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個人養犬每戶限養一只,不得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二)不得在禁止遛犬的區域和時間內遛犬。

      (三)不得污染環境。犬只在戶外排泄糞便的,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四)不得在重點管理區掩埋和隨意丟棄犬尸,應當對犬尸進行火化。

      (五)攜犬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的,應當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懷抱,或者戴嘴套,并避開高峰時間。

      (六)攜犬出戶的,犬只應當掛犬牌、束犬鏈,犬鏈長度不得超過一點五米,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領,遵守交通法規并主動避讓行人和車輛。

      (七)單位養犬的,應當拴養或者圈養,因登記、免疫、診療、培訓、配種需要外出的,應當將犬只裝入犬籠或者束犬鏈、戴嘴套,由管理人員牽領。

      第二十五條 重點管理區提倡飼養絕育犬。

      重點管理區犬只產幼犬的,養犬人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備案,并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內,將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轉讓他人或者送交犬只留檢、收留場所。

      第二十六條 重點管理區養犬應當按年度繳納養犬管理費。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有關部門批準后公布。

      飼養絕育犬的,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出具的絕育證明,減半收取養犬管理費。

      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度殘疾人飼養扶助犬的,免繳養犬管理費。

      七十歲以上孤寡獨居老人養犬的,酌情減免養犬管理費。

      養犬管理費由公安部門征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管理費用于養犬檔案管理、犬只留檢以及犬只糞便清理等有關管理服務工作。

      第四章 犬只經營

      第二十七條 從事犬只養殖、交易、培訓等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并向公安部門備案。

      禁止將患有狂犬病的犬只以及被其咬傷、咬死的畜禽剝皮、出售。

      第二十八條 從事犬只診療的人員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從事犬只診療活動,應當取得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許可。

      第二十九條 禁止在住宅小區、商住樓內設立犬只養殖、交易、培訓等經營場所。

      第三十條 從事犬只養殖、交易、培訓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場所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疫條件;

      (二)除免疫、診療、培訓、配種和交易外,不得將所養犬只帶出飼養場所;

      (三)除出生未滿九十日的幼犬外,銷售的犬只應當具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

      (四)記載養殖、交易犬只的品種、數量和流向,并向公安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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