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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哪個國家被認定為限制自由貿易的頭號國家(日本被別的國家侵略過嗎?)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9 03:23:12【】3人已围观

简介可撤銷。一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該合同。合同被撤銷后,自始無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返還基于

可撤銷。一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該合同。合同被撤銷后,自始無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返還基于該合同而取得的財產。陳某個人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五、托運人宋某與南平鐵路分局1992年8月31日簽訂了運輸合同一份。約定:蘋果1500箱,紙箱包裝,承運人運輸期限6天,到達站為沙坪車站,收貨人為宋某本人。當天,南平鐵路局配給宋某棚車一輛,宋某自行裝車,裝蘋果2700箱,貨物表明“鮮活易腐:。9月1日18時,掛有該棚車的111次列車到達漢平車站,該車站調度令111次列車在站停留。當時氣溫為攝氏37度,押運人多次情勢車站掛運無效,貨車停留至9月9日掛出。火車9月190日到達沙平車站,卸車時發現很多蘋果紙箱外面有濕跡,經開箱檢查,蘋果有不同程度腐爛變色。經當地質檢部門對蘋果腐壞原因進行鑒定,結論為:腐壞系運輸時間過長,氣溫較高,包裝不合理,堆碼緊密,影響通風所致。宋某將尚可食用的蘋果進行處理得款9500元后,要求承運方賠償損失70500元(損失得計算方法為:南平當地購蘋果和付運費供給用款65000元,加上到沙平銷售蘋果可得到利潤15000元,減去處理蘋果所得9500元,等于70500元)承運方不同意,糾紛未得到解決。

請問:(1)托運人應向哪個車站請求賠償?

(2)托運人宋某請求賠償的賠償額應按什么計算

(3)托運人宋某堆損害的發生應不應該負責?為什么

(4)托運人如請求支付延期到站的違約金,濕按該批貨款的總額進行計算,還是按該批貨物運費的總額進行計算?

(5)承運人應否對損害的發生負責?

答:(1) 應向終點階段的承運方要求賠償。

(2) 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計算。

(3) 擅自多裝,包裝不合格,應付責任。

(4) 應按該批貨物的運費總額按比例計算。

(5) 應該,因其知道“鮮活易腐”而使其停留6天,并對押運人的反映不予理睬。 托運人如請求承運人支付延期到站的違約金,時效期限為60天。

六、甲廠在報上刊登廣告稱:“本廠有X型沖壓設備一套,因閑置現轉讓,欲購者從速聯系。”乙廠廠長因公出國,副廠長看到廣告后即去甲廠考察,認為該設備說明書表明該設備性能

先進,且價格合理,經與甲廠廠長協商后,用隨身攜帶已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填寫了合同。合同內容為:甲廠供給乙廠X型沖壓設備一套,價款為50萬元人民幣;質量標準為符合設備說明書的性能;運輸方式為送貨;送貨期限為合同生效后10天內;付款期限為貨款付款70%,驗收合格后余款付清;違約責任依法辦理;需方在加蓋公章后5日內付定金3萬元,合同在收到定金之后起生效。乙廠副廠長將填寫完畢的合同交給甲廠廠長,甲廠廠長加蓋了公章,各持一份。

請問:(1)哪一行為是要約行為?(2)哪一行為實施后合同生效?(3)設乙廠給付定金后,廠長出國回來,看到此合同后,認為價格太高,即給甲廠廠長打電話,要求降價3萬元,甲廠廠長當即表示同意。此時,原合同仍有效碼?(4)設乙廠給付定金后,廠長出國回來,認為此合同所購設備與本廠原有設備不配套,即給甲廠發去電報,電文為:設備不配套,恕不能接受,望同意解除合同。“甲廠廠長接到電報后,15日內未愈答復,這是默認碼嗎?(5)設甲廠廠長送貨有困難,委托某汽車運輸公司代送,送貨途中由于車輛發生事故,貨物延期到達乙廠一個月。乙廠提出甲廠遲延交貨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是否于法有據?(6)設乙廠收到設備進行安裝使用10個月后,發現設備內在質量有缺陷,乙廠是否有權向甲廠提出質量異議?(7)設乙廠在驗收中,發現沒有該設備的合格證,質量保證書。必要的技術資料,乙廠在脫手承付期內是否有權拒付這部分設備貨款?(8)甲廠在履行合同中嚴重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但由于在合同中只約定”違約金依法辦理“,未約定具體幅度,甲廠應否承擔違約金?

答:乙廠填寫合同書后交給甲廠廠長的行為;

收到定金后;

有效。只是合同的部分內容發生了變更;

是;

應由運輸公司承擔責任;

無權;

有權拒付;

依法規規定承擔。

七、某機床廠與某工業公司簽訂一份合同。主要內容未:由機床廠向工業公司提供一臺銑床,價值2.2萬元,運費及其他零星費用共1500元,交貨日期為同年12月底,貨到后10內付款。機床廠延期1個月交貨,工業公司收到貨物后,以機床廠延期交貨為由,一直未付貨款。經機床廠多次催要,才支付1。5萬元,機床廠要求對方償付欠款并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金。

請問:該糾紛應如何處理?

答:該合同當事人雙方都有過錯。合同法規定,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合同糾紛是由于雙方履行合同不適當而引起的,機床廠延期交貨,工業公司延期付款,是雙方違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企業法案例分析

一、1996年10月初某市新華書店由于經營管理上的需要,與市華聯貿易公司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合同規定,華聯公司10月底以前,供給該新華書店“聯想586”電腦10臺,價款總額11萬元,新華書店提貨時付款5萬元,余款兩月內付清。任何一方違反合同均按合同違約部分標的總價款額的15%承擔違約金,合同簽訂后華聯貿易公司如約向新華書店提供“聯想5856”電腦10臺,但新華書店僅在提貨時付款5萬元,余款遲遲未付,華聯貿易公司多次交涉,新華書店都由于上級主管部門的干預而未能履行付款義務,其上級主管部門

市文化局認為,該新華書店未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購置電腦,是違反財經紀律。所以,新華書店與華聯公司的合同無效。為此,華聯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市新華書店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

請問此案應如何處理?

答:在本案中,新華書店與華聯公司所簽訂的購銷合同,合同主體合格,內容合法,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確、具體,應視為有效經濟合同。既為有效經濟合同,在新的協議沒有達成之前,合同雙方必須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履行合同,任何一方違約,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與合同規定的有關違約責任。

新華書店的上級主管部門市文化局對于新華書店未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購置電腦,是屬于違反財經紀律,新華書店與華聯公司的合同無效的認識與行為,是缺乏法律意識,侵犯企業經營行為,是完全錯誤的。

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企業經營權是指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即企業財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新華書店作為獨立法人的企業,由于經營管理上的需要,與華聯貿易公司簽訂電腦購銷合同,是屬于正常行使自己的權利,物質采購權是企業經營權的一部分,而其上級主管部門市文化局的干預行為無疑是侵犯企業經營權,是完全錯誤的。

在本案中,新華書店僅在提貨時付款5萬元,余款遲遲未付,屬于違約,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與合同規定的有關違約責任。法院應支持市華聯貿易公司有關要求市新華書店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判決市新華書店履行合同,清償所欠余款并按照合同規定,按合同違約部分標的總價款額的15%承擔違約金。

破產法案例分析

一、北方某市第四棉紡織廠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以資不抵債。于是該廠直接向所在地C區人民法院申請破產。該法院受理了此案。請問:該法院是否應該受理該案?為什么?

答:法院不應該受理此案。

《破產法》第三條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債務人均可以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但是,如果是債務人申請宣告破產的應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如果是債務人申請宣告破產的,應當檢查“破產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授權部門同意其申請破產的意見”及有關資料才能受理。在本案中,第四棉紡廠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已資不抵債。直接向所在地C區人民法院申請破產。不符合我國有關法律規定,C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不對的。

證券法案例分析

一、張某為某證券公司公關部負責人,由于工作關系,經常掌握一些股票價格漲落的情況。按照公司業務規定,工作人員掌握的信息不得向外泄露或為自己謀利益。一次偶然的機會,李某獲悉了公司董事們對股市的分析預測。李某將預測結果告訴了其丈夫宋某。宋某因此購買了4000股飛樂股份公司的股票。數月后,飛樂股份公司股價大幅上揚,宋某賣出股票,獲利6000余元。 請問:宋某的收入是合法收入嗎?為什么?

答:不是。參看教材有關內幕交易部分。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得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

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的行為稱作內幕交易。

二、某股份公司在滬市交易所臨近收盤時通過4個A字頭的個人帳戶進行連續交易,以不轉讓證券所有權的方式虛假買賣,以抬高本公司股票的價格,致使該公司股票當日收盤價比前日上漲102%。此后1個月中,該公司證券部先后動用資金近2000萬元,買入本公司股票12萬股。后來,該公司證券部將上述股票及此前所存股票全書拋出,共獲利587.97萬元。

請問:該公司的行為有法律依據嗎?為什么?

答:該公司的行為屬操縱市場行為,構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以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操縱市場,影響證券市場價格,制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或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稱作操縱市場價格。

3.飛龍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由幾家原國有企業依法設立,注冊資本9000萬元人民幣,發行股票90萬股,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允許其股票上市交易。該公司1994年至1996年連續3年微利;可供分配的股息、紅利總共只有100萬元,難以支付股東股利;1997年經營更不景氣,前6個月處于虧損狀態,資金周轉困難。為解決資金短缺,維護公司股票的信譽,董事會于1997年7月作出增資發行新股的決定,交股東大會討論通過。股東大會決定發行10萬股新股,每股面值100元,股票以面值出售,籌集1000萬元人民幣。股東大會做出發行新股決定后,于1997年10月在報紙上刊登發行新股的公告,開始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

請問:這樣做合法嗎?為什么?

答: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為擴大經營規模、增加資本,可以申請公開發行新股,但必須符合法定的發行新股的條件和遵循法定的程序。《公司法》規定了公司發行新股的必備條件:

(1)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間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內連續盈利,并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4)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但公司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則不受上述第2項的限制。《公司法》還規定了公司發行新股的程序,即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公告有關文件、簽訂承銷協議、辦理變更登記并公告。

而你們公司自設立后連續三年微利,難以支付股東股利,且2002年度虧損嚴重,這些都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新股發行條件。為了規避法律,你們公司還決定在沒有報請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這就違反了《公司法》關于新股發行程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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