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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合同在外貿單證中的地位(空運單據為什么不適合信用證結算方式)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9 08:14:26【】0人已围观

简介人,有可能造成錯誤交貨構成對提單持有人的侵權。在無提單放貨過程中,提取貨物的不一定是買賣合同的買方,有可能被冒領,提貨人往往不易查明,也有船方偷貨的可能。因此無提單交貨風險是很大的,船務代理憑保函放貨

人,有可能造成錯誤交貨構成對提單持有人的侵權。在無提單放貨過程中,提取貨物的不一定是買賣合同的買方,有可能被冒領,提貨人往往不易查明,也有船方偷貨的可能。因此無提單交貨風險是很大的,船務代理憑保函放貨,而不是憑提單放貨,這是一種攬險自危的行為。 二、提單風險的防范措施 (一)杜絕或從嚴掌握預借和倒簽提單。倒簽或預借提單辦理結匯,有損外貿企業形象及外運公司信譽,并可能造成經濟損失。目前我國港口擁擠,船期不準是客觀情況,出口公司在簽約、訂艙、交貨時需充分考慮到這些因素。同時應加強對合同履行各個環節的管理工作,加強與有關部門的配合,必要時應事先設法取得客戶的配合。如不得以“預借提單”時,則要注意防止發生實際裝貨船舶與“預借提單”的船名不相符合的情況,如因無艙位或貨物遲延而改裝了另一條船。一旦發生這種情況,則應采取緊急措施,果斷追回全套單據,重新繕制,決不可有僥幸心態。因為,從法律責任看,出口方預借提單結匯已構成偽造裝運日期,一旦另一方查明事實真相,違約方須承擔一定法律責任。如出口方提供了裝于甲船“已裝船”的“清潔提單”,而貨物卻裝上乙船,無需細查,即可證明出口商預借了提單,僅憑這一點,進口商就可據此拒付貨款并提出索賠。而“倒簽提單”屬托運人和承運人合謀欺騙收貨人的行為,因此受害方不僅可以追究賣方的責任,而且可以追究承運人的責任。這種行為的法律后果無論對賣方還是對承運人都是嚴重的。

為預防發生倒簽提單,出口商應對有關裝期規定有一個準確的認識。例如:國外信用證時常有以下一些關于裝運期的用語:(1)Latest:31,May,即最遲不晚于5月31日,包括5月31日;(2)Not Later Than May 31,不遲于5月31日,包括5月31日;(3)ring first half of May,表示從5月1日至5月15日,包括起止日;(4)within May,即ring May,從5月1日至5月31日,包括起止日;(5)at the end of May,從5月21日至5月31日,包括起止日;(6)On or Before May 31,表示5月31日之前,包括5月31日;(7)On or About May 31,表示5月31日前后5天內,即從5月26日至6月5日止。出口商應嚴格按信用證規定裝運,從正當手段獲得裝船清潔提單,以維護良好的信譽。 (二)印刷和使用難以偽造的提單。國際海事局提議,印制和使用難以偽造的提單,控制其流通。 (三)選擇資信好的交易伙伴。在國際貿易交往中,對客戶的資信情況全面了解是保障業務順利進行的先決條件。若由于對交易伙伴的資信情況沒有進行很好的調查和了解,僅憑熟人介紹或貪小便宜與之成交,則往往容易出事,后悔莫及。所謂資信情況好,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資產情況好,有相當可觀的資產,且經營狀況好,有履約能力;二是能在誠實信譽的原則上履約,不會隨意撕毀契約。 (四)嚴格海運提單的簽署。信用證業務是純粹的單據交易,銀行承擔其付款責任的唯一條件是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只要單據表面滿足“單單相符,單證一致”的條件,銀行就承擔付款責任。而不管單據的真假與否,如果單據出現不符點,對出口方來說,就喪失了安全及時收匯的銀行保證。對進口方來說也會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失。 (五)選擇可靠的船公司(承運人)運載貨物。根據目前航運界狀況要完全禁止保函的使用是不易的,因此 選擇可靠的承運人則至關重要;裝船時承托雙方都要謹慎,力爭做到出現問題早發現,及時解決,避免出保函;承托雙方對保函的出據和接受也要慎重,以便在保函項下發生損失時易于協商解決;由于保函具有承托雙方合伙對第三者收貨人欺詐的性質,因此,應十分注意選擇可靠的承運人運載貨物。 (六)積極運用法律手段,及時要求海事司法保護。尋求海事法院的保護時應注意:第一,發現外方有詐騙跡象時,及時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因為有時一旦國外不法商人的詐騙行為得逞,我方就無處尋覓行騙人,即便能夠找到,他也不會輕易應訴,不會輕易執行判決。以偽造單據詐騙為例,如果行騙人偽造的全套單據(包括提單)完全符合信用證的要求,根據《UCP500》慣例,議付行即應履行付款義務。若趕在銀行付款之前亦即詐騙方得到貨款之前,及時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則可避免損失該貨款;若在付款之后才向法院起訴,行騙商可能已逃之夭夭,法院作出判決也無法執行。第二,提出訴訟保全措施,這是使不法外商詐騙目的不能得逞的重要措施。申請訴訟保全后,海事法院及時對詐騙者所有或詐騙標的物實施扣押或凍結,確保日后對詐騙案件司法判決的實際進行。但是,如果提出的訴訟保全是凍結信用證項下的貨款,則該請求必須在銀行承兌之前提出,因為在遠期信用證付款情況下,如果銀行已承兌了匯票,則銀行在信用證項下的責任就變成了匯票項下的無條件的付款義務,法院也就無權對該貨款實施保全措施。 提單的使用潛在較大的風險,外貿從業人員必須認真對待,嚴格掌握,謹慎處理,將風險防患于未然。

在國際貿易中,只要有提單就能夠完成信用證的結算嗎?

在國際貿易中,提單和信用證是兩個至關重要的概念。然而,很多人可能會誤以為只要擁有提單,就能夠完成信用證的結算。事實上,提單只是信用證結算過程中的一部分,需要滿足一系列的要求和程序。

提單(Bill of Lading)是一種貨物運輸的證明文件,由船運公司或其他運輸公司簽發。它包含了關于貨物數量、質量、運輸方式和目的地等重要信息。提單在國際貿易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它不僅是貨物所有權轉移的證明,還是貿易融資和保險索賠的依據之一。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則是一種付款保證工具,由買方的銀行或發行人開立。在信用證交易中,買方的銀行承諾根據賣方提供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文件,向賣方支付貨款。這些文件可能包括提單、發票、裝箱單、保險單等。信用證的作用在于確保交易雙方能夠安全地進行貨款和交貨,并降低交易風險。

然而,僅憑提單并不能完成信用證的結算。信用證結算涉及以下重要步驟:

首先,買方的銀行根據買賣雙方的協議和要求開立信用證,并將信用證發送給賣方的銀行。信用證中包含了關于支付條件、貨物要求、文件要求等詳細規定。

賣方需要按照信用證的規定,履行交貨和文件要求。這意味著賣方必須按時將貨物交付給買方,并提供符合信用證規定的文件,如提單、發票、裝箱單等。

賣方將符合信用證要求的文件提交給賣方的銀行。賣方的銀行對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核,確保它們符合信用證的規定。如果文件符合要求,銀行將按信用證的規定進行支付。

一旦銀行確認文件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銀行將向賣方支付貨款。這意味著賣方可以收到貨款,而買方則可以獲得貨物的所有權。

綜上所述,提單只是信用證結算過程中的一部分,它是貨物運輸的證明,但僅憑提單本身并不能完成信用證的結算。信用證的結算需要賣方按照信用證規定的要求提交符合條件的文件,并經過銀行的審核和確認,最終實現貨款支付和貨物交付的目的。

中國外貿企業在國際上的地位逐年提升,但同時也需要面對越來越激烈的競爭和不斷變化的貿易環境和政策。同時國內進出口企業可以借助一些可靠的信用服務是為國內進出口企業助力關鍵,這類型好的產品也有很多,例如進出口企業可以通過銀行的外貿貸款,英聯金科通關數據信用貸,銀關易郵儲e貸,進出口易貸等。

在國際貿易中,了解和理解提單和信用證的作用及其結算過程至關重要。這有助于確保貿易交易的順利進行,同時降低交易風險。因此,在參與國際貿易時,建議尋求專業的指導和支持,以確保遵守相關規定,并正確處理提單和信用證的結算過程。

信用證軟條款

有點多 ,你耐心看完,這是我從福步論壇上找的一個精華帖子,你仔細看看就都知道了 。一、信用證軟條款和分類和分析

1、信用證軟條款的羅列

①開證人(買家)在信用盅中規定,受益人(出口商)裝船出運,必須要得到開證人書面通知,并且在議付單據中明確要求提供該通知;

②信用證中明確規定,信用證開出后暫時不生效,待進口商申請的許可證簽發后才生效,或待貨物經過開證人檢驗后才生效;

③信用證中要求1/3提單直接郵寄開證申請人,或信用證中明確要求開立記名提單;或要求使用空運提單;或者要求出口商在提單上將出貨人直接填寫為進口商;

④信用證要求限制運輸的船只、航線、艙位;

⑤要求提供特定人或機構的檢驗、驗貨、確認出運的簽章,且該特定人或機構的簽章已經在開證行留底;

⑥信用證中條款互相矛盾,例如要求提供聯運提單,卻又不允許轉船;

⑦規定提交無法提供的單據,例如提供中國商檢出具的價格檢驗證書;

⑧信用證規定出口商進行議付的時候必須提交進口商提供的收貨證明;

⑨要求先檢驗再裝船,但是議付單據又要求產地證書簽發日期晚于提單日期,實際就是要求你倒簽提單,但是開證行審核單證的時候就會認為你是先裝船再檢驗,不符合信用證要求

⑩信用證要求出具聯運提單,要求先海運再空運

等等。。。。等等,在這里我就不列舉了哈,因為軟條款是列舉不完的,反正就本人看來信用證的軟條款是可以進行分類的,從分類,我們可以看出來進口商喜歡在哪里給我們下絆子

2、信用證軟條款的分類和買家心理動機分析

(1)信用證的生效時間不明確,需要開證人確認和通知才能生效的軟條款

大多數情況下,我們收到的信用證都應該是已經生效的信用證,但是有很多情況,在信用證中規定需要達到某種生效條件或開證人的通知才能生效的。例如我們剛才所說的“②信用證中明確規定,信用證開出后暫時不生效,待進口商申請的許可證簽發后才生效,或待貨物經過開證人檢驗后才生效;”

其實這類信用證根本就不是信用證連要約都算不上,只能算是尋盤,實際上是買家為了掌握要不要貨和付不付款的主動權而設立的。因為一旦市場行情不好,買家可以永遠的讓信用證不生效,如果行情好,買家能賺到錢,他會立即讓信用證生效。一般情況會要求進口商等待先生產貨物,等待其裝船通知或確認通知,從發出該通知時起,信用證生效。

而這類買家一般開信用證購買的產品都是生產時間周期長,價格不穩定的貨物,一般是開出個附條件生效的信用證讓你放松警惕,同時誘引你去先期進行生產,而進口商可以根據自己市場行情的變化決定是否要貨,從而決定是否讓信用證有效。

(2)在議付單據上動手腳,讓你必須要開證人的合作才能取得單證,或者估計讓你制作矛盾的單證,從而造成不符點,無法議付的軟條款

大家都知道,信用證的正常議付必須要求我們提供所有信用證要求的相關貿易單證和額外規定的單證,一般情況下這些單證的取得都是我們能做到的,于是開證人(進口商)開始在這個問題上動歪腦筋,設計各種各樣的軟條款讓我們提供無法取得的單證,造成不符

例如,我曾經遇到過這樣餓信用證,要求提供“出口商A接到進口商B開來的信用證,信用證規定提交特定人簽字的cargo receipt,且此人已在開證行留下了簽字樣本”,這里的風險在于首先,受益人無法控制特定人是否會出具cargo receipt。進而言之,即便特定人出具cargo receipt,受益人無法確認其簽字是否與開證行預留印鑒相符。這樣拿不拿到這份必須的議付單據就完看買家會不會給你提供,幫不幫助你提供,他提供,OK,你可以議付,他不提供,我暈,你就準備退貨吧!

再例如,有個網上的朋友詢問過我的一個信用證條款:“Beneficiary's certified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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