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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買粉絲違法廣告處罰決定(永和豆漿自稱國飲成虛假廣告典型案例,最終得到了什么處罰?)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8 04:15:47【】8人已围观

简介藥六廠發布的VEN藥品廣告,將申請中的專利宣傳為已獲得國家專利,將專利申請號95108535.0宣傳為已獲得國家批準的專利號。該則VEN藥品廣告是經過黑龍江省衛生廳審查批準的。點評:本案涉及到對虛假、

藥六廠發布的VEN藥品廣告,將申請中的專利宣傳為已獲得國家專利,將專利申請號95108535.0宣傳為已獲得國家批準的專利號。該則VEN藥品廣告是經過黑龍江省衛生廳審查批準的。點評:本案涉及到對虛假、違法廣告的認定和發布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11條第1款“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和第2款“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的規定以及第12條“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規定,結合本案事實,足以認定哈爾濱制藥六廠發布的VEN藥品廣告違法。依據《廣告法》第40條的規定,應對哈爾濱制藥六廠處以罰款,責令其修改VEN藥品廣告內容,撤掉有關“國家專利”、“正宗標志”、“獨家生產正宗產品”等違法內容。對哈爾濱曉聲廣告公司、哈爾濱電視臺、哈爾濱日報社、新晚報社、生活報社、黑龍江晨報社、哈爾濱廣播電視報社,處以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通報批評、沒收廣告費用和罰款的處罰。《廣告法》第45條規定:“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準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以行政處分”。根據本規定,利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準決定,為違法廣告發布提供了合法依據,同時,也損害了廣告審查機關的尊嚴,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黑龍江省衛生廳對該則違法廣告內容作出了審查批準決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向衛生行政部門通報情況,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以行政處分。6案情摘要:1996年10月,哈爾濱制藥六廠在哈爾濱電視臺,并通過哈爾濱曉聲廣告公司代理,在《哈爾濱日報》、《新晚報》、《生活報》、《黑龍江晨報》、《哈爾濱廣播電視報》發布VEN藥品廣告。廣告中有“已獲得國家專利”、“專利號為95108535.0”、“出廠質量高于國家標準”、“近日市場上出現了假冒仿制我廠生產的VEN藥品,同樣花錢何不買正宗”、“請認準哈爾濱制藥六廠正宗標志,獨家生產”等內容。哈爾濱制藥六廠共支付廣告費用279380元。經調查,哈爾濱制藥六廠發布的VEN藥品廣告,將申請中的專利宣傳為已獲得國家專利,將專利申請號95108535.0宣傳為已獲得國家批準的專利號。該則VEN藥品廣告是經過黑龍江省衛生廳審查批準的。 點評:本案涉及到對虛假、違法廣告的認定和發布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11條第1款“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和第2款“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的規定以及第12條“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規定,結合本案事實,足以認定哈爾濱制藥六廠發布的VEN藥品廣告違法。依據《廣告法》第40條的規定,應對哈爾濱制藥六廠處以罰款,責令其修改VEN藥品廣告內容,撤掉有關“國家專利”、“正宗標志”、“獨家生產正宗產品”等違法內容。對哈爾濱曉聲廣告公司、哈爾濱電視臺、哈爾濱日報社、新晚報社、生活報社、黑龍江晨報社、哈爾濱廣播電視報社,處以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通報批評、沒收廣告費用和罰款的處罰。《廣告法》第45條規定:“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準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以行政處分”。根據本規定,利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準決定,為違法廣告發布提供了合法依據,同時,也損害了廣告審查機關的尊嚴,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黑龍江省衛生廳對該則違法廣告內容作出了審查批準決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向衛生行政部門通報情況,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以行政處分。

自稱“國飲”,永和被罰30萬,有哪些違法廣告的經典案例?

在社交平臺上發生了因發布虛假廣告被罰款這樣的一件事情,那么究竟是一個什么樣的事情了?

永和豆漿發布虛假廣告

原來是永和產業在買粉絲買粉絲上發布了一則廣告,廣告的主題是“國飲“”并且在他的宣傳廣告內容中發布有永和豆漿在各國的駐華大使館被里面的人員飲用等等這樣的內容,但是經過市場監管局的查證發現他并沒有經過政府的允許而是在私下向大使館的工作人員贈送他的產品。因此,他的廣告因宣傳內容和事實嚴重不符,違反了廣告法的相關規定,所以市場監管部門就對他的這個行為處以罰款。

各類虛假廣告的出現

其實像這樣的案例層出不窮 ,例如茅臺,茅臺酒是我們中國一個非常有名產品,我們以前在電視上就經常可以看到茅臺酒的廣告,那么為什么近年來,我們沒有看到它的廣告呢,原因是這樣的,茅臺沒有通過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允許便以“國酒茅臺”自稱,違反了國家的相關法律,所以我們才沒有看到茅臺的廣告。這樣的廣告還有“華佗銀屑王”,這個廣告在他的這個宣傳中告訴大家了產品中非常多的功效,但是經過查證,廣告中他所說的這些功效都是不科學的且沒有依據的,因此,也違反了國家的規定。國家對此也做出了處罰,還有關于保健食品的廣告,比如“唐樂舒膠囊”,在他的這個廣告中發布了很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相關的地點來進行宣傳,夸大廣告宣傳中的作用和功效,這也違反了國家的相關法律政策,相關部門也為此做出相關決定。

通過此類事情,我們可以看出國家對一些相關規定是非常嚴格的,無論是任何品牌都不能隨意地用“國”字來打招牌發布廣告了,因為如果說有相關廣告用“國”字來打廣告,就會對市場的公平競爭而產生負面影響。

鴻毛藥酒告上海律師的判決書全文

內蒙古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與程遠名譽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案號: (2018)滬0112民初9577號

裁判日期: 2018.06.13

案由: 民事>人格權糾紛>人格權糾紛>名譽權糾紛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8)滬0112民初9577號

原告:內蒙古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涼城縣岱海鎮建設街酒源路。

法定代表人:鮑洪升,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紀寶義,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程遠

原告內蒙古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茅國藥)與被告程遠名譽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鴻茅國藥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紀寶義、被告程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鴻茅國藥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即時刪除買粉絲買粉絲“法律101”上侵犯原告名譽權的內容,并就其侵權行為在買粉絲買粉絲“法律101”發布道歉信,并且要求被告在中央電視一臺和人民日報之一發布道歉信,費用由被告支付;2.判令被告因其侵權行為賠償原告商譽損失1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8年3月6日,被告在自己運營的“法律101”及他人運營的“紅盾論壇”的買粉絲買粉絲上發表一篇名為《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藥酒獲“CCTV國家品牌計劃”,打了誰的臉?》的文章(以下簡稱涉案文章),文章內容言辭鋒利、違背事實,對象直指“鴻茅藥酒”品牌及鴻茅國藥,嚴重侵犯其名譽權,具體內容如下:第一,文章標題擬為“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藥酒”,此種表述不但違背事實,而且誤導讀者,詆毀鴻茅國藥商譽,貶低“鴻茅藥酒”品牌形象。第二,文章以“[曝光]這12件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已被依法查處”開頭極為吸引讀者眼球,言明上海工商在.上海市政府的官方買粉絲“上海發布”上公布了2017年度12件虛假廣告的經典案例。經查,該文章標題為《這12件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已被依法查處》,于2018年2月27日在“上海發布”買粉絲買粉絲發表,文章中提到“12件典型虛假廣告”,但這12件中并不包含“鴻茅藥酒”,被告在文章中的表述極易讓讀者誤以為原告在“12件典型虛假廣告”之列。文章發表后,截至2018年3月7日晚23點,閱讀量已經高達10,506次,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譽,致使原告造成了極大損失,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商譽損失。

庭審中,原告確認被告并未在中央電視一臺和人民日報中發表過涉案文章,但仍堅持要求被告在該兩家媒體之一發布道歉信。

程遠辯稱,其確實發布過涉案文章,且該文章確實被紅盾論壇轉載,但不認可原告所稱的閱讀量。其以權威媒體報道、工商部門發布的文件及處罰決定予以論證,在此基礎上,文章系對相關社會現象進行的評論,是正當合法的評論文章,不構成侵權和違法。原告的廣告史劣跡斑斑是確鑿無疑的,是事實存在的。確認12件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的案例中不包括鴻茅藥酒,但其在文章中也明確寫清楚,針對鴻茅藥酒的評論都是網友的留言,不存在任何誤導。其系關注到《這12件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已被依法查處》的文章留言中涉及鴻茅藥酒,由此受到啟發后才寫了涉案文章。文章所述事實并不是舉例藥品廣告違法,而是質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進行審查時尺度過于寬松,存在諸多違法嫌疑。其寫涉案文章不針對原告,也不針對任何人,僅是對行為進行法律分析,文章引用的事實僅是一小部分,且來源于權威媒體,系對行為的評論,同時也是對相關管理部門、食藥監部門、央視、審查及播放廣告的部門的做法的質疑,應屬言論自由的范圍。如果原告的行為是正當合法的,理應忍受這樣的社會批評。

原告為證明其訴請,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1、(2018)京正陽內民證字第1489號公證書一份,系對買粉絲買粉絲“法律101”中相關內容進行的保全證據公證,證明被告在買粉絲買粉絲“法律101”發表了一篇標題為《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藥酒獲“CCTV國家品牌計劃”,打了誰的臉?》的不實文章,買粉絲買粉絲“法律101”的運營主體是本案被告;

2、編號為(2018)京正陽內民證字第1490/1491/1492號公證書共3份,證明截止2018年3月7日法律101和紅盾論壇轉載此文章已經突破了9821次,但是后續存在點擊,公證書中雖沒有顯示,但實際后續存在不同數次的點贊和點擊,點贊達64次。證明被告的上述文章在網絡中存在大量傳播,在不同搜索引擎上均可搜索得到;

3、買粉絲買粉絲曝光上海12件典型虛假廣告的文章,該文章系被告引用的標題,證明該12件虛假廣告案例中不涉及鴻茅藥酒;

4、藥品廣告審查表,出具方是內蒙古食藥監管理局,證明原告的廣告合法合規。

5、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法律101是被告運營,文章也系被告發布,證明目的同證據1。

被告對于原告提供的證據質證如下:

證據1真實性予以認可,買粉絲買粉絲“法律101”確實是其本人運營的,標題為《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藥酒獲“CCTV國家品牌計劃”,打了誰的臉?》的涉案文章也是其本人所寫,其中內容不存在修改,確實是其發表過的,其對此承擔責任。截止公證書出具當日,該文章的閱讀量僅有915次;

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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