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 > 

02 公務員不允許有海外資產(公務員家屬不可以定居國外嗎?)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11 22:39:50【】5人已围观

简介賄、事后受賄、斡旋受賄和第三者受賄。(2)以損害競爭的公平性作為商業賄賂犯罪的認定標準國外立法大多未在具體法律條文中羅列商業賄賂行為類型,而是以是否實質損害競爭、影響公平性原則為標準對回扣、折扣、傭金

賄、事后受賄、斡旋受賄和第三者受賄。

(2)以損害競爭的公平性作為商業賄賂犯罪的認定標準

國外立法大多未在具體法律條文中羅列商業賄賂行為類型,而是以是否實質損害競爭、影響公平性原則為標準對回扣、折扣、傭金進行規定的。如美國《羅賓遜一帕特曼法反價格歧視法案》規定,不管是回扣、還是折扣,如果對競爭有損害,都是非法的。英國對賄賂的定義體現出影響公平這一標準,規定賄賂是指為影響公職人員工作行為,向公職人員提供或公職人員接受任何不適當的報酬,使其做出有悖于誠實和正直原則的舉動。

一些發達國家對商業賄賂犯罪的認定相對較“寬”,不是以“好處”兌現與否作為認定標準,而是把有約定或許諾給予“好處”的行為即認定為商業賄賂。這種認定標準對于預謀犯罪很有威懾力。如日本法律規定,利用手中掌握的權限在經濟活動中要求他人給予金錢、物品或者提供其他好處的,以及接受或者約定接受利益和好處的屬于受賄行為,必須承擔刑事責任。新加坡《預防腐敗法》規定,代理人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非法接受、索取或同意接受、意圖索取他人作為誘金或酬金的報酬,從而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實施與其委托人的事務相關的行為,或者就與其委托人有關的事務給予或不給予某人好處或不利之處;任何人非法給予、同意給予或提供給代理人報酬作為誘金或酬金,從而使之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實施與其委托人的事務有關的行為,或者就與其委托人有關的事務給予或不給予某人好處或不利之處,不管目的是否實現,均構成腐敗性交易罪。

(3)建立了健全的防治商業賄賂法律體系

在境外立法層面,各國除了制定有關防治商業賄賂的專門法律外,還將治理商業賄賂與反腐敗結合起來,將治理商業賄賂納入反腐敗的法律體系中。如為了規范和監督經濟活動和政府及其公職人員的行為,美國于1921年頒布了《政府行為道德法》,1978年又頒布了《獨立檢察官法》,將任命獨立檢察官來調查政府公職人員腐敗行為的做法制度化、程序化。法國的《資產透明法》規定,政府官員上任后就必須向有關部門提交個人及其家屬的財產狀況清單。韓國2002年制定了《反腐敗法》,將政府官員收受商業賄賂的行為列為重點反腐敗對象之一。

二、國外研究現狀

由于商業賄賂是經濟社會中的伴生物,它存在于各國經濟生活和法律規范之中。鑒于各國政治經濟體制、價值取向、利益訴求、文化傳統、社會現實以及公約宗旨等不同因素的影響,故對商業賄賂的研究又各有差異。

1.對商業賄賂概念的研究

有關商業賄賂的概念,國外學界主要存在兩種定義模式。第一種為單向性定義模式,即僅指“商業行賄”,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 商業賄賂是指在不公平的商業活動中,買賣一方以給付對方雇員或代理人利益的方式擊敗其他競爭對手的行為。《布萊克法律詞典》對商業賄賂的解釋是:行賄潛在買方的代理人或雇員以在商業競爭中取得優勢。這種定義盡管概括性強,但卻無法擺脫模糊性的嫌疑。第二種雙向性定義模式,即商業賄賂包括行賄和受賄。德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賄賂的定義為:在商業交易中,以競爭為目的,對企業的職員、受任人提供、允諾或授予一定的利益,或企業的職員或者受任人在商業交易中接受他人給予的利益,以不正當方法使他人在購買商品或營業商的競爭中受到優惠。較之第一種定義,此種定義更為全面、周延。

2.對商業賄賂行為主體的研究

國外的研究中,一方面,對商業行賄主體并沒有進行過多限制,任何人都可以成為商業行賄主體。例如,韓國在《公司法》中將對商業行賄主體界定為向受賄者承諾、提供利益或者作出提供的意思表示者,沒有限定主體的性質及經營資格。另一方面,國外商業賄賂的相關立法對受賄主體未有“交易相對人”之限制。例如,美國對商業受賄主體范圍的規定比較寬泛,包括交易當事人、代理人、中間人、公職人員和政黨等能對交易產生影響的主體。這種觀點是十分值得我國立法研究學習和借鑒的。

3.商業賄賂行為的相關研究界定

國外對商業賄賂手段的界定十分寬泛,把用來交換的利益好處都認定為賄賂。例如,日本將凡是能夠滿足人的需要或者欲望的一切利益都可以算作賄賂,包括提供性服務以及高規格的宴請和接待等;新加坡對商業賄賂手段的規定更為詳盡。《新加坡預防腐敗法》第2條對作為引誘或酬金的“報酬”界定為:(a)金錢或者任何禮物、貸款、費用、酬金、傭金、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財產或任何形式的財產性利益,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b)任何職位、就業或者合同;(c)任何貸款、合同債務或其他債務的部分或全部支付、免除、清償或清算;(d)任何其他服務、好處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利益,包括提供保護使之免受任何刑罰、褫奪資格的處分或逮捕,……還包括行使或放棄行使某種權利、職權或職責等。而在商業賄賂表現形式方面的研究,歐美國家則無疑走在了我國的前面。美、德等國家很早便將傭金、折扣等行為納入商業賄賂的研究范圍內,并予以進一步的立法限制,如額度限制。對于附贈問題,日本的研究則又十分具有借鑒意義,《不當贈品及不當表示防止法》的相關規定正是其成功研究成果的顯現。

4.對跨國商業賄賂的研究

經濟全球化的同時,商業賄賂行為也呈全球化蔓延。國外對商業賄賂的研究工作,已經擴展至跨國商業賄賂行為。美國《海外反腐敗法》是一部將反商業賄賂延伸到境外的法律,這部法律實施以來,由于美國政府執法有力,成效顯著,形成了很多著名的案例。其在治理本國商業賄賂犯罪的同時,注意到商業賄賂跨國發展的趨勢,關注以他國人員為對象的商業賄賂行為。這是十分值得我國立法研究予以學習的。

為什么中國不允許雙重國籍

中國政府處理雙重國籍問題的基本原則是:

①堅持一人一個國籍,不承認雙重國籍;

②尊重當事人本人的意愿;

③選擇了中國國籍的華僑,應當遵守所在國的法律、風俗習慣,同當地人民友好相處,不參加當地的政治活動,但他們的正當權益應當受到尊重和保護。

歷史

1909年,清朝政府頒布中國第一部國籍法《大清國籍條例》后,中國一直奉行血統原則:不管出生在哪里,只要是中國人的后裔,就是中國人。如在東南亞當地出生的中國人的后裔,就自然擁有了雙重國籍。

在1955年印尼萬隆會議上,中國就和印尼簽訂了《關于雙重國籍問題的條約》,取消華僑的“雙重國籍”身份,讓他們必須選擇一種國籍。

1980年9月10日第五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也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

現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定居在外國的中國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并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我國的國籍法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愿意遵守中國的憲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準加入中國國籍:(1)中國人的近親屬;(2)定居在中國的;(3)有其它正當理由。

我國的國籍法規定,中國公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準退出中國國籍:(1)外國人的近親屬;(2)定居在外國的;(3)有其它正當理由。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建議

2003年由陳鐸、葉佩英等12名全國政協委員曾提出《關于撤銷“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規定的建議》。

2004年政協九屆二次會議提案第2172號

案由:關于撤消“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規定的建議案審查意見:建議國務院交公安部研究辦理內容:1980年頒布的《國籍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據知,自建國以來,我國也是不承認中國公民雙重國籍身份的,此舉在過去冷戰及階級斗爭時期,對維護國家尊嚴、外交事務、僑務、國家安全等方面起過一些作用。隨著我國不斷對外開放,在國外學習、生活、工作的中國人越來越多。新移民同老移民華僑們同樣碰到難題。為了在居住國能較好地生存(考駕照、買車、納稅、上保險、上學、就業等等),這些華人新移民不得已只好選擇居住國的身份甚至入籍。因我《國籍法》規定,“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于是不少華人只好心照不宣地保留兩個國籍,有了雙重身份,駐外使領館一般也只是睜一眼閉一眼地對待這些華人。絕大多數這類華人心在祖國、情在祖國、根在祖國。

2005年民建中央在兩會上建議:應修改《國籍法》,對應承認雙重國籍。同時提出,若立即修改《國籍法》有難度,可效仿港澳地區,彈性處理華人國籍問題,“如借鑒針對港澳臺同胞的《回鄉證》制度,給外籍華人頒發《外籍華人回鄉證》,也可參照香港的做法,向加入外國國籍的居民頒發《中國公民(海外)護照》作為返鄉‘旅行證件’”。

2010年全國政協委員、吉林市僑聯主席朱世增在全國政協大會上建議,有條件地承認雙重國籍乃是吸引高層次人才和廣大海外華人積極參加我國的經濟建設、從法律上保護全世界華人華僑根本利益的有效手段。在今時今日的中國,修改《國籍法》,承認雙重國籍刻不容緩。

2011年3月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民進中央專職副主席、中國教育學會副會長朱永新建議,在雙重國籍還未出臺背景下,為吸引并留住高層次人才,應建立特殊人才護照制度,以人才護照替代大部分國籍政策的職能。

2011年3月政協十一屆四次會議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副主任韓方明委員的提案—關于設立“海外公民證”和“海外華裔卡”,吸引華人華僑人才的建議的提案

2011年6月29日,央視引述中國人保部副部長王曉初表示,相關部門正在研究“雙重國籍”。最現實的做法是進一步完善永久居留制度(即中國“綠卡”),為已取得外籍的留學歸國人才提供便利。

2012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農工黨中央常委、華東師范大學博導葉建農提出,“雙重國籍”越來越多地成為沒人管的“潛規則”現象。他建議針對“雙重國籍”,中國要么使之合法化,要么就要認真監管,按照《國籍法》嚴格堵死這種現象,“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葉委員說,他個人覺得雙重國籍沒什么不好,“或許我還贊成”。

2013年4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對《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對普通公眾而言,這原本是個關注度不會太高的法律案,然而,部分人大常委會委員在分組審議的公開發言,經媒體報道后,卻引起了公眾極大關注。

“雙重國籍”現象正式進入了我國最高權力機關的視野。最近幾年,隨著新一波新富階層移民潮的興起,以及頻頻曝出的“裸官”及貪官外逃事件,社會各界對“雙重國籍”現象的關注愈發強烈。然而,在如何看待及治理雙重國籍上,民間、學術界乃至不同政府部門之間一直存在著分歧。

“雙重國籍”潛規則

我國1980年實施的《國籍法》明確規定,我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中國公民自愿加入或通過跨國婚姻等其他方式取得外國國籍的,“自動喪失中國國籍”。但現實遠非如此簡單。

雙重國籍的優勢是,可以“兩頭占好處”:既能享受歐美國家優渥的社會福利,又能在國內投資時得到特殊照顧,且不必承擔來回奔波辦簽證以及購房、就業、醫保、子女教育等方面的限制。這對于新一波海外移民潮的主力軍—中國新富階層更是如此,他們多是投資移民,但主要生意仍在國內,對他們來說,能同時保留中國國籍顯

很赞哦!(2659)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的名片

职业:程序员,设计师

现居:湖南常德鼎城区

工作室:小组

E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