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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公安民警使用網絡社交媒體就不準中(濟南警方回應稱“懟網友”微博發布者不是民警,為何官微發表不當言論者均是“外人”?)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9 01:54:17【】6人已围观

简介征、社會生活經歷及家庭、財務狀況,也包括公民在社會生活過程中取得、采用的個人識別代碼。從外延上看,具有以下特征:      (1)與公民個人

征、社會生活經歷及家庭、財務狀況,也包括公民在社會生活過程中取得、采用的個人識別代碼。從外延上看,具有以下特征: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后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信息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征,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以信息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于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泄露、獲取其個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認定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是該罪構成中的客觀方面要素。何為“非法獲取”?法條采用了枚舉加兜底的方式表述。“竊取”的特征在于利用權利人不知,秘密占為己有;“其他方法”法律無法窮盡,但應當與竊取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適用同一刑法評價標準。從竊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應當具備以下特點:

      一是違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實意思表示;

      二是信息獲取者無權了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信息;

      三是信息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3、情節嚴重的認定

      依修正案,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責任。但何為“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循。從立法背景看,近年來,公民信息廣為泄露,網絡上出現了公開兜售各類公民個人信息的廣告,社會上甚至出現了搜集、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專業戶”,對公民個人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利用刑罰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實屬必要。但刑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范圍,并非一切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的行為均應受到刑罰處罰。

      個人信息泄露的概念

      隨著互聯網應用的普及和人們對互聯網的依賴,互聯網的安全問題也日益凸顯。惡意程序、各類釣魚和欺詐繼續保持高速增長,同時黑客攻擊和大規模的個人信息泄露事件頻發,與各種網絡攻擊大幅增長相伴的,是大量網民個人信息的泄露與財產損失的不斷增加。根據公開信息,2011年至今,已有11.27億用戶隱私信息被泄露。包括基本信息、設備信息、賬戶信息、隱私信息、社會關系信息和網絡行為信息等。人為倒賣信息、手機泄露、PC電腦感染、網站漏洞是目前個人信息泄露的四大途徑。個人信息泄露危害巨大,除了個人要提高信息保護的意識以外,國家也正在積極推進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立法進程。

      從上面為大家說明的關于警察隨意泄露個人信息會遭到什么處罰,相信大家都知道的了。對于泄露個人信息的我們國家一直以來都是強力打擊的,警察等執法機關本就是為人們服務的,對于造成公民困擾等傷害的,我們法律的不予放過的,一定會嚴加追究。

濟南警方回應稱“懟網友”微博發布者不是民警,為何官微發表不當言論者均是“外人”?

現在的社會有很多的不正之風是很多,我覺得需要慢慢的盡快的進行糾正了,特別是一些一些執法部門,必須要有一個為人們服務的心態,不能做什么事情都推脫責任,任何事情都不管老百姓的實際情況。中國政府的領導人,一直強調執政愛民,但是在很多地方,這樣的事情根本沒有得到執行。

我覺得最近炒得沸沸揚揚的山東省母子被侮辱的案件,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當時的濟南警方在看到高利貸控制母子的自由,侮辱母子的時候,他們采取的是不作為的行動,最終導致整個事件,變成一起殺人案,從這件案子的經過來看,警察應該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點是毋庸置疑的事情。

不過濟南警方的反應很快,當然并不是對高利貸犯罪人,而是對網民采取行動,使用一些侮辱性的東西來諷刺網民,我覺得身為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做出這樣的事情,真的是叫人寒心,當然這件事情的結果,自然是警方宣布,首先是這兩條微博沒有任何含義,其次是值班人員也并非民警,我覺得這事情真是有些匪夷所思。

首先微博的言論沒有任何含義?這句話很蹊蹺,如果沒有含義的話,為什么會出現在濟南警方的微博呢?難道警方的微博經常喜歡發表沒有內容的信息嗎?其次這次事件的值班人不是警方的人,這句話更加有些不可思議,警方的微博值班人竟然不是警察,那么要這個警方的微博做什么?或者警方的微博外人可以經常使用嗎?

濟南警方的推托之詞,真是最令老百姓失望的語言,之所以官微發表不當言論者均是【外人】,這里面推責任的成為很高,而且每次如此豈不是,那大家的智商開玩笑嗎?現在之所以一出事就是外人的行為,明顯是把自己撇清,找個替罪羊來說代替,當然現在沒有證據說明濟南警方是這樣做的,可是外人使用警方的微博?難道不覺是一件可怕的事情嗎?中國很多時候,出現錯誤的話,都是外人,這樣推責任的現象, 現在已經愈演愈烈。為何官微發表不當言論者均是【外人】,各種的道理,無非是把自己內部人撇清,包庇縱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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