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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關于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的貿易磋商(傳統商務中交易前準備、貿易磋商、合同執行、支付與清算哪個最容易實現? 現實電子商務中以上都能實現么)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0 06:48:13【】7人已围观

简介立,發盤人承擔按發盤條件履行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發盤多由賣方提出(SellingOffer)。也可由買方提出(BuyingOffer),也稱遞盤(Bid)。實務中常見由買方詢盤后,賣方發盤,但也可以不

立,發盤人承擔按發盤條件履行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發盤多由賣方提出(SellingOffer)。也可由買方提出(BuyingOffer),也稱遞盤(Bid)。實務中常見由買方詢盤后,賣方發盤,但也可以不經過詢盤,一方逕直發盤。 受盤人不同意發盤中的交易條件而提出修改或變更的意見,稱為還盤(CounterOffer)。在法律上叫反要約。還盤實際上是受盤人以發盤人的地位發出的一個新盤。原發盤人成為新盤的受盤人。還盤又是受盤人對發盤的拒絕,發盤因對方還盤而失效,原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還盤可以在雙方之間反復進行,還盤的內容通常僅陳述需變更或增添的條件,對雙方同意的交易條件毋需重復。 受盤人在發盤的有效期內,無條件地同意發盤中提出的各項交易條件,愿意按這些條件和對方達成交易的一種表示。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稱為”承諾”,接受一經送達發盤人,合同即告成立。雙方均應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并擁有相應的權利。如交易條件簡單,接受中無需復述全部條件。如雙方多次互相還盤,條件變化較大,還盤中僅涉及需變更的交易條件,則在接受時宜復述全部條件,以免疏漏和誤解。

簡述交易磋商的要素?

交易磋商是一項交易的開始,應該以對該項業務進行周密調研為基礎,要做好充分準備,應該預測和判斷該項業務進行所需要的技術和知識。

交易磋商的方式主要有函電磋商方式和直接洽談方式(或稱為口頭磋商方式)兩種。

交易磋商的內容:

商品名稱、數量、價格、品質、包裝、交貨方式、價格、運輸方式、付款方式、發生意外的處理方式、保險辦理等等。

交易磋商一般包括四個環節:詢盤、發盤、還盤、接受。兩個基本環節是:發盤和接受。

請詳細說明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

磋商的方式通常有:

一是書面洽談方式,如采用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通訊方式來洽談交易;二是口頭洽談方式,如請外商來國內面談或參加廣交會、國際博覽會等,

另外還包括雙方通過國際長途電話進行的交易磋商;

三是行為表示的方式,如在拍賣市場上的拍賣、購進活動等。

進口交易磋商的內容,主要是就購進某種商品的各項交易條件,

如商品的品質、數量、包裝、價格、裝運、支付、索賠、仲裁等進行協商。

由于許多老客戶之間,事先已就"一般交易條件"達成協議或形成了一些習慣作法,

或者已訂長期的貿易協議等原因,一筆交易就不一定需要對各項條款一一重新協商。

交易磋商的程序可概括為四個環節: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

1、交易磋商一般要經過那些環節?它們的含義如何?要訂立一項合同,哪些磋商環節是不可缺少的?為什么?

交易磋商一般要經過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這幾個環節

詢盤是準備購買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潛在的供貨人或買主探詢該商品的成交條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業務行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發盤又稱發價或報價,在法律上稱為要約。發盤既可由賣方提出,也可由買方提出,因此,有賣方發盤和買方發盤之分。后者習慣上稱為遞盤(Bid)。還盤又稱還價,是受盤人對發盤內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變更的表示。

接受在法律上稱為承諾,它是指受盤人在發盤規定的時限內,以聲明或行為表示同意發盤提出的各項條件。可見,接受的實質是對發盤表示同意。

要訂立一項合同,其中發盤和接受是不可缺少的環節。發盤意味著正式磋商的開始,是訂立合同內容的基礎,接受表明磋商的結束,意味著對于對方所提出各項條件的同意,表明合同的達成,這兩個都是必不可少的。

交易磋商前有哪些準備

交易磋商前的準備 在交易磋商前,需要準備的事項很多,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選配素質較高的洽談人員 為了保證洽商交易的順利進行,事先應選配精明能干的洽談人員尤其是對一些大型的和內容復雜的交易,更要組織一個堅強的談判班子,這個談判班子,必須包括熟悉商務。技術,法律和財務方面的人員應具有較高整體素質要善于應戰,善于應變,并善于謀求一致這是確保交易成功的關鍵。 選擇較理想的目標市場 在交易磋商之前,我們必須從調查研究入手,通過各種途徑廣泛收集市場資料,加強對國外調撥供銷善,價格動態政策法令,措施和貿易習慣等方面情況的調查研究,以便擇優選擇較理想的目標市場和合理的確定市場布局。 選擇適當的交易對象 在交易磋商之前,我們必須通過各種途徑對客戶的政治文化背景,資信情況,經營范圍,經營能力和經營作風等方面的情況進行了解和分析,為了正確地選擇和利用客戶,需要建立和健全客戶檔案,以便對各種不同類型的客戶進行分類排隊,做到心中有數,并實阡區別對待的政策。 正確制定洽商交易的方案 洽商交易的方案,是指為了完成某種或某類商品的進出口任務而確定的經營意圖,需要達到的預定目標以及為實現該目標所應采取的策略步驟和做示它是對外洽變人員遵循的依據,方案內容的繁簡不一,對大宗進出口商品交易所擬定的經營方案,一般比較詳細具體,尤其是制定某些大宗交易或重點商品的談判方案時,更要考慮周全,因為,談判方案的完善與否,是決定交易成敗的關鍵,至于對一般中小商品的進出口,則只要擬定簡單的價格方案即可。 交易磋商的法律步驟 交易磋商可通過來往函電進行,也可通過雙方面談,一般地說,交易的磋商有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4個環節,其中發盤和接受,是達成交易,合同成立必不可少的兩個基本環節和必經的法律步驟。 詢盤 詢盤是準備購買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潛在的供貨人或買主探詢該商品的成交條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業務行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也不是每筆交易必經的程序, 詢盤的內容可以涉及某種商品的品質規格數量包裝價格和裝運等成交條件,也可以索取樣品,其中多數是詢問成交價格,因此,在實際業務中,也有人把詢盤稱作詢價,如果發出詢盤的一方,只是想探詢價格,并希望對方開出估價單則對方根據詢價要求所開出的估價單,只是參考價格,它并不是正式的報價,因而也不具備發盤的要件。 在國際業務中,發出詢盤的目的,除了探詢價格或有關交易條件外,有時還表達了與對方進行交易的愿望,希望對方接到詢盤后及時作出發盤,以便考慮接受與否,這種詢盤實際上屬于邀請發盤。 發盤 發盤的念義及其應具備的條件 發盤雙稱發價或報價,在法律上稱為要約。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凡向一個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內容十分的確定并且表達的發盤人有在其發盤的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約束的意思,即構成發盤。”發盤既可賣方提出也可買方提出,因此發盤和雙方之分。后者習慣上稱為遞盤 根據上述的解釋,構成一個項發盤,必須具備以下各項條件:發盤應向一個或一人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 向特定的人提出,即指向有名有姓公司或個人提出。提出此項要求的目的在于把發盤同普通的商業廣告公眾散發的商品價目單等行為區別開來對發盤問題,各國法律規定不一。《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對此問題持折衷的態度。該公約規定規定;“非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建議、僅應視為邀請提出發盤除非提出建議的人明確表示相反的意向。”根據此項規定,商業廣告本向并不是一項發盤,通常只能視為邀請對方提出發盤。但是如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發盤的條件,則此廣告也可作為一項發盤。 發盤內容必須十分的確定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發盤的內容必須十分的確定,所謂十分確定,即指在提出計約建議中至少應包括下列3個基本的要素: 應標明貨物的明稱; 應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數量或規定的方法; 應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價格或規定確定價格的方法; 凡包含上述三項基本的因素的訂約建議即可構成一項發盤。如該發盤被對方接受,買賣合同即告成立。 關于構成一項發盤究竟應包括哪些內容的問題,各國法律規定不盡相同,有些國家的法律要求將合同的主要的條件,如品名、品質、數量、包裝、價格、交貨時間與地點以及支付的辦法等,都要有完整、明確、肯定的規定,并不得附有任何保留的條件,以便受盤人一旦接受即可簽訂一項對買賣雙方均有約束力的合同。《公約》關于發盤內容上的上述規定,只是對構成發盤起碼要求。在實際業務中,如發盤的交易條件太少或過于簡單,會給合同的的履行帶來困難,甚至容易引起爭議。因此,我們在對外發盤時,最好將品名、品質、數量、包裝、價格、交貨時間、地點和支付辦法等主要交易條件一一列明。 必須表明發盤人對其發盤一旦被受盤人接受即受約束力的意思。 發盤是訂立合同的建議,這個意思應當體現在發盤之中,如發盤人只是就某些交易條件建議又方進行磋商,而根本沒有受其建議約束的意思,則此項建議就不能被認為一項發盤。例如,發盤人在其提出的訂約建議中加注諸如,“僅供參考”“須以發盤人的最后確認為準”或其它保留條件,這樣訂約的建議不就是發盤,。 發盤的有效期 在通常的情況下,發盤都具體的規定一個有效期,作為對方表示接受時間限制,超過發盤規定時限,發盤人即不受約束,。當盤未具體列明有效期時,受盤人應在合理時間內接受才能有效何謂“合理時間”則需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采用口頭發盤時,除發盤人發盤時另有聲明外,受盤人只能當場表示接受為有效,采和函電式成交時,發盤一般都明確的有效期,其規定方法有下列必種: 規定最遲接受的期限。例如發盤有效期為5天,或發盤限5天內復采取此類規定方法關于期限的計算,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這個期限應從電報交發時刻或信上載明、的發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載明發信日期,則由發盤人送達受盤人時起算。如果由于時限的最后一天在發盤人營業地是正式假日或非營業日,則應順延至下一個營業地是正式的假日或非營業日,則應延至下一個營業日。 此外當發盤規定有效期時,還應考慮交易雙方營業地點不同產生時差問題。 發盤生效的時間和發盤的撤回與撤銷 (1)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約定》規定,發盤送達受盤人時生效。明確發盤時生效時間,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實踐的意義。這主要表現在在下列兩方面; (2)關系到受盤人能否表示接受。一項發盤只要送達受盤人時。即發盤生效之后,受盤人才能表示接受; (3)關系到發盤人何時可以撤回發盤或修改其內容。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只要在發盤生效之前,發盤人仍可隨時撤回或修改基內容,但撤回通知或更改其內容的通知,必須在受盤人收到發盤之前或同時送達受盤人,如發盤一旦生效,那就不是撤回發盤的問題,而是撤銷發盤的問題,發肋的撤回與撤銷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在發盤送達受盤人之前,將其撤回,以阻止其生效,后者是指發盤已送達受盤人,即發盤生效之后,將發肋取消,使其失去效力; 發盤的撤回 發盤生效后,發盤人是否可以撤回發盤或變更其內容,在這個問題上英美法與大陸兩在法系之間存在著尖銳的矛盾,英美法認為,發盤原則上對發盤人沒有約束力,發盤人在受盤人對發盤表示接受之前的任何時候,都可撤回發盤或更其內容。而大陸法則認為,發肋對發盤人有約束力,如德國民法規定,除非發盤人在發盤中訂明發盤人不受發盤的約束,否則,發盤人就要受到發盤的約束。 根據《聯俁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一項發盤,包括注明不可撤銷的發盤。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以前,都是可以修改或撤回的,因此,如果發盤人發現內容有誤或其它原因,想改變主意可以用更迅速的通訊方法,將受盤的撤回或更改通知趕在受盤人收到該發盤之前或同時送達受盤人,則發盤即可撤回。 發盤的撤銷 關于發盤能否撤銷的問題,英美法與大陸法存在嚴懲的分歧。英美法認為,在受盤人表示接受之前,即使發盤在規定了有效期,發盤人也可以隨時予以撤銷,這顯然對發盤人片面有利。大陸法國家以此問題的看法,相反,認為發盤人原則上應受發盤的約束,不得隨意將其發肋撤銷。 為了調和上述兩大法系在發肋可否撤銷問題上的分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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