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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公安民警使用網絡社交媒體不得有下列(該如何處理圍觀跳樓起哄者?)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3 07:48:15【】1人已围观

简介要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數人可能知悉,即使現實上沒有知悉,也不影響公然的成立。(二)其他侮辱行為的治安處理《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還規定了其他侮辱行為。一是發送侮辱信息干擾他人生活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

要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數人可能知悉,即使現實上沒有知悉,也不影響公然的成立。

(二)其他侮辱行為的治安處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還規定了其他侮辱行為。

一是發送侮辱信息干擾他人生活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該行為的認定需要注意兩點,第一就是必須是多次發送侮辱信息的行為,多次是三次以上。如果是偶爾為之,一般可以予以批評教育,不認為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第二就是這些侮辱信息,造成的后果必須是已經干擾了他人的正常生活。

二是任意辱罵他人的,屬于其他尋釁滋事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第(二)項規定: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為了行刑銜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中的其他尋釁滋事行為也應當包含任意辱罵他人,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

三是侮辱特定對象的,不適用公然侮辱他人,可以結合對象性質分別處理。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侮辱、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行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其中第(四)項規定: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又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行為,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刑事案件中侮辱罪的理解和適用

(一)侮辱罪的成立條件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情節嚴重主要是指以下情形:手段惡劣的,如當眾將糞便塞入他人口中等;侮辱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殺的,因受侮辱導致精神失常的;多次實施侮辱行為的等等。

綜上,侮辱罪的成立條件需要侮辱的手段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需要結合行為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一般的辱罵、侮辱行為,不宜以侮辱罪處理。

(二)侮辱罪的適用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侮辱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侮辱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除非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否則需自行到法院告訴。

如何理解“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對于公安機關十分重要,因為這涉及是否需要公安介入偵查。我認為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其中,第七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需要結合侮辱行為客觀上造成的影響進行綜合判斷,尤其是利用網絡實施侮辱行為的,更要結合社會輿論的反映進行考量。例如《刑事審判參考》第1046號蔡曉青侮辱案。蔡曉青因懷疑徐某在廣東省陸豐市東海鎮金碣路32號其“格仔店”服裝店試衣服時偷了一件衣服,于2013年12月2日18時許將徐某在該店的視頻截圖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傳到其新浪微博上,并以求“人肉搜索”等方式對徐某進行侮辱。同月4日,徐某因不堪受辱在陸豐市東海鎮茫洋河跳水自殺。一、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蔡曉青無視國家法律,因懷疑被害人徐某在其經營的服裝店試衣服時偷衣服,遂在該店的視頻截圖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傳到其新浪微博上,公然對他人進行侮辱,致徐某因不堪受辱跳水自殺身亡,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侮辱罪。同時,法院認為其利用網絡侮辱他人,造成的影響大,范圍廣,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屬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陸豐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并無不當。本案中,蔡曉青在新浪微博這一主流網絡媒體上發布微博對被害人徐某進行侮辱,引發網友對徐某的謾罵,使得徐某的社會評價明顯降低,最終導致徐某不堪受辱自殺身亡的嚴重后果,而該后果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和討論,嚴重危害了互聯網的安全與管理秩序,屬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情形,應當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綜上,實踐中當事人報案認為其被侮辱已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告知其自行到法院起訴。如果侮辱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應當立案偵查,按照公訴案件處理。

五、公安機關辦理侮辱案件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接報侮辱類警情以及處理侮辱案件,要堅持調解化解優先的原則

(二)針對公職人員被批評和指責的事件,公安機關應當避免過度介入

隨著國家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推進,人民群眾的法制意識和政治參與意識不斷增強,一些群眾從不同角度提出批評、建議,是行使民主權利的表現。部分群眾對一些社會消極現象發牢騷、吐怨氣,甚至發表一些偏激言論,在所難免。例如2020年貴州畢節的“草包支書”事件。2020年9月5日,畢節市蘭苑花園小區業主任女士在小區業主群質疑:業委會不召開業主大會便擅自讓新物業公司通過試用期,侵犯了全體業主的權利。社區劉支書以“開不開業主大會,怎么開是業委會的事”回應。于是,任女士在另一個業主維權群里截屏轉述了劉支書的話,并跟了一句:“看這個草包支書怎么說的。”2020年11月3日,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分局洪山派出所派出民警,來到任女士的居住地貴陽,將任女士戴上手銬,一路4小時,帶回畢節,行政拘留3天。理由是任女士在社交媒體里說的“看這個草包支書怎么說的”,公然侮辱了劉支書。后續該事件被曝光,引發輿論炒作。

本事件反映的核心問題是,公職人員面對群眾的批評和指責,應當給予適當的容忍和解釋,公安機關也不應當過度介入,避免激化矛盾。

(三)對于較為敏感的侮辱案件,應當及時報請上級公安機關指導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侮辱行為的案事件層出不窮,同時,網絡事件的蔓延效應往往造成執法機關的被動。因此,辦案民警尤其是基層一線執法民警要切實增強敏感意識、輿情意識,對于可能引起較大社會影響的侮辱案件,尤其是涉及娛樂明星、社會知名人士等敏感身份的案件,要堅持高度負責、全面調查、依法處置。同時,對于此類較為敏感的侮辱治安案件,在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前,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指導。

總之,公安機關在辦理侮辱案件時,要深入細致,辨法析理,努力爭取讓違法犯罪行為人和被侵害人心悅誠服地接受處理結果,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取得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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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如何處理圍觀跳樓起哄者?

如何處理圍觀跳樓起哄者

一、預防措施

1. 增強安全意識:對于可能出現的圍觀跳樓事件,我們需要提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提高相關人員和公眾的安全意識。可以通過培訓、宣傳等方式,讓大家了解此類事件的可能風險,以及應對方法。

2. 安排警力維持秩序:在可能出現跳樓事件的地方,如天臺、高樓等區域,應提前安排警力值守,以維護秩序,防止事件的發生。

3. 制定應急預案:為應對可能的圍觀跳樓事件,應制定詳細的應急預案。預案應包括事件的發現、處理、善后等各個環節,以及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

二、現場處理

1. 保護現場:一旦發現圍觀跳樓事件,應立即通知相關部門和人員趕到現場,保護現場安全,同時維持公眾秩序。

2. 控制人員流量:要確保現場安全,需要限制人員進出,控制人員流量。對于已經進入現場的群眾,要進行引導和疏散。

3. 制定緊急救援計劃:在現場,應根據情況制定緊急救援計劃。救援人員應根據預案采取適當的救援措施,如心理干預、消防救援等。

三、法律途徑

1. 向公安機關報案:在發生圍觀跳樓事件時,公眾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此類事件進行調查和處理。

2. 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于因跳樓事件導致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受害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跳樓行為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社會教育

1. 提高公眾道德素質:通過開展社會教育活動,提高公眾的道德素質,讓人們認識到跳樓行為對他人的影響和危害。

2. 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加強安全教育,讓公眾了解跳樓行為可能帶來的后果,以及如何預防和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

3. 培養心理干預能力:組織培訓活動,培養專業心理干預人才,提高他們對跳樓事件的應對和處理能力。

五、媒體宣傳

1. 及時發布官方通報:在發生跳樓事件后,相關部門應及時向公眾發布官方通報,提供準確信息,避免謠言和猜測的傳播。

2. 引導正面輿論:媒體應積極引導正面輿論,呼吁公眾關注跳樓事件的本質問題,如心理健康、社會關愛等。

3. 宣傳跳樓危害知識:通過媒體宣傳跳樓行為的危害知識,讓公眾了解跳樓對個人和社會的嚴重影響。

六、建立應急機制

1. 設立應急指揮中心:在發生跳樓事件時,應設立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協調各個部門和機構之間的合作。

2. 組織專業救援隊伍:建立專業的救援隊伍,負責處理跳樓事件的各類問題。隊伍成員應具備較高的心理素質和專業技能。

3. 完善應急物資保障:確保應急物資的充足供應,包括救援設備、醫療用品等。

七、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1. 與公安機關合作:與公安機關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獲取跳樓事件的相關信息,以便進行快速響應和協調處理。

2. 與醫療機構合作:與醫療機構合作,共享跳樓事件的相關信息,以便在必要時進行緊急醫療救援。

3. 與社區組織合作:與社區組織建立合作關系,共同參與預防和處理跳樓事件的工作。

八、評估改進

1. 定期進行評估:定期對跳樓事件的預防和處理工作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不足和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2. 調整預防措施:根據評估結果,對預防措施進行調整和優化,以提高其有效性和實用性。

3. 改進處理方法:針對現場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反思和改進,提高處理效率和質量。同時,要關注公眾對處理方法的滿意度,不斷優化和改進。

4. 強化法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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