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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管理辦法(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管理暫行辦法)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3 04:59:52【】4人已围观

简介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基建物資,予以免稅;(二)區內企業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模具及其維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稅;(三)區內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

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基建物資,予以免稅;

(二)區內企業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模具及其維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稅;

(三)區內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稅;

(四)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予以免稅;

(五)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的交通運輸工具、生活消費用品,按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海關予以照章征稅。第十八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區內企業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余料、殘次品、廢品等銷往境外的,免征出口關稅。第三章對加工區與區外之間進出貨物的監管第十九條對加工區運往區外的貨物,海關按照對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并按照制成品征稅。如屬許可證件管理商品,還應向海關出具有效的進口許可證件。第二十條區內企業的加工產品和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邊角料、殘次品、廢品等應復運出境。因特殊情況需要運往區外時,由企業申請,經主管海關核準后,根據其使用價值估價征稅。如屬許可證件管理商品,還應向海關出具有效的進口許可證件。

對無商業價值的邊角料和廢品,需運往區外銷毀的,應憑管委會和環保部門的批件,向主管海關辦理出區手續,海關予以免進口許可證、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加工貿易單耗管理,打擊偽報單耗的不法行為,促進加工貿易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家有關加工貿易管理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用語含義:

(一)單耗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正常生產條件下加工生產單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結轉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進口保稅料件的數量。單耗包括凈耗和工藝損耗。

(二)單耗標準是指海關在加工貿易單耗管理中,對加工貿易企業申報的生產加工的實際耗料和對海關執法監管核定的單耗,規定應共同遵守并在一定期限內重復使用的規則。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海關對加工貿易項下進口保稅料件和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結轉的成品和半成品)的備案、核查和核銷的單耗管理工作。第四條 加工貿易單耗標準的制定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加工貿易企業的生產實際;

(二)貫徹國家產業政策、財稅政策和外貿政策;

(三)以國家、行業標準或該行業的平均生產水平為基礎;

(四)促進加工貿易企業的技術進步和公平競爭;

(五)便于海關依法行政和有效監管。第五條 國家和關區的單耗標準適用于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外的加工貿易企業單耗的備案和核銷。對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內的加工貿易企業的成品單耗,不適用國家和關區單耗標準,海關按加工貿易企業生產的實際單耗予以核定和核銷。第六條 加工貿易成品的單耗標準有一定的幅度范圍,對加工成品的單耗設定最高上限值,對出口應稅成品的單耗還設定最低下限值。第七條 海關總署根據國務院決定,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全國海關統一適用的加工貿易單耗標準(以下簡稱國家單耗標準),海關總署負責國家單耗標準數據庫的維護。

對尚未制定國家單耗標準的加工貿易成品,各直屬海關可根據單耗標準制定的原則結合本關區加工貿易企業的加工實際,制定僅適用于本關區范圍的單耗標準(以下簡稱關區單耗標準),各直屬海關負責關區單耗標準的維護,并報總署備案后執行。

某項加工貿易成品一經頒布國家單耗標準,該項成品的關區單耗標準即行廢止。第八條 海關應在成品出口或結轉前,在成品單耗標準的幅度值和執行期內按加工貿易企業生產實際核定成品的加工單耗。

如加工貿易企業加工成品的單耗超出國家單耗標準或關區單耗標準的幅度值時,應分別按本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規定辦理。第九條 國家單耗標準自批準生效之日起執行。國家單耗標準生效前在海關備案商品的加工貿易合同,仍按海關原核定的單耗標準核銷。第二章 凈耗及工藝損耗第十條 本辦法中相關用語的解釋:

(一)凈耗是指加工生產中物化在單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結轉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貿易進口保稅料件的數量。

(二)工藝損耗是指因加工生產工藝要求,在生產過程中除凈耗外所必需耗用,且不能完全物化在成品(包括深加工結轉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貿易進口保稅料件的數量。第十一條 下列情況不列入工藝損耗范圍:

(一)因生產過程中突發停電、停水、停汽或人為原因等造成保稅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損耗;

(二)對加工貿易企業未經加工或組裝的保稅料件、半成品、成品在運輸移動和倉儲放置過程中發生的各種損耗(遺灑、蒸發、揮發、沾罐、沾管、掛壁、掛倉等);

(三)因失竊、丟失、破損等原因造成的保稅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損耗;

(四)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因素引起的保稅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損毀、滅失或短少等損耗;

(五)因進口保稅料件或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結轉)的品質、數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約定,以致造成加工用料增加或成品短少的損耗;

(六)加工生產過程中被檢測出的不合格進口保稅料件,以及因工藝性配料所用的非進口料件所產生的損耗;

(七)加工生產過程中完全不物化在成品中的消耗性材料的損耗;

(八)經海關認定,其他不屬于工藝損耗的情況。第三章 企業單耗的報備、報核第十二條 加工貿易企業應按照海關單耗管理的統一要求,建立本企業各種加工成品的單耗資料庫。有條件的加工貿易企業可通過與海關計算機聯網的方式接受單耗管理。第十三條 加工貿易企業的單耗資料庫應存儲已加工、待重復加工和正在加工成品的單耗資料。加工的合同定單、排料圖、下料單、配料表一經確定,應及時將成品的加工生產單耗數據存入單耗資料庫。

海關對加工貿易的監管及政策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加工貿易健康發展,規范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進出口報關、加工、監管、核銷手續。

加工貿易貨物的備案、進出口報關、核銷,應當采用紙質單證和電子數據的形式。

第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加工貿易,是指經營企業進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下簡稱料件),經加工或者裝配后,將制成品復出口的經營活動,包括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

來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境外企業提供,經營企業不需要付匯進口,按照境外企業的要求進行加工或者裝配,只收取加工費,制成品由境外企業銷售的經營活動。

進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經營企業付匯進口,制成品由經營企業外銷出口的經營活動。

加工貿易貨物,是指加工貿易項下的進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等。

加工貿易企業,包括經海關注冊登記的經營企業和加工企業。

經營企業,是指負責對外簽訂加工貿易進出口合同的各類進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經批準獲得來料加工經營許可的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

加工企業,是指接受經營企業委托,負責對進口料件進行加工或者裝配,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以及由經營企業設立的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實行相對獨立核算并已經辦理工商營業證(執照)的工廠。

單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正常生產條件下加工生產單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進口料件的數量,簡稱單耗。

深加工結轉,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將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轉至另一加工貿易企業進一步加工后復出口的經營活動。

承攬企業,是指與經營企業簽訂加工合同,承接經營企業委托的外發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承攬企業須經海關注冊登記,具有相應的加工生產能力。

外發加工,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因受自身生產工序限制,經海關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委托承攬企業對加工貿易貨物的某道工序進行加工,在規定期限內將加工后的產品運回本企業并最終復出口的行為。

核查,是指海關通過核實數據、審查單證、核對實物及相關賬冊等方法檢查核實加工貿易企業申報的加工生產能力以及進口、運輸、存儲、加工、裝配、轉讓、轉移、銷售或者出口加工貿易貨物等情況,是否與實際相符、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核銷,是指加工貿易經營企業加工復出口或者辦理內銷等海關手續后,憑規定單證向海關申請解除監管,海關經審查、核查屬實且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辦理解除監管手續的行為。

第四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免于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加工貿易出口制成品屬于國家對出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交出口許可證件。

第五條經海關批準,加工貿易項下進口料件實行保稅監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關根據核定的實際加工復出口的數量予以核銷;對按照規定進口時先征收稅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關根據核定的實際加工復出口的數量退還已征收的稅款。

加工貿易項下的出口產品屬于應當征收出口關稅的,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征收出口關稅。

第六條海關按照國家規定對加工貿易貨物實行擔保制度。

第七條加工貿易貨物不得抵押、質押、留置。

第八條海關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加工貿易企業進行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海關核查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九條加工貿易企業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賬簿、報表及其他有關單證,記錄與本企業加工貿易貨物有關的進口、存儲、轉讓、轉移、銷售、加工、使用、損耗和出口等情況,憑合法、有效憑證記賬并進行核算。

加工貿易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上年度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年度報表等資料。

第二章加工貿易貨物備案

第十條經營企業應當向加工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

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不在同一直屬海關管轄的區域范圍的,應當按照海關對異地加工貿易的管理規定辦理貨物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應當如實申報貿易方式、單耗、進出口口岸,以及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稱、商品編號、規格型號、價格和原產地等。

第十二條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應當提交下列單證:

(一)主管部門簽發的同意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有效批準文件;

(二)經營企業自身有加工能力的,應當提交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三)經營企業委托加工的,應當提交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簽訂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企業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四)經營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

(五)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條經海關審核,單證齊全有效,并且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海關應當自接受企業備案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核發加工貿易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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