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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出口貿易條款cif,貨丟了怎么賠償(FOB和CIF到買家港口后, 清關費由誰承擔, 買家還是賣家)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4 04:07:01【】5人已围观

简介B價指定貨代這一中間環節,不但人民幣費用可節省,而且對裝箱、通關等作業流程動態可以了解和控制,避免不必要的出運事故發生。④對我國航運業、保險業的發展,對對外貿易的發展有利。賀業(江蘇省外貿貨主協會):

B價指定貨代這一中間環節,不但人民幣費用可節省,而且對裝箱、通關等作業流程動態可以了解和控制,避免不必要的出運事故發生。

④對我國航運業、保險業的發展,對對外貿易的發展有利。

賀業(江蘇省外貿貨主協會):

任茂榮(江蘇匯鴻集團醫藥保健品進出口有限公司):

FOB條款作為對外貿易三大基礎價格的一種,就其本身性質而言,明確規定了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風險。在該條款下所涉及到的運輸問題,對賣方(我方)來說,有利的方面:

1、對我方難以接受的一些運輸條款或比較偏僻的目的港,可以采用FOB條款。

2、在某些情況下,采用FOB條款,我方可以避免運費、保險費的波動,而造成成本核算的不穩定,以減少貿易風險,從而有效地維護我方的利益;

3、對客戶規定的比較特殊的運輸方式、付費方式或我方在目前條件下,無法滿足客戶要求的情況下,為保證業務的正常進行,也就采取了FOB價格條款。

采用FOB方式,是貨主趨利求全的心態反映。然而,殊不知在FOB價格條件下,常常是將貨物交給客戶指定的貨代,裝船后取得提單或交貨后取得承運收據,憑以議付。這樣操作中風險巨大。為此,不少貨主吃足了苦頭。

申黎(江蘇省輕工業品進出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FOB客戶指定貨代,開始我們不以為然,認為運費是客戶支付的,當然他有權來指示我們貨交誰出運,但事實卻教育了我們。l、增加了集港費用支出。客戶指定的貨代是在國內沒有報關權的一家境外貨代,而且只在上海設有辦事處,這就限定了我們必須把貨送至上海他指定的倉庫。本來就近港口可以出運的,現在卻需增加支付集港運費。2、所有單證傳遞,貨代不提供任何服務,增加了遞送費用。3、支付港口定額包干費等人民幣費用,大大高于上海市的一般收費標準,如不付這筆費用,提單就不給。我們去交涉,出示上海市一些主要貨代的收費標準后,才勉強答應以后調整。4、不按實際開航日簽發貨代提單。我方的貨早在裝期前五天就送入庫了,完全可以按裝期出提單,他們卻按實際開船日期出提單,遲了一天,與之再三交涉,對方蠻橫不理睬,只有打不符電結匯。5、貨出幾批以后,上海海關受上海市有關工廠的要求,對同類商品的出口要查驗有無商標侵權。一級貨代通知了該境外貨代但未通知我方,造成退關。客戶傳真指責我們未配合查驗,我方去該貨代理論,具體工作人員態度還很傲慢。我們只有趕快請海關查驗驗放出運。如果不指定貨代,我們完全可以在江蘇港口出運。6、 “二單”回退對這些境外貨代更不當回事,要多次催要,才能取回。

經歷了以上的苦楚,不得不極其鄭重地向客戶提出,雖然:德國客戶很難改變他們的做法,但在我們的力爭下才對信用證:作了修改。

陳述(江蘇省貨主協會):

1996年,國內A公司與美國B公司簽訂了一份價值30萬美元的售貨合同,價格條件為FoB,付款方式為:裝船前要預付15%,貨到目的港后4天內付清余款提貨。同時,B公司一方面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出口信用險,另一方面與M公司明確約定:提單上的裝船人及收貨人均為A公司,未經A公司同意,M公司不得放貨。從表面上看,可謂萬無一失,但貨物運抵目的港后,B公司未按規定時間贖單付款。多次催付,未果。A公司遂要求M公司協助將貨物運回。但結果發現貨物已被M公司擅自放給了B公司,無奈,A公司只得向法院起訴M公司無單放貨,但因M公司在內地幾乎沒有什么財產,所以A公司要挽回損失的可能極小。此案的發生,對A公司來講,教訓慘痛,最主要的是在FOB條件下不能接受B公司指定貨代的這一要求。

營建中(江蘇匯鴻國際集團針棉織品進出口有限公司):

貨運市場的競爭日趨激烈,在CIF市場上,仗已經打得差不多。所以各貨代就通過其在國外的代理做客戶工作,造成大量貨物由原CIF條款轉變成FOB條款出運,我公司這幾年來,FoB條款出運貨物已超過三分之一。在FOB條款下出運,由于各個貨代素質高低不一,操作不靈活,收費不規范,根本就:是“宰你沒商量”。人民幣費用很高(在上海有的貨代收取人收取運費有保證,免得貨出運后,運費拖欠時間長,甚至還有壞賬。

任茂榮(江蘇省匯鴻醫藥保健品進出口有限公司):

賣方簽訂FOB價格確實是弊大于利,特別是風險程度大大增加了,我方對貨物的控制權被大大削弱了,為減少風險,掌握主動,奉勸廣大外貿戰線的外銷員多做CIF業務,少做或不做FOB業務。因為:

一、從大的方面講,采取FOB條款,由于運費、保險費采用到付方式,不利于我國外貿運輸、保險業的發展。

二、客戶要求FOB方式,一般都基于與船公司或貨運代理有著特殊的關系,或者是能拿到便宜的運價。FOB即使在信用證條件下,我方也難以保貨物的絕對安全,由于他們與船公司或貨代的特殊關系,客戶可先擔保提貨,一方面拖延付款,影響我方的正常收匯;另一方面,客戶提貨后,經常會提出一些無理要求,刁難我方,使原來較為安全的結匯方式變為商業信用,風險增加,使我方處于被動、不利的地位。

三、根據FOB條款,由買方指定船公司或代理,我方對船公司、代理的資信、實力無法了解,為了業務,我方必須按對方指定的船公司、代理的要求,托單、送貨、付費,至于能否按時配船,付費標準是否合理則不得而知。為了安全結匯,盡快拿到提單,不得不接受其無理要求及收費標準。(人民幣用費用是江蘇的兩倍),而且大部分貨代服務質量不高,必須付款(人民幣費用)交單,見到銀行水單后,還要等錢到賬才肯將提單給你,這樣勢必影響結匯,另外還有退稅單、核銷單等單據的回收也是十分困難、滯后。有些貨代一年難得做幾筆業務,貨物出運半年多,根本不知道將核銷單、遲稅單退給貨主,等到貨主催要,才想起來。然后,有的找到的還好,未找到的,就不了了之。到最后,貨主受損失。總結這幾年遲稅單等三單回收情況看。在CIF條款下,由儲運部門統一安排的貨物幾乎沒有一票出現過問題。就算出現問題,也能很快補辦解決,而F佃條款從上海、寧波等其它口岸出運的貨物,每年總有10多票退稅單丟失,而且這些退稅單丟失后不給補辦。所以,像這種F佃貨代異口岸出運的現象必須加以制止。

江蘇省貨主協會賀業:

我認為,現在FDB呈上升趨勢,主要是:

二、我國逐步對外開放服務貿易業,外資船公司和境外貨代紛紛來我國設立公司、辦事處,建立他們的服務網點。首先是買方集運業活躍起來,接著是與買方有協議的貨代因為在上海有了網點,就可以接受買方的委托來辦理訂艙事宜,使原來我方無法接受的(因為在中國境內無該貨)。

Ⅳ 為什么3,CIF條件下交貨,()A.裝運時間

你是要問:

CIF條件下交貨,( )

A.裝運時間先于交貨時間 B.裝運時間與交貨時間一致

C.裝運時間遲于交貨時間 D.其先后次序視運輸方式而定

我的理解如下,不一定跟網上的答案一樣,但我的是正確的:

CIF、FOB、CFR的價格術語,裝運時間就是交貨時間,它是象征 *** 貨。如果是DAP、DAT或DDP的價格術語,裝運時間是晚于交貨時間的,因為這三個術語的交貨是實際 *** 貨。

所以選B

Ⅵ 在CIF的條件下,對交貨時間有沒有嚴格要求,要是延誤了時間應該怎么辦

每一個合同都有交貨期限,不管是哪一個貿易術語。延誤交貨的話,就按合同違約來處理。

Ⅶ cif條件下交貨可能存在的隱憂

CIF業務中的注意點

A、 概念上的誤區:CIF和FOB,術語中交貨點及風險點都是在裝運港的船上,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安全地裝到船上即完成賣方義務,裝運后貨物可能發生的風險,賣方不再承擔責任。賣方將保險單、提單等交由買方,風險索賠等就由買方去辦理。

B、 訂艙配載:CIF條件下賣方自主訂船,選擇船公司貨代,自付運費,碼頭費等,一般不接受買方指定的貨代/船公司等,實際業務中客戶會選擇國外服務較好的馬士基、APL等知名船運公司,一般在和買方確認好運費,船期后也可以接受,但一般不可以由買方指定的貨代出運。

C、 賣方在裝運港辦理保險,一般在訂立合同時具體規定保險金額,保險險別和適用保險條款,以及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選擇協會或中國保險條款,保險單銀行交單時要背書轉讓給買方。

D、 卸貨費用:碼頭作業費等,CIF中一般用PORT TO PORT即港至港條款,啟運港的費用由賣方承擔,目的港的費用則由買方承擔,

E、 裝船通知以及貨物的中轉、到港日期等。

1、 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船后,取得海運提單并將主要貨運單據給銀行或自行交由買方,承保保險取得保險單支付海運費以及裝運港雜費后即完成全部交貨義務。

2、 賣方在裝船后給買方充分的已裝船通知。

3、 賣方無保證貨物必然到達以及確保何時到達目的港的責任。

4、 賣方無貨物裝船后的損害、受潮、滅失等承擔責任。

5、 若賣方提交單據時,貨物已經損壞或滅失,買方仍須憑單付款,買方可憑提單向船公司/船代,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要求損壞賠償而不可以向賣方提出索賠。

6、 實際業務中買方以貨物在中轉港,未按時中轉、掉箱,貨物在途中兩次或叁次中轉延誤到港日期影響其成衣/成品交貨索賠誤工費、空運費等是不合理的,如何避免應在訂立貿易合同時就注明賣方無裝船后保證貨物何時到達目的港以及無法保證何日中轉的義務。

Ⅷ 以CIF術語成交時,賣方的交貨是實際交貨么

從交貨方式來看,CIF是一種典型的象征 *** 貨。就是指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地點專完成裝運,并向買屬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括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證,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須保證到貨。可見,在象征 *** 貨方式下,賣方是憑單交貨,買方是憑單付款。

Ⅸ CIF條款下合同的交貨期

10周,CIF條款下交貨責任限定在裝船后就轉移給進口商,出口商只是負責出運費,保險費和成本費

Ⅹ 從交貨方式來看,CIF是什么交貨方式

屬于名義交貨方式。因為貨權的交接界限是位于承運船的船舷,貨物越過船舷,即名義上,賣方已經將貨物交給買方,貨權也在此刻轉移到買方手中。

做出一個簡單但是必須全面的我國與新西蘭以CIF交易出口一批服裝商品的海運保險方案

簽訂和履行國際貿易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簽約前的準備工作

•市場可行性調查

在每筆交易之前,都應當對交易的可行性進行調查,尤其是在做原來沒有做過的產品出口之前,更應當進行市場調查。

調查的主要項目包括:

•地理、氣候、居民消費習慣

•例如:中國某公司向西歐出口花生,但需途徑紅海海峽等赤道地區,但并未采取特別冷藏,貨物到港后發現全部變質。

•又如:許多國家有各種各樣的禁忌,如果不了解,有可能造成退貨。

•進口國政府管制情況

•例如:向伊拉克出口貨物需經聯合國頒發許可

•例如:向正在對中國征收反傾銷稅的國家出口

•市場飽和及競爭程度

•交易成本估算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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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程序员,设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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