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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出口貿易業務流程調查問卷(國際貿易調查報告)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7 02:15:20【】8人已围观

简介所報價格的合理性接受具備以下條件:⑪接受必須由受盤人作出。⑫接受必須在發盤有效期內傳達到發盤人。⑬接受的內容必須與發盤相符報價核算:⑪.三種貿易術語的價

所報價格的合理性

接受具備以下條件:

⑪接受必須由受盤人作出。

⑫接受必須在發盤有效期內傳達到發盤人。

⑬接受的內容必須與發盤相符

報價核算:⑪. 三種貿易術語的價格構成

⑪FOB=購貨成本+國內費用+預期利潤

⑫.CFR=購貨成本+國內費用+出口運費+預期利潤

⑬CIF=購貨成本+國內費用+出口運費+出口保險費+預期利潤

出口收購成本核算:出口收購(購貨)成本=實際成本*(1+增值稅率)/(1+增殖稅率—出口退稅率)

出口保費核算:出口保險費=CIF*〔1+投保加成(10%)〕*保險費率

三、合同簽訂:會簽訂合同

一份完整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般由三部分組成:

⑪約首

⑫本文

⑬約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條款:

① 品質條款:⑪按等級⑫按規格⑬按品名,規格

② 數量條款

③ 包裝條款

④ 價格條款

⑤ 裝運條款

⑥ 保險條款

⑦ 支付條款

⑧ 商檢條款

⑨ 索賠條款

⑩ 不可抗力條款,仲裁條款

四、出口合同履行:

賣方最主要的責任;交付貨物并保證交付貨物的合格和合法

合同履行一般要經過備貨,催證,審證,改證,租船訂艙,報驗,報關,投保,裝運,制單結匯等環節

在出口交易中,出口方備貨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向生產,供貨部門或倉儲部門安排和催交貨物,核實應交貨物的品質,規格,花色,數量,進行必要的加工整理,包裝,刷嘜以及辦理貨物的檢驗,領取出口許可證等。

我國外貿出口業務合同多按信用證支付成交。在履行信用證支付方式的出口合同中出口商必須做好信用證的落實(催證),審核(審證),及必要的修改(改證),以保證合同順利履行及貨款的及時收回。

催證兩種情況:

⑪接近裝運期限,仍未受到L/C。

⑫欲提前交貨,洽請對方提前開證

審證原則:

⑪當L/C條款規定比合同條款嚴格時,應作為L/C存在的問題提出修改。

⑫當L/C的規定比合同條款寬松時,往往可不要求修改

審核的基本要點:

L/C本身的審核:

⑪. L/C性質:是否為不可撤消

⑫. 適用慣例:是否適用國際慣例

⑬. L/C的有效性:檢查是否存在限制性效及其保留條款

⑭. L/C的當事人:a. 開證行所在國或地區的政局穩定性或開證行的資信。B. 對開證申請人,受益人的名稱地址要加以仔細核對

⑮. L/C的到期日和到期地點:L/C的到期日規定為裝運后的15天,到期地點:出口商所在國 改證:L/C審核中可能會發現的問題:

⑪. L/C本身來看:

⑪.L/C未生效或有限制生效條款。

⑫.L/C為可撤消。

⑬L/C中沒有保證付款的文句。

⑭L/C內漏列UCP500條款。

⑮L/C未按合同加保兌

⑫. 信用證有效期限:

①L/C有效期(到期日)裝運期后15天。

②到期地點在國外

⑬. L/C當事人:

①Applicant 與合同不一致。

②beneficiary 與合同不一致

⑭. L/C金額,貨幣:

①L/C金額不夠

②金額大小寫不一致

③L/C貨幣種與合同不一致

裝運出口:

①托運

②投保;注意:保單日期比提單日期早

③出口報關業務程序:

1、出口貨物申報:

⑪. 申報時間:一般在貨物運至碼頭裝貨前24小時

⑫. 申報手續:向海關提交《出口貨物報關單》及海關規定提交的其他單證

⑬. 報關時需交驗(隨附)的單證:

①. 出口貨物許可證和其他批準文件(需要出口許可證的商品)。

②. 裝箱單(下貨紙)或運單

③. 發票

④. 裝箱單/重量單

⑤. 減稅或免稅的證明文件

⑥. 合同,產地證和其他有關單證(海關認為必要時)

⑦. 商檢證書(需要檢驗的商品)

⑧. 出口收匯核銷單

2. 查驗:海關對出口商交驗的貨物,單據依法進行查驗。

3. 征稅;出口商品一般無須交納出口稅

4. 放行

制單結匯:出口制單:要會繕制匯票,發票,裝箱單,提單,保險單,產地證

請教關于公司貿易進出口需要什么資質和運作流程。

請先看一下《外貿法》,內容有你要的一些東西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擴大對外開放,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保護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對外貿易以及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本法所稱對外貿易,是指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

第三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照本法主管全國對外貿易工作。

第四條國家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鼓勵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公平、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締結或者參加關稅同盟協定、自由貿易區協定等區域經濟貿易協定,參加區域經濟組織。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外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據互惠、對等原則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等待遇。

第七條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貿易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該地區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二章 對外貿易經營者

第八條本法所稱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第九條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備案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驗放手續。

第十條從事國際服務貿易,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從事對外工程承包或者對外勞務合作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或者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實行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只能由經授權的企業經營;但是,國家允許部分數量的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由非授權企業經營的除外。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和經授權經營企業的目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確定、調整并公布。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擅自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的,海關不予放行。

第十二條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經營范圍內代為辦理對外貿易業務。

第十三條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交與其對外貿易經營活動有關的文件及資料。有關部門應當為提供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三章 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

第十四條國家準許貨物與技術的自由進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基于監測進出口情況的需要,可以對部分自由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進出口自動許可并公布其目錄。

實行自動許可的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前提出自動許可申請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應當予以許可;未辦理自動許可手續的,海關不予放行。

進出口屬于自由進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合同備案登記。

第十六條國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二)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三)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四)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經營秩序出現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

(八)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

(九)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七條國家對與裂變、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貨物、技術進出口,以及與武器、彈藥或者其他軍用物資有關的進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

在戰時或者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在貨物、技術進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第十八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制定、調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技術目錄。

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由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經國務院批準,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范圍內,臨時決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規定目錄以外的特定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第十九條國家對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實行配額、許可證等方式管理;對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

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技術,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經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經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許可,方可進口或者出口。

國家對部分進口貨物可以實行關稅配額管理。

第二十條進出口貨物配額、關稅配額,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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