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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再生資源貿易公司怎么做(成立再生資源有限公司的手續怎么辦)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6 19:01:13【】1人已围观

简介經營者的交易自主權,不得收取任何管理費,保障企業的再生資源回收雙向自由選擇權。第九條堅持公平競爭。任何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不得以設卡攔路、強買強賣等各種行為擾亂市場秩序,妨礙公平競爭。第十條 

經營者的交易自主權,不得收取任何管理費,保障企業的再生資源回收雙向自由選擇權。

第九條堅持公平競爭。任何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不得以設卡攔路、強買強賣等各種行為擾亂市場秩序,妨礙公平競爭。

第十條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符合國家退稅或減免稅政策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對促進資源節約和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的科研及工程項目,以優先立項、用地指標、財政扶持等方式給予支持。

第二章經營規則

第十一條  凡在我市設立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到市經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證明》。登記注冊名稱、日期、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營場所、性質、經營范圍等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市經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具體備案規則由市經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在我市從事廢舊金屬收購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到市公安部門備案,領取《廢舊金屬收購業備案書》。

第十三條  產廢企業和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就本企業的再生資源交易行為建立再生資源交易登記表。登記表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交易雙方主體信息、相關經營證照信息、相關許可信息;再生資源種類、數量、價格等交易信息;是否涉及海關監管貨物及數量;是否涉及廢舊金屬、危險廢物及數量;物資去向信息。該表一式三聯,分別由交易雙方和市經信局保管。

該表由企業向所在鎮(街)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取;并由該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收取,及時上傳到相關監管系統,作為部門共享的基礎數據庫,供海關、公安、環保、稅務等部門核查、稽查時使用。對重點行業和敏感物資的交易登記表,上述監管部門要定期進行檢查核實,并追查相關物資的流向。

    第十四條  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十五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回收廢舊金屬時,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有關規定建立收購臺賬。臺賬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六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禁止回收下列物品:

(一)@@@@@@@(敏感關鍵詞無法上傳資料);

(二)非經許可不得回收的@@@@@(敏感關鍵詞無法上傳資料)、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等危險廢物、嚴控廢物;

(三)按有關規定禁止回收的鐵路、石油、電力、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消防設施等專用器材;

(四)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及有贓物嫌疑的物品;

(五)其他依法禁止回收的物品。

第十七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禁止下列行為:

(一)蓄意串通捏造和散布虛假信息;

(二)以操縱市場為目的,合伙抬價或壓價買入或賣出同一種再生資源;

(三)欺行霸市,強買強賣;

(四)沿街招攬,占道經營和堆放,在商貿中心區、交通主干道、水源保護區、生態保護區、高壓線走廊內回收再生資源;

(五)其他擾亂市場交易秩序的行為。

第三章集中處理

第十八條  支持市供銷社牽頭,結合再生資源行業發展專項規劃,整合吸納社會資本,投建和經營再生資源集中處理中心,在保證產廢企業和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雙向自由選擇交易自主權的基礎上,實行“企業集中進場、部門集中監管、再生資源集中交易、產業鏈集中布局、配套設施集中建設”五集中的經營模式,建立進場經營者自主經營、自由交易、公平競爭的平臺。

第十九條對集中處理中心的投資和建設,市和鎮街給予優先立項、用地指標、財政資助等方面的支持。符合我市重點項目有關規定的,納入市重點項目管理,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符合相關規定的再生資源集中處理中心,可向本市稅務部門申請授權代征稅款,經批準后可按有關政策規定計提代征手續費。

第二十一條  集中處理中心應建立實時監控信息系統,加強交易監管,維護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

第二十二條  鼓勵、引導市內外用廢企業、產廢企業和符合資格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進入集中處理中心開展購銷活動,推動直接交易,減少中間環節,提高交易效率。

第四章市場監管

第二十三條  建立再生資源回收行業信息共享發布制度。由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建設全市再生資源管理電子信息服務平臺,確保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相關信息部門共享、動態更新。

第二十四條  建立再生資源回收行業溝通協調制度。由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與市外商協會、臺商協會和民營商會等單位及產廢、用廢企業和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代表定期進行溝通協調。

第二十五條建立再生資源回收行業聯合檢查制度。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及經信部門辦理備案后,應在7日內將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資料抄報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定期組織經信、公安、環保、消防、城管和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對該經營者依法進行聯合檢查,對經營場地、經營活動等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令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嚴格查處。

第二十六條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市場社會舉報投訴制度。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舉報投訴中心,通過舉報熱線、舉報郵箱、義務社會監督員以及媒體監督等形式,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市場社會監督機制。

第二十七條建立廢舊金屬回收經營者名錄管理制度。市公安部門應推進信息化建設,抓好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經營者名錄登記、公布,通過視頻聯網、專項整治、定期巡查等方式,對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加強監管。

第二十八條加強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稅收征管。市國稅、地稅部門應對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用廢企業交易發票、臺賬以及產廢企業邊角料交易臺賬加強檢查,依法查處再生資源買賣雙方的偷稅漏稅行為。

第二十九條建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信用等級制度。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牽頭組織對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誠信等級的評定工作,相關部門根據經營者誠信等級情況實施有針對性的監管。

第三十條建立再生資源回收行業自律承諾書制度。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發揮行業自律功能,加強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自律管理,明確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準則和承諾事項,配合有關部門加強行業監管工作。

第三十一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再生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予以通報,并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一)未按照再生資源固定站點設置要求進行設置,違反規劃、環保、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有關規定的;

(二)回收明令禁止回收的物品,從事收贓、窩贓、銷贓等違法經營行為的;

(三)在堆放、運輸、加工、處理再生資源過程中,未采取圍擋、覆蓋、保潔、清理、無害處理、人身防護、安全生產等措施,造成相關物質飛散、濺落、溢漏、擴散、爆炸等污染或公共安全事故的;

(四)以操縱市場為目的,合伙抬價、壓價或串通捏造和散布虛假信息,或者擅自上路設卡攔車、強買強賣、壓級壓價,擾亂市場秩序,妨礙公平競爭,誘發群體性上訪、械斗等事件的;

(五)超出工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開展廢舊金屬回收經營;

(六)違反海關和環保部門相關規定,未經批準交易或處置相關再生資源的;

(七)違反再生資源交易登記表填報規定,故意瞞報、多次漏報、串通作假的;

(八)不辦理或偽造稅務登記證件,和以財務資料弄虛作假偷稅漏稅的。

第三十二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對本轄區內的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應履行屬地管理職責,依法加強市場監管,嚴厲打擊擾亂市場秩序、破壞公平交易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由市經信部門根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在我市從事廢舊金屬收購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到市公安部門備案的,由市公安部門根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二)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四)項規定,收購禁止收購的物品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固體再生資源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規定要求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和其他涉稅事宜的,或者發生偷稅、抗稅、騙稅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行為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將非再生資源混作再生資源購進或銷售等騙取退稅的,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金額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外,取消其以后享受再生資源退稅政策的資格。

第三十九條  未經海關許可,任何企業、單位和個人將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加工后產生的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及受災保稅貨物擅自銷售或者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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