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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國際經濟與貿易論文范文(有關國際經濟學論文)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9 14:04:29【】9人已围观

简介嚴格地說,國際貿易慣例并不是法律,但它具有準法律的性質。國際貿易慣例對當事人并不當然地產生法律約束力,除極少數的慣例具有強制性外,絕大多數是任意性的,但它們在下列情況下產生法律約束力:1.通過合同或協

嚴格地說,國際貿易慣例并不是法律,但它具有準法律的性質。國際貿易慣例對當事人并不當然地產生法律約束力,除極少數的慣例具有強制性外,絕大多數是任意性的,但它們在下列情況下產生法律約束力:

1.通過合同或協議約定按某項國際慣例辦事。在當事人之間,如果事先約定按某項國際慣例行事,且在雙方合同或協議中明確規定,那么該項國際慣例將對當事人各方產生法律效力,具有強制性。但這種約束力并不是來自國際慣例本身,而是來自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來自于“約定必須遵守”的原則。例如:在一張來自于國外開來的信用證中已注明:除本信用證另有規定外,本信用證按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辦理。如果受益人對此沒有異議,這張信用證的所有各方當事人,包括開證申請人、開證行、受益人、通知行、付款行等各方的權利、義務,均受UCP500慣例的約束。

2.司法或仲裁實踐中引用國際貿易慣例。這是國際上比較普遍的做法,如果當事人對某一問題沒有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也未注明適用某一項國際慣例,在合同的執行中發生爭議時,受理該爭議的司法機構或仲裁機構也往往會引用某一國際貿易慣例進行判決或裁決。如果此項判決或裁決是終局的,那么,被引用的國際慣例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這種約束力也不是來自于國際慣例本身,而是來自于判決或裁決。

3.國內法、公約或條約中準用國際慣例。如果某項國際慣例已被吸收進當事人所在國家的法律或當事人所在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或條約中,則此項國際貿易慣例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中國的許多立法均明確規定了國際慣例可以予以適用,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24條第3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

四、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方法

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方法,是指國際或國內的仲裁、司法機構適用國際貿易慣例處理爭議的方法。適用國際貿易慣例具體有兩種方法:

1.明示認定方法。依照該方法,判斷慣例是否有效,關鍵在于看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 “雙方當事人業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 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2.默示推定方法。這種方法一般多使用于當事人有共同選擇某一慣例的意向,但沒有明確的意思表示的情況。“除非另有協議,雙方當事人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慣例,而這種慣例,在國際貿易上,已為有關特定貿易所涉及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并為他們所經常遵守。”它以推定的形式適用慣例,排除當事人爭執。適用這種方法的慣例一般應具備這樣兩個條件:第一,該慣例在國際貿易上,已為有關特定貿易所涉及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并為他們經常遵守;第二,這種慣例, 雙方當事人已知道或理應知道,即從交易開始,雙方當事人就應該知道某一慣例適用于他們之間的貿易。

五、結束語

國際貿易慣例是歷史的產物,是在商品交換和國際貿易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并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與時俱進”。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隨著國際貿易和現代科技的飛速發展,各國之間經濟聯系日益密切,越來越多的國家、經濟組織接受并在經濟貿易活動中大量采用國際貿易慣例。國際貿易慣例在不斷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也獲得了新的發展,一些國際組織對原有的成文慣例進行了修訂,與此同時又出現了許多國際貿易新的慣例。國際貿易慣例在實踐中發揮著的指導、協調和簡化手續的作用。我國在加入WTO以后,必須了解和熟悉各種國際經濟全球化的游戲規則,包括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貿易方面的論文篇2

淺談如何在國際貿易中有效地進行風險轉移

摘要:國際貿易的飛速發展除了帶來巨大的收益以外也帶來了各種風險,如何進行對風險時間的界定成為一項重要課題,怎樣有效地進行風險轉移也引起了各國的關注,本文從風險轉移的概念、發展過程和風險時間的確定三方面論述了這一焦點性問題。

關鍵詞:風險轉移 風險時間 國際貿易

風險是獨立于人類意識的客觀存在,任何事情都存在風險,國際貿易作為一項世界交易當然也不例外,面對風險我們不應該逃避,而是采取積極的行動降低風險,下面要探討的是風險規避的一種方法,即風險轉移。

一 、何謂風險轉移

國際貿易主要是指不同的國家或地區之間所進行的勞務與商品的交換活動,因為距離的關系,無法做到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那么在商品由賣方發往買方的過程中極有可能因人為因素或自然災害產生貨物毀壞或者丟失的意外,這就是國際貿易中的風險所在。又因國際貿易所涉及的利益是巨大的,那么商品發生意外所帶來的巨額損失應該由哪一方承擔便成了一個問題,因此出現了有關風險轉移的課題,即風險所帶來損失的責任承擔的轉移問題。因為這個問題確切的關系到雙方利益,所以引起了各國的重視。

二 、風險轉移在實踐中經歷的三個階段

任何事情都需要一個發展的過程,在風險轉移的問題上,各國在經歷了兩個不被接受的原則后終于找到了行之有效的第三種原則。

第一,以合同簽訂為根據進行風險轉移。合同只要簽訂,不管貨款是否到賬,貨物是否發出,風險已經轉移,貨物意外所帶來的損失責任已經由賣方轉移到買方,這樣的原則忽視了保護買方的合法權益,而且容易使賣方過早丟掉風險包袱,不注意對貨物的保管,以至于買方的利益受損,所以這種原則是不被各國接受的。

第二,以貨物所有權的轉移為根據進行風險轉移。假如貨物的所有權在賣方手里,那么風險理應賣方承擔,所有權只要過渡給買方,風險隨之轉移給買方。這樣的原則在之前的貿易中是可以接受的,但隨著技術的發展,現在的貨物所有權只是一種名義上的所有權,只是海運提單轉移了但是貨物的控制權還掌握在賣方手里,所以這種風險轉移也已經過時了,國際貿易的發展速度已經遠遠不是這種原則可以應對的了。

第三,以交貨時間為根據進行風險轉移。這種風險轉移原則很大程度上扯斷了所有權轉移和風險轉移的聯系,將這兩個問題進行區分,所有權轉移與否對風險轉移沒有直接影響,影響風險轉移的是具體的交貨時間。這樣一來,貨物屬于哪一方管轄,哪一方就要盡力對貨物進行保護,風險轉移的時間則由貨物備受保護的角度來決定的。這樣無論買方還是賣方都會在自己對貨物的管轄時間內盡自己所能保護貨物,在公平公正的情況下也可以更好的對貨物進行管理,降低貨物的損失率,所以這個原則是國際上提倡的。

三 、有效的進行風險轉移

我國現在對風險轉移的確定是以交貨時間為根據的,應該要明確風險轉移有關于時間的規定,才能夠有效的進行風險轉移,風險轉移時間的規定主要分為三個方面:

1.牽涉到運輸的風險轉移

國際商品貿易因為距離的關系肯定離不開運輸這一重要環節,而絕大多數的風險就是發生在運輸的過程當中。那么,如果貿易雙方在合同上沒有規定交貨地點,則貨物只要交到第一承運人手里,風險就由賣方轉移到買方承擔;如果雙方規定了交貨的特定地點,只有賣方在規定中的地點把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時,風險才發生轉移,賣方應該保存貨物處置權所的單據,雖然單據在賣方手里,但是貨物所有權不再是決定風險轉移的根據,此舉并不影響風險由賣方向買方轉移。

2.運輸過程中的風險轉移

路貨買賣是指貨物運輸過程中的貨物買賣,雙方已經簽訂合同達成協議,但是貨物因為在運輸過程中,交易雙方都不了解貨物的真實情況,不知道貨物是否安全,在運輸過程中雙方面臨著相對較大的風險。在運輸過程中,原則上風險已經轉移給買方,但是假使路貨買賣是憑借運輸單據來交易的話,風險則是在把貨物交給持有運輸單據的人時進行轉移。為了買方的利益著想,如果賣方故意隱瞞貨物或將損壞的事實,那么這屬于特殊情況,不以上述原則轉移,貨物的風險責任依然屬于賣方。

3.與運輸無關的風險轉移

假如買方在賣方的所在地收貨,自己安排運輸,在承運人收到貨物的那一刻起風險轉移給買方,如果買方無理拒收,風險依舊轉移。如果買方自己安排運輸,但需要在賣方所在地之外的地點收獲,貨物完全交到承運人的手里風險開始轉移,但如果在交貨時間里在買方得知貨物已到的情況下還沒有收貨,那么風險會自動轉移給買方。

4.風險轉移時間的缺點

雖然以交貨時間為根據的轉移方式得到多國的推崇,但是它也存在一些缺點。舉個例子,在買方自己安排運輸需要承運人的條件下,買方委托承運人前往賣方所在地或者指定貨物所在地去接收貨物,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時風險就轉移給了買方而不是承運人。雖然承運人是買方委托的,屬于買方的代理人,但是賣方一旦不控制貨物無論貨物處在誰的手里都將風險轉移給買方也存在不公平的地方,因為當風險轉移時,貨物是處于承運人的控制下而非買方,買方并沒有占有貨物就承擔了風險責任,相對而言還是對賣方有利,對買方不公平。

風險轉移是為了更好的維護貿易雙方的利益,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雖然以時間為根據的風險轉移是大多數國家的標準,但是因為此原則還是有些缺點,所以在實際交易中,可以根據具體問題再加以協商。風險轉移是為了國際貿易的順利進行,所以在簽訂合同時,最好是將一切問題都攤開來談,使雙方都滿意,避免在交易過程中遇到問題引發糾紛,這樣對雙方都沒有益處,有效的風險轉移原則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國際貿易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郭壽康、韓立余.國際貿易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2]吳志忠.論國際貨物買賣中的風險轉移[J]湖北: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02.

國際經濟法的論文參考范文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國際組織以及不同國家的法人與個人之間在國際經濟活動中所產生的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下文是我為大家搜集整理的國際經濟法的論文參考論文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國際經濟法的論文參考論文篇1

論國際法中的經濟制裁

在中文中,“制裁”的基本釋義是“用強力管束并懲處,使不得胡作非為”。而在英文中,sanction由法令、莊嚴的協定等含義發展出多種釋義:一是從法律角度指為保證法律得到遵守而采取的手段,包括對于違反法律實行的各種懲罰和為了預防違法而采取的獎賞的形式;是從道德的角度指維護道德的約束力;三是從國際法或國際政治的角度指幾個國家通常一致采用的一種強制性手段,迫使違反國際法的國家停止違法活動或服從裁決,尤指采取不給貸款、限制雙邊貿易,或者采取武裝干涉或封鎖等 措施 。國際經濟制裁一般是指一國或多國對另一國或多國所實行的一種經濟懲罰,其實質是以制裁為手段達到一定的政治目標及 其它 目標。西方國家直言不諱地宣稱,制裁是其推行外交政策的“一種強有力的工具”。聯合國有時也以通過某些決議的形式迫使會員國參與集體制裁。20世紀以來,隨著經濟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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