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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國際貿易公約有哪些(國際法條約有哪些?)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8 02:53:46【】9人已围观

简介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不知道或沒有理由知道這些貨物是購供任何這種使用。這種銷售交易一般被稱作消費品買賣交易,而不是通常意義上的貨物進出口交易,因此,不在公約的適用范圍之內。2.經由拍賣的銷售。這

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不知道或沒有理由知道這些貨物是購供任何這種使用。這種銷售交易一般被稱作消費品買賣交易,而不是通常意義上的貨物進出口交易,因此,不在公約的適用范圍之內。

2.經由拍賣的銷售。這種銷售交易通常是處于拍賣地法律的實際控制之下的,因此,亦不受公約的支配。

3.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銷售。這種銷售交易不是由當事人的銷售合同規定的,所以,自然也就不能適用旨在確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統一規則的公約了。

4.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此類銷售不是貨物銷售,亦不在公約的適用范圍之內。

5.船舶、船只、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此類商品的銷售具有明顯的特殊性,例如在銷售合同的履行上通常沒有包裝和裝運等內容,因此,亦不宜適用公約的規定。

6.電力的銷售。電力的銷售亦有明顯的特殊性,例如其傳輸無須通過船舶等運輸工具,而是通過導線,因此,亦不宜適用公約的規定。

拓展資料: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英_: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 CISG ),簡稱 銷售公約 ,或 維也納公約 (英_: Vienna Convention ),是1980年 聯合國 制訂的 國際公約 。 公約訂于 奧地利 維也納 ,于1988年1月1日生效,保存人是聯合國秘書長。 公約為國際貨物銷售提供了一個具有普適性的規章制度,其主要貢獻在于提高商業交易的可靠性、降低交易成本。

1.公約的基本原則。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原則、平等互利原則與兼顧不同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的原則。這些基本原則是執行、解釋和修訂公約的依據,也是處理國際貨物買賣關系和發展國際貿易關系的準繩。

2.適用范圍。第一,公約只適用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即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雙方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但對某些貨物的國際買賣不能適用該公約作了明確規定。第二,公約適用于當事人在締約國內有營業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據適用于“合同”的沖突規范,該“合同”應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在這種情況下也應適用“銷售合同公約”,而不管合同當事人在該締約國有無營業所。對此規定,締約國在批準或者加入時可以聲明保留。第三,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不適用該公約。(適用范圍不允許締約國保留)

3.合同的訂立。包括合同的形式和發盤(要約)與接受(承諾)的法律效力。

4.買方和賣方的權利義務。第一,賣方責任主要表現為三項義務: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移轉貨物的所有權。第二,買方的責任主要表現為兩項義務:支付貨物價款;收取貨物。第三,詳細規定賣方和買方違反合同時的補救辦法。第四,規定了風險轉移的幾種情況。第五,明確了根本違反合同和預期違反合同的含義以及當這種情況發生時,當事人雙方所應履行的義務。第六,對免責根據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

三大國際貿易慣例(含公約)是什么?

在國際貿易業務實踐中,因各國法律制度、貿易慣例和習慣做法不同,因此,國際上對各種貿易術語的理解與運作互有差異,從而容易引起貿易糾紛。為了避免各國在對貿易術語解釋上出現分歧和引起爭議,有些國際組織和商業團體便分別就某些貿易術語作出統一的解釋與規定,其中影響較大的主要有:

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簡稱INCOTERMS);國際法協會制定的《華沙—牛津規則》(Warsaw-Oxford Rules);美國一些商業團體制定的《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tion 1941)。一、《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在《198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基礎上修訂公布的,該《通則》于1990年7月1日生效。

(一)修訂《1980年通則》的原因

1、適應電子信息交換日益頻繁運用的需要當今世界已進入信息時代,電子信息交換(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簡寫為EDI)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已越來越廣泛地被人們采用,以電子信息取代紙單證的做法日漸增多,使“無紙貿易”逐漸變成現實。在此形勢下,如何確保相應的電子信息與原來的紙單證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很現實的重要問題。這個問題,只能隨著實踐的發展,由貿易慣例和法律來解決,這是國際商會修訂《1980年通則》最重的原因。

2、適應運輸技術的發展和運輸方式變革的需要隨著集裝箱運輸發展起來以后,傳統的單一的海運向多式聯運發展,貨物的交接地點也從傳統的“港—港”交接逐漸轉向“門—門”的交接。加之,海運中使用車輛裝卸的滾裝、滾卸運輸的出現,使原有的貿易術語無法適應現實業務的需要。因此,針對這種情況,對有關的貿易術語作相應的調整和改變,就顯得十分必要,這也是此次修訂《通則》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二)《1990年通則》的主要變化

《1990年通則》同《1980年通則》相比,變化很大,因此,《1990年通則》的公布和生效,標志著國際貿易慣例的重大發展。在《1990年通則中》,貿易術語的種類及其分類排列方法,貿易術語的國際代碼與使用范圍,買賣雙方義務劃分的標準以及單證的運用等方面,都有明顯的變化,其中最主要的變化有下列三個方面:

1、對各種貿易術語采取新的分類排列方法

在《1990年通則》中,根據賣方承擔義務的不同,對各種貿易術語重新予以分類排列,即將13種貿易術語劃分為下列四組:

E組(啟運):本組僅包括EXW(工廠交貨)一種貿易術語。當賣方在自己的地點(即原產地)將貨物交給買方支配時,則采用此術語。

F組(主要運費未付):本組包括FCA(貨交承運人)、FAS(裝運港船邊交貨)和FOB(裝運港船上交貨)三種貿易術語。在采用裝運地或裝運港交貨條件成交而主要運費未付的情況下,即要求賣方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時,應采用此類術語。

C組(主要運費已付):本組包括CFR(成本加運費)、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PT(運費付至目的地)和 CIP(運費、保險費付至目的地)四種貿易術語。在采用裝運地或裝運港交貨條件而主要運費已付的情況下,則采用此類貿易術語。按此類術語成交,賣方必須訂立運輸合同,但對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發運后發生事件所產生的費用,賣方不承擔責任。

D組(抵達):本組包括DAF(邊境交貨)、DES(目的港船上交貨)、DEQ(目的港碼頭交貨)、DDU(未完稅交貨)和 DDP(完稅后交貨)五種貿易術語。在按目的地或目的港交貨條件成交,即要求賣方必須承擔貨物交至目的地國家所需要的費用和風險時,則選用此類術語。

C組(抵達):本組包括DAF(邊境交貨)、DES(目的港船上交貨)、DEQ(目的港碼頭交貨)、DDU(未完稅交貨)和 DDP(完稅后交貨)五種貿易術語。在按目的地或目的港交貨條件成交,即要求賣方必須承擔貨物交至目的地國家所需要的費用和風險時,則選用此類術語。國際商會在《1990年通則》中,對各種貿易術語采取上述分類排列方法,較前更為科學和合理。這種新的分類排列方法具有明顯的優點,它既便于理解,也容易記憶。為了便于查找和記憶各種貿易術語,使一一目了然,特將貿易術語分類排列如下:

《1990年通則》(INCOTERMS 1990)

E組(Group E)

啟運(Departure)

EXW(Ex Works) 工廠交貨

F組(Group F)

主要運費未付(Main Carriage Unpaid)

(1)FCA (Free Carrier) 貨交承運人

(2)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裝運港船邊交貨

(3)FOB (Free on Board) 裝運港船上交貨

C組(Group C)

主要運費已付(Main Carriage Paid)

(1)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運費

(2)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3)CPT (Carriage Paid To) 運費付至目的地

(4)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運費、保險費付至目的地

D組(Group D)

抵達(Arrival)

(1)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邊境交貨

(2)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貨

(3)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碼頭交貨

(4)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稅交貨

(5)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稅后交貨

2、對買賣雙方的義務采取相互對應的標準化的規定辦法在《1990年通則》中,還采取標準化的、相互對應的規定辦法,將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義務分別用10個項目列出,從而極大地便利了雙方當事人對《通則》的使用,尤其便于交易雙方相互比較和對照檢查。現將各種貿易術語所規定的買賣雙方相互對應的10項義務,分別列表如下:

賣 方 買 方

A1. 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B1.支付貨款

A2. 許可證、批準文件及海關手續 B2.許可證、批準文件及海關手續

A3. 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B3.運輸合同

A4. 交貨 B4.受領貨物

A5. 風險轉移 B5.風險轉移

A6. 費用劃分 B6.費用劃分

A7. 通知買方 B7.通知賣方

A8. 交貨憑證、運輸單證或相應的 B8.交貨憑證、運輸單證或相應的電子信息 電子信息

A9. 核查、包裝及標記 B9.貨物檢驗

A10. 其他義務 B10.其他義務

通過上表,可以看出買賣雙方義務的劃分標準比較明確,這有利于合同當事人分別履行各自承擔的義務。

3、紙單證可以被相應的電子信息取代在《1990年通則》中,買賣雙方約定以電子方式聯絡時,規定當事人提供的各種單證,可以由相應的電子信息(EDI)所取代。這是《1990年通則》的一個突出特點。

二、《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為了對CIF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作出統一的規定與解釋,國際法協會特制定了《華沙—牛津規則》,為那些按CIF貿易術語成交的買賣雙方提供了一套可在CIF合同中易于使用的統一規則,供買賣雙方自愿采用。在買賣雙方缺乏標準合同格式或共同交易條件的情況下,買賣雙方可以約定采用此項規劃。《華沙—牛津規則》自1932年公布后,一直沿用至今,并成為國際貿易中頗有影響的國際貿易慣例。這是因為,此項《規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國對 CIF合同的一般解釋。不僅如此,其中某些規定的原則,還可適用于其他合同。例如,《華沙—牛津規則》規定,在 CIF合同中,貨物所有權移轉于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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