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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國際貿易流程圖PPT(有誰能給我詳細講一下業務跟單的流程,試舉一個例子也可)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8 09:47:34【】5人已围观

简介沒有逐一給出附圖說明。實施方式:1)引用附圖標記不正確;2)對發明點展開說明不夠,(如,方案未上位概括的表述時,采取填空式的描述)3)缺少該領域非公知的技術條件,4)僅僅給出引用的文獻信息,而沒有正面

沒有逐一給出附圖說明。

實施方式:1) 引用附圖標記不正確;

2) 對發明點展開說明不夠,(如,方案未上位概括的表述時,采取填空式的描述)

3) 缺少該領域非公知的技術條件,

4) 僅僅給出引用的文獻信息,而沒有正面說明具體技術內容。

6.說明書摘要撰寫

(1)無法律效力

(2)全面介紹發明本身(領域 擬解決的問題 技術要點 優點 用途)

格式:300字左右

(3)摘要附圖(依細則第24條原則):反映發明點,如可能反映技術方案整體

權利要求書的撰寫

專利法第26.4款和細則第20—23條對權利要求書的內容及其撰寫作了規定。

權利要求書由權利要求組成,一份權利要求書中至少包括一項權利要求。權利要求用技術特征的總和來表示發明和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限定專利的保護范圍。

(一)權利要求的類型

1.按照權利要求的性質劃分: 產品權利要求和方法權利要求(概念從略)

2.按照權利要求的形式劃分: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

i)獨立權利要求: 整體上反映發明技術方案,記載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需的必要技術特征。*必要技術特征(前序+特征),即完成發明任務,達到技術效果必不可少的技術內容,其總和足以構成發明保護客體。

格式:分前續部分+特征部分,只是形式要求

劃界:一份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方案 《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3.1

ii)從屬權利要求:包含另一項權利要求的所有技術特征、用附加技術特征對另一項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作進一步限定。 *附加技術特征:必要技術特征之外再附加的技術特征。與技術問題有關,可以對已有特征進一步限定,也可以是增加的技術特征。

格式:引用部分+附加技術特征:

①雖是形式問題,卻是審查內容/駁回理由(細53)

②判斷原則“總的發明構思”(細35)(四級遞進式解釋)

特定技術特征≠技術特征≠必要技術特征

技術上相互關聯

以上介紹了獨立與從屬權利要求的特點與差異。

(二)權利要求書撰寫總體要求

1.實質性要求

(1)以說明書為依據:法26條第4款

l 就是說每項權利要求都應當得到說明書的支持。需要強調的是,權利要求書不僅在表述形式上得到說明書的支持,而且在實質上要得到說明書的支持。(也就是說,每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應當是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從說明書中記載的內容能直接導出或概括得出)。

如:為了保護技術秘密,某些發明內容僅僅給出名稱,而沒有展開說明。

l 權利要求,通常由說明書中公開的一個或者多個實施方式或實施例概括而成。權利要求的概括應當適當,使其保護范圍正好適應說明書所公開的內容。

(i)概括范圍的寬窄取決于其與現有技術相關的程度,通常,開創性發明概括的范圍寬(由現有技術關系較小)

(ii)該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能從說明書中記載的實施例或實施方式聯想到此權利要求所概括的技術方案

如:實施方式部分沒有,而被概括進來的部分,可以是該領域的公知常識,或教科書指明的內容。

(iii)權利要求中采用功能性限定技術特征的條件: 方法, 產品:某個特征用結構不能表述清楚時,可用。

如:電路類,可用單元電路的功能與信號流向相結合,來描述。

(2)清楚地表述請求保護的范圍

(i)權利要求的類型清楚

產品發明應寫成產品權利要求,采用產品結構特征來描述。

方法發明應寫成方法權利要求,采用方法特征(即工藝過程、操作條件、步驟或流程等技術特征)來描述。

但是,某些化學產品需要用制備過程來限定,才清楚。

(ii)權利要求應該清楚、正確地描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體說來:

☆用詞嚴謹,不致造成誤解。

☆采用國家統一規定的技術用語,不得使用行話、土話或者自行編造的詞語。

☆正面描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

☆不采用多義詞或者含義模糊不清的詞句。

(3)簡明

(i)權利要求的用詞應當簡明。除記載技術特征外,不得對原因或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

(ii)權利要求的數目應當合理。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一項獨立權利要求。僅用不同的文字表達而含義完全相同的權利要求應當刪除。這些是對權利要求的實質性要求

2.形式要求

(1)權利要求中包括幾項權利要求的,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每一項權利要求只允許在其結尾使用句號,以強調其含義是不可分割的整體。

(2)不得有插圖。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附圖標記,但必須帶括號,且附圖標記不得解釋為對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限制。除附圖標記或者其它必要情形必須使用括號外,權利要求中應當盡量避免使用括號。

(3)若有幾項獨立權利要求,各自的從屬權利要求應盡量緊靠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

(4)多項從屬權利要求不能被另一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引用。此外,一項權利要求中采用并列選擇時,其含義應當是清楚的(過多的多重并列選擇)。

(5)除非絕對必要時,權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等類似用語,或加入原因等解釋。

(6)權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一致。可以有化學式、化學反應式或者數學式,并對參數做說明。權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許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夠更清楚地說明發明或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客體。

(7)一般情形下,權利要求不得引用人名、地名、商品名或者商標名稱。

總體要求針對每一個權利要求,以下具體談獨立的

(三)獨立權利要求的撰寫要求

1.實質性要求

(i)有關清楚的進一步說明。除類型清楚、技術特征描述清楚之外,還需注意下述幾點:

(a)前序部分所描述的技術特征,也必須是本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

(b)同一技術特征不得在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重復描述(同一層次的描述);

(c)特征部分進一步描述的技術特征要與前續部分有機地聯系成一體。

即,盡可能從前序部分的共同特征出發加以說明;

(d)產品獨立權利要求除了列出產品的部件或結構外,還應描述各部件或各結構之間的位置關系或相互作用關系。

2.撰寫格式規定

(i)一般采用兩段式寫法:

前序部分+特征部分(細則第22條第1款)

前序部分: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

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特征一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

采用這種撰寫方式既清楚地說明了本發明或實用新型與現有技術的關系,又強調了其自身的實質內容。

與不劃分兩部分的獨立權利要求相比,有下述幾方面的優點:

(a)有助于審查員理解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實質內容以及其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關系,從而可加快實審程序;

(b)便于公眾理解其實質內容以及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關系,從而有利于簽訂專利許可貿易合同和確定使用費;

(d)在一定程度上可使獨立權利要求更為簡明。

(ii)幾種不適用于采用兩段式寫法的情況

(a)開拓性發明、用途發明或化學物質發明;

(b)由幾個對發明本身所起作用難分主次的已知技術互相組合成的組合發明,其發明點在于組合本身;

(c)方法改進發明,其改進之處僅在于省去現有技術中的某步驟、或者其步驟先后順序的變化、或者省去某步驟中采用的物質或材料以及其它類似情況;

(d)產品改進發明,其改進之處僅在于省去現有技術中的某部件、或者省去已知組合物中的某組分以及其它類似情況。

(iii)并列獨立權利要求的撰寫格式

(a)同類型并列獨立權利要求,通常與第一獨立權利要求的撰寫格式相同。

(b)不同類型并列獨立權利要求,兩種方法:

☆回引權利要求1(包括在前的并列獨立權利要求)

☆不回引權利要求1,而用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特征來描述清楚。

從簡明角度來看,通常采用前一種。通常也應分成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來撰寫。

(四)從屬權利要求的撰寫要求

1.實質性要求

(1)作為權利要求書的一部分,從屬權利要求也應清楚地描述發明或實用新型。

除了前面權利要求書實質性要求之(2)中指出的內容以外,還需注意下述幾點:

(i)附加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限定時,應盡量從引用的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出發來加以說明;

(ii)附加技術特征是增加的技術特征時,應清楚地表達出這些附加技術特征與引用權利要求中的某個或某些技術特征之間的結構位置關系或作用關系;

(iii)限定部分不要重復其引用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以免造成對其保護范圍的錯誤表達;

(iv )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關系應當正確;

( v )從屬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應當完整。

(2)從屬權利要求的類型和主題名稱應與其引用權利要求的類型和主題名稱相一致。

(3)從屬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是對其引用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作進一步限定,其保護范圍應落在被引用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之內。

2.撰寫格式規定

引用部分+限定部分(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3條第1款)

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限定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附加技術特征

* 多項從屬權利要求與多重從屬權利要求

a)從屬權利要求可以引用在前的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引用在前的從屬權利要求,后者稱作多重從屬權利要求。

b)從屬權利要求可以引用一項在前的權利要求,也可以引用兩項或兩項以上的在前的權利要求,后者稱作多項從屬權利要求。

3.形式要求

(i)從屬權利要求只能引用其前面的權利要求,不得引用在其后面的權利要求;

(ii)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只能擇一地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即只能用“或”及其等同語,不得用“和”及其等同語;

(iii)多項從屬權利要求不得作為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引用的基礎;

(六)權利要求書撰寫存在的主要問題

1.權利要求未清楚、正確地描述發明或實用新型,表述其請求保護的范圍.

(1) 權利要求類型不清楚;

(2) 產品權利要求只列出部件名稱,而未給出它們的具體結構、相對位置關系或相互作用關系;

(3) 同一技術特征前后重復描述,使權利要求未清楚、正確地限定發明或實用新型;

(4) 用詞不確切,從而未清楚地描述發明或實用新型;

(5) 采用否定詞句,擴大了保護范圍;

(6) 權利要求中出現易造成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確定的括號;

(7) 僅依靠附圖標記對技術特征作進一步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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