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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國際貿易術語涉及哪些問題(貿易術語的選擇和使用有哪些需要注意的(6點)?)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9 13:42:44【】2人已围观

简介接發:hairextension發簾:hairweaving/hairweft發把:hairbulk頭套:wig發塊:toupee工具:hairtools配件:hairaessories化工:hair

接發:hair extension

發簾:hair weaving/hair weft

發把:hair bulk

頭套:wig

發塊:toupee

工具:hair tools

配件:hair aessories

化工:hair chemical

檔發:grade hair

生發:raw hair

教習頭:practice head/training head

模特頭:mannequine head

眼睫毛:eyelash

胡子:mustache

眉毛:eyebrow

三聯機:three head machine

DDU貿易術語--D組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Duty Un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即"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它指賣方將備好的貨物,在進口國指定的地點交付, 而且須承擔貨物運至指定地點的一切費用和風險(不包括關稅、捐稅及進口時應支付的其他官方費用), 另外須承擔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和風險。買方須承擔因未能及時辦理貨物進口結關而引起的額外費用和風險。 本術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

國家常用貿易術語有哪些?其中的權利義務是如何規定的

國際貿易術語及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國際商會(ICC)為了規范國際貿易,制定發布了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買粉絲terms-International Rules For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詳細規范在各種貿易條件下,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從而促使國際間的交易可以順利進行,將糾紛和問題減到最少程度,以下是常涉及到的國際貿易術語。 1、 EXM—EX Works 工廠交貨價

賣方將包裝完畢的貨物放置于廠內,由買方負責提取并運送回去,所有的費用及風險均由買方負責,包含出口地清關。2、 FOB—Free On Board 啟運港船上交貨價

賣方負責將貨物送上裝運港的船上,裝船之前的所有費用及風險由賣方承擔。如報關費用、拖車費用、碼頭費等,貨物在啟運港裝船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3、 C&F—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運費交貨價

賣方的報價包含了貨物本身的成本和運費,所以賣方負責將貨物運送到指定目的港的船邊,并支付運費。4、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保險、運費交貨價

賣方的報價包含了貨物本身的成本,保險費及運費,所以賣方負責將貨物運送到指定目的港的船邊,并按規定辦理支付保險費用運費。5、 DDU—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稅交付價

賣方負責將貨物送至買方規定的進口國的指定地點,將貨物交由買方處置之下,但不負擔進口關稅,即完成交貨。買方自行負責進口手續及相關費用。6、 DDP—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稅后交貨價

賣方負責將貨物送至買方規定的進口國的指定地點,并辦理進口地進口手續,交納相關費用,然后將貨物交由買方處置之下,即完成交貨。7、 CPT—Carriage Paid To 運費付至某地交貨價

賣方負責交付運費將貨物運至指定地點并承擔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接管時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8、CIP—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運費,保險付至某地交貨價

賣方負責交付運費并購買保險后將貨物運至指定地點并承擔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接管時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9、 AF—Delivered At Frontier 邊境交貨價

賣方負責貨物出口國的出口清關后,將貨物交給買賣雙方約定的邊境指定地點交由買方處置之下即完成交貨。10、 AS—Free Alongside Ship 船邊交貨價

賣方負責在啟運港將已完成出口清關手續的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只的船邊即完成交貨義務。11、 DES—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貨價

賣方負責將貨物送至目的港,在船上將貨物交由買方實際處置之下,即完成交貨。12、 DEQ—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碼頭交貨價

賣方負責將貨物送至目的港的碼頭,辦理完進口清關等手續,支付所有稅款及相關費用后,然后將貨物交由買方處置之下,即完成交貨。

選用貿易術語應考慮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一、運輸條件。買賣雙方采用何種貿易術語,首先應考慮采用何種運輸方式運送,如果是買方,己有能力運輸,而且經濟上又合算時,可爭取按FCA、FOB條件進口,按CIP、CIF或CFR條件出口。

二、貨源情況。國際貿易中貨物品種很多,不同類別的貨物具有不同的特點,它們在運輸、成交量等方面的因素,都是選用貿易術語時應該考慮到的問題。

三、運費因素。運費是貨價構成因素之一,在選用貿易術語時,應考慮貨物經由路線的運費收取情況和運價變動趨勢。

四、運輸途中的風險。在國際貿易中,交易的商品一般需要通過長途運輸,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可能遇到各種然災害、意外事故等風險。特別是在遇到戰爭或正常的國際貿易遭到人為障礙與破壞的時期和地區,則運輸途中的風險更大。

五、辦理進出口貨物的結關手續有無困難。在國際貿易中,關于進出口貨物的結關手續,有些國家規定只能由結關所在國的當事人安排或代為辦理。有些國家則無此項限制。因此,買方在選用EXW或賣方在選用DDP條件成交時,則應充分考慮某些進出口國政府的規定。

貿易術語的選擇和使用有哪些需要注意的(6點)?

1、總體來講,在出口業務中采用CIF或CFR術語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因為,在CIF條件下,國際貨物買賣中涉及的三個合同(買賣合同、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都由賣方作為其當事人,他可根據情況統籌安排備貨、裝運、投保等事項,保證作業流程上的相互銜接。另外,有利于發展本國的航運業和保險業,增加服務貿易收入。當然,這也不是絕對的,應根據交易的商品的具體情況首先考慮自身安排運輸有無困難,而且經濟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2、 如不得已采用FOB條件成交時,對于買方派船到港裝貨的時間應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以免賣方貨已備好,船遲遲不到,貽誤裝期的事情發生。

3、對于FOB條件下,買方指定境外貨代的情況應慎重考慮是否接受。最近以來屢屢發生買方與貨代勾結,要求船方無單放貨,造成賣方錢貨兩空的事情。另外,還有的貨代只在裝運口岸設個小小的辦事處,并無實際辦理裝運的能力,回過來再通過我方有關機構辦理,既增加了環節,降低了效率,又提高了費用。作為賣方應對買方指定的貨代的資質情況有一定的了解,如認為不能接受,應及時予以拒絕。

4、選擇貿易術語時還應與支付方式結合考慮。如采用貨到付款或托收等商業信用的收款方式時,盡量避免采用FOB或CFR術語。因為這兩種術語下,按照合同的規定,賣方沒有辦理貨運保險的義務,而由買方根據情況自行辦理。如果履約時行情對買方不利,買方拒絕接收貨物,就有可能不辦保險,這樣一旦貨物在途中出險就可能導致錢貨兩空。如不得已采用這兩種術語成交,賣方應在當地投保賣方利益險。

5、即使采用信用證支付時,也應注意對托運人的規定,特別是FOB條件下,有些國外買方常在信用證中要求賣方提交的提單要以買方作為托運人(Shipper),這種做法也同樣會給賣方帶來收匯的風險。在國際貿易中曾發生過這樣的事情:買賣雙方按FOB條件成交,合同規定以信用證支付。買方開來的信用證中規定賣方提交的提單要注明托運人為買方。賣方審證時發現這一問題。但認為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是買方,買方作為托運人也順理成章,另外,為此再修改信用證又要增加費用開支和延誤裝期,所以,賣方就照辦了。交貨后提交的提單注明買方為托運人。但結匯時因單證有不符點,被銀行拒付并退單。

6、而貨物在運輸途中,買方以提單的托運人的名義指示承運人將貨物交給他指定的收貨人。這樣一來,賣方雖控制著作為物權憑證的提單,然而貨物卻已被買方指定的收貨人提走。賣方向法院起訴承運人無單放貨,被法院以無權起訴為由予以駁回。由此可見,在FOB合同下,以賣方還是買方作為托運人并非無足輕重的事情。按照《漢堡規則》的解釋,托運人有兩種,一種是與承運人簽定海上運輸合同的人,另一種是將貨物交給與海上貨物運輸有關的承運人的人。根據上述解釋,FOB合同下,買方或賣方均符合作為托運人的條件。如果買方資信好,又有轉售在途貨物的要求,以買方作為托運人未嘗不可。但如果不是這樣,從安全起見,還是以賣方作為托運人為好。

國際貿易術語中使用CIF術語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應注意以下問題:

1.保險險別問題。

CIF術語中的“I”表示Insurance,即保險。從價格構成來講,這是指保險費,就是說貨價中包括了保險費;從賣方的責任講,他要負責辦理貨運保險。辦理保險須明確險別,不同險別,保險人承擔的責任范圍不同,收取的保險費率也不同。按CIF術語成交,一般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在合同的保險條款中,明確規定保險險別、保險金額等內容,這樣,賣方就應按照合同的規定辦理投保。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險險別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那就要根據有關慣例來處理。涉及CIF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有國際商會的《通則》、《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和《華沙一牛津規則》。

按照《2000通則》對CIF的解釋,賣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險別,但在買方要求時,并由買方承擔費用的情況下,可加保戰爭、罷工、暴亂和民變險。按照《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的解釋, “對于保險險別,雙方應共同明確是投保水漬險或平安險以及其他屬于特定行業應保的其他險別,或是買方需要獲得單獨保障的險別”。關于戰爭險,是在買方負擔費用的情況下,由賣方代為投保,或經賣方同意,由買方自行投保。根據《華沙一牛津規則》的規定,賣方應“按照特定行業慣例或在規定航線上應投保的一切風險”辦理投保手續。一般情況下,賣方不負責投保戰爭險,除非合同中有投保戰爭險的規定,或者買方有要求,并由買方承擔費用時,賣方才可加保戰爭險。

2.租船訂艙問題。

采用CIF術語成交,賣方的基本義務之一是租船訂艙,辦理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運輸事宜。關于運輸問題,各個慣例的規定也不盡相同。《2000通則》的解釋是,賣方“按照通常條件自行負擔費用訂立運輸合同,將貨物按慣常路線用通常類型可供裝載該合同貨物的海上航行船只(或適當的內河運輸船只)裝運至指定目的港”。《l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中只是籠統地規定賣方“負責安排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輸事宜,并支付其費用”。

《華沙一牛津規則》中對于這一問題的規定較為詳細,在其第8條中規定:

(1)在買賣合同規定由特定船只裝運,或者一般地應由賣方租賃全部或部分船只,并承擔將貨物裝船的情況下,非經買方同意,賣方不得隨意改用其他船只代替。買方也不應不合理地拒絕同意。

(2)如果買賣合同規定用蒸汽船裝運(未指定船名),賣方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可用蒸汽船或內燃機船運給買方。

(3)如果買賣合同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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