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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題目及答案(兩題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19 16:55:17【】3人已围观

简介款,隨后中國銀行對議付行作了償付。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貨物后,發現貨物品質不符合同規定,進而要求中國銀行對第二份信用證項下的單據拒絕付款,但遭到中國銀行的拒絕。試問,中國銀行這樣做是否有理?為什么?(

款,隨后中國銀行對議付行作了償付。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貨物后,發現貨物品質不符合同規定,進而要求中國銀行對第二份信用證項下的單據拒絕付款,但遭到中國銀行的拒絕。試問,中國銀行這樣做是否有理?為什么?(15分)

3. 我國山東某出口公司按CIF條件與韓國某進口公司簽訂了一筆初級產品的交易合同。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賣方備妥了貨物,安排好了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輸事項。在裝船時,賣方考慮到從裝運港到目的港距離較近,且風平浪靜,不會發生什么意外,因此,沒有辦理海運貨物保險。實際上,貨物也安全及時抵達目的港,但賣方所提交的單據中缺少了保險單,買方因市場行情發生了對自己不利的變化,就以賣方所交的單據不全為由,要求拒收貨物拒付貨款。請問,買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應如何處理?(15分)

4.我某出口公司以CIF紐約條件與美國某公司訂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規定2002年12月交貨。11月底,我企業出口商品倉庫發生雷擊火災,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燒毀。我企業以發生不可抗力為由,要求免除交貨責任,美方不同意,堅持我方按時交貨。我方無奈經多方努力,于2003年1月初交貨,美方要求索賠。試問:

(1)我方要求免除交貨責任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

(2)美方的索賠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10分)

5. 我國某公司以每箱50美元CIF悉尼出口某商品共一萬箱,貨物出口前,由我公司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水漬險、串味險及淡水雨淋險,其保險費率分別為0.7%、0.3%和0.2%,按發票金額110%投保。試計算該批貨物的投保金額和保險費各是多少?(10分)

2006—2007學年第一學期國際貿易實務試題(答案)

一、名詞解釋(20分)

1、共同海損:載運貨物的船舶在航運途中遇到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危及船、貨的共同安全時,船方為了保護船與貨物的共同安全或者為了使航程得以繼續完成,而有意識的合理的采取挽救措施所做出的某些特殊犧牲和支出的額外費用。

2、清潔提單:指貨物在裝船時“表面狀況良好”,承運人在提單沒有標明貨物及包裝有缺陷的提單。

3、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不獲付款或期前不獲承兌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實施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的行為后,可以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項的一種票據權利。

4、信用證:是銀行做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即銀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和指示,向受益人開具的有一定金額、并在一定期限內憑規定的單據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或者是銀行在規定金額、日期和單據的條件下,愿代開證申請人承購受益人匯票的保證書。

5、還盤: 是指受盤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發盤提出的各項條件,并提出了修改意見,建議原發盤人考慮。

二、簡答(20分)

1、簡述FOB、CFR和CIF的異同點。

答案:相同點

(1)賣方都是在裝運港交貨,

(2)買賣雙方風險的轉移以貨物越過裝運港船舷為界限

(3)都適合于水上運輸

(4)賣方辦理出口通關手續,買方辦理進口通關手續

區別:在運輸和保險上存在差別

FOB下運輸和保險由買方自行安排,賣方無責任;CFR下賣方負責簽訂運輸合同,支付運輸費用,保險由買方自行安排;CIF下,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均由賣方負責簽訂,并承擔運費和保險費。

2、簡述國際貿易術語的作用。

答案:貿易術語在國際貿易中起著積極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1)有利于買賣雙方洽商交易和訂立合同

(2)有利于買賣雙方核算價格和成本

(3) 有利于解決履行當中的爭議

三、案例分析及計算(60分)

1、答案:本案例①、③是因火災而造成的直接損失,不具備共同海損成立的條件,屬單獨海損。②、④、⑤是因維護船貨共同安全,進行灌水滅火而造成的損失和產生的費用,屬于共同海損。

2、答案: 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對出口商來說,只要按信用證規定條件提交了單據,在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情況下,即可從銀行得到付款;對進口商來說,只要在申請開證時,保證收到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從銀行取得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因此,銀行開立信用證實際是進行單據的買賣。此外,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屬于一種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的合同關系。這種合同關系約束開證行應在對單據做出合理審查之后,按照信用證的規定,承擔向受益人付款的義務,而不受買賣雙方買賣合同或者開證行和買方依開證申請書成立的合同以及其它合同的影響。因此,在本案中,中國銀行這樣做是合理的。

3、答案:從交貨方式上來看,CIF 是一種典型的象征性交貨(Symbolic Delivery)。象征性交貨是針對實際交貨而言。在象征性交貨方式下,賣方是憑單交貨,買方是憑單付款。只要賣方如期向買方提交了合同規定的全套合格單據,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壞或滅失,買方也必須履行付款義務。反之,如果賣方提交的單據不符合要求,即使貨物完好無損地運達目的港,買方仍有權拒收單據并拒付貨款。還需指出,按CIF術語成交,賣方履行其交單義務只是得到買方付款的前提條件,除此之外,他還必須履行交貨義務。因此,本案中,買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賣方必須提交符合規定的全套單據,買方可以拒收貨物拒付貨款,或向賣方提出索賠。

4、(1)我方要求免除交貨責任的要求不合理。

理由:雖然我企業出口商品倉庫遇不可抗力導致一半左右出口家具燒毀,但這種不可抗力并沒有使我方到達不能履行合同的程度,所以我方不能要求免除全部交貨責任,但可以延期履行交貨。

(2)美方的索賠要求不合理

理由:我方遇不可抗力事件后,雖經多方努力仍造成逾期交貨,對此,我方不負責任,可以免責。

5、保險金額計算的公式是:保險金額=CIF貨值×(1+加成率)。保險費則根據保險費率表按保險金計算,其計算公式是: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在本案中,保險總金額=CIF貨值×(1+加成率)×10000箱=50×(1+10%)=550000美元;總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550000×(0.7%+0.3%+0.2%)=6600美元。

國際貿易理論案例分析題題

5、合同不成立,回盤一經做出,原盤即為失效。我方在接到法方的發盤,我方沒有接受,并發出回盤。我方回盤一經發出,法方的原發盤失效。我方應明確這一點,在馬口鐵升價時,應重新向法方發盤,等法方接受后,合同才成立。我方才開出信用證。而不是在法方沒有接受的情況下,開出信用證,這些損失都由我方自己負責。

6不接受, 裝運期太短,cif條件下,賣方負責運費,買方提出一定由太古船公司的指定船只,不利于我方的選擇,其目的為歐洲的主要港口,不確定性太多。

合同成立,美方提出的用新包裝不是商品構成的因素。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題

簡單。分析如下:

第一個案例中顯然當事人錯誤理解了倉至倉條款的含義。

“按FOB貿易術語進口時,在國內投保了一切險,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起訖應為’倉至倉”顯然是錯誤的。

解釋如下:

雖然一切險確實采用倉至倉原則,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類的裝運類術語,由買方負責投保。則風險劃分以裝運港越過船舷為界。

如果想向保險公司索賠,應滿足以下條件:

1、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2、是保單的合法持有者或受讓人。

換句話說,第一個案例的當事人忽視了這種情況:如果貨物在從賣方倉庫到裝運港之間的地段發生了保險險種所承保的風險事故(比如一切險下的暴風雨,屬于海上風險的自然災害),保險買方投保的那個保險公司是拒賠的!!!為什么呢?

賣方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因為,雖然此時他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以風險劃分為界,越過船舷前賣方具有),但是賣方不是保單的被保險人或合法受讓人,所以保險公司會拒付。

如果買方向保險公司索賠,雖然買方是保單的合法持有者,但是出險時買方對貨物不具有保險利益,所以保險公司同樣會拒賠!!!

所以實際上FOB和CFR術語只能實現船至倉(或者像某些國內教材所說的稱之為“港至倉”),而不是倉至倉。

第二個案例:銀行是有權拒付的。

解釋如下:

信用證是一種獨立的自足文件換句話說,雖然他是依據買賣合同開立的,但是信用證業務中銀行是第一債務人和付款人,其付款義務不受其他合同履約順利與否的抗辯與制約!

案例中賣方雖然發了貨但是單據日期不符合信用證的要求,屬于典型的單證不符,“買方回電表示同意,但未通知開證銀行。”決定了買方那個修改的是買賣合同,二信用證并未修改。所以開證行不可能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更不能付款。

賣方應當如何處理?

我認為就2個辦法:

1要求買方重新申請開證行開立新的信用證(必須在提單簽發日21天之內),然后按照新證的要求議付貨款并交單。

2放棄信用證支付手段,使用其他方式,比如托收業務或匯付業務,前者可以考慮DP即期,后者可以考慮TT或DD,但是樓上pisophie說的第三種方法是不行的,不僅僅是危險的問題,而是實際操作中根本行不通。

希望對樓主有用。

最后我要對樓上那位clairazhang表示12分的“敬意”——您直接把人家1樓和2樓的解釋粘貼過來也不臉紅????堂而皇之的忝居末位,真是應了那句老話——光屁股上街,膽大不嫌寒磣。

國際貿易專業案例分析題

1.國內 A公司從香港B公司進口A套德國設備,合同價格條件為CFR廣西梧州,裝運港是德國漢堡,裝運期為開出信用證后90天內,提單通知人是卸貨港的外運公司。

合同簽訂后, A公司于7月25日開出信用證,10月18日香港B公司發來裝船通知,11月上旬B公司將全套議付單據寄交開證行,A公司業務員經審核未發現不符并議付了貨款。

船運從漢堡到廣西梧州包括在香港轉船正常時間應在 45—50天內。12月上旬,A公司屢次查詢梧州外運公司都無貨物消息,公司懷疑B公司倒簽提單,隨即電詢B公司,B公司答復卻已如期裝船。

12月下旬,A公司仍未見貨物,再次電告B公司要求聯系其德國發貨方協助查詢貨物下落。B公司回電說德國正處圣誕節假期,德方無人上班,沒法聯絡。A公司無奈只好等待。

元月上旬,圣誕假期結束, B公司來電,稱貨物早已在去年12月初運抵廣州黃埔港,請速派人前往黃埔辦理報關提貨手續。此時貨物海關滯報已40多天,待A公司辦好所報關提貨手續已是次年元月底,發生的滯箱費,倉儲費,海關滯報金,差旅費及其他相關費用達十幾萬元。

案例分析:

造成上述結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

(1)合同未列明轉運港。A公司按經驗想當然認為轉運港定是香港,卸貨港A定是梧州。可德國發貨方并不知道香港—梧州有船來往,他們安排了漢堡—香港—廣州—梧州的運輸路線。而上述路線是合理的。

(2)原合同規定提單通知人為卸貨港的外運公司較籠統。貨抵黃埔后,黃埔外運不知貨主是誰。按原外貿公司進口合同標準合適,提單“收貨人”通常為“憑指定”,“通知人”為“目的港外運公司”。A公司認為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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