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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國際貿易法律法規知識(國際商事律法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是什么)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4 22:16:40【】4人已围观

简介止進出口方面,《外貿法》參照GATT第20條一般例外及第21條安全例外的規定,增加了限制和禁止進出口的范圍,將有關的世貿組織規則轉化為了國內法,也有利于充分保護我國的經濟安全及國家利益。依外貿法第16

止進出口方面,《外貿法》參照GATT第20條一般例外及第21條安全例外的規定,增加了限制和禁止進出口的范圍,將有關的世貿組織規則轉化為了國內法,也有利于充分保護我國的經濟安全及國家利益。依外貿法第16條的規定,國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1)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2)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3)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4)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5)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6)出口經營秩序出現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

(7)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

(8)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

(9)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11)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此外,國家對與裂變、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貨物、技術進出口,以及與武器、彈藥或者其他軍用物資有關的進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在戰時或者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在貨物、技術進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在限制和禁止進出口貨物與技術的管理上,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外貿法》的規定,制定、調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技術目錄。并可臨時決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規定目錄以外的特定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國家對限制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配額、許可證等方式管理。對限制進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國家對部分進口貨物還可以實行關稅配額管理。有關進出口貨物的配額、關稅配額,由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則進行分配。

(三)國際服務貿易

《外貿法》第四章是關于國際服務貿易的規定。該章依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4條的規定,就服務貿易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作了一般性規定。中國以中國加人或締結的國際協定為基礎,對國際服務貿易進行管理。中國在國際服務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中所作的承諾,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市場準人和國民待遇。可以說,在中國,國際服務貿易遵循的原則是一種管制式貿易規則,而非自由貿易原則。只有在中國根據國際協定承諾的領域,才允許外國服務貿易經營者進人,外國服務貿易經營者和外國服務才有可能獲得國民待遇。

國家制定、調整并公布國際服務貿易市場準人目錄。依《外貿法》第26條的規定,國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

(1)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2)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3)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服務產業,需要限制的;

(4)為保障國家外匯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5)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6)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此外,國家對與軍事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以及與裂變、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在戰時或者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在國際服務貿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四)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其適用范圍僅限于國內,對于在境外發生的侵犯本國知識產權的情況缺乏有效的救濟。在借鑒他國有關規定的基礎上,中國外貿法增加了“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一章。

該法第29條所針對的是對進口貨物侵犯我國知識產權的處理。該條規定進口貨物侵犯知識產權,并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內禁止侵權人生產、銷售的有關貨物進口等措施。

第30條針對的是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對外貿易中濫用其專有權或優勢地位的情況,規定當知識產權權利人有阻止被許可人對許可合同中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質疑、進行強制性“一攬子”許可、在許可合同中規定排他性返授條件等行為之一,并危害對外貿易公平競爭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第31條規定針對的是外國政府的行為,為我國政府保護我國的知識產權、我國經營者在,國外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手段,規定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未給予中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國民待遇,或者不能對來源于中國的貨物、技術或者服務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依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依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對與該國家或者該地區的貿易采取必要的措施。

(五)規范對外貿易中的壟斷或其他不正當行為

修訂后的外貿法針對壟斷行為、不正當行虧為等進行了規定,有關規定與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并不矛盾,因為外貿法只調整進出口環節,新規定填補了我國外貿法中缺乏競爭規則的空白。

關于壟斷行為,第32條規定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不得違反有關反壟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壟斷行為。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實施壟斷行為,危害市場公平競爭的,依照有關反壟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行為違法,并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關于進出口環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第33條規定,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不得實施以不正當的低價銷售商品、串通投標、發布虛假廣告、進行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行為違法,并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禁止該經營者有關貨物、技術進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

第34條還規定了在對外貿易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偽造、變造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標記,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進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配額證明或者其他進出口證明文件;

(2)騙取出口退稅;

(3)走私;

(4)逃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認證、檢驗、檢疫;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六)對外貿易調查

“對外貿易調查”一章,是在原有條款的基礎上擴充而成的。該章為對外貿易主管機關嚴格執法提供了法律依據和執法手段,對相關利害關系方的利益提供了充分的保護。

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自行或者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下列事項進行調查:

(1)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一貿易對國內產業及其競爭力的影響;

(2)有關國家或者地區的貿易壁壘;

(3)為確定是否應當依法采取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障措施等對外貿易救濟措施,需要調查的事項;

(4)規避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的行為;

(5)對外貿易中有關國家安全利益的事項;

(6)其他國家針對中國的歧視性措施,侵犯知識產權、濫用知識產權,或者未能對中國知識產權提供充分有效的保護的事項;

(7)其他影響對外貿易秩序,需要調查的事項。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調查報告或者作出裁定,并發布公告。

(四)關于被指示方行為的免責

根據UCP600號第37條,為了執行申請人的指示,銀行利用其他銀行的服務,其費用和風險由申請人承擔。即使銀行自行選擇了其他銀行,如果發出指示未被執行,開證行或通知行對此亦不負責。指示另一銀行提供服務的銀行有責任負擔被指示方因執行指示而發生的任何傭金、手續費、成本或開支(“費用”)。如果信用證規定費用由受益人負擔,而該費用未能收取或從信用證款項中扣除,開證行依然承擔支付此費用的責任。信用證或其修改不應規定向受益人白A知以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收到其費用為條件。外國法律和慣例加之于銀行的一切義務和責任,申請人應受其約束,并就此對銀行負補償之責。

有人稱銀行的免責為銀行責任的局限性,銀行只審查單據表面相符,不負責采取進一步的行動調查單據的真實性,其原因主要是:

(1)銀行并不是買賣合同的商家,對一些貿易術語或商家的特殊要求也并不了解;

(2)銀行不是調查機構,國際結算要求銀行提供快捷的服務,不可能讓銀行長期滯留單據進行調查;

(3)銀行提供的是一種信用而并非保險,謹慎尋找貿易伙伴的責任在商家;

(4)銀行開立信用證收取的只是少量的開證費,因此要求其承擔所有的風險有欠公平。

國際商事律法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是什么?

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趨勢的發展,作為調整國家間經濟交往的國際商法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

在我國加入WTO以后的今天,學好國際商法,利用好國際商法的各種法律知識,對于推動我國法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進一步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和作用

國際經濟法日益發揮著協調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關系的重要作用

在主權暫時讓渡與主權回復圓滿之間尋求平衡的支點

有人認為,隨著國際社會組織化的加深,國際經濟法調整范圍在逐漸的擴展,國家管轄的經濟范圍也在相對的縮小,國際經濟法律規則呈現出一種由相對分散到較為集中的發展動向

但是,作為國際經濟法律秩序的基本單位——主權國家——始終不會失去其主導地位

主權國家是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組織產生的前提,沒有國家不可能有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組織,只有單獨一個國家或者只有多個各自獨立的國家也不可能有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組織

國際經濟組織主要是國家間的經濟組織,其權利來源于國家經濟主權權利的讓渡

國際經濟組織是主權國家對經濟主權的自我限制和約束的結果,并不能成為凌駕于國家之上的權威

在新科技革命的推動下,國際貿易和投資的流動空前加速

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下,國家經濟主權日益受到沖擊和挑戰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經濟全球化正以高度發達的數字信息、電子通訊及高效物流等手段為基礎,以經濟要素在全球范圍內“自由”配置為主要內容,推動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

國際商法必須跟上經濟的全球化趨勢

我國在強化自己的經濟主權的同時,必須有原則地保持適度靈活性

在一個日益全球化的經濟環境里,一國采取過于強硬的政策必然遭致國際社會其他成員的反感甚至反對

國家主權本身是不可以協調的,但是國家政策卻是可以在顧及國際條約義務和國際商法習慣法義務加以調整的

比如,我國在強調自主制定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的同時,必須顧及國際社會對我國某些出口產品的反應

這就要求我們不僅要學好國際貿易實務,同樣還要學好國際商法,并加以利用

為我國的經濟法律服務,為我國的經濟發展做貢獻

國際經濟法日益發揮著協調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關系的重要作用

在主權暫時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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