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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報告(國際貿易專業案例分析題)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8 09:15:13【】8人已围观

简介組編號:第6小組案例分析小組成員:INB13032胡蕾INB13034趙蓮潔INB13015楊姬蓉IBT12064張雨晴作業完成班級:國際商務13級(1)班作業完成時間:2015年11月15日背景和案

組編號:第6小組

案例分析小組成員:

INB13032 胡蕾

INB13034 趙蓮潔

INB13015 楊姬蓉

IBT12064 張雨晴

作業完成班級:國際商務13級(1)班

作業完成時間:2015年11月15日

背景和案情

原告Z.K.航海公司,是一家在美國銷售游艇的進口商。1987年,五艘游艇由Archigetis從臺灣裝運至美國。每艘游艇都開立出一份可轉讓的清潔提單,五份提單每張的正面都注明只有一單位貨物裝運,游艇裝載于甲板上,托運人承擔一切風險,貨物價值可預先聲明。在提單的反面有條文規定,貨物損失賠償的責任限于每一包裝或每一習慣貨運單位500美元。每艘游艇都有支船架的保護,放置在甲板上。在運輸途中,一艘游艇滅失,其他四艘都不同程度受到損毀。原告在運輸途中對貨運提單付款。被告辯稱其賠償責任只限于一艘游艇500美元。

一、 當事人(Parties)

原告:Z.K.航海公司-----收貨人(提單購買者)

被告:Archigetis--------承運人

二、 法院(Court)

佛羅里達南部管區聯邦地區法院

三、 時間(Date)

案件發生時間:1987年

案件受理時間: 1991年

四、 事實(Fact)

五艘游艇由Archigetis從臺灣裝運至美國。每艘游艇都開立出一份可轉讓的清潔提單,五份提單每張的正面都注明只有一單位貨物裝運,游艇裝載于甲板上,托運人承擔一切風險,貨物價值可預先聲明。在提單的反面有條文規定,貨物損失賠償的責任限于每一包裝或每一習慣貨運單位500美元。每艘游艇都有支船架的保護,放置在甲板上。在運輸途中,一艘游艇滅失,其他四艘都不同程度受到損毀。Z.K.航海公司在運輸途中對貨運提單付款。

五、 爭議焦點(Issue)

1. 每艘游艇是否構成一個包裝單位;

2. 承運人賠償責任是否只限于一艘游艇500美元。

六、 裁決結果(Disposition)

1. 法院認為每艘游艇構成一個包裝單位;

2. 托運人有充足的機會聲明貨物的價值;

3. 承運人有理由將其賠償責任限定在每包裝單位500美元內。 提單的購買者應當受到提單條款的制約,包括有關賠償限額的條款。

七、 推理過程(Reasoning)

首先,

每艘游艇都開立出一份可轉讓的清潔提單,五份提單每張的正面都注明只有一單位貨物裝運,游艇裝載于甲板上,托運人承擔一切風險,貨物價值

可預先聲明。在提單的反面有條文規定,貨物損失賠償的責任限于每一包裝或每一習慣貨運單位500美元。每艘游艇都有支船架的保護,放置在甲板上。

其次,

(一)原告聲稱提單中沒有留有足夠地方來聲明貨物的價值,但粗略查看過提單后,證明原告所述并非事實。提單的正面,用大寫字母注明:如果當事人愿意付出更高的運費,可事先聲明貨物價值,并根據提單背面的第18條按貨物價值計算運費。第18條規定,除非事先聲明貨物價值并支付相應運費,否則貨物損失賠償以每單位500美元為限。盡管提單上沒有特定的空格留給托運人填寫貨物價值,但只要托運人愿意,提單上有足夠的空白位置可用來注明。

(二)原告辯稱盡管托運人有充足的機會聲明貨物的價值,但對于可轉讓提單的購買者則根本沒有如此機會。但可轉讓提單的購買者只能享有托運人享有的權利,在貨物裝載上船后即為無效。為此,如果托運人沒有事先聲明貨物更高的價值,那么提單購買者現在就不能訴訟。

(三)原告聲稱游艇支架只是便于游艇的裝載、運輸,不能視其為包裝,因為支架并沒有完全包圍游艇。原告這一觀點是錯誤的。包裝,不管其尺寸及重量,是用以方便貨物運輸、搬運的,并不要求包裝一定需要完全包圍貨物。

最后,

判定每艘游艇可以作為一個包裝單位。根據《海上貨物運輸法案》中的賠償責任限定條款,承運人可以把貨物損失賠償限定在每艘游艇500美元內。

八、 案件啟示 (Implementation)

1. 提單背面的條款主要規定承運人和托運人的權利義務。如果對承運人責任的規定違反了提單所使用的某國海商法的強制性規定,則該有關條款無效。

例如,提單背面有關賠償金額的條款規定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害負有責任時,承運人對每件或每一其他貨運單位的貨物的賠償,不超過一定限額。該條款還規定,如托運人在貨物裝船前,書面申報了高于限額的貨物價值,并已在提單正面上注明,則按實際損失賠償,不受限額限制。

2. 包裝,不管其尺寸及重量,是用以方便貨物運輸、搬運的,并不要求包裝一定需要完全包圍貨物。

3. 國際貿易中,是由賣方(托運人)與海洋運輸公司(承運人)簽訂合同而到達目的港后,向買方或其他提單持有人(收貨人)交貨,如果貨物有損,則是由收貨人向承運人索賠。

九、 小組分工(Group Work)

案例分析報告攥寫:胡蕾、張雨晴

案例分析PPT制作:楊姬蓉、趙蓮潔

國際貿易幾個案例分析

1、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當船舶、貨物和其它財產遭遇共同危險時,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攤的法律制度。共同海損的表現形式為共同海損犧牲和共同海損費用,共同海損犧牲包括拋棄貨物、為撲滅船上火災而造成的貨損船損、割棄殘損物造成的損失、有意擱淺所致的損害、機器和鍋爐的損害、作為燃料而使用的貨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貨的過程中造成的損害等。共同海損費用包括救助報酬、擱淺船舶減載費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損害、避難港費用、駛往和在避難港等地支付給船員的工資及其它開支、修理費用、代替費用、墊付手續費和保險費、共同海損損失的利息等。所以,(1)屬于單獨海損。其他幾項,是由于撲滅火災造成的,所以其余都是屬于共同海損。

2、CFR=FOB+FFOB=FOB含傭價*(1-傭金率)CFR=CFR含傭價*(1-傭金率),即題目所求CFR含傭價=CFR/(1-傭金率)所以,CFRC3%=[FOB含傭價*(1-傭金率)+F]/(1-傭金率)即:CFRC3%=[120*(1-2%)+10]/(1-3%) =131.55美元 3、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是指買賣合同簽訂后,不是由于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于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推遲履行合同。如果信用證規定與買賣合同的內容相一致,而賣方因情況有變(不是不可抗力所引起的)無法照辦時,例如裝運期問題、不準分運問題、不準轉運問題等,則賣方只能與買方協商要求修改,如買方同意改證,應視為雙方協商同意修改買賣合同;但此時買方也有權不同意改證。

所以,銀行根據信用證規定辦事,因為信用證業務就是單據業務,單據不符,銀行當然有權拒付。

賣方如果自認為受不可抗力影響而未按時交貨,賣方可以以此為由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尋求法律解決。

賣方沒有權利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銀行支付。

搜集關于國際貿易專業知識的2個案例,運用所學知識進行分析。

托收單據丟失誰該承擔責任

案情:山東GY公司于2006年4月11日出口歐盟X國果仁36噸,金額32100美元,付款方式為D/P AT SIGHT。GY公司于4月17日填寫了托收委托書并交單至我國SZ銀行,SZ銀行于4月19日通過DHL郵寄到X國SNA銀行托收。5月18日,GY公司業務員小李突然收到外商郵件,說貨物已經到達了港口,詢問單據是否郵寄,代收行用的哪一家。小李急忙聯系托收行,托收行提供了DHL號碼,并傳真了郵寄單留底聯。小李立即發送傳真給外商,并要求外商立即聯系SNA銀行。第二天客戶回復說銀行里沒有此套單據。GY公司領導十分著急,小李質疑托收行沒有盡到責任,托收行業務主管不同意GY公司的觀點,雙方言辭激烈。壓力之下,托收行于5月20日和5月25日兩次發送加急電報。SNA銀行于5月29日回電報聲稱“我行查無此單”。但SNA銀行所在地的DHL提供了已經簽收的底聯,其上可以清楚看到簽收日期和SNA銀行印章。GY公司傳真給了客戶并請轉交代收行。然而,SNA銀行不再回復。外商卻于6月2日告訴小李,X國市場行情下跌,必須立即補辦提單等單據,盡快提貨,否則還會增加各種占港費等,后果將很嚴重。重壓之下,GY公司于4日電匯400元給《國門時報》掛失FORMA證書,同時派人到商檢局開始補辦植物檢疫證等多種證書。困難的是補提單,船公司要求GY公司存人民幣52萬到指定帳戶(大約是出口發票額的2倍),存期12個月,然后才能簽發新的提單。6月9日代收行突然發送電報稱“丟失單據已經找到,將正常托收”。此刻,無論GY公司還是托收行都長出了一口氣,這的確是皆大歡喜的結果,不幸中的萬幸。然而這個灰色幽默讓GY公司亂成一團,花費和損失已經超過本次出口預期利潤。

評析:本案中,究竟誰該承擔單據丟失責任?

《托收統一規則》第四條明確規定“與托收有關的銀行,對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單據在寄送途中發生延誤和(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對電報、電傳、電子傳送系統在傳送中發生延誤、殘缺和其他錯誤,或對專門性術語在翻譯上和解釋上的錯誤,概不承擔義務或責任。”由此可以斷定托收行SZ銀行已經善意地履行了義務。那么代收行呢?《托收統一規則》第一條即提出“銀行應以善意和合理的謹慎行事”。簽收的單據找不到了,又無《托收統一規則》第5條所規定的不可抗力來解脫責任,代收行明顯地沒有盡到謹慎義務,應該承擔單據丟失的責任。目前我國出口貿易中采取D/P AT SIGHT成交的越來越多,它是出口商放棄L/C和進口商放棄T/T而互相博弈的最終結果,已成為很多公司首要的成交方式。問題是一旦發生了托收單據丟失如何迅速地解決問題?如何保障進出口當事人的利益?如何防止類似問題的發生?確實值得我們深思。

啟示:

1.要有與風險共舞的意識,切不可放松麻痹。D/P AT SIGHTS是商業信用,有較大的風險,能否收到貨款完全基于進口商的商業信用。在選擇客戶尤其是做大額交易時,一定要先考慮客戶的資信。現實中,由于國際商場競爭激烈,出口商多重成交輕風險,往往忽視資信調查,甚至擔心一旦客戶知道調查其資信,會影響今后合作。其實這是誤解,真正的合作伙伴是不會介意對自己的調查的,只有蓄意行騙的客戶才會反感和阻撓。

2.慎重選擇銀行。業務實踐經驗表明,很多D/P遠期風險的發生和代收行操作不規范或主觀惡意有密切關系,因此要盡可能選擇那些歷史較悠久、熟知國際慣例,同時又信譽卓著的國際大銀行作為代收行,這樣才能有效地避免銀行操作失誤、信譽欠佳造成的風險。如客戶提供了代收銀行,出口商要調查其規模、歷史和信譽,如果是新建私營小銀行,要提高警惕;如果出口商自己選擇代收銀行,要聽取我國銀行的建議,選擇知名的國際大銀行。

3.精心設計交單時間和航程時間的間隔。要事先打聽清楚D/P AT SIGHT在一些國家的特殊規定和習慣,做到知己知彼。例如歐洲國家的進口商習慣于貨船到了才付款贖單。如果船一開,出口商就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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