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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題的答題技巧(搜集關于國際貿易專業知識的2個案例,運用所學知識進行分析。)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2 18:11:48【】9人已围观

简介”。此刻,無論GY公司還是托收行都長出了一口氣,這的確是皆大歡喜的結果,不幸中的萬幸。然而這個灰色幽默讓GY公司亂成一團,花費和損失已經超過本次出口預期利潤。評析:本案中,究竟誰該承擔單據丟失責任?《

”。此刻,無論GY公司還是托收行都長出了一口氣,這的確是皆大歡喜的結果,不幸中的萬幸。然而這個灰色幽默讓GY公司亂成一團,花費和損失已經超過本次出口預期利潤。

評析:本案中,究竟誰該承擔單據丟失責任?

《托收統一規則》第四條明確規定“與托收有關的銀行,對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單據在寄送途中發生延誤和(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對電報、電傳、電子傳送系統在傳送中發生延誤、殘缺和其他錯誤,或對專門性術語在翻譯上和解釋上的錯誤,概不承擔義務或責任。”由此可以斷定托收行SZ銀行已經善意地履行了義務。那么代收行呢?《托收統一規則》第一條即提出“銀行應以善意和合理的謹慎行事”。簽收的單據找不到了,又無《托收統一規則》第5條所規定的不可抗力來解脫責任,代收行明顯地沒有盡到謹慎義務,應該承擔單據丟失的責任。目前我國出口貿易中采取D/P AT SIGHT成交的越來越多,它是出口商放棄L/C和進口商放棄T/T而互相博弈的最終結果,已成為很多公司首要的成交方式。問題是一旦發生了托收單據丟失如何迅速地解決問題?如何保障進出口當事人的利益?如何防止類似問題的發生?確實值得我們深思。

啟示:

1.要有與風險共舞的意識,切不可放松麻痹。D/P AT SIGHTS是商業信用,有較大的風險,能否收到貨款完全基于進口商的商業信用。在選擇客戶尤其是做大額交易時,一定要先考慮客戶的資信。現實中,由于國際商場競爭激烈,出口商多重成交輕風險,往往忽視資信調查,甚至擔心一旦客戶知道調查其資信,會影響今后合作。其實這是誤解,真正的合作伙伴是不會介意對自己的調查的,只有蓄意行騙的客戶才會反感和阻撓。

2.慎重選擇銀行。業務實踐經驗表明,很多D/P遠期風險的發生和代收行操作不規范或主觀惡意有密切關系,因此要盡可能選擇那些歷史較悠久、熟知國際慣例,同時又信譽卓著的國際大銀行作為代收行,這樣才能有效地避免銀行操作失誤、信譽欠佳造成的風險。如客戶提供了代收銀行,出口商要調查其規模、歷史和信譽,如果是新建私營小銀行,要提高警惕;如果出口商自己選擇代收銀行,要聽取我國銀行的建議,選擇知名的國際大銀行。

3.精心設計交單時間和航程時間的間隔。要事先打聽清楚D/P AT SIGHT在一些國家的特殊規定和習慣,做到知己知彼。例如歐洲國家的進口商習慣于貨船到了才付款贖單。如果船一開,出口商就提交單據托收,單據到了代收行,客戶又不埋單,單據只能睡大覺,少則半月,多則一月多,這樣單據丟失的概率就大大增加。有經驗的業務員多根據航程長短來安排交單時間,一般是船到目的地前一周左右保證單據郵寄到代收行。

4.公司不要只重視L/C,也要研究D/P的特點,建立一套完善的、實用的業務運作流程和風險管理制度,同時聘用熟悉國際貿易慣例、熟悉相關法律知識和具備豐富實際工作經驗的專門人才。重要的是,企業的領導人要認真執行這些制度,不要讓制度流于形式。

5.規范填寫D/P托收申請書。業務人員應盡可能清楚完整地填寫托收申請書的所有委托事項,不要似是而非。要對每一個條款理解準確、深刻,填寫要細心、全面、嚴密、完整,其中的關鍵點是代收行的詳細資料(名稱、地址、SWIFTCODE、電話和傳真等)。現實中,往往是發生了托收風險,業務人員才發覺托收申請書填寫不正確,無法保障自己的利益。但已悔之晚矣。

6.為了防止單據的丟失,可以協商客戶同意后,只提交提單2份,一份留存以防萬一。如本案例中,其他的單據/證書相對來說容易補,而船公司對重簽提單的條件苛刻,往往需要大量的保證金和繁瑣的保證文件,也需要較長的時間,這段時間里貨柜在目的港口可能已經產生了較多的費用,如果貨物再變質,后果會更嚴重。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題

簡單。分析如下:

第一個案例中顯然當事人錯誤理解了倉至倉條款的含義。

“按FOB貿易術語進口時,在國內投保了一切險,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起訖應為’倉至倉”顯然是錯誤的。

解釋如下:

雖然一切險確實采用倉至倉原則,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類的裝運類術語,由買方負責投保。則風險劃分以裝運港越過船舷為界。

如果想向保險公司索賠,應滿足以下條件:

1、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2、是保單的合法持有者或受讓人。

換句話說,第一個案例的當事人忽視了這種情況:如果貨物在從賣方倉庫到裝運港之間的地段發生了保險險種所承保的風險事故(比如一切險下的暴風雨,屬于海上風險的自然災害),保險買方投保的那個保險公司是拒賠的!!!為什么呢?

賣方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因為,雖然此時他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以風險劃分為界,越過船舷前賣方具有),但是賣方不是保單的被保險人或合法受讓人,所以保險公司會拒付。

如果買方向保險公司索賠,雖然買方是保單的合法持有者,但是出險時買方對貨物不具有保險利益,所以保險公司同樣會拒賠!!!

所以實際上FOB和CFR術語只能實現船至倉(或者像某些國內教材所說的稱之為“港至倉”),而不是倉至倉。

第二個案例:銀行是有權拒付的。

解釋如下:

信用證是一種獨立的自足文件換句話說,雖然他是依據買賣合同開立的,但是信用證業務中銀行是第一債務人和付款人,其付款義務不受其他合同履約順利與否的抗辯與制約!

案例中賣方雖然發了貨但是單據日期不符合信用證的要求,屬于典型的單證不符,“買方回電表示同意,但未通知開證銀行。”決定了買方那個修改的是買賣合同,二信用證并未修改。所以開證行不可能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更不能付款。

賣方應當如何處理?

我認為就2個辦法:

1要求買方重新申請開證行開立新的信用證(必須在提單簽發日21天之內),然后按照新證的要求議付貨款并交單。

2放棄信用證支付手段,使用其他方式,比如托收業務或匯付業務,前者可以考慮DP即期,后者可以考慮TT或DD,但是樓上pisophie說的第三種方法是不行的,不僅僅是危險的問題,而是實際操作中根本行不通。

希望對樓主有用。

最后我要對樓上那位clairazhang表示12分的“敬意”——您直接把人家1樓和2樓的解釋粘貼過來也不臉紅????堂而皇之的忝居末位,真是應了那句老話——光屁股上街,膽大不嫌寒磣。

國際貿易的案例分析題求解答

1. 信用證和貿易合同二者是什么關系?為什么?

(1)信用證與貿易合同的關系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貿易合同是開立信用證的基礎,開證申請人必須根據貿易合同中規定所規定的有關內容向銀行申請開證;

第二,信用證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于貿易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有關銀行不受貿易合同的約束。在進出口業務中,如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證與貿易合同的規定不一致,他有權要求申請人修改,直至與合同相符為止。

信用證與貿易合同是兩種不同的契約,它們所約束的當事人不同:貿易合同的當事人是買方和賣方,貿易合同只對買賣雙方有約束力;而信用證則體現了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的契約關系,它對開證行和受益人、開證申請人具有約束力。按一般國際慣例,銀行只受信用證約束而不受貿易合同約束,銀行對貿易糾紛不介入。

2. 買賣雙方履約的主要依據應以何者為準?為什么以它為準?

解析:買賣雙方履約的主要依據應以貿易合同為準。

因為,貿易合同是開立信用證的基礎,一般情況下,貿易合同的一方(通常是賣方)既是貿易合同的當事人,又是信用證的受益人。因此,既受信用證約束,又受買賣合同約束。信用證受益人不能在合同之外要求修改信用證,信用證獨立于合同,但除非雙方存在新協議,信用證必須根據合同開立開立和接受信用證是當事人的合同義務。

信用證一般只能約束信用證的受益人,因此,一般不能作為買賣雙方履行合同義務的主要依據。

本案中的非洲買方不是信用證的受益人,不受信用證條款的約束,因此,信用證上裝運條件僅規定:“最遲裝運期6月30日,分數批裝運。”的條款規定,不能約束買方,買方只依據貿易合同規定的條款:交貨條件為當年12月起至2000年6月,每月按等量裝運**萬米,憑不可撤消信用證自提單日后60天付款。我國出口公司依照信用證上的條款,作出的不顧合同的原訂裝運條款的行為構成了對貿易合同的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一道國際貿易實務的案例分析題,看看怎么處理,要理由的啊!

這個案例要求的是加拿大商人憑樣交貨,所以加拿大只需按照樣品交貨即可,但是加拿大再未經過日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改了所交的貨物,所以加拿大商人應該賠償日本人所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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