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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國際貿易爭端案例分析實例(國際貿易案例分析,FOB價格條件下船貨不銜接引起的糾紛)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1 00:26:26【】7人已围观

简介CA術語問題,買方負責訂立運輸契約,指定承運人到裝運地點接貨,買方可以委托賣方代辦運輸事項,但此項活動的風險和費用均由買方承擔。3、結合本案例,FCA術語應由我公司負責租船訂艙,但我公司在自己承擔風險

CA術語問題,買方負責訂立運輸契約,指定承運人到裝運地點接貨,買方可以委托賣方代辦運輸事項,但此項活動的風險和費用均由買方承擔。

3、 結合本案例,FCA術語應由我公司負責租船訂艙,但我公司在自己承擔風險的責任下由賣方代辦運輸,所以賣方租不到船、訂不到艙的風險應由我公司承擔,由此而導致的對國內企業的違約金的損失也應由我公司承擔。

案例十:

我某公司按照FAS條件進口一批木材,在裝運完成后,車外賣方來電要求我方支付貨款,并要求支付裝船時的駁船費,對賣方的要求我方應如何處理?

標準版答案:

1、 我方對于賣方支付裝船時的駁船費的要求可以拒絕。

2、 按照2000年《通則》的解釋,采用FAS術語成交時,買賣雙方承擔的風險和費用均以船邊為界,即買方所指派的船的船邊,在買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的情況下,賣方應負責用駁船批貨物運至船邊,駁船費用是在風險費用轉移以前發生的,理應由賣方承擔。

3、 故此,在本案例中,國外賣方要求我方承擔駁船費用是不合理的,我方有權拒絕。

案例十一:

某公司以CFR術語進口一批面粉,國外賣方按期租船將貨物發往我方目的港。貨到目的港后,發現該批面粉嚴重霉變,經調查,原因是船舶是艘超齡服役的船,設備老化、航行速度慢,且船方又沿途招攬貨物,致使航期延長了一個多月,由于是高溫潮濕季節,長時間在船艙中面粉因此發生霉變。對此損失,我方應向誰索賠?

標準版答案:

1、 對此損失,我方應向賣方索賠。

2、 此案例涉及CFR術語,

案例十二:

某公司按EXW條件出口一批電纜,但在交貨時,買方以電纜的包裝不適宜出口運輸為由,拒絕提貨和付款,問:買方的行為是否合理?

參考答案:

1、 買方的行為是不合理的,我方應拒絕。

2、 本案例涉及EXW條件下交貨的問題,根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在EXW術語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規定,賣方一般無義務提供出口包裝,如果簽約時已明確該貨物是供出口的,并對包裝的要求作出了規定,賣方則應按規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裝。

3、 結合本案例,賣方在交貨時以電纜的包裝不適宜出口運輸為由拒絕提貨和付款,并沒有說不符合合同規定,由此說明,在合同中并無有關貨物包裝的規定,根據慣例,故買方以此借口拒付貨款和提貨理由是不充分的。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

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電報出口某農產品,在發盤中除列明必要條件外,還表示“Packing in Sound—bags”。在發盤有效期內,美商復電稱:“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復電后,即著手備貨,數日后該農產品國際市場價格猛跌,美商來電稱:“我方對包裝條件做了變更,你方未確認,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則堅持合同已經成立,于是雙方對此發生爭執。 此案應如何處理?

1)根據《公約》的解釋,對發盤條件的添加或變更是指“有關貨物的價格、付款、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均視為實質上變更發盤的條件”。除這些內容以外的添加或變更就屬于非實質性的了。《公約》還規定“對發盤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所載添加或不同條件在實質上并不改變該項發盤的條件,除非發盤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差異外,仍構成接受。”這就是說,非實質性的的添加或變更能否構成有效的接受,要取決于發盤人是否反對。如果發盤人用口頭或書面形式表示反對,接受無效,合同不成立;如果發盤人不表示反對,則接受有效,合同成立。

2)該案例中美商對包裝的變更屬于非實質性變更,仍構成了有效接受,而使合同得以成立,并且合同的條件以該項發盤的條件以及在接受中所載的更改為準,即該合同除包裝條款改為IN NEW BAGS外其他仍按我某出口公司在發盤中列明的條款,雙方應按此合同承擔義務與責任。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第一貨艙的1000條出口毛毯、茶葉屬于全部損失中的實際全損。

煙草屬于部分損失中的單獨海損。

儀器屬于全部損失中的推定海損。

亞麻屬于部分損失中的共同海損。

第三和第四艙紡織品的鉤損屬于部分損失中的單獨海損。

好像都包括了吧?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1)不成立

我方于17日復電:“若單價為500美元CFR中國口岸可接受500公噸馬口鐵,履約中如有爭議在中國仲裁”。

C公司的這次回復已經否定了對方的第一次發盤

但,D公司第二次的回復,“市場堅挺,價格不能減,仲裁條件可接受,速復。”,令發盤再次成立

C公司的第二次回復““接受你16日發盤,信用證已由中國銀行開出,請確認”。”,錯誤地接受已失效的第一次發盤,而不是第二次確認發盤。合同不成立。

(2)有錯誤。

a. 最后回復時,接受對方16日發盤,錯誤,應該接受對方第二次回復的時間。

b. 對方尚未確認,卻早早開出信用證。

c. 最后回復時,使用“請確認”字樣,錯誤,畫蛇添足。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FOB價格條件下船貨不銜接引起的糾紛

本案例是涉及FOB價格術語下船貨銜接的問題。按照FOB術語成交的合同屬于裝運合同,這類合同中賣方的一項基本義務是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完成裝運。然而,由于FOB條件下是由買方負責安排租船訂艙,所以,就存在一個船貨銜接問題,處理不當,自然會影響到合同的順利執行。根據有關法律和慣例.如果買方未能按時派船,賣方有權拒絕交貨,而且由此產生的各種損失均由買方負擔,因此,在FOB術語下成交的合同,對于裝運期和裝運港要慎重規定,訂約之后,有關備貨和派船事宜,雙方要加強聯系,密切配合,保證船貨銜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為賣方盡到了自己的責任。在裝運期臨近時,賣方電告催促買方派船接貨.但買方仍沒有及時派船接貨。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賣方有解除合同之權利,并要求買方賠償損失。

本案中我方公司據理力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來從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發.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權而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也是適當的。如果行情發生了變化或其他原因使合同給我方帶來損失時,我方當然可斷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權。

搜集關于國際貿易專業知識的2個案例,運用所學知識進行分析。

托收單據丟失誰該承擔責任

案情:山東GY公司于2006年4月11日出口歐盟X國果仁36噸,金額32100美元,付款方式為D/P AT SIGHT。GY公司于4月17日填寫了托收委托書并交單至我國SZ銀行,SZ銀行于4月19日通過DHL郵寄到X國SNA銀行托收。5月18日,GY公司業務員小李突然收到外商郵件,說貨物已經到達了港口,詢問單據是否郵寄,代收行用的哪一家。小李急忙聯系托收行,托收行提供了DHL號碼,并傳真了郵寄單留底聯。小李立即發送傳真給外商,并要求外商立即聯系SNA銀行。第二天客戶回復說銀行里沒有此套單據。GY公司領導十分著急,小李質疑托收行沒有盡到責任,托收行業務主管不同意GY公司的觀點,雙方言辭激烈。壓力之下,托收行于5月20日和5月25日兩次發送加急電報。SNA銀行于5月29日回電報聲稱“我行查無此單”。但SNA銀行所在地的DHL提供了已經簽收的底聯,其上可以清楚看到簽收日期和SNA銀行印章。GY公司傳真給了客戶并請轉交代收行。然而,SNA銀行不再回復。外商卻于6月2日告訴小李,X國市場行情下跌,必須立即補辦提單等單據,盡快提貨,否則還會增加各種占港費等,后果將很嚴重。重壓之下,GY公司于4日電匯400元給《國門時報》掛失FORMA證書,同時派人到商檢局開始補辦植物檢疫證等多種證書。困難的是補提單,船公司要求GY公司存人民幣52萬到指定帳戶(大約是出口發票額的2倍),存期12個月,然后才能簽發新的提單。6月9日代收行突然發送電報稱“丟失單據已經找到,將正常托收”。此刻,無論GY公司還是托收行都長出了一口氣,這的確是皆大歡喜的結果,不幸中的萬幸。然而這個灰色幽默讓GY公司亂成一團,花費和損失已經超過本次出口預期利潤。

評析:本案中,究竟誰該承擔單據丟失責任?

《托收統一規則》第四條明確規定“與托收有關的銀行,對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單據在寄送途中發生延誤和(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對電報、電傳、電子傳送系統在傳送中發生延誤、殘缺和其他錯誤,或對專門性術語在翻譯上和解釋上的錯誤,概不承擔義務或責任。”由此可以斷定托收行SZ銀行已經善意地履行了義務。那么代收行呢?《托收統一規則》第一條即提出“銀行應以善意和合理的謹慎行事”。簽收的單據找不到了,又無《托收統一規則》第5條所規定的不可抗力來解脫責任,代收行明顯地沒有盡到謹慎義務,應該承擔單據丟失的責任。目前我國出口貿易中采取D/P AT SIGHT成交的越來越多,它是出口商放棄L/C和進口商放棄T/T而互相博弈的最終結果,已成為很多公司首要的成交方式。問題是一旦發生了托收單據丟失如何迅速地解決問題?如何保障進出口當事人的利益?如何防止類似問題的發生?確實值得我們深思。

啟示:

1.要有與風險共舞的意識,切不可放松麻痹。D/P AT SIGHTS是商業信用,有較大的風險,能否收到貨款完全基于進口商的商業信用。在選擇客戶尤其是做大額交易時,一定要先考慮客戶的資信。現實中,由于國際商場競爭激烈,出口商多重成交輕風險,往往忽視資信調查,甚至擔心一旦客戶知道調查其資信,會影響今后合作。其實這是誤解,真正的合作伙伴是不會介意對自己的調查的,只有蓄意行騙的客戶才會反感和阻撓。

2.慎重選擇銀行。業務實踐經驗表明,很多D/P遠期風險的發生和代收行操作不規范或主觀惡意有密切關系,因此要盡可能選擇那些歷史較悠久、熟知國際慣例,同時又信譽卓著的國際大銀行作為代收行,這樣才能有效地避免銀行操作失誤、信譽欠佳造成的風險。如客戶提供了代收銀行,出口商要調查其規模、歷史和信譽,如果是新建私營小銀行,要提高警惕;如果出口商自己選擇代收銀行,要聽取我國銀行的建議,選擇知名的國際大銀行。

3.精心設計交單時間和航程時間的間隔。要事先打聽清楚D/P AT SIGHT在一些國家的特殊規定和習慣,做到知己知彼。例如歐洲國家的進口商習慣于貨船到了才付款贖單。如果船一開,出口商就提交單據托收,單據到了代收行,客戶又不埋單,單據只能睡大覺,少則半月,多則一月多,這樣單據丟失的概率就大大增加。有經驗的業務員多根據航程長短來安排交單時間,一般是船到目的地前一周左右保證單據郵寄到代收行。

4.公司不要只重視L/C,也要研究D/P的特點,建立一套完善的、實用的業務運作流程和風險管理制度,同時聘用熟悉國際貿易慣例、熟悉相關法律知識和具備豐富實際工作經驗的專門人才。重要的是,企業的領導人要認真執行這些制度,不要讓制度流于形式。

5.規范填寫D/P托收申請書。業務人員應盡可能清楚完整地填寫托收申請書的所有委托事項,不要似是而非。要對每一個條款理解準確、深刻,填寫要細心、全面、嚴密、完整,其中的關鍵點是代收行的詳細資料(名稱、地址、SWIFTCODE、電話和傳真等)。現實中,往往是發生了托收風險,業務人員才發覺托收申請書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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