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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國際貿易中應當如何適用國際貿易慣例(在運用國際貿易慣例的過程中,應該遵循哪些原則)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3 02:47:43【】2人已围观

简介,悉憑自愿。在中國進出口貿易業務中,采用國際商會的規定和解釋的居多,如按CIF條件成交還可同時采用《華沙—牛津規則》的規定和解釋。如從美國和加拿大按FOB條件進口時,在規定合同條款和履行合同時,還應考

,悉憑自愿。在中國進出口貿易業務中,采用國際商會的規定和解釋的居多,如按CIF條件成交還可同時采用《華沙—牛津規則》的規定和解釋。如從美國和加拿大按FOB條件進口時,在規定合同條款和履行合同時,還應考慮《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術語的特殊解釋與運用

在運用國際貿易慣例的過程中,應該遵循哪些原則

一)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貨物貿易領域國際慣例:

1.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華沙—牛津規則》

3.《1941年修訂的美國對外貿易定義》

在國際貿易支付領域國際慣例:

1.《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2.《托收統一規則》

在國際保險領域國際慣例:

1.《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2.《倫敦保險協會保險條款》

在國際運輸領域國際慣例:

1.《巴黎規則》(《巴黎規則》不是國際條約,只具有習慣或慣例的性質)

2.《維斯比規則》

3.《漢堡規則》

(二)國際貨物貿易條約

關于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條約:

1.《國際貨物貿易統一法公約》

2.《國際貨物貿易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

3.《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4.《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時效期間公約》

關于國際貨物運輸的條約:

1.《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

2.《1968年布魯塞爾議定書》

3.《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

4.《關于鐵路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

5.《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

6.《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

7.《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8.《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

關于國際支付的條約:

1.《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和《統一支票法公約》

2.《國際匯票與國際本票公約》

(三)國際貨物貿易國內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2.《民法通則》中的有關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

6.《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

國際貿易事慣例、國內法、國際條約三者的優先關系?

一般情況下國際貿易慣例、國內法、國際條約三者的關系各有互補性,是不相違背的。如有違背也有做出相應的調整和補充說明。

就一般情況的話而言,首先要尊從國內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在不違背國內的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才能締結國際條約,而國際貿易管理則沒有明確的規定,并不是明確的法律條約,沒有絕對的相關約束性,是可以在貿易進行變通和修改的。

具體需注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簡單的說,就是:國際貿易條約>國內法>國際慣例,其中注意,國內法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保留的條款如有規定,則需遵從國內法第一位。

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

一,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

國際貿易術語在國際貿易中的運用可以追溯到二百多年前.例如,裝運港船上交貨的貿易術語FOB出現在18世紀末與19世紀初之際.CIF的廣泛應用是在19世紀中葉.但是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在國際上沒有形成對國際貿易術語的統一解釋.各個國家和地區在使用貿易術語時,出現了各種不同的解釋和做法.這種差異,不利于國際貿易的發展.為了解決存在的分歧,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國際法協會等國際組織及美國的一些著名商業團體經過長期的努力,分別制定了解釋國際貿易術語的規則,這些規則在國際上被廣為接受,從而形成為一般國際貿易慣例.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國際貿易中經反復實踐形成的,并經國際組織加以編纂與解釋的習慣性做法.

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對交易雙方不具強制約束力,因而,買賣雙方有權在合同中做出與某項慣例不符的規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雙方均要遵照合同的規定履行.國際貿易慣例的運用是以當事人的"意識自治"為基礎的.例如,按照國際商會《2000通則》的規定,FOB條件下賣方承擔的風險是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之后就轉移給買方.然而,我國一家國有大型貿易公司在按FOB條件從國外進口機械設備時,為了促使賣方在裝運港裝貨時注意安全操作,以免貨物在裝載時受損,特在進口合同中加訂"貨物越過船舷,進入船艙,脫離吊鉤并安全卸抵艙底,風險才轉移"的條款.按照"合同優先于慣例"的原則,履約時,仍以買賣合同的規定為準.但是,如果買賣雙方都同意采用某種慣例來約束該項交易,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那么這項約定的慣例就具有了強制性.

此外,國際貿易慣例對國際貿易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這體現在:如果買賣雙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采用某種慣例,當雙方就某個貿易問題產生爭議時,受理該爭議案的仲裁機構或法庭往往會引用某些常用的影響較大的慣例作為評判的依據.因此,我國在對外貿易中,適當地采用這些慣例,有利于外貿業務的開展,避免或減少貿易爭端.

常見的國際貿易慣例有哪些?

目前,在國際貿易領域常見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由以下這些:1、國際貿易術語方面(1)國際商會制定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國際法協會制定的《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3)美國全國對外貿易協會制定的《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

2、國際貨款的收付方面(1)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國際商會第 500 號出版物)

(2)國際商會制定的《托收統一規則》1995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

3、運輸與保險方面(1)英國倫敦保險協會制定的《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2)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條款》(3)國際海事委員會制定的《約克一安特衛普規則》4、國際仲裁方面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國內立法的關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規定

一般地,在許多國家,國際條約有自動生效和非自動生效之分

國際慣例多與當事人約定有關,而不與國內法或國際條約相關

在當事人的約定與其采用的國際慣例矛盾時,法院將根據當事人的意圖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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