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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國際貿易貨物所有權轉移合同約定(CIF術語下 貨物所有權的轉移)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7 05:30:10【】0人已围观

简介p>——區分特定物和非特定物的買賣,貨物所有權的轉移決定貨物風險的轉移(1)特定物的買賣(包括已經特定化的貨物買賣)——雙方意圖轉移時(2)非特定物的買賣——貨物特定化時所謂“特定化”就是把處于可交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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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特定物和非特定物的買賣,貨物所有權的轉移決定貨物風險的轉移

(1) 特定物的買賣(包括已經特定化的貨物買賣)——雙方意圖轉移時

(2) 非特定物的買賣 ——貨物特定化時

所謂“特定化”就是把處于可交貨狀態的貨物無條件地劃撥合同項下的行為。

注意:無論是特定物的買賣還是非特定物的買賣,貨物所有權的轉移都以賣方未保留對

貨物的處分權為前提

2、 美國統一商法典的規定

——貨物所有權在貨物已劃撥合同項下的前提下于賣方完成其交貨義務時轉移到買方,

并不受賣方保留貨物所有權憑證的影響,但所有權的轉移并不決定貨物風險的轉移。

3、 法國民法典的規定

——原則上以買賣合同的成立決定貨物所有權的轉移

審判實踐中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適用下列原則:

(1) 種類物買賣,所有權轉移須以特定化為前提,但毋需交付;

(2) 附條件的買賣,須買方確認后才轉移;

(3) 合同另有約定的,從約定。

4、 德國民法典的規定

——須訂立物權合同轉移貨物所有權,同時須符合下列要求:

(1) 動產買賣須以交付標的物為必要條件;

(2) 賣方有義務交付物權憑證的場合,賣方可通過交付物權憑證將所有權轉移買方;

(3) 不動產買賣須以想主管機關登記為條件。

5、 我國合同法的規定

——標的物交付時起所有權轉移給買方,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和國際貿易慣例的規定

1、公約 ——參見公約第4條第2款的規定

明確規定不涉及買賣合同對所售貨物所有權可能產生的影響

2、國際貿易慣例——《華沙——牛津規則》

規定在CIF合同中貨物所有權在賣方把裝運單據(提單)交給買方的時候轉移。一般認為,該原則可適用于賣方有提交單據義務的其他合同。

二、風險的轉移

公約對貨物風險的轉移時間作了詳細的規定:

(一) 公約關于風險劃分的原則

1、 以交貨時間決定風險轉移時間

2、 過錯劃分原則——即風險的轉移以賣方對損害的發生無過錯為前提

3、 劃撥合同項下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4、 國際慣例優先原則。如FOB項下。

二、風險的轉移

公約對貨物風險的轉移時間作了詳細的規定:

(一)公約關于風險劃分的原則

1、以交貨時間決定風險轉移時間

2、過錯劃分原則——即風險的轉移以賣方對損害的發生無過錯為前提

3、劃撥合同項下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4、合同約定優先原則

(二 )關于風險轉移的具體規定

1、 合同涉及運輸的:

(1) 賣方沒有義務在某個指定地點交貨的——貨交第一承運人時轉移;

(2) 賣方有義務在某個指定地點交貨的——在該地點貨交承運人時轉移。 注意:(1)以劃撥合同項下為前提;

(2)賣方保留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并不影響風險的轉移。

2、在運輸途中出售的貨物

(3) 原則上,風險于合同訂立時轉移;

(4) 如果情況表明有需要,從貨交承運人時起轉移;

(5) 如果賣方訂立合同時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貨物已發生滅失或損壞,而對買

方隱瞞事實,則這種損失由賣方負責。

3、不涉及運輸的風險轉移

(6) 在賣方營業地交貨的——買方接收貨物時或貨交買方處置而他違反合同不

受領貨物時起;

(7) 在賣方營業地以外地點交貨的——交貨時間已到,而買方知道貨物已在該

地點交他處置時起。

第六節 合同的主要條款

一、品質規格

二、數量

三、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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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術語下 貨物所有權的轉移

理解基本正確——海運情況下的貨權轉移,是以提單的轉移而轉移,即在海運提單的收貨人為TO ORDER 或者TO ORDER OF SHIPPER這種指示提單,在發貨人沒有將該正本提單移交之前,貨權在發貨人手中,只有當發貨人將背書后的正本提單移交給收貨人后,貨權方才轉移

所以,上述海運提單的貨權轉移,以正本提單的移交完成轉移,而與CIF等貿易術語無關——即貨權的轉移是以正本提單轉移而轉移,與貿易術語無關

請問《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貿易術語》的關系何在?多謝!

兩者沒有關系,一個是術語,可以理解為溝通的語言方式、術語。一種是規則。

一、國際貿易術語又稱貿易條件、價格術語

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所承擔的義務,會影響到商品的價格。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漸形成了把某些和價格密切相關的貿易條件與價格直接聯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種報價的模式。

每一模式都規定了買賣雙方在某些貿易條件中所承擔的義務。用來說明這種義務的術語,稱之為貿易術語。

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主要內容:

1、公約的基本原則。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原則、平等互利原則與兼顧不同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的原則。這些基本原則是執行、解釋和修訂公約的依據,也是處理國際貨物買賣關系和發展國際貿易關系的準繩。

2、適用范圍。

第一,公約只適用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即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雙方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但對某些貨物的國際買賣不能適用該公約作了明確規定。

第二,公約適用于當事人在締約國內有營業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據適用于“合同”的沖突規范,該“合同”應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在這種情況下也應適用“銷售合同公約”,而不管合同當事人在該締約國有無營業所。對此規定,締約國在批準或者加入時可以聲明保留。

第三,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不適用該公約。(適用范圍不允許締約國保留)

3、合同的訂立。包括合同的形式和發盤(要約)與接受(承諾)的法律效力。

4、買方和賣方的權利義務。

第一,賣方責任主要表現為三項義務: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移轉貨物的所有權。

第二,買方的責任主要表現為兩項義務:支付貨物價款;收取貨物。

第三,詳細規定賣方和買方違反合同時的補救辦法。

第四,規定了風險轉移的幾種情況。

第五,明確了根本違反合同和預期違反合同的含義以及當這種情況發生時,當事人雙方所應履行的義務。

第六,對免責根據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

截至2015年12月29日,核準和參加該公約的共有84個國家,包括:

阿爾巴尼亞,阿根廷,亞美尼亞,澳大利亞,奧地利,白俄羅斯,比利時,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保加利亞,布隆迪,加拿大,智利,中國,哥倫比亞,克羅地亞,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多米尼加共和國,厄瓜多爾,埃及,薩爾瓦多,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加蓬。

格魯吉亞,德國,希臘,幾內亞,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島,伊拉克,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吉爾吉斯斯坦,拉脫維亞,黎巴嫩,萊索托,利比里亞,立陶宛,盧森堡,毛里塔尼亞,墨西哥,摩爾多瓦,蒙古,黑山,荷蘭,新西蘭,挪威,巴拉圭,秘魯,波蘭,羅馬尼亞,韓國。

俄羅斯聯邦,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塞爾維亞,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 [5]  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馬其頓(前南斯拉夫共和國),土耳其,烏干達,烏克蘭,美國,烏拉圭,烏茲別克斯坦,委內瑞拉,贊比亞,貝寧,圣馬力諾,巴西,巴林,剛果等。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國際貿易術語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關于買賣雙方貨物保全的規定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1964年兩個海牙公約,即《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基礎上制訂的。1980年3月在由62個國家代表參加的維也納外交會議上通過。按照公約第99條的規定,公約在有10個國家批準之日起12個月后生效。自1988年1月1日起,公約對包括我國在內的11個成員國生效。截至2005年 6月,加入該公約的國家已有65個。

一、《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主要內容和總體評價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除序言外,共分四部分,101條。第一部分共13條,對公約的適用范圍和總則做出規定;第二部分共11條,規定合同訂立程序和規則;第三部分共64條,就貨物買賣的一般規則、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風險的轉移等做出規定;第四部分是最后條款,對公約的保管、簽字、加入、保留、生效、退出等做出規定。

(一)公約的宗旨和適用范圍

根據公約在序言中的規定,公約的宗旨是建立新的國家經濟秩序,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發展國際貿易,照顧到不同的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制定國際貨物銷售的統一規則,以減少法律障礙,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

公約的適用范圍包括:1.公約適用的主體范圍。公約適用于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但必須具備下列兩個條件之一:或者雙方當事人營業地所在國都是締約國;或者雖然當事人營業地所在國不是締約國,但根據國際私法規則導致應適用某一締約國法律。2.公約適用的客體范圍。公約適用的客體范圍是“貨物買賣”。但并非所有的國際貨物買賣都屬于公約的調整范圍,公約排除了以下幾種買賣:(1)以直接私人消費為目的的買賣;(2)拍賣;(3)依執法令狀或法律授權的買賣;(4)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和貨幣的買賣;(5)船舶、氣墊船和飛行器的買賣;(6)電力的買賣;(7)賣方絕大部分義務是提供勞務和服務的買賣。3.公約沒有涉及的法律問題。公約的規定并沒有涉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所有方面,以下問題公約沒有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條款的效力或慣例的效力;合同對所有權的影響;貨物對人身造成傷亡或損害的產品責任問題。

在合同成立問題上,公約采用了傳統的要約、承諾的理論。

(二)合同雙方的義務

1.賣方的義務。公約第30條至第44條主要規定了賣方的義務。賣方的義務主要包括:(1)交付貨物。交付貨物是賣方的主要義務,根據公約的規定賣方應依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及方式完成交貨義務。(2)品質擔保。賣方必須保證其交付的貨物與合同約定的相符。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的,依公約的規定。(3)權利擔保。權利擔保分為所有權擔保和知識產權擔保。所有權擔保指賣方保證對其出售的貨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權利或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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