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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國際貿易規則與慣例新聞播報(什么是國際貿易慣例)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0 03:34:04【】0人已围观

简介津會議,對華沙規則進行了修訂,定名為《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全文共21條。這一規則主要說明CIF買賣合同的性質和特點,并具體規定了采用CIF貿易術語時,有關買賣雙方責任的劃分以及貨物所有權轉移的

津會議,對華沙規則進行了修訂,定名為《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全文共21條。這一規則主要說明CIF買賣合同的性質和特點,并具體規定了采用CIF貿易術語時,有關買賣雙方責任的劃分以及貨物所有權轉移的方式等問題作了比較詳細的解釋。

二、《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

1919年美國的9個商業團體制定了 《美國出口報價及其縮寫條例》(The U.S. Export Quptation and Abbreviations),1941年又對它作了修訂,并改稱《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該修正本在同年為美國商會、全國進口商協會和全國對外貿易協會所采用。它對E -Point of Origin 、FOB、FAS、C&F、CIF、EX-Dock等6種術語作了解釋。這6個貿易術語,除"原產地交貨"(Ex-Point ofOrigin)和"碼頭交貨"E-Dock)分別與"INCOTERMS"中的EX-Works和Ex-Quay大體相近外,其他4種與"INCOTERMS"相應的貿易術語的解釋有很大不同。上述"定義"多被美國、加拿大以及其他一些美洲國家所采用,不過由于其內容與一般解釋相距較遠,國際間很少采用。近年來美國的商業團體或貿易組織也曾表示放棄它們慣用的這一"定義",將盡量采用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三、《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國際商會于1936年制定并于1953年修訂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定名為《INCOTERMS》,作為一種國際貿易慣例,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越來越普遍地得到承認和應用,成為當今國際貿易的雙方當事人簽約、履行及解決業務糾紛的依據。《INCOTERMS》于1953年修訂后為8種貿易術語,于1967年補充兩個貿易術語,即"邊境交貨"(DAF) 與"完稅后交貨"(DDP); 1976年又補充了"啟運地機場交貨"(FOA);1980年又增加"貨交承運人"(FRC)和"運費、保險費附至(目的地)"(CIP),到1980年第四次修訂《INCOTERMS》,已有14種貿易術語。隨著社會的發展,國際上運輸工具和運輸方式出現新變化,通訊工具的電子化、網絡化及電子數據交換系統EDI的廣泛應用,使得國際貿易領域也產生新的變化。為了進一步適應國際貿易領域新變化的需要,國際商會國際商業慣例委員會在總結了自1980年以來國際貿易新的變化后,于1989年11月通過《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修訂的新版本,并于1990年4月公布,稱為《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國際商會第460號出版物),已于1990年7月1日正式生效,共有13種貿易術語。盡管國際貿易慣例在解決貿易糾紛時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國際貿易慣例并非是法律,因此,對買賣雙方沒有約束性,可采用也可不采用;

第二,如果,買賣雙方在合同中明確表示采用某種慣例時,則被采用的慣例對買賣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三,如果合同中明確采用某種慣例,但又在合同中規定與所采用的慣例相抵觸的條款,只要這些條款與本國法律不矛盾,就將受到有關國家的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即以合同條款為準。

第四,如果合同中既未對某一問題做出明確規定,也未訂明采用某一慣例,當發生爭議付諸訴訟或提交仲裁時,法庭和仲裁機構可引用慣例作為判決或裁決的依據。在進出口業務中,我們應該多了解和掌握一些國際貿易慣例,對交易洽商、簽訂合同、履行合同和解決爭議等是完全必要的。當然發生爭議時,我們可以援引適當的慣例據理力爭;對對方提出的合理論據,我們可避免強詞爭辯,影響爭議的順利解決或造成不良影響。特別要注意的是:在進出口業務中,我們引用慣例時一定要有根有據,以免造成被動。

國家都同意用的東西,我沒什么意見.

國際貿易慣例與規則主要有哪些啊?

(一)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貨物貿易領域國際慣例:

1.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華沙—牛津規則》

3.《1941年修訂的美國對外貿易定義》

在國際貿易支付領域國際慣例:

1.《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2.《托收統一規則》

在國際保險領域國際慣例:

1.《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2.《倫敦保險協會保險條款》

在國際運輸領域國際慣例:

1.《巴黎規則》(《巴黎規則》不是國際條約,只具有習慣或慣例的性質)

2.《維斯比規則》

3.《漢堡規則》

(二)國際貨物貿易條約

關于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條約:

1.《國際貨物貿易統一法公約》

2.《國際貨物貿易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

3.《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4.《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時效期間公約》

關于國際貨物運輸的條約:

1.《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

2.《1968年布魯塞爾議定書》

3.《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

4.《關于鐵路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

5.《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

6.《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

7.《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8.《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

關于國際支付的條約:

1.《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和《統一支票法公約》

2.《國際匯票與國際本票公約》

(三)國際貨物貿易國內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2.《民法通則》中的有關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

6.《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

國際貿易法律與慣例的區別?

先說明,沒有全世界認可的國際貿易法

只有各國自己的國際貿易法律,是各國制定的針對自己本國的國際貿易制定的

不過,由于這樣,大多數國家都會認可現有的國際貿易組織制定的國際通則,解釋

這兩者最大的區別就是,法律是有強制約束力的,慣例是沒有的

所以有時候在簽訂貿易合同的時候還得加上一條,如出現爭端,應適用哪一個國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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