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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國際貿易知識產權擔保(國際經濟法賣方擔保義務負責情節)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3 11:53:27【】0人已围观

简介:(1)以直接私人消費為目的的買賣;(2)拍賣;(3)依執法令狀或法律授權的買賣;(4)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和貨幣的買賣;(5)船舶、氣墊船和飛行器的買賣;(6)電力的買賣;(7)賣方絕大部

:(1)以直接私人消費為目的的買賣;(2)拍賣;(3)依執法令狀或法律授權的買賣;(4)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和貨幣的買賣;(5)船舶、氣墊船和飛行器的買賣;(6)電力的買賣;(7)賣方絕大部分義務是提供勞務和服務的買賣。3.公約沒有涉及的法律問題。公約的規定并沒有涉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所有方面,以下問題公約沒有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條款的效力或慣例的效力;合同對所有權的影響;貨物對人身造成傷亡或損害的產品責任問題。

在合同成立問題上,公約采用了傳統的要約、承諾的理論。

(二)合同雙方的義務

1.賣方的義務。公約第30條至第44條主要規定了賣方的義務。賣方的義務主要包括:(1)交付貨物。交付貨物是賣方的主要義務,根據公約的規定賣方應依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及方式完成交貨義務。(2)品質擔保。賣方必須保證其交付的貨物與合同約定的相符。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的,依公約的規定。(3)權利擔保。權利擔保分為所有權擔保和知識產權擔保。所有權擔保指賣方保證對其出售的貨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知識產權擔保是指賣方交付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依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主張任何權利和要求的貨物。(4)交付單據。單據在象征性交貨的情況下,對買方非常重要,可能會影響到買方能否及時提取貨物或轉賣貨物。公約第34條規定,賣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

2.買方的義務。公約第53條至60條規定了買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主要有兩項:支付貨款和接收貨物。

(三)違約的救濟方法

違約的救濟方法是指在一方違反合同時,另一方當事人依法獲得補償的方法。

1.賣方違約買方的救濟方法。(1)要求實際履行。公約第46條第1款規定,賣方違反合同時,買方可以采取要求實際履行的辦法。第47條規定,買方可以規定一個合理時間的額外期限,讓賣方履行義務。(2)交付替代物。依公約規定買方只有在貨物與合同不符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3)修理。賣方對所交付的與合同不符的貨物進行修補、調整或替換有瑕疵的部分。(4)減價。公約第50條規定,如貨物與合同不符,不論價款是否已付,買方都可以減低價格。(5)宣告合同無效。依公約第49條規定,買方有權在下列情況下宣告合同無效:第一,賣方根本違反合同;第二,賣方在買方規定的寬限期間內沒有交貨或聲明不交貨。

2.買方違約賣方的救濟方法。(1)要求履行義務依據公約第61條至63條的規定,如果買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或公約規定的義務,賣方可以要求其履行義務,如支付貨款、接收貨物等。(2)宣告合同無效。根據公約第64條的規定,賣方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宣告合同無效:①買方的違約時根本違約;②買方在寬限的時間內仍沒履行,或買方聲明將不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

3.適用于買賣雙方的一般規定。公約除上述適用于買方或賣方的特殊規定外,還在第71條至第88條規定了適用于買賣雙方的一般性規則,包括:(1)預期違約和分批交貨合同。當一方出現預期違約的情況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采取中止履行義務的措施。公約從分批交貨的各批次之間的影響不同,對分批交貨的違約救濟做出了規定。(2)損害賠償。公約在第74條至第77條從賠償金額的計算、賠償的限度、采用替代交易時的損害賠償、要求損害賠償一方減少損失的責任幾個方面對損害賠償進行規定。(3)支付利息。(4)免責。公約在79條至80條規定了免責的條件、免責的后果、免責的通知義務等。(5)宣告合同無效的效果。公約從81條至84條規定了宣告合同無效的效果:①合同一經被宣告無效,即解除了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的義務;②宣告合同無效,要求買方必須按實際收到貨物的原狀歸還貨物;③合同宣告無效后,買賣雙方必須歸還因接受履行所獲得的利益。(6)保全貨物。保全貨物是指在一方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仍持有貨物的處置權,該當事人有義務對他持有的或控制的貨物進行保全。保全的目的是為了減少違約一方當事人因違約而給自己帶來的損失。

(四)風險的轉移

貨物的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后遺失或損壞的,買方支付貨款的義務并不因此解除。除非這種損壞或遺失是由于賣方的行為或不行為造成的。公約第67條、68條規定了風險轉移的時間,分為以下幾種情況:合同中有運輸條款的風險轉移;在運輸途中風險的轉移;其他情況下風險的轉移。第67條第2款特別強調了在貨物被劃撥到合同項下之前,風險不轉移。

二、我國加入《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情況

我國在 1986年交存的批準書中聲明:中國不受公約第1條第1款第(b)、第 11條及與第11條內容有關的規定的約束。對第一項保留,理論界習慣上稱之為“國際私法規則保留”;第二項保留則被稱為 “合同形式保留”。該項保留是依據當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做出的,1999年10月1日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生效后,對合同形式沒有書面要求,盡管如此,在中國沒有撤銷有關保留前,該保留仍然有效。

三、我國關于《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相關實踐

為了執行公約,我國前對外經濟貿易部在1987年12月4日發布了《關于執行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應注意的幾個問題》(以下簡稱《幾個問題》)。依據公約的內容和特點、我國所作的保留,對外經濟貿易部發布的《幾個問題》指出,自1988年1月1日起,我國公司與該公約的締約國(除匈牙利外)的公司簽訂的合同如不另行做出法律選擇則合同規定的事項自動適用公約的有關規定(直接適用),發生糾紛和訴訟亦得依公約處理。公約在我國生效17年來,適用公約解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和仲裁案件不在少數,如1998年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的,美國聯合企業有限公司訴山東省對外貿易總公司煙臺公司上訴案,因雙方沒有約定解決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我國和美國均是公約的締約國,因此適用了公約的有關規定審理此案。我國公司和非締約國公司之間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不能直接適用,除非他們選擇了公約作為合同準據法。如杭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阿拉伯聯合酋長國迪拜阿里山的海灣資源有限公司與杭州杭鋼對外經濟有限責任公司的國家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就因當事人選擇了公約作為準據法,依公約規定判決了此案。

我國在制定合同法時,吸收和借鑒了公約中規定的先進制度,這些具體制度概括起來可以分為合同形式、合同成立、合同履行、風險轉移、歸責原則及違約救濟等幾大方面,在這些方面,合同法均采取了與公約相類似的規則。另一方面,我國本身就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有義務對公約予以實施。這也為合同法吸收其中的規則提供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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