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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國際貿易跟單實務修訂版(國際貿易實務,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如圖,求詳細解釋,不勝感激)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30 07:55:00【】9人已围观

简介供一套解釋的國際規則,以避免因各國不同解釋而出現的不確定性,或至少在相當程度上減少這種不確定性。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互不了解對方國家的貿易習慣的情況時常出現。這就會引起誤解、爭議、和訴訟,從而浪費時間和

供一套解釋的國際規則 ,以避免因各國不同解釋而出現的不確定性,或至少在相當程度上減少這種不確定性。

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互不了解對方國家的貿易習慣的情況時常出現。這就會引起誤解、爭議、和訴訟,從而浪費時間和費用。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國際商會(ICC)于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釋貿易術語的國際規則,名為In買粉絲terms 1936,以后又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現在則是在2000年版本中做出補充和修訂,以便使這些規則適應當前國際貿易實踐的發展。

需要強調的是,In買粉絲terms涵蓋的范圍只限于銷售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中與已售貨物(指"有形的"貨物,不包括"無形的"貨物,如電腦軟件)交貨有關的事項。

關于In買粉絲terms,看來有兩個非常普遍的特別誤解。一個是常常認為In買粉絲terms適用于運輸合同而不是銷售合同。第二個是人們有時錯誤地以為它規定了當事人可能希望包含在銷售合同中的所有責任。

首先,正如ICC一貫強調的那樣,In買粉絲terms只涉及銷售合同中買賣雙方的關系,而且,只限于一些非常明確的方面。

對進口商和出口商來講,考慮那些為完成國際銷售所需要的各種合同之間的實際關系當然時非常必要的。完成一筆國際貿易不僅需要銷售合同,而且需要運輸合同、保險合同和融資合同,而In買粉絲terms只涉及其中的一項合同,即銷售合同。

雖然如此,當雙方當事人同意使用某一個具體的貿易術語時,將不可避免地對其他合同產生影響。舉例說明,賣方同意在合同中使用CFR和CIF術語時,他就只能以海運方式履行合同,因為在這兩個術語下他必須向買方提供提單或其他海運單據,而如果使用其他運輸方式,這些要求是無法滿足的。而且,跟單信用證要求的單據也必然將取決于準備使用的運輸方式。

其次,In買粉絲terms涉及為當事方設定的若干特定義務,如賣方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或將貨物交運或在目的地交貨的義務,以及當事雙方之間的風險劃分。

另外,In買粉絲terms涉及貨物進口和出口清關、貨物包裝的義務,買方受領貨物的義務,以及提供證明各項義務得到完整履行的義務。盡管In買粉絲terms對于銷售合同的執行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但銷售合同中可能引起的許多問題卻并未涉及,如貨物所有權和其他產權的轉移、違約、違約行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況下的免責等。需要強調的是,In買粉絲terms無意取代那些完整的銷售合同所需訂入的標準條款或商定條款。

通常,In買粉絲terms不涉及違約的后果或由于各種法律阻礙導致的免責事項,這些問題必須通過銷售合同中的其他條款和適用的法律來解決。

In買粉絲terms一直主要用于跨國境的貨物銷售交付,因此,它是一套國際商業術語。然而,有時In買粉絲terms也被用于純粹國內市場的貨物銷售合同中。在此情況下,In買粉絲terms中的A2、B2以及任何與進出口有關的條款當然就變成多余了。

二.為什么需要對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進行修訂?

連續修訂In買粉絲terms的主要原因是使其適應當代商業的實踐。1980年修訂本引入了貨交承運人(現在為FCA)術語,其目的是為了適應在海上運輸中經常出現的情況,即交貨點不再是傳統的FOB點(貨物越過船舷),而是在將貨物裝船之前運到陸地上的某一點,在那里將貨物裝入集裝箱,以便經由海運或其他運輸方式(即所謂的聯合或多式運輸)繼續運輸。

在1990年的修訂本中,涉及賣方提供交貨憑證義務的條款在當事方同意使用電子方式通訊時,允許用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替代紙面單據。毫無疑問,為了使In買粉絲terms更利于實物操作,其草擬和表述一直都在改進。

三.In買粉絲terms 2000

在為期兩年的修訂過程中,ICC盡其最大努力通過ICC各國家委員會吸取了各行業國際貿易從業者的意見和建議,完成了修訂稿的多次修改。令人高興的是,在In買粉絲terms的這次修訂期間,ICC從全世界使用者得到的反饋意見超過了以往任何一次。ICC與In買粉絲terms的使用者之間交流的結果產生了In買粉絲terms 2000這個版本,與In買粉絲terms 1990相比看上去變化很小。原因很明顯,即In買粉絲terms當前已得到世界承認,所以ICC決定鞏固In買粉絲terms在世界范圍內得到的承認,并避免為了變化而變化。另一方面,在修訂過程中,ICC盡量保證In買粉絲terms 2000中的語言清楚準確地反映出國際貿易實務。新的版本在下面兩個方面作出了實質性改變:

在FAS和DEQ術語下,辦理清關手續和交納關稅的義務;

在FCA術語下裝貨和卸貨的義務。

無論是實質變化還是形式變化都是在對In買粉絲terms的使用者廣泛調查的基礎上作出的,而且對1990年以來In買粉絲terms專家小組(專門為In買粉絲terms使用者提供額外服務的機構)受到的買粉絲意見給予了充分考慮。

四.在銷售合同中訂入In買粉絲terms

鑒于In買粉絲terms不時修訂,所以,如果合同當事方意圖在銷售合同中訂入In買粉絲terms時,清楚地指明所引用的In買粉絲terms版本是很重要的。人們很容易忽略這一點,例如當在標準合同或訂貨單中引用了早期版本時,未能引用最新版本,可能會對當事方的意圖是在合同中引用新版本還是早期版本引起糾紛。希望使用In買粉絲terms 2000的商人,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該合同受In買粉絲terms 2000的約束。

五.In買粉絲terms的結構

1990年,為了便于理解,將所有的術語分為4個基本不同的類型。第一組為"E"組(EX WORKS),指賣方僅在自己的地點為買方備妥貨物;第二組"F"組(FCA、FAS和FOB),指賣方需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第三組"C"組(CFR、CIF、CPT和CIP),指賣方須訂立運輸合同,但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裝船和啟運后發生意外所發生的額外費用,賣方不承擔責任;第四組"D"組(DAF、DES、DEQ、DDU和DDP),指賣方須承擔把貨物交至目的地國所需的全部費用和風險。下表反映了這種分類方法: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E組(發貨)

--------------------------------------------------------------------------------

EXW 工廠交貨(……指定地點)

F組(主要運費未付)

--------------------------------------------------------------------------

FCA 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

FAS 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

FOB 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C組(主要運費已付)

--------------------------------------------------------------------------

CFR 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CIF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付至(……指定目的港)

D組(到達)

--------------------------------------------------------------------------

DAF 邊境交貨(……指定地點)

DES 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

DEQ 目的港碼頭交貨(……指定目的港)

DDU 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

DDP 完稅后交貨(……指定目的地)

與In買粉絲terms 1990相同,在In買粉絲terms 2000中,所有術語下當事人各自的義務均用10個項目列出,賣方在每一項目中的地位"對應"了買方在同一項目中相應的地位。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相關釋義

作者:未知 更新:2005-3-7 【字體:小 大】【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是國際商會為統一各種貿易術語的不同解釋于1936年制訂的,命名為《1936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1936》)。隨后,為適應國際貿易實踐發展的需要,國際商會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進行過多次修訂和補充,其中,1990年國際商會為使貿易術語能適應日益廣泛使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和不斷革新的運輸技術變化的需要對該通則作了全面的修訂。

為使貿易術語更進一步適應世界上無關稅區的發展、交易中使用電子訊息的增多以及運輸方式的變化,國際商會再次對《通則》進行修訂,并于1999年9月公布《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簡稱《INCOTERMS 2000》(以下簡稱《2000年通則》)。《2000年通則》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2000年通則》的適用范圍:

《2000年通則》明確了適用范圍,該《通則》只限于銷售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中與交貨有關的事項。其貨物是指"有形的"貨物,不包括"無形的"貨物,如電腦軟件等。《通則》只涉及與交貨有關的事項,如,貨物的進口和出口清關,貨物的包裝,買方受領貨物的義務、以及提供履行各項義務的憑證等,不涉及貨物所有權和其它產權的轉移、違約、違約行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況的免責等。有關違約的后果或負責事項,可通過銷售合同中其它條款和適用的法律來解決。

《2000年通則》指出,該《通則》是一套國際商業術語,適用跨國境的貨物銷售,也可用于國內市場的貨物銷售合同,在此情況下,通則中有關術語的A2,B2條款及任何與進出口有關條款的規定則無作用。該《通則》還明確,如合同的當事人在簽訂銷售合同時,表示按《通則》規定辦理,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應在合同中明確使用的版本,即應在合同中規定:按《2000年通則》的規定辦理。

《2000年通則》的主要變化

《2000年通則》與《1990年通則》相比變化不大。《2000年通則》仍采用《1990年通則》的結構,共有13種貿易術語,分為4個基本不同類型。第一組為"E組"(EXW);第二組為"F組"(DAF、FAS、FOB);第三組為"C組"(CFR、CIF、CPT和CIP);第四組為"D組"(DAF、DES、DEQ、DDU和DDP)。與《1990年通則》相同,在《2000年通則》中,13種術語項下買賣雙方的義務均采用10個項目列出,但不采用原來賣方和買方的義務分別列出的規定,而是采用買賣雙方義務合在同一標題下,即在賣方義務的每一個項目中"對應"買方在同一項目中的義務,這種規定使術語查閱更加方便,一目了然。

《2000年通則》在以下兩個方面做了實質性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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