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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國際貿易貨物買賣合同標的物(國際貨物買賣法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1 00:08:07【】1人已围观

简介意義:①如果第三方對買方起訴,主張他是貨物的真正所有人或對貨物享有某種權利,結果獲得勝訴,賣方應對買方承擔責任;②即使第三方對貨物提出某種請求后,由于法律上的依據不足而敗訴了,但賣方仍將被認為是違反義

意義:①如果第三方對買方起訴,主張他是貨物的真正所有人或對貨物享有某種權利,結果獲得勝訴,賣方應對買方承擔責任;②即使第三方對貨物提出某種請求后,由于法律上的依據不足而敗訴了,但賣方仍將被認為是違反義務。

買方必須在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第三方的權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時間內,將此一權利或要求的性質通知賣方,否則,買方將喪失其權利;但是,賣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權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權利或要求的性質,他便必須承擔權利擔保的責任。

2.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單證

例如海運提單,其他運輸單證以及保險單之類。現在國際貿易有一種趨勢,即要求以電子單證代替紙的單證,所以賣方應提供的商業發票,就可以改用相等的電子單證。

3.轉移貨物所有權

買方不僅要能支配貨物,更重要的是要使原不屬于自己的貨物,歸于自己所有,即要對貨物享有所有權。

怎樣才能使貨物的所有權轉移,所有權應于何時轉移,《公約》未作任何規定。除當事人在合同中已訂有專條應即按該條款辦理之外,只能通過國際私法確定適用某個國家法律的規定。

(二)買方的義務

1.支付貨物價款

買方應在約定地點支付價款。如合同中未作規定,買方應在下列地點支付價款:

A.賣方的營業地。

B.如憑移交貨物或單據支付價款,則為移交貨物或單據的地點。

關于支付價款的時間,有一點應予注意,即買方在未有機會檢驗貨物前,無義務支付價款,除非這種機會與雙方當事人議定的交貨或支付程序相抵觸。

2.收取貨物

一是采取一切理應采取的行動,以期賣方能交付貨物;另一是接收貨物。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各自履行其義務,倘使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條件,即為違反合同,該當事人應負違反合同的責任。

為了預

防發生違反合同的事實,為了減輕違反合同事實一旦發生可能引起的損失,《公約》作了“預期違反合同”的規定。

據《公約》第71條,另一方當事人由于下列原因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義務,一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義務;(A)他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嚴重缺陷;或(B)他在準備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為顯示他將不履行其主要的義務。

《公約》第72條規定的是更嚴重的情況。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顯看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

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亦有類似條文(第17條) (一)違反合同與補救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要對他的行為負責,采取措施,彌補損失,首先,違反合同要可歸責于一方當事人,才能要求該當事人負責。否則,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可以不負責任,這是“免責”問題。其次,從違反合同所造成損失的程度看,有一種違反合同特別嚴重。引致嚴重的法律后果,即“根本違反合同”的問題。再次,不同的違反合同,各有其相應的補救辦法。最后,各種補救辦法的作用,直接、明顯。

(二)賣方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

賣方的主要義務為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及轉移貨物所有權。一旦賣方違反合同,買方即可采取兩種補救方法:其一為要求賣方履行義務,或要求交付替代貨物,或要求對貨物進行修理,或宣告合同無效,也可減低價格。買方可以根據情況,選擇采用;不論選用何種補救辦法,均可同時要求損害賠償。

其二為,買方宣告合同無效,但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賣方不履行其約定或法定的任何義務,等于根本違反合同;或者在發生不交貨的情況之后,買方曾規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讓賣方交貨,而賣方不在該額外時間內交付貨物,或賣方聲明他將不在所規定的時間內交付貨物。

2.必須賣方未交付貨物;如已交付貨物,買方就喪失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但這有一些例外。

3.如已交付貨物,買方要能按實際收到貨物的原狀歸還已交貨物,否則他就喪失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但這也有一些例外(參看《公約》第49條、第82條)。從以上條件看,法律對買方采用宣告合同無效這一補救辦法,限制是比較嚴的。

(三)買方違反合同的補救辦法

不論何種義務,只要買方不履行,都將構成買方違反合同,《公約》作了總的規定,除要求損害賠償外,賣方補救方法有二:一為要求買方支付價款、收取貨物或履行他的其他義務;另一為宣告合同無效。不論采用何種補救辦法,均可同時要求損害賠償。 (一)含義

是指風險承擔的移轉,也就是對風險造成的損失的承擔的移轉。

風險移轉為國際貨物買賣中的一個重要問題。

(二)時間

這是風險移轉問題的要害,即風險在什么時候從賣方移轉給買方。

《公約》規定了合同涉及到貨物運輸的情況下和在運輸途中的以及在賣方營業地交貨的情況下風險移轉的時間。

此外《公約》還規定了風險移轉的后果。 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某種原因,貨物可能處于缺乏照管的境地。為了不使貨物遭到可以避免的損失,《公約》作了關于保全貨物的規定。

(一)保全貨物的義務

有時要由賣方承擔,有時要由買方承擔。

承擔保全貨物義務的人都有一種權利:他有權保有這些貨物,直至對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費用償還給他為止。

(二)保全貨物的措施

《公約》只原則地規定:

“必須按情況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貨物。”此外也規定了兩種具體措施,以借選擇采用;在某種情況下,還必須采用。第一種是寄存;第二種是。 合同關系,因合同的訂立而發生,隨著合同的終止而撤銷。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告終止:

1.合同已按約定條件得到履行;

2.由于障礙(不可抗力),履行合同義務成為不可能;

3.雙方當事人就終止合同達成協議。

4.宣告合同無效。

但不影響合同中關于解決爭端的任何規定,也不影響合同中關于雙方在宣告合同無效后權利和義務的任何其他規定。

買賣合同中標的物和貨物的區別?

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指特定的等待交易的貨物;標的物肯定是貨物,但貨物不一定是標的物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賣方義務

(一)提交貨物和單據的義務

1、提交貨物

(1) 交貨地點——合同約定地點。未約定,視為賣方營業地。但如果訂立合同時雙方都

知道貨物不在賣方營業地,而是在一特定地點,則以該特定地點作為交貨地點。

(2) 交貨時間——合同約定時間。未約定,賣方應當在合同訂立后的合理時間內交貨。

2、移交單據

(1) 賣方應保證單據的完整性并符合合同及公約的規定

(2) 賣方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交付單據

(二)擔保義務

1、質量擔保(產品質量責任不受公約調整,由各國國內法調整)

(1) 符合合同規定

(2) 還需符合:

A 貨物適用于同一規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 貨物適用在訂立合同時買方明示或默示通知買方的特定目的

C 在憑樣品或說明書買賣中,貨物要與樣品或說明書相符;

D 賣方應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如果沒有通用方式,則應以保全或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或包裝;

1、 標準合同和免責條款

(1)第35、38、39、40條的規定

A、 對貨物與合同不符的內容,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就已經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

B、 買方未在規定期限內檢驗貨物

C、 買方在發現或理應發現不符情形后,未在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

——前述A、B項的免責以賣方不知道不符情況為前提

(2)補充:

A 免除當事人由于欺詐行為產生的責任條款無效;

B 免除當事人根據產品責任法對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應當承擔責任的條款無效

C 免責條款與當事人的明示擔保相矛盾無效。

2、權利擔保——體現第三方權利要求原則

賣方應保證對其所出售的貨物享有合法的權利,沒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權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會就該項貨物向買方主張任何權利。

(1) 所有權擔保

A、賣方應向買方保證對其所出售的貨物享有合法的權利;

B、賣方應保證在其出售的貨物上不存在任何不為買方所知的留置權、抵押權等他人的權利要求;

(2) 侵權的擔保

賣方應保證任何第三人不會對其所交付的貨物以侵權或其他類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

A、賣方承擔責任的要件(侵犯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情形)

——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就已經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對其貨物會提出工業

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權利和請求;

——第三方根據以下國家的法律提出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權利或請求:

賣方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買方打算將該項貨物轉售到某一個國家,買方根據

該國法律所提出的有關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權利請求;或者

ii. 在其他情況下,買方分句買方營業地所在國法律所提出的有關侵犯工業產權或

其他知識產權的請求;

B、賣方免責的情形:

——買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的權利或要求;

——在賣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貨物被銷往目的地以外的國家;

——侵權的發生是由于賣方要遵照買方提供的技術圖樣、圖案、程序和其他規格; ——買方在知道第三人權利或要求后未在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此種免責以賣方對

侵權的發生不知情為前提)

二、買方的義務

(一)支付貨款

(二)收取貨物

a) 采取一切理應采取的行動以期賣方能交付貨物

b) 接收貨物

三、買賣雙方保全貨物的義務

保全貨物,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發生糾紛致使貨物的受領或退回不能即時進行,由最適宜防止貨物毀壞或遺失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保證貨物安全、盡量減少貨物損失的義務。

(一)賣方保全貨物的義務

“如果買方推遲收取貨物,或在支付價款和交付貨物應同時履行時,買方沒有支付價款,而賣方仍擁有這些貨物或仍控制這些貨物的處置權,賣方必須按情況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貨物。他有權保有這些貨物,直至買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費用償還給他為止。” ——見公約第85條的規定

(二)買方保全貨物的義務——見公約第86條的規定

1、 買方已收到貨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公約規定的權利,將貨物退回,他必須采取合理措

施,以保全貨物;或

2、 發運給買方的貨物已到達目的地,交給買方處置,而買方行使退貨權利,則買方必須代

表賣方收取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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