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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國際貿易結算方式風險分析與防范策略(如何通過結算方式選擇來規避國際貿易中的風險)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4 05:57:37【】6人已围观

简介期不準是客觀情況,出口公司在簽約、訂艙、交貨時需充分考慮到這些因素。一旦發現貨物延期裝船不可避免,寧愿與買方協商修改信用證條款以修改最遲裝船日期(有些案件中不厭其煩地多次修改信用證,就是為了單證相符)

期不準是客觀情況,出口公司在簽約、訂艙、交貨時需充分考慮到這些因素。一旦發現貨物延期裝船不可避免,寧愿與買方協商修改信用證條款以修改最遲裝船日期(有些案件中不厭其煩地多次修改信用證,就是為了單證相符);或者改變付款方式,如將信用證付款改為銀行托收付款。假如協商不成,賣方最好選擇放棄,即解除外貿合同。若因此涉訴,買方追究賣方的責任,法院亦會考慮買方不同意修改信用證或改變付款方式以減少損失的因素,即雙方均有過錯,由雙方承擔責任。如果賣方不愿意放棄,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仍然裝船交貨,則因單證不符,銀行拒絕結匯,賣方將收不到貨款。對于貨物表面狀況不良,最合適的方法是及時調換貨物,如時間不夠,可以與收貨人協商延展裝運期。

對于承運人,即使在賣方出具保函的情況下要求開立清潔提單或倒簽提單、預借提單,也應當毫不猶豫地拒絕。因為倒簽提單、預借提單或憑保函簽發清潔提單屬于欺詐行為,擔保人為欺詐出具的擔保將被視為無效,法院往往以無效保函而駁回承運人的訴訟請求,承運人的利益難以保障。

(三)分情況謹慎使用記名提單

隨著記名提單詐騙案的增多,記名提單在國內外做法不一致已經為大家所知,因此不必完全禁止使用記名提單,而是在對美國、多米尼加共和國等國家進行進出口貿易時,分情況謹慎使用。

1,放單前電匯(前T/T)

本來作為一種先付款、后交貨的方式,前T/T對于出口商的收款是完全沒有風險的,不論采取記名提單的方式甚至電放貨物都是可以的。但實際操作中有些出口商會應進口商的要求采取先發運貨物并將提單副本傳真給對方,在收到T/T付款后再將正本提單寄出的做法。這種情況下如果采用記名提單,仍可能出現出口方不付款而憑提單副本提走貨物的情況。所以,在未確定對方已付款 前,仍應避免簽發記名提單。如進口方要求,可以采取的變通辦法是先以非記名提單的方式排載,在收到付款后,再要求承運人簽發為記名提單。否則,也有可能出現前TIT名存實亡、喪失收款保障的情況。

2,通過D/P收匯時,對方要求以記名提單進行托收

這種情況應堅決拒絕。因為首先通過D/P方式收款銀行只是代為托收并代為保管提單,并不承擔付款責任。既然雙方選擇通過D/P方式,以非記名提單進行托收應是必然的選擇。作D/P時主動權在出口方,應堅持只以憑指示提單(空白提單因是對任何提單持有人放貨,對于進出口雙方安全性都較差所以目前已少用)托收。否則,將可能喪失控制物權的機會。

3,信用證(L/C)要求用記名提單交單

由于信用證付款方式的特點是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并以“單單相符、單證相符”作為付款的絕對條件,因此許多出口商往往對于信用證項下記名提單的風險防范不夠。實踐中,經常有出口商因為單據有不符點被拒付,銀行退單后卻發現貨物已被領走。為了防范這種情況,最好的選擇當然是盡可能避免接受要求記名提單的信用證,要求開證人將記名提單改為憑指示的提單。因為后者既可以確保出口商和銀行通過提單控制物權,而對于進口商提貨又是沒有影響的。進口商如果堅持要記名提單,其動機反而是值得懷疑的。如出口商為了拓展業務的需要不得不接受以記名提單交單,應首先通過有關渠道(如國內銀行及國內外的業務關系)對開證行的資信情況進行查證,因為通過提單來控制物權對開證行是同樣重要的。資信良好的開證行在接受要求記名提單的開證條件時,也必然要對開證申請人即進口商作較為審慎的核查,而且也不會動輒無理拒付。其次,出口商應十分仔細地做好單據,盡可能地避免因“不符點”而被拒付的可能性。最后還要對對方所在國的法律作一定的了解,如美國法律規定記名提單的承運人可以無單放貨是以“發貨人未有相反要求”為前提,托運人在托運過程中應通過書面方式強調承運人要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并留下證據,一旦無單放貨時可以追究承運人的責任,當然這是不得已而為之的選擇。四)仔細訂立信用證條款。避免空頭提單

空頭提單詐騙案的受騙對象大都是些第三世界的發展中國家,原因是:(1)它們買貨一味追求最低價,往往忽略了對于賣方的認識,亂簽買賣合約,忽視對賣方的信用調查,就貿然開出信用證給沒有“信用”的人。這樣就很容易被騙子所利用,騙子當然可以輕易地出低價吸引它們,因為這幾乎不用成本。(2)第三世界國家大都對國際貿易不太熟悉,往住只以國際商會規定的三種基本單證(即賣方發票Shippers Invoice、裝船提單Shipped Bills 0f lading、保險單Insurance Policy)為議付條件,亦使騙子們有可乘之機。(3)信用證本身“純單據”業務的性質為空頭提單提供了可乘之機。

針對上述三點,受騙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信用證性質所形成的漏洞可以通過信用證的內容來加以克服。進口商作為開證申請人應在單信用證中擬定條款嚴格限制出口商行為,特別是嚴格規定單據的簽署人、單據的填寫內容來阻賣方欺詐。在規定的信用證議付條件時,除了要求提交發票、提單、保險單三種必須的基本單據之外,還須附加一些不容易被假冒的制造商品質證書和與之內容相符的官方出具的商品檢驗證書、出口原產地證書等。例如,在信用證中可規定賣方必須提供公證商行出具的裝船證書,證實船舶已按提單上日期裝載貨物;也可規定賣方提供由國際上有名望的檢驗機構或當地商會組織簽發的檢驗證書證實船舶裝載的貨物符合信用證的規定,如SGS證書(即瑞士通用鑒定公司提供的商品檢驗報告);要求簽署提單的承運人或承運代理人為信譽卓著、管理良好的大型運輸企業,這樣可大大增加對買方權益的保障。

(五)謹慎使用FOB貿易術語,以防船公司無單放貨

在國際貿易合同訂立過程中,作為出口商,在訂立國際貿易合同時應當保持警惕,充分注意到“指定貨”本身的風險。為控制風險,建議出口商最好采用CIF條款,力拒FOB條款,以便由自己控制貨物的運輸環節,自己選擇信譽良好的船公司,可以有效地防止船公司船東的欺詐,如貨物在目的港被無單放貨。

但如果外商堅持FOB條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貨代安排運輸,為了交易的達成,出口商可退一步接受使用FOB貿易術語,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不能接受未經外經貿部批準在華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貨代企業或境外貨代代表處安排運輸,并向外商解釋,任何未經批準在華經營貨代業務并簽發提單的行為是非法的。

如外商仍堅持指定境外貨代,為不影響出口,必須嚴格按程序操作,即指定境外貨代的提單必須委托經我部批準的貨運代理企業簽發并掌握貨物的控制權,同時由代理簽發提單的貨代企業出具保函,承諾貨到目的港后須憑信用證項下銀行流轉的正本提單放貨,否則要承擔無單放貨的賠償責任。

目前,我國尚未出臺國際貨運代理提單管理辦法。因此,在以FOB貿易術語達成交易的情況下,外貿公司不要輕易接受貨代提單,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貨代提單。如接受指定貨代提單,貨物的控制權就始終掌握在境外貨代手中,實際承運人無法控制貨權,只能聽從貨代的指令。退一步講,賣方出于商務上的考慮不得不接受契約承運人的HOUSE提單,那么國內出口商應要求已在我國交通部備案的契約承運人提單,這樣一旦發生糾紛,可以得到賠償,否則一味遷就外國進口商等于自己入甕。

(六)銀行謹慎提供擔保,以防船公司憑擔保無單放貨

這一類圍繞憑擔保無單放貨的詐騙案件之所以能夠得手的主要原因在于:(1)在未收到單據而出具提貨擔保時,銀行不可能像在收到單據后出擔保那樣知道貨物的詳細情況,諸如貨物的件數、嘜頭以及提單的編號等重要內容銀行往往不是十分清楚,銀行所知道的只是大概的貨價和籠統的貨名。(2)行騙的進口商有一定金額的賠償擔保或信托收據,這樣就容易給出具擔保的開證行造成一個所借單據金額未突破賠償擔保金額的假象。(3)行騙者往往還利用相同的貨名以蒙蔽船方,從而提走別人的貨物。

防范這類詐騙有效措施有:(1)開證行在開證時就在信用證中明確規定貨物的嘜頭,在提貨擔保上打出貨物嘜頭,并應加信用證號碼。這樣開證申請人就只能提取信用證中所規定的貨物,出擔保的開證行成不會有很大的風險了。(2)開證行還可以通過議付行獲得貨物的詳情資料,了解單據是否已被議付,是否真的有這筆貨物,以避免受騙。(3)開證行還可以要求進口商在他的賠償擔保或信托收據中說明承擔無限責任,并且還可要求他提供擔保抵押品,或由信譽良好的第三人提供無限責任擔保。

出口商如何通過結算方式的選擇規避國際貿易中的風險

出口商可以通過選擇合適的結算方式來規避國際貿易中的風險。

在國際貿易中,出口商面臨的風險多種多樣,包括貨幣匯率波動、信用風險、貨運風險等。其中,結算方式的選擇是一個重要的環節,它直接關系到出口商能否安全、及時地收到貨款,從而規避貿易風險。

首先,出口商可以選擇采用電匯(T/T)的結算方式。在這種方式下,買方通過銀行將貨款直接匯入賣方賬戶,速度快、手續簡便,但賣方需要承擔一定的信用風險和匯率風險。為降低這些風險,出口商可以要求買方預付部分或全部貨款,或者在合同中規定貨款必須在裝運前或裝運后的一定時間內支付。

其次,信用證(L/C)結算方式是出口商較為常用的一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銀行根據買方的申請,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承諾在賣方提供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時付款。這種方式相對安全,因為銀行承擔了買方的信用風險,但出口商需要承擔一定的單證風險和匯率風險。為規避這些風險,出口商應嚴格按照信用證的規定制備單據,并在合同中規定信用證的種類、金額、有效期等。

最后,托收(Collection)是另一種結算方式。在這種方式下,出口商通過銀行將單據提交給進口商銀行,由進口商銀行代為收款。這種方式下,出口商需要承擔較大的信用風險和貨運風險。為降低這些風險,出口商可以在合同中規定托收的條款和條件,如付款期限、拒付處理等。

綜上所述,出口商在選擇結算方式時,應綜合考慮貿易伙伴的信譽、貨幣匯率波動、貨運風險等因素,選擇最適合自己的結算方式。同時,出口商還可以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風險規避條款,如預付款比例、信用證種類等,以進一步降低貿易風險。在實際操作中,出口商可以靈活運用各種結算方式,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和完善,以確保貿易的順利進行。

論進出口貿易的結匯風險與防范措施

淺析海運提單的風險及防范措施

[摘要] 海運提單在國際貿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這是由它的性質所決定的。提單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誰控制了提單, 誰就擁有了該批貨物的所有權。然而, 在國際貿易中, 提單的使用也帶來種種風險。通過對海運提單的風險作了深層次的分析, 提出相應的防范措施。

[關鍵詞] 海運提單防范措施風險

海運提單( bill of lading, B/L) 是國際貨物海上運輸中的重要單據之一, 我國《海商法》第72 條規定: “提單是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船, 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據。”《漢堡規則》第1 條第7 款給提單下的定義是: “提單是證明海上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載以及承運人保證憑以交付貨物的單據。提單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三方面: 1、表示貨物的收據, 證明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已按提單所列內容收到貨物; 2、表示貨物所有權的憑證, 收貨人或提單的合法持有人有權憑提單向承運人提取貨物, 也可以在載貨船舶到達目的港交貨之前辦理轉讓, 或憑以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 3、表示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訂立運輸協議的證明文件, 是他們處理雙方在運輸中權利和義務問題的主要依據。另外, 海運提單也是出口方在信用證項下向銀行交單議付的最重要單之一,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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