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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在cif貿易術語條件下,當貨物所有權轉移時(在貿易術語FOB,CFR,CIF條件下貨物的物權是如何轉移的)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7 01:09:25【】9人已围观

简介解基本正確——海運情況下的貨權轉移,是以提單的轉移而轉移,即在海運提單的收貨人為TOORDER或者TOORDEROFSHIPPER這種指示提單,在發貨人沒有將該正本提單移交之前,貨權在發貨人手中,只有

解基本正確——海運情況下的貨權轉移,是以提單的轉移而轉移,即在海運提單的收貨人為TO ORDER 或者TO ORDER OF SHIPPER這種指示提單,在發貨人沒有將該正本提單移交之前,貨權在發貨人手中,只有當發貨人將背書后的正本提單移交給收貨人后,貨權方才轉移

所以,上述海運提單的貨權轉移,以正本提單的移交完成轉移,而與CIF等貿易術語無關——即貨權的轉移是以正本提單轉移而轉移,與貿易術語無關

貨物所有權和風險轉移

法律主觀:

貨物所有權的轉移和風險轉移關系1、國際貿易中貨物所有權的轉移國際公約對海上貨物運輸中的貨物所有權轉移問題并未做明確規定。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則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在合同沒有約定時,則按照國際慣例。作為國際慣例,國際法協會制定的關于CIF合同的《華沙——牛津規則》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貨物所有權何時轉移,則提單的轉讓被視為所有權轉移的標志。2、國際貿易中貨物風險的轉移在國際貿易中,對于貨物風險的轉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及《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有較明確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貨物風險的轉移時間,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效力高于公約的規定,這也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國際商會最新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對相關的貿易術語作了詳細的規定。如國際貿易中最為常見的價格條款FOB、CIF、CFR,都規定由買方承擔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風險,即貨物從越過船舷時起,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3、保險利益原則的基本含義保險利益原則源于保險合同的本質特征,保險合同作為賠償合同,是為了賠償被保險人實際遭受的損失。保險利益原則是海上保險合同首要原則——“賠償原則”的必然要求。我國《保險法》第11條明確規定“投保人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從這個角度講,保險利益是法律上認可的經濟利益,被保險人如果沒有保險利益則無權獲得保險人的賠償。因此,保險利益對確認保險合同的效力至關重要。一般來講,保險利益的確定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考察。(1)根據保險單的規定而確定。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中有關于“LostorNotLost”的規定,即如果被保險人不知道貨物已經發生滅失或損害而進行投保,尤其是在預約保險的情況下,出險后保險人不得以被保險人沒有保險利益為由拒賠。如果沒有類似約定,則應強調投保人在投保時具有保險利益或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2)根據貿易合同約定而確定。采用CIF、FOB、CFR價格條件的貿易合同,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這些價格條件本身就包含了對所有權、風險轉移的約定,應作為確定保險利益的依據。例如,在CIF價格條件下,受讓保單的買方從貨物越過船舷那一刻起便承擔貨物的風險因而具有保險利益,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有權向保險人索賠。(3)根據出險時間確定。以保單持有人在損失發生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來確定保險合同是否有效。作為貨物保險人的保險公司在理賠時,一定要根據保險貨物的價格條件或貿易合同來確定索賠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是否承擔了貨物的風險。即使索賠人在事故發生時仍持有保單和提單,但是貨物的風險已經轉移給第三方,則索賠人對該票貨物就已失去保險利益,保險公司不應向已失去保險利益的索賠人支付賠款。(4)保險利益是否發生回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雖然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但由于國外買方拒收貨物等情況的發生致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來沒有的保險利益又發生回轉,從而擁有了索賠權。關于保險利益回轉,下文將具體進行探討。4、保險利益與貨物所有權及貨物風險的關系就海上貨物保險而言,保險利益取決于貨物所有權/風險的轉移。如果貨物的所有權與風險沒有分離,那么只有貨物的所有權人對貨物享有保險利益。但如果所有權并未發生轉移,而貨物的風險發生轉移(如本案所述情形),是貨物所有人與承擔貨物風險的買方同時對貨物具有保險利益還是只有承擔貨物風險的買方具有保險利益?這是確定誰有權索賠的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根據賠償原則,貨物發生滅失、損害時,應當僅僅有一方有權索賠并得到索賠,因此在一票貨上,應當只有一方對該貨物享有保險利益。當風險與所有權分離時,貨物風險轉移后,應當是對貨物承擔風險的買方享有保險利益,而賣方喪失了對貨物的保險利益,即使賣方還享有貨物的所有權,也對貨物不具有保險利益。關于貨物所有權的轉移還有許多不懂的話,可以在線買粉絲網律師,本網律師會為你詳細解答。

法律客觀:

貨物風險移轉的基本條件是貨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價值的是貨物風險轉移基本條件之上的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問題。(一)貨物的特定化條件。賣方交付貨物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將貨物特定化。所謂貨物特定化就是把處于可交貨狀態的貨物無條件地劃撥于合同項下的行為。雖然貨物特定化是貨物所有權轉移的前提,但在貨物風險轉移的問題上同樣具有重要意義。同一賣方把交付給不同買方的貨物存放于一起發生貨物部分毀損或滅失,而這些不同的買方都是逾期未領受貨物,在這種情況下,就涉及不同買方的風險責任承擔的劃分問題。應當認為,貨物特定化也應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在賣方實際交付貨物的情況下,貨物實際上已是特定化。但在貨物未實際交付給買方或承運人的情況下,貨物未特定化,就不發生風險的轉移。如賣方將貨物存放于倉庫由買方提貨,按通常的認為,貨物的風險自約定的買方提貨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如果在約定的提貨時間后,賣方倉庫的貨物發生部分毀損或滅失,那么,到底是賣方自己的貨物還是交付給買方的貨物發生毀損或滅失?到底由誰來承擔貨物毀損或滅失的風險?這就涉及到貨物特定化問題。貨物特定化不僅有利于防止賣方將自己毀損、滅失的貨物稱作交付給買方的貨物而進行的欺詐,而且,有利于促使買方注意風險的轉移,適時履行合同。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這就要求賣方在貨物交付時間到來以前,將貨物的數量、存放地點等書面通知買方,并在準備交付的貨物上打上標志如買方的單位名稱等,將貨物特定化,即將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特定化的貨物的風險在貨物交付時間時就轉移給買方。(二)貨物的品質擔保條件。如果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貨物的風險是否發生轉移。我國《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這條規定的含義,應是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情況下,由出賣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前提條件是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在貿易術語FOB,CFR,CIF條件下貨物的物權是如何轉移的

書上講的是都挺復雜的,文縐縐的

一般在操作中,說白了,FOB,就是貨上船了,賣家就不管了

CFR,CIF,貨到港了,賣家就不管了

CFR國際貿易術語下,由買方辦理保險,但在貨物由賣方運往轉運港時發生意外,責任由誰負責

區別:三種條件下“倉至倉”

某外貿公司分別以FOB、CFR、CIF價格簽訂三筆出口合同。有關保險均投保“倉至倉”條款的一切險。貨物向起運地倉庫運往裝運港途中均遭受承保范圍內的損失。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但結果只有CIF合同項下的貨物索賠才未被保險公司拒絕。其原因就在于FOB和CFR合同下的索賠條件不夠,其中主要源于可保利益。

FOB、CFR條件下,賣方在貨物發生意外時,對該保險標的享有可保利益,但不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買方)或合法的受讓人,因而與保險公司之間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因此賣方沒有索賠權。

緣何買方索賠也遭拒絕呢?因為是買方雖然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或持有人,與保險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但他當時對該單還尚未取得所有權,故對貨物裝船前發生的風險損失不負任何責任。因此,他對裝船前的標的不具有可保利益,所以同樣不具備索賠條件。

CIF條件下,由賣方投保,與保險公司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而且,裝船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具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險公司才給予賠償。

可見,在不同的貿易術語下,并不是說只要貨損發生在“倉至倉”條款所涵蓋的運輸途中,且為承保責任范圍內的風險所造成的,保險公司就會賠償。關鍵是要看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是否對貨物具有可保利益。

人們對“倉至倉”理解上的錯誤關鍵就在于此。與保險公司之間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就無權行使索賠權,這一點大家都很明白。而我們判斷某一時刻誰對貨物享有可保利益時,標準就是在該階段誰承擔貨物的風險。這也是依可保利益的含義而做的。

比如,在FOB、CFR條件下。海運貨物保險由買方辦理,買賣雙方風險、責任劃分均以裝運港船舷為界。雖然根據“倉至倉”條款,貨損發生在其涵蓋的運輸途中,但是,買方對此段的貨損不負責,對貨物不具可保利益,就不能要求索賠。

由此可見,在FOB和CFR條件下,保險責任起訖實際上是“船”至“倉”。因為雖由買方投保,但依照風險劃分界限,買方一般不會辦理貨物裝船前的保險。只有在CIF價格術語下,保險責任起訖才是真正的“倉”至“倉”。因為,此時保險由賣方辦理,自貨物運離起運地倉庫到越過船舷為止,貨損是由賣方承擔的(擁有可保利益);賣方在貨物裝船后交單結匯時,將這種可保利益通過對提單和保險單的背書轉讓給銀行,買方付款贖單后,可保利益也隨即轉讓到其手中。這樣看來,從起運港發貨人倉庫開始一直抵達目的港收貨人倉庫為止,整個過程中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風險,被保險人都能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

建議:三種條件下“倉至倉”的風險防范

在FOB、CFR條件下,賣方怎樣解決裝船前的風險呢?由于是買方投保,如果由于某些原因貨物遭拒收或拒付,賣方又該怎么辦呢?在CIF條件下,賣方投保是否完全是為了買方利益,該怎樣選擇投保的險種呢?

貨物裝船前,在FOB、CFR條件下,因是買方投保,賣方無法持有保險單;又由于買方投保時不具備可保利益,即沒有貨物所有權,因此無法將保單轉讓給賣方,所以賣方也無法成為保單收讓人。

所以,賣方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為此,在這種情況下,賣方一定要自行投保從倉庫至裝運港這一距離的“路運險”,來規避可能發生的風險。FOB和CFR條件下,由買方辦理保險,貨物裝上船后,風險責任也一并轉移給買方。

但如果由于某些原因,包括買方無力支付貨款、不可抗力或貨物與樣品不符等等,導致貨物收或拒付,此時賣方若采用出口轉內銷的種種方案的話,或在運輸途中受損,本已轉移的風險現在卻又轉回來了。像這樣由于買方意外據收貨物而產生的賣方對貨物的利害關系,海上叫做“或有利益”。

海上保險業對此開辦了一種賣方或有利益保險。主要就是針對采用FOB、CFR兩種價格術語而且又是采用托收付款方式時,作為出口商因沒有銀行信用保障,又無海運保險的保障。如果賣方在貨物裝船前投保此險,對于買方拒收且貨物遭受承保責任范圍內的風險,賣方可從保險人那里獲得賠償。當然為保險起見,CIF條件下也可投保此險。

在CIF條件下,賣方投保并不完全是代辦性質的,如本案,至少貨物裝船前這一段是為自己利益投保的。所以賣方必須根據自己產品的特點,投相應的保險,不可疏忽大意。實踐中,不論“倉至倉”條款是否完整,賣方都應做好裝船前的風險防范。

擴展閱讀:【保險】怎么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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