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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在國際貿易中對當事人無強制要求(因為不簽署合同造成的國際貿易糾紛)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7 09:09:46【】3人已围观

简介履行的權利。第二節履行合同的權利第6.2.1條(履行金錢債務)如一方當事人有義務付款而未付款,另一方當事人可要求付款。第6.2.2條(履行非金錢債務)若一方當事人負有一個非付款義務而未履行,另一方當事

履行的權利。

第二節履行合同的權利

第6.2.1條(履行金錢債務)

如一方當事人有義務付款而未付款,另一方當事人可要求付款。

第6.2.2條(履行非金錢債務)

若一方當事人負有一個非付款義務而未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要求履行,除非:

(a)法律上或事實上不可能履行;

(b)履行或有關的執行帶來不合理的負擔或費用;

(c)應獲得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理由從其他渠道獲得履行。

(d)履行具有排他的個人的特性;

(e)應獲得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在他已知或應當知道不履行之后的合理時間內不要求履行。

第6.2.3條(對有缺陷履行的修補和替代)

 履行合同的權利包括在適當情況下要求對有缺陷履行予以修補、替代或其它救治的權利。第6.2.1條和6.2.2條的規定相應適用。

 第6.2.4條(法院判決的罰金)

(1)凡法院判定違約方當事人履行,如該當事人不執行判決,法院還可令其支付罰金。

(2)罰金應付給受損方當事人,除非法院地法律另有強制規定。支付受損方當事人罰金并不排除任何損害賠償的請求。

第6.2.5條(救濟的改變)

(1)受損方當事人已要求履行非金錢債務但在規定的期間或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沒有獲得履行,可對不履行采取其他任何救濟措施。

(2)如法院對于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判決不得得到執行,受損方當事人可以采取任何其他的救濟措施。

第三節終止

第6.3.1條(終止合同的權利)

(1)一方當事人可終止合同,只要另一方當事人未能履行合同義務而構成了根本不履行。

(2)確定未履約是否構成根本不履行時,應注意到以下重要情況:

(a)不履行是否實質上剝奪了受損方當事人根據合同有權期待的利益,除非另一方當事人并未預見也不能合理預見該結果。

(b)對尚未履行的義務的嚴格遵守是否是合同項下的基本要素。

(c)不履行是否是有意的或疏忽大意;

(d)不履行是否讓受損方當事人有理由相信他不能依賴另一方當事人未來的履行;

(e)如合同終止,違約方當事人是否將由于準備履行或履行而蒙受不相稱的損失。

(3)在遲延的情況下,受損方當事人也可終止合同,只要另一方當事人在據第6.1.4條給予的額外期界滿時仍未履行。

第6.3.2條(終止合同的通知)

(1)一方當事人終止合同的權利通過通知另一方當事人來行使。

(2)如履行有遲延或與合同不符,受損方當事人將喪失終止合同的權利,除非他在已知或理應知道此履行遲延或與合同不符合的一段合理時間內,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第6.3.3條(預期不履行)

凡在一方當事人履行之日前,很明顯他將根本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終止合同。

第6.3.4條(如約履行的充分保證)

 有理由認為另一方當事人將根本不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可要求對如約履行提供充分保證并同時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若在合理時間里不能提供這種保證,提出要求的一方當事人可以終止合同。

第6.3.5條(終止合同的一般效果)

(1)終止合同解除雙方當事人實現和獲得未來的履行的義務。

(2)終止合同不妨礙對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

(3)終止合同不影響合同中關于解決爭端的任何規定,或者甚至在合同終止后仍將執行的其他合同條款。

第6.3.6條(返還)

(1)終止合同時,任一方當事人可要求返還他所提供的一切,只要他同時返還他所收到的一切。如以實物返還不可能或不適當,合理時可以金錢補償。

(2)但是,如合同的履行已延續一段時期且合同是可分割的,只能對合同終止生效后的那段時間的履行請求此類返還。

第四節損害賠償和免責條款

第6.4.1條(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任何不履行均使受損方當事人獲得無論是單一的還是與其他救濟并行的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除非不履行根據第6.1.4條可以免責。

 第6.4.2條(完全補償)

(1)受損方當事人對于由于不履行遭受的損害有權得到完全補償。這種損害包括他遭受的任何損失和被剝奪的任何收益,應考慮到受損方當事人由于避免發生的費用或損失而產生的任何收益。

(2)該損失可以是非金錢性質的,例如包括肉體痛苦或精神痛苦。

第6.4.3條(損害的肯定性)

(1)只對以合理程度的肯定性確立的損害,包括未來的損害,進行補償。

(2)對可能出現的機會的損失可根據可能性的程度進行補償。

(3)凡不能以足夠程度的肯定性確定賠償金額,法院對于確定賠償金額具有裁量權。

 第6.4.4條(損害的可預見性)

 違約方當事人僅對合同訂立時他預見或有理由預見到的很可能因其不履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6.4.5條(存在替代交易時損害的證明)

 凡受損方當事人終止合同并在合理時間內以合理方式進行了替代交易,可對合同價格與替代交易價格之間的差價以及任何更多的損害要求補償。

第6.4.6條(由時價產生的損害的證明)

(2)時價是指合同應當履行地在類似情況上對交付貨物和提供服務通常收費的價格,如果該地無時價,時價為可合理參照的另一地的時價。

 第6.4.7條(不履行部分歸咎于受損方當事人)

 如損害部分歸咎于受損方當事人的行為或不行為或其應承擔風險的其它事件,損害賠償的金額應扣除上述因素導致的損害部分,應考慮到雙方當事人各自的行為。

 第6.4.8條

(1)違約方當事人對于受損方當事人本可采取合理措施減少的損害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受損方當事人有權對試圖減少損害而合理發生的任何費用要求補償。

第6.4.9條(損害賠償的利息)

除非定有約定,對非金錢債務的不履行的損害賠償的利息自不履行之時。

第6.4.10條(未付金錢債務的損害賠償)

(1)如果一方當事人未支付一筆到期的金錢債務,受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支付該筆債務自到期時起至支付時止的利息。

(2)利率應為付款地的支付貨幣的銀行對于最佳借款人的平均短期貸款利率,或者,凡該地在此利率,則為支付貨幣的發行國的此利率。上述兩地均無此利率時,應為支付貨幣的發行國的法律規定的適當利率。

(3)受損方當事人有權對不付款給他造成的更大損害要求額外的損害賠償。

第6.4.11條(金錢補償的方式)

(1)損害賠償應一次付清。但是,當損害的性質使分期付款適當時,可以分期付清。

(2)可以指明分期付清損害賠償。

第6.4.12條(估算損害賠償的貨幣)

以金錢債務所表示的貨幣或以遭受損害的貨幣兩者中最為適當的貨幣估算損害賠償。

第6.4.13條(免責條款)

 一項條款,限制或排除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責任或允許一方當事人的履行實質上有別于另一方當事人合理期望的履行,如果考慮到合同的目的,援引該條款是極為不公正的,則不得援引該條款。

第6.4.14條(對不履行的約定的支付)

(1)凡合同規定不履約一方當事人應支付受損方當事人一筆特定金額,受損方當事人有權獲得該筆金額,而不管其實際損害如何。

(2)但是,凡特定金額大大超過了因不履行和其他情況造成的損害,則可減少該特定金額,而不管任何與此相悖的協議。

誰能給提供一些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的名詞解釋、簡答、案例分析的題目啊?謝~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復習資料

名詞解釋部分:

1、貿易術語——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產生的、用來表明商品的價格構成,說明貨物交接過程中有關的風險、責任、費用劃分問題的專門術語。

2、象征性交貨——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的地點完成裝運,并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括貨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證,就算完成了交過義務,而無須保證到貨。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

3、良好平均品質——一定時期內某地出口貨物的平均品質水平,一般指中等貨而言。(指農產品的每個生產年度的中等貨、指某一季度或者某一裝船月份在裝運地發運的同一種商品的“平均品質”)

4、品質公差——國際上公認的產品品質的誤差。在工業制成品生產過程中,產品的質量指標出現一定的誤差有時是難以避免的。

5、品質機動幅度——某些初級產品的質量不穩定,為了便于交易順利進行,在規定其品質指標的同時,可另訂一定的品質機動幅度,允許賣方所交的貨物的品質指標在一定幅度內有靈活性。

6、溢短裝條款——賣方在交貨時,可按合同中的數量多交或少交一定的百分比,他一般是在數量條款中加訂的。(散裝貨:糧食、礦砂等)

7、中性包裝——即不標明生產國別、地名、廠商名稱,也不標明商標或者品牌的包裝。(無牌中性包裝、定牌中性包裝)

8、定牌——賣方按照買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者包裝上面標明買方指定的商標或品牌。

9、滯期費——負責裝卸貨物的一方,如果未按約定的裝卸時間和裝卸率完成任務,需要向船方繳納延誤船期的罰款。

10、速遣費——如果負責裝卸貨物的一方在約定的裝卸時間內提前完成任務,有利于加快船舶周轉,則可以從船方取得獎金。

11、OCP條款——陸上運輸通常可到達的地點。OCP地區是以落基山脈為界,其以東地區均定為內陸地區范圍。從遠東地區向美國OCP地區出口貨物,如按OCP條款達成交易,出口上可以享受較低的OCP海運優惠費率,進口商在內陸運輸中也可以享受OCP優惠費率。

12、提單(B/L)——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貨物后簽發給托運人的一種證件,它體現了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的相互關系。

13、聯運提單——在由海運和其他運輸方式所組成的聯合運輸時使用,他是由承運人(或其其代理人)在貨物啟運地簽發運往貨物最終目的地的提單,并收取全程運費。

14、過期提單——提單晚于貨物到達目的港;向銀行交單時間超過提單簽發日期21天。

15、多式聯運單據——證明多式聯運合同以及證明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貨物并且負責按照合同條款交付貨物的單據,它由多式聯運經營人簽發,這種單據應依發貨人的選擇,或為可轉讓單據,或為不可轉讓的單據。

16、共同海損(GA)——載貨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災害、事故,威脅到船貨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為了解除這種威脅,維護船貨安全,是航程得以繼續完成,船方有意識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損失或者支出特殊額外費用。

17、艙至艙條款——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啟運地倉庫貨儲存處所開始,包括正常運輸中的海上、陸上、內河、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者儲存處所,或者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但被保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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