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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國際貿易運輸條款實例(貿易紛爭的案例----強烈需求)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2 08:26:56【】2人已围观

简介全部腐爛變質,不適合人類食用,買方因此拒絕收貨,并要求賣方退回已付清的貨款。問:在上述情況下,買方有無拒收貨物和要求賣方退回貨款的權利?試答答案:1、在上述情況下,買方無拒收貨物和要求賣方退回貨款的權

全部腐爛變質,不適合人類食用,買方因此拒絕收貨,并要求賣方退回已付清的貨款。

問:在上述情況下,買方有無拒收貨物和要求賣方退回貨款的權利?

試答答案:

1、 在上述情況下,買方無拒收貨物和要求賣方退回貨款的權利。

2、 此案例涉及CIF術語,CIF術語條件下成交時,買賣雙方的風險界點在裝運港船舷,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以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貨,即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只要賣方所提交的單據是齊全的、正確的,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買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3、 結合本案例,這一批洋蔥在裝運港裝船時,經公證行驗證符合商銷品質,很顯然洋蔥的腐爛變質完全發生在貨物裝船的運輸途中,而這個風險已經越過裝運港船舷,理應由買方承擔,此為其一;其二,CIF合同為象征性交貨,現日本方提供的單據齊全、正確,買方仍需付款,故,買方是無權利拒收貨物和要求賣方退回貨款的權利的。

例題四:

我某公司以CFR術語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裝運港裝船后,即將有關交易所寄交買方,要求買方支付貨款。過后,業務人員才發現忘記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此時,買方已來函向我方提出索賠,因為貨物在運輸途中因海上風險而損毀。

問:我方能否以貨物運輸風險是由買方承擔為由拒絕買方的索賠?

標準版答案:

1、 我方不能以風險界點在裝運港船舷為由而拒絕買方的索賠要求。

2、 這個案例涉及CFR術語,根據CFR術語,買賣雙方的風險界點在裝運港船舷,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以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有鑒于此,賣方為了保證自己在遭到風險時能夠將損失減低,可以通過向保險公司辦理貨運保險手續將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但是買方能否及時辦理保險取決于賣方在裝運港裝船后是否即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根據CFR術語,賣方在貨物裝船后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是其重要義務,如果賣方未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導致買方未能及時辦理保險手續,由此引起的損失由賣方負擔。

3、 就本案例而言,很顯然賣方沒有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結果買方未辦理貨物保險,而貨物卻因海上風險而損毀,故此我方理應對該項貨物損失負責,而不能以風險已轉移給買方為由而拒絕賣方的索賠。

例題五:

某公司以CIF條件出口一批罐頭。1、合同簽訂后,接到買方來函,聲稱合同規定的目的港口最近經常發生暴亂,要求我方在辦理保險時加保戰爭險。對此,我公司應如何處理?2、這批貨物運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買方支付貨款的通知,聲明:因貨物在運輸途中躲避風暴而增加的運費已代我公司支付給船公司,故此,所付的貨款中已將此項費用扣除。對此,我公司應如何處理?

試答1:

1、 我方可同意買方的要求加保戰爭險,但需由買方支付此筆保險費或另作商定。

2、 此案例涉及CIF術語中的保險問題,在CIF術語條件下成交,按照國際一般的做法,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在合同的保險條款中,明確規定險別,保險金額等內容,這樣賣方就按照合同的規定對貨物進行投保。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險險別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那就根據國際慣例來處理,即:賣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險別,并由買方承擔費用,但在買方要求時,可在買方承擔費用的情況下,加保戰爭險。

3、 在上述安全中,由于目的港情況特殊,買方要求加保戰爭險,是在雙方合同簽訂后,也就是說合同中沒有訂立需要加保戰爭險,是買方事后要求的。根據《通則》慣例,買方需自行支付加保戰爭險的保費,故而,對于買方加保戰爭險的要求,我方可以辦理,但我方有權要求買方支付相應的保費。

標準版答案一:

1、 我方應回函買方,聲明輸戰爭險的費用由買方支付和條件下,我方可答應買方要求,否則可以拒絕買方的要求。

2、 根據2002年《通則》的解釋,CIF術語,賣方負責投保并支付保險費,但這種保險具有代辦性質,投保的險別、金額均由雙方協商、確定寫在合同里面,也就是說:賣方只需投保合同規定的險別,沒有義務投保戰爭險,除非買方要求并由買方承擔費用,那么賣方可以投保戰爭險。

3、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買方鑒于目的港經常發生暴亂,而要求買方加保戰爭險,顯而易見是在合同簽訂以后,也就是說雙方并沒有在合同中立明加保戰爭險,故而賣方需用加保戰爭險就一定得自行支付相應的保險費。

標準版答案二:

1、 我方應拒絕買方在將貨船避風暴而增加的費用從貨款中扣除的做法,應向買方追回這筆款項。

2、 按2000年《通則》的解釋,按CIF條件成交時,賣方負責租船訂艙、支付運費,但賣方支付的運費是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因運輸途中的風險而增加的運費,按照風險界點劃分界線的規定,因由買方承擔。

例題六:

我出口大米一批,價格條件是FOBS廣州,當貨物裝到買方指定的船上后,發現相當部分貨物因艙不清潔而發生嚴重污損,為此,客戶向我方提出索賠。

試問:客戶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

標準版答案:

客戶的要求不合理,國為我出口大米的價格條件是FOBS廣州,即FOB船上交貨并理倉,買方承擔租船訂艙的義務,賣方租的船應該適航、適貨,我方的責任就是將大米裝船并理艙,并無清潔船艙的責任。所以因船艙不潔所致的貨物污損,責任不在我方,在買方。

例題七:

有一份CIF合同,貨物已在規定的期限和裝運港裝船,但受載船只在離港4小時后因觸礁沉沒。第二天,當賣方憑提單、保險單、發票等單證要求買方付款時,買方以貨物已經全部損失為由,拒絕接受單證和付款。

試問:在上述情況下,賣方是否有權利憑規定的單證要求買方付款?

標準版答案:

1、 賣方有權利憑規定的單證要求買方付款。

2、 此案例涉及CIF術語,CIF術語條件成交時,買賣雙方的風險界點在于裝運港船舷,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以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另外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貨,即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只要賣方所提交的單據是齊全的、正確的,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買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3、 結合本案例,賣方已完全履了自己的合同義務,貨物滅失是在離港4小時的事情,風險早已轉移給買方,再加上CIF術語象征性交貨的特點,所以盡管這批貨物在運輸途中已完全滅失,買方仍需用付款。所賣方有權利憑規定的單證要求買方付款。

例題八:

某公司按FCA條件出口一批鋼材,合同規定是四月份裝運,但到了四月三十日,仍舊未見買方關于承運人名稱及有關事項的通知。在此期間,備作出口的貨物因火災而焚毀。

問:此項貨損應由誰負擔?

標準版答案:

1、 此項貨損應由賣方負責。

2、 此案例涉及FCA術語,根據2000年《通則》,在FCA術語條件下,買賣雙方的風險界點在指定地點貨交承運人控制,賣方承擔貨物交給承運人控制之前的風險,買方承擔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控制之后的風險。該批貨物因買方遲遲未訂立運輸契約指定承運人,故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滿仍未能交于承運人處置,風險尚未轉移給買方。

3、 結合本案例,在FCA條件下,2000年《通則》曾規定,如果買方未能及時通知賣方承運人及其它事項,買方應承擔由此引起的風險和損失,是合同規定的交付貨物的約定日期或期限屆滿后發生的,而非裝運期滿后發生的,因此,買方不應承擔此項貨損,此項貨理應由賣方自己承擔。

例題九:

我某公司按FCA條件進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規定由賣方代辦運輸事項。結果在裝運期滿時,國外賣方來函通知,無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貨。因此我公司向國內生產廠家支付了10萬元違約金,問:對我公司的這10萬元損失,可否向國外的賣方索賠?

標準版答案:

1、 我方的10萬元延期交貨違約金,不能向國外公司索賠,應由自己承擔。

2、 這個案例涉及FCA術語問題,買方負責訂立運輸契約,指定承運人到裝運地點接貨,買方可以委托賣方代辦運輸事項,但此項活動的風險和費用均由買方承擔。

3、 結合本案例,FCA術語應由我公司負責租船訂艙,但我公司在自己承擔風險的責任下由賣方代辦運輸,所以賣方租不到船、訂不到艙的風險應由我公司承擔,由此而導致的對國內企業的違約金的損失也應由我公司承擔。

案例十:

我某公司按照FAS條件進口一批木材,在裝運完成后,車外賣方來電要求我方支付貨款,并要求支付裝船時的駁船費,對賣方的要求我方應如何處理?

標準版答案:

1、 我方對于賣方支付裝船時的駁船費的要求可以拒絕。

2、 按照2000年《通則》的解釋,采用FAS術語成交時,買賣雙方承擔的風險和費用均以船邊為界,即買方所指派的船的船邊,在買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的情況下,賣方應負責用駁船批貨物運至船邊,駁船費用是在風險費用轉移以前發生的,理應由賣方承擔。

3、 故此,在本案例中,國外賣方要求我方承擔駁船費用是不合理的,我方有權拒絕。

案例十一:

某公司以CFR術語進口一批面粉,國外賣方按期租船將貨物發往我方目的港。貨到目的港后,發現該批面粉嚴重霉變,經調查,原因是船舶是艘超齡服役的船,設備老化、航行速度慢,且船方又沿途招攬貨物,致使航期延長了一個多月,由于是高溫潮濕季節,長時間在船艙中面粉因此發生霉變。對此損失,我方應向誰索賠?

標準版答案:

1、 對此損失,我方應向賣方索賠。

2、 此案例涉及CFR術語,

案例十二:

某公司按EXW條件出口一批電纜,但在交貨時,買方以電纜的包裝不適宜出口運輸為由,拒絕提貨和付款,問:買方的行為是否合理?

參考答案:

1、 買方的行為是不合理的,我方應拒絕。

2、 本案例涉及EXW條件下交貨的問題,根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在EXW術語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規定,賣方一般無義務提供出口包裝,如果簽約時已明確該貨物是供出口的,并對包裝的要求作出了規定,賣方則應按規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裝。

3、 結合本案例,賣方在交貨時以電纜的包裝不適宜出口運輸為由拒絕提貨和付款,并沒有說不符合合同規定,由此說明,在合同中并無有關貨物包裝的規定,根據慣例,故買方以此借口拒付貨款和提貨理由是不充分的。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

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電報出口某農產品,在發盤中除列明必要條件外,還表示“Packing in Sound—bags”。在發盤有效期內,美商復電稱:“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復電后,即著手備貨,數日后該農產品國際市場價格猛跌,美商來電稱:“我方對包裝條件做了變更,你方未確認,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則堅持合同已經成立,于是雙方對此發生爭執。 此案應如何處理?

1)根據《公約》的解釋,對發盤條件的添加或變更是指“有關貨物的價格、付款、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均視為實質上變更發盤的條件”。除這些內容以外的添加或變更就屬于非實質性的了。《公約》還規定“對發盤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所載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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